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2:50:48  浏览:95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7〕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盐城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护人民健康,促进三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加,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面貌,提高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政府组织,地方负责,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管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爱国卫生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指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和上级爱卫会的指导下,负责部署和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爱国卫生日常工作。要做到人员、编制和经费三落实。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驻地部队均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并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成员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需要确定。各成员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完成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并定期向同级爱卫会报告履行委员部门职责的情况。

第六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统一规划、部署和协调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辖区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五)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各级爱卫办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制定爱国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统筹协调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的落实;

(二)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和农村改厕工作;

(三)负责开展城市社会性公共卫生管理和经常性检查工作,组织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活动;

(四)拟订全市健康教育规划,负责健康教育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除害防病工作。

第三章管理

第八条爱国卫生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块块管理,条条保证”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爱卫会成员单位分工责任制。

第九条爱国卫生工作制度

(一)每年4月“爱国卫生月”制度。爱国卫生月的重点是解决当地社会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并研究部署全年的爱国卫生工作;

(二)提倡和推行建立“周末卫生劳动日”制度;

(三)门前卫生和卫生包干责任制度;

(四)全民爱国卫生义务劳动制度。

第十条城区爱国卫生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制订建设规划,设置和完善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按期达到各项目标和指标,并不断巩固和提高。

第十一条农村爱国卫生

乡(镇)、村应当结合建设规划、文明镇(村)建设,把改善农村饮用水卫生条件、修建无害化卫生厕所和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列入乡镇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

第十二条单位爱国卫生

各单位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计划,建全、落实卫生制度,达到国家、省、本地区规定的有关卫生标准,争创文明单位。

第十三条健康教育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的人力、物力,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深入推进“亿万人民健康促进活动”,宣传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社会卫生规定,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共道德和卫生行为,提高全民社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课,幼儿园应当对幼儿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

(二)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在规定的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当有禁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个人社会卫生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和其他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物;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四)不损坏公共设施;

(五)不从事其他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除“四害”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蟑螂、蚊子、苍蝇等病媒生物的活动,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

(二)单位、物业管理机构、个体经营者和居民应当参加杀灭病媒生物和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的活动,按要求采取综合预防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

(三)市、县(区)和城镇要建立专业消杀机构或专业队伍,对公共场所四害孳生地进行常年消毒,同时面向社会,对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消杀消毒工作和自行落实病媒生物控制预防措施有困难的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保证除害杀灭效果。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营业性除害活动。

(四)凡在本市生产经营卫生杀虫器械,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其生产经营必须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五)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和国家规定明令禁止的消杀药物。

(六)建立建全四害孳生场所一本帐和四害密度调查与消、杀、灭效果考核一本帐,实行科学除害和科学管理。


第四章监督


第十六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专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制度。

市、县(区)爱卫办通过组织监督检查和竞赛评比活动,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和本行业单位所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县(区)爱卫办应当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具体实施爱国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由各级爱卫会颁发统一的监督检查证件。

第十八条爱国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监督检查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提供资料,接受检查,对不履行应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及时反馈处理意见。


第五章奖惩


第十九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爱卫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获得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质量明显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荣誉称号的,由授予荣誉称号的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爱国卫生未达到标准的单位不得评为文明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应当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爱国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公布《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0年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0年入选人员名单的通知


2001-03-08

教技函[2001]3号


  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2000年度的评审工作业已结束。经学校严格遴选、推荐,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领导小组审核,2000年度在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和信息五个领域共评出86名年轻学者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资助金额30万元,其中教育部资助金额20万元,学校配套10万元。学校匹配的经费要求在2001年先期落实,教育部将根据各校匹配经费的落实情况再下拨资助金额。
  2、资助时间从2001年开始至2003年结束。
  3、凡已获得2000年《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高校青年教师奖》资助和《百人计划》的入选者,教育部只给《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称号,不再下拨经费。
  4、《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按原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经费试行办法和原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后续管理办法(教人[1995]90号)执行。
  希望各校对入选人员给予关心、支持,鼓励他们为科教兴国多作贡献。

2000年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者名单

(按姓氏拼音排序)

序号
姓名
从事专业
工作单位

1
白海力
材料物理与化学
天津大学

2
包景东
物理
北京师范大学

3
陈珂
信号与信息处理
北京大学

4
陈大岳
随机过程及其应用
北京大学

5
陈劲枫
蔬菜学
南京农业大学

6
陈伟中
声学
南京大学

7
陈瑶生
动物遗传育种与繁殖
华南农业大学

8
樊瑜波
力学
四川大学

9
方世良
信号与信息处理
东南大学

10
冯西桥
固体力学
清华大学

11
符方伟
信息论
南开大学

12
顾长志
凝聚态物理
吉林大学

13
顾建新
生物化学
复旦大学

14
韩振海
果树
中国农业大学

15
郝晋珉
土地利用
中国农业大学

16
何维
免疫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17
胡望宇
材料物理与化学
湖南大学

18
怀进鹏
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9
黄庆安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东南大学

20
惠昌常
数学
北京师范大学

21
纪越峰
光纤通信网络
北京邮电大学

22
简怀玉
应用数学
清华大学

23
李毅
植物病毒学
北京大学

24
李勇
应用数学
吉林大学

25
李凤民
生态学
兰州大学

26
李福利
理论物理
西安交通大学

27
李凌松
分子生物
北京大学

28
李象远
化学
四川大学

29
李永丹
工业催化
天津大学

30
李有泉
理论物理
浙江大学

31
栗占国
免疫学
北京大学

32
刘昌胜
生物材料
华东理工大学

33
刘建亚
基础数学
山东大学

34
刘卫国
电机电器
西北工业大学

35
陆夕云
液体力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6
罗军舟
计算机网络
东南大学

37
马正强
作物遗传育种
南京农业大学

38
孟安明
发育生物学
清华大学

39
倪军
凝聚态物理
清华大学

40
庞代文
物理化学
武汉大学

41
彭联刚
数学
四川大学

42
彭苏萍
工程力学
中国矿业大学

43
彭孝军
精细化工
大连理工大学

44
钱宇
化学工程
华南理工大学

45
邵荣光
分子药理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46
沈毅
导航制导与控制
哈尔滨工业大学

47
施毅
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南京大学

48
石兢
凝聚态物理
武汉大学

49
苏忠民
物理化学
东北师范大学

50
孙蒙祥
植物发育生物学
武汉大学

51
孙明
农业微生物学
华中农业大学

52
田建国
光学
南开大学

53
汪越胜
固体力学
北方交通大学

54
王锐
生物化学
兰州大学

55
王秉中
微波技术
电子科技大学

56
王建祥
固体力学
北京大学

57
王剑波
有机化学
北京大学

58
王铁军
固体力学
西安交通大学

59
王友年
等离子体物理
大连理工大学

60
王玉忠
化学
四川大学

61
吴嘉达
光学
复旦大学

62
吴林志
工程力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63
武强
水污染
中国矿业大学

64
夏之宁
分析化学
重庆大学

65
徐柏庆
物理化学
清华大学

66
徐建闽
自动控制
华南理工大学

67
徐天乐
受体药理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68
许洪伟
基础数学
浙江大学

69
许希武
飞机设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70
阎超
流体力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71
杨放春
通信网技术
北京邮电大学

72
杨光圣
作物遗传育种
华中农业大学

73
杨树兴
飞行器设计
北京理工大学

74
叶建仁
森林保护学
南京林业大学

75
殷福亮
信息处理技术
大连理工大学

76
尹民
凝聚态物理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77
余学清
肾脏病学
中山医科大学

78
庾建设
应用数学
湖南大学

79
袁建民
原子分子物理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80
张琚
医学分子生物学
南开大学

81
张强
药剂学
北京大学

82
周傲英
计算机软件
复旦大学

83
周子翔
基础研究类
复旦大学

84
朱迅
免疫学
吉林大学

85
朱卡的
凝聚态物理
上海交通大学

86
朱依纯
生理学
复旦大学



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颁发《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各省、部队驻穗各单位:
国务院国发〔1980〕20号文《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申明:“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为了贯彻国务院有关用地的规定,更有效地对城市土地实行综合开发、利用和管理,制定《广州市征收中外
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可向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利用外资工程等(以下简称合营企业)需在广州兴办各项事业,不论新征地还是利用原有场地,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交土地使用费。有关用地和交费事宜,由合营企业或委托中方的法人单位办理。
土地使用费不含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道路、管线、公共设施等费用。
第三条 需新征土地的合营企业,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经市规划部门核定用地后到市房产管理部门缴交土地使用费,领取土地使用证。
利用原有场地的合营企业,应持外经部门批准的合同和市规划部门核定的用地文件,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缴交土地使用费,领取土地使用证后方得使用土地,办理供水、供电、建筑报建、开业等事宜。
合营企业对于准予使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四条 土地使用费按不同地区分级,不同行业分类,以元/年平方米为单位计算。
(一)地区划分
一级地区(市中心区):东山、越秀、荔湾区
二级地区(一般市区):海珠区和天河、芳村地区以及沙河、三元里区公所管辖的地区
三级地区(近郊区):黄埔区以及石井、新 ■ 、鹤洞、东圃区公所管辖的地区 四级地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和、人和、竹料、钟落潭、江村、罗岗、石龙、九佛区公所管辖的地区
(二)行业划分和收费标准
工业用地:一级8-12元,二级6-10元,三级4-8元,四级2-6元。
商业服务用地:一级45-70元,二级35-55元,三级15-35元,四级10-25元。
游乐场建筑用地:一级35-50元,二级25-35元,三级12-20元,四级6-12元。露天游乐场折半。
商品住宅用地:一级18-25元,二级14-18元,三级10-14元,四级5-10元。
露天堆放场、采石场:0.5-5元。
农牧渔业用地:0.3-3元。
如以土地为条件参加合营的,则合营的中方应将所得利益的百分之五十作为土地使用费缴交广州市土地使用费征收管理所。
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上述地区、行业的划分和收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新建企业在基建期间,按上述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缴交土地使用费。基建期工业为二年,其他为一年。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可免交土地使用费;技术先进的产业,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优惠或特别优惠的待遇。
第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土地使用费,由合营企业缴交,如以土地折价作中外合资企业股本的或,由中方以土地、房屋为条件参加合营的,均由合营的中方负责缴交土地使用费。
第七条 土地使用费从核发土地证之日起计算,本办法公布前已施工、开业或投产的,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计算,以后逐年于九月底前缴交。
第八条 在同一建筑物内有多种经营的合营企业,按其企业经营大纲及设计资料,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按各种性质所占比例审定其土地使用费收费数额。
第九条 合营企业缴交土地使用费,须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交纳。
第十条 逾期缴交土地使用费的,每日罚滞纳金千分之五,未经批准而非法占地,或擅自扩大用地面积和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分别不同情节,责令其停止施工、罚款、修改设计、退缩、撤离等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应报市政府批准,责令其停业
、停产。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费属城市建设的专项收入,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掌握,用于城市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与华侨、港澳同胞合营企业或外商、华侨、港澳同胞独营企业的用地,亦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8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