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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8:36:57  浏览:97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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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全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信用证(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单证一致情况下,以进口货物做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为其垫付资金的短期融资行为。本规定仅限于我行开立的信用证。
第三条 信用证(进口)押汇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 向我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基本客户或符合“双大”战略的客户;
2.在我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帐户;
3.信誉良好、在我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没有逾期贷款等不良业务记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办理押汇:
1.非全套物权单据;
2.即期信用证项下,经我行审核单据,单据中有较严重的不符点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
3.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
4.远期60(含60天)天以上的信用证;
5.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不良记录者;
6.其他不适合押汇者。
第六条 信用证(进口)押汇最高金额不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
第七条 押汇利率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120天。远期信用证(进口)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第九条 开证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进口押汇申请书
2.信托收据
3.最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4.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开证申请人在我行享有进口押汇额度时,申请的押汇金额在额度范围内,可以直接使用该额度,并相应扣减总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 开证人在没有我行授信额度申请押汇时,业务人员应对开证人财务状况、履约能力进一步严格审查,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并核查减免保证金开证的担保方式和抵押方式,使我行押汇风险控制在其担保及抵押保障范围内,确保我行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进口押汇条件者,按照总行授权规定逐级审批。
第十三条 押汇批准后,我行应与申请人签订押汇协议等法律文件,设立押汇台帐;并在案卷批注“已做押汇”字样,设专卷保管。
第十四条 核放押汇时,业务部门应制作押汇传票交予会计部门做相应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有关业务部门应随时了解申请人的经营状况、行业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进口货物的销售、国际国内市场信息。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分行应加强对进口押汇的风险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对客户被动押汇,特殊情况必须严格审批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七条 进口押汇原则上不办理展期,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展期,经押汇申请人申请,可展期一次,但须报省(市)分行严格审批,并报总行备案。展期时间不能超过30天。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在押汇到期日的前五个工作日,对申请人发出催收通知书,通知押汇申请人归还押汇本息。
第十九条 对于押汇逾期的,应督促申请人尽快偿还本息,并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有关规定加收罚息,同时可以停止授信额度的使用和采取相应法律手段。
第二十条 开证申请人全部偿还进口押汇后,业务部门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进口押汇申请书

中国建设银行 分行:
因我公司目前资金紧张,对在贵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不能按时付款,特此请求贵行予以办理进口押汇。
信用证号:______ 押汇金额:______
押汇天数:______ 汇票期限:______
议付银行:______贵行业务编号:______
------------------------------------------------
|单据|汇|发|海运|空运|保险|装箱单|品质证|产地证|G.S.P.|受益人|电| | | |
| |票|票|提单|提单|单 |重量单| | | 格式A |证明 |抄| | | |
|--|-|-|--|--|--|---|---|---|------|---|-|-|-|-|
|正本| | | | | | | | | | | | | | |
|--|-|-|--|--|--|---|---|---|------|---|-|-|-|-|
|副本| | | | | | | | | | | | | | |
------------------------------------------------
一、我公司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押汇本息,如不能按期全部偿还,贵行有权从我公司在贵行开立的任
何帐户中或我公司的任何应收帐款中主动扣收押汇本息及罚息。由此产生的其他责任和费用亦由我公司承担。
二、如因我公司的违约使贵行遭受的其他任何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申请人__________公司(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进口押汇协议书

协议编号__年__字第__号
经_____公司(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分行(乙方)商定,鉴于
___信用证项下单据将(已)到,单据编号为_____,甲方向乙方提出融资要求,乙
方接受甲方申请同意叙做进口押汇,双方确认
一、押汇金额: 大写金额:
押汇利率: 起始日: 年 月 日
押汇期限: 到期日: 年 月 日
(押汇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二、甲方保证在押汇到期日前归还乙方本息。如甲方未能按期还款,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均拥有下述权利:
1.逾期欠款按押汇利率加收罚息。逾期一个月内的以每日____计收罚息;逾期一个月以上的以每日____计收罚息。
2.从甲方在乙方处开立任何帐户中扣还欠款。
3.从甲方各种应收款中扣还欠款。
三、乙方有权检查监督上述押汇业务项下货物的销售收款情况,应乙方要求甲方必须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有关上述押汇业务项下货物的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可提前还款,并可分期还款。甲方提前还款后,利息按未还余额计收。
五、在甲方未能还清乙方押汇款之前,单据所有权归属乙方,甲方可凭信托收据(T/R)预借单据提货,还款后单据所有权归属甲方。
六、叙做进口押汇时,乙方向甲方收取__‰的人民币风险承担费,收取方法:
押汇金额×当日卖价×1‰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交乙方所在地法院仲裁。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 授权签字人签字:
(或其授权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务印鉴:
帐号:
办公地址: 经办人:
联系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信 托 收 据

编号:
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
我公司委托贵行开立的L/C NO.____号信用证项下正本单据已到或正本单据未到以付本单据办理提货担保,发票金额______,船名_________。我公司以信托方式预借上述单据并声明:
1.本公司作为受托人将为贵行持有上述单据及其单据代表的所有货物,代为贵行卸货、储存、制造、加工、出售,并于售货收妥款项时立即交予贵行,而不得有任何扣减。
2.所有货物出售后,贵行有权向货物买方收取货款,并发出有效收据,而不必预先通知本公司。
3.本收据所列货物所有权属贵行且同意在贵行设立的抵押(质押)继续完全有效,本公司保证不再将其抵押(质押)给他人,直到所述货物售出、货款为贵行收到且本公司欠贵行的本金利息和费用清偿为止。
4.本收据所列货物出售前,本公司保证向贵行提交货物的有关文件或按贵行的指示存仓,并将仓单做成以贵行为抬头或按贵行其他要求办理。
5.本公司将按本收据所列货物的十足价值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相应保险,以受托人身份代贵行持有(并在贵行要求时可随时向贵行提交以贵行为受益人或将受益权背书转让给贵行的)保险单或保险契约,本公司保证签署为方便贵行提货和索赔所必需的一切文件。
6.如保险单项下货物发生索偿,本公司将立即通知贵行,并于收到保险赔偿金后立即交予贵行,贵行有权决定和检查货物的运输方式、存放地点、方式和投保的险别。本公司保证为贵行提供方便,包括允许贵行人员进入本公司拥有、占有或管理的仓库和场地。
7.贵行有权在下表所列的最后付款日期或最后付款日之后对贵行有利的其他日期,从本公司帐户扣回全部授信额、利息和费用。
8.一经贵行要求,本公司立即将货权凭证、单据及其他文件退还给贵行。
9.本信托收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货权凭证名称________________T/R起用日期________
T/R期限__________
____利息起算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品名或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立据人:__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19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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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6)63号
1996年5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及驻市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8号令《山西省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制定了《晋城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并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严格遵照执行。

晋城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全法权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山西省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价格范围,系指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以下统称价格),凡属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列入市政府实行监审的居民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仍按现行价格管理权限和监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在晋城市内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有偿服务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和政策,不得有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非法牟取: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在标价之外要高价;

(二)谎称削价让利或者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三)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互相串通、欺行霸市、垄断价格;

(四)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买强卖,强行搭配商品,强行服务,强迫消费者接受高价;

(五)采取以次充好、缺尺少秤、掺杂使假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

(六)在修理和加工经营活动中草药,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或虚报用料、工时等欺诈手段多收费用。

(七)囤积居奇、高价出售商品;

(八)采取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六条 生产经营者的下列和专业性中牟取暴利的行为:

(一)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超过县级以上的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价;

(二)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差价率;

(三)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利润率;

(四)某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一规格、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差价率的合理幅度;

(五)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差价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一规格、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六)某一商品或服务的利润率,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同一档次、同一规格、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

第七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测定:

(一)选择经营比较齐全,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或市场为监测点,第一品种的监测点不少于3个;

(二)将各监测点的数据加权平均后计算或规定出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并通过新闻媒介或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作为公布期内(即公布日至下一个公布日)查处牟取暴利行为的依据;

(三)对于价格相对稳定、变化周期较长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一般一个月或者季度测定一次;对于时令性强、价格波动频繁的商品,根据情况可每天测定一次或每月测定数次。

第八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限价、差价率、利润率和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应依据下列因素规定和测定:

(一)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

(二)市场供求状况;

(三)与居民生活关系的密切程度;

第九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由物价行政协委员管部门决定采取下列方法测定:

(一)自行测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测定;

(三)委托行业组织(协会)测定;

(四)指定成本调查、价格事务中介机构测定。

第十条 商品或者服务的限价、差价率、利润率和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及其合理幅度,市区范围内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并公布,各县(市)并公布,各县(市)由各县(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审定)并公布。

对于未公布市场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投诉举报时,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可随时选择不少于3个有代表性的监测点,按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原则测定,作为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依据。

第十一条 餐饮、衣着、娱乐、修理、家电电器等不同行业的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具体规定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受理和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行为。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举报或投诉生产经营者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十四条 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在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时,有权查询和复制被检查的生产经营者的各种票据、凭证及有关资料,被检查者不得拒绝或隐瞒谎报。被检查者如不能提供或隐瞒谎报进货票据、凭证及有关定价资料的,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有权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其价格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查处欺诈、牟取暴利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诉或举报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必须在消费行为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并须提供口头、书面材料和有关特证、票据等资料;

(二)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投诉或举报后,应在五日内告知投诉或举报人是否受理;

(三)凡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复杂需延期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对投诉或举报有功者,要根据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牟取暴利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由物价监督检查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向遭受损失的一方退还非法所得, 并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并处以3倍以下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超过合理幅度的非法所得,责令其退还遭受损失的一方,并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应予以没收,并处以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虽非法所得甚少,但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无法计算非法所得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物价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生产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检查,并按要求出具进货票据、凭证及有关定价资料。对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弄虚作假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屡查屡犯,进行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生产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拒绝检查或刁难、阻碍和以暴力威胁物价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物价监督检查人员要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包庇、纵容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工商、审计、财政、税务、公安、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支持和配合物价监督检查机构查处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建设部 铁道部等


关于加强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安监总管二字[2005]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厅(建委)、交通厅(局、委)、国资委,各铁路局,有关中央企业,青藏铁路公司:

  2005年12月22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公司四公司在四川省都江堰至汶川公路董家山隧道右洞施工过程中,发生瓦斯爆炸,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这次事故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引以为戒;各地对隧道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瓦斯爆炸和其他自然灾害、人为事故要严加防范。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施工企业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为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防隧道施工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中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各项要求,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建设工程包括中央企业在当地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管执法,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

  二、要认真抓好监督检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隧道施工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在近期内要集中对隧道施工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和督查,不符合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要立即停工整改。隧道工程施工必须符合通风、照明、粉尘、有害气体等作业环境标准,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要求配备到位。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标段要下力量,严查严管,消除事故诱因和隐患。隧道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施工技术员、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必须做好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同时,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与当地政府相结合,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三、要进一步落实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方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安全监管、建设、铁道、交通、国有资产监管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加大监管力度。各有关中央企业及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标准、规程,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职工培训,接受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管,认真整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

  四、要完善施工技术措施,严格施工方案设计审查。各级建设、铁道、交通等主管部门和隧道建设的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单位等,要认真研究和掌握建设工程施工特点和规律,特别是针对长大隧道、高大桥梁、大型围堰、高宽支模等复杂工程,不仅要在项目前期做好地质条件勘察、病害评估预防、工程设计深度等工作,还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可能引发事故的瓦斯爆炸、地质滑坡、片帮崩塌、支模失稳等各种自然和人为因素进行监控和分析,特别要做好瓦斯等有害气体及地表、围岩变化情况的超前预报,随时掌握动态情况,提前研究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五、要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铁道、交通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严格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行为,防止恶性竞争和低价中标后降低工程标准、变更设计方案、削减安全投入等行为。规范开工审批、施工过程监控和安全评价等工作,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管理,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核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对2005年年底前未提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2006年3月底前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坚决撤销其施工资质证书,清理出建筑市场。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