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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1:57:50  浏览:97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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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娄政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娄底市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农村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是指村(居)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设。
村(居)民住宅建设分为新建、改建、扩建。
第四条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应当遵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村(居)民住宅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集体土地上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征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由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六条 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异地新建的农村村(居)民应当于新房建好后,在半年内自行拆除原有老房屋,将原宅基地交还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
第七条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的逐步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中,优先选用现有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段。
第八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住宅建设的,违法建设部分在征地拆迁中不予补偿。
第三章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的实施
第十条 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人以下户(含3人)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每增加1人,适当增加用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6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农村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综合考虑城市景观、城市建设发展等需要,并符合有关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的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住宅建设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农村村(居)民个人建房的申请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国家工作人员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准占用集体土地建私人住宅,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购买村(居)民住宅占地建房。夫妻一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单位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经济适用房,另一方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且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住确实困难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方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
(三)2004年1月1日后户口迁入城区的,不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但下列情况可以申请:
1、申请人户口返回原籍,在原籍有宅基地,若居住确实困难,在原单位没有享受福利房和货币补偿,且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允许申请宅基地建房。
2、因毕业、退伍复员等原因将户口迁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若居住确实困难,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批准建房。
(四)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户口,但不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如其中一方申请建房,按“一户一宅”原则,由另一方所在地相关部门查实其在当地住房情况,如在当地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建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
(一)不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与父母分户并申请建房用地的;
(四)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集体土地上的民房,再次申请建房的;
(五)户籍返回原籍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宅基地建房的;
(六)影响四邻、消防、交通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七)在其他征地项目中已进行安置的(包括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
(八)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住宅建设应提供如下材料 :
(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提供的资料:
1、个人书面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原件或户籍证明;
3、《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表》;
4、《私人申请建房公示表》;
5、征求相邻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四邻协议书;
6、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新批宅基地的,提供国土部门签署的意见书;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的资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城乡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3、签署意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4、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住宅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占地: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红线范围;
(二)层数:农村村(居)民住宅建房层数一般不超过两层,最高不得超过四层。
(三)层高:一般控制在2.8-3.3米之间;对原有房屋层高达不到2.8米且符合改建要求的,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在改建审批时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层高。
(四)室内外高差: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3米以内并符合相关的排水要求,由于道路改造为低洼地的,控制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五)日照影响:按原地址原面积原层数改建的危房、不作为主要采光面的建筑山墙及厨房等附属用房均不考虑日照影响;
(六)建筑间距及离界:主房应考虑日照、通风、采光的要求,按规划要求留足建筑间距,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后,可以酌情减少;
(七)屋面及排水:屋面宜采用四坡顶屋面,屋面坡度控制在跨度的1/2.5-1/2。并应组织好自身的排水系统,不得向相邻利害关系人的墙体、屋面和院内排水;
(八)建筑色彩及造型应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第五章 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建房理由、用地类别、申请用地面积、层数,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村(居)、组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受理。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初审。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管理机构核实申请人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身份证、户口本、土地使用证复印件等资料经办人员核实签名,规划管理机构盖章确认后,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签字并盖章;新建的,须由国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初审工作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用地位置、地类、申请用地面积、建筑层数、户籍所在地、是否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是否存在转让、出售房屋等情况。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组长签署意见盖章。
(五)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管理机构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将建房申请人的报告、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建设项目选址(定点)申请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村(居)民小组和村(居)委会的《私人申请建户公示表》、《四邻协议》和《分房协议》原件等资料交各规划分局正式办理。
(六)审批。各规划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全面性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建房申请人不能审批的理由;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由各规划分局审批,其中中心控制区以内的,在审批前报市规划局审查,审批后报市规划局备案。审批工作为20个工作日。
(七)发证。在申请人缴纳有关费用后,由各规划分局及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发证工作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审核。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国土部门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后,向所辖规划分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设计方案图等资料。审核工作为5个工作日。
(二)放线定位。由申请人向所辖规划分局申请,进行建设工程放线、定位。放线为5个工作日。
(三)竣工发证。房屋竣工后由申请人向所辖规划分局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各规划分局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娄底市规划局娄星分局、娄底市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应当每年向娄底市规划局报告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实施情况。
第十九条 娄底市规划局应当健全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村(居)民住宅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娄星区、娄底经济开发区规划分局申请,依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规划分局应当按照各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做好村(居)民住宅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定期巡查,对住宅建设是否按规划许可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并依法处理,被检查者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规划分局应当加大对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宅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住宅建设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规划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别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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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离婚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5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年5月14日法办字第70号请示和8月17日法办字第201号报告均收悉。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金正顺提出与其夫朴炳值(来文未提明国籍)的离婚问题,我们意见务必慎重处理。女方现居住中国,应向女方居住地亲友、群众与乡人民委员会和人民团体切实调查了解是否多年断绝通讯关系;如经调查属实,即可依法判决。
关于中国籍朝鲜族公民徐启伊提出与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妇女金寿玉离婚的问题,从来文所附蛟河县人民法院询问笔录来看,男方之提出离婚,是因为女方“不能来中国”,而实际情况男方是愿意让女方来中国,女方也愿意到中国来。如果这个问题获得解决,他们就可以不离婚。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解决女方申请入境手续。你院可通知蛟河县人民法院转告男方,由其函告女方可向其本国的外务省或其他主管机关申请领取出国护照,经中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签证,即可来中国。如果是女方不愿意来中国,或是男方不愿意让女方来中国,或是男方由于其他原因提出离婚等情况,可经由你院与吉林省外事处联系,由他们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征求女方意见,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判决,判决以后,对判决书的送达,亦可通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驻沈阳总领事馆办理。


电脑杀毒原理对罪犯改造的启示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胡配军


在电脑的工作程序软件中,杀毒软件是一个具有治疗与保障功能的软件,当电脑不幸染上了病毒,启动杀毒软件,可以有效地去除已经存在于电脑中的病毒,使电脑恢复正常工作的能力。将这一杀毒程序的工作原理与监狱对罪犯的改造工作原理作一比较,不难看出,其实监狱对罪犯的改造,也是一个对罪犯进行杀毒的过程。由此,电脑杀毒程序工作原理对罪犯改造不无启示意义。
一、电脑杀毒软件的差别性与人的素质的非同质性。电脑必须预先安装上杀毒软件,才能谈得上启动杀毒程序,进行电脑杀毒。那么对于罪犯,在犯罪之前,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它的身上有没有杀毒软件?回答是肯定的。在初次社会化的过程中,即将走上社会的成员,都会向社会定购安装一个供自己使用的杀毒软件——由道德、法律、文化、技术、心理等素质组成。电脑的杀毒软件有版本和功能的区分,公民身上的杀毒软件也不是千篇一律。因个体情况的差别,杀毒软件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个体生活学习的具体环境,是个体定制杀毒软件的基础条件。也就是说,个体所定购的杀毒软件,必须打上个体的社会实践烙印,不同的地域,杀毒软件的版本存在差别;同一区域,不同的生活经历如学习经历的不同,也使个体所得到的杀毒软件有所区别;不同的家庭,一样会影响个体所安装的杀毒软件。在个体带着千差万别的杀毒软件进入社会后,无论是在同样的生活环境中,还是在不同的生活环境中,杀毒软件的不同,抗病毒的能力也不一样,有些杀毒软件能够抵抗病毒,但有些却不能担此重任。当然,即使是版本级别相同的杀毒软件,在面临不同的病毒侵害情况下,杀毒的效果也不可能是同一的。这可以解释为什么在特定社会中,有人犯罪、有人不犯罪;在同样的社会条件下;有人能抵制犯罪诱惑,有人却经不住犯罪诱惑。可能是杀毒软件本身的差别导致的结果,也可能是同样的杀毒软件受到了来自不同品种的病毒的侵害。
二、电脑的杀毒过程的复杂性与监禁刑罪犯改造的艰难性。当电脑被病毒侵害后,电脑不能自主去除病毒,必须有人来启动杀毒软件去除病毒。如果发现已有的杀毒软件不足以去除这种病毒,就应当立即更新杀毒软件,或升级该杀毒软件的版本,或更换成新的杀毒软件。当个体犯罪之后,我们不能指望个体良心发现,社会应当对罪犯启动杀毒程序。社会向罪犯施加的刑罚其实就是一个个杀毒实证。有些罪犯感染的病毒不深,罪犯自有的杀毒软件一旦被外力启动,可以抗击着这类病毒。这时,社会不需要再升级或重新安装新的杀毒软件于罪犯的身上,这正是部分罪行较轻的罪犯可以服非监禁刑的病理根据。但许多罪犯,由于深受病毒的侵害,个体原有的杀毒软件,或版本太低不起作用;或是版本压根儿对这类病毒就不对症;也可能是社会曾经给了一个非常好的杀毒软件,但已遭到严重的破坏。在这些情况下,仅仅是启动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根本不能奏效。因而必须对罪犯进行杀毒软件的整理,或升级、或修复、或更换。这一切活动都必须集中进行,且必须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这可以说明为什么社会必须强制部分社会危害深重的罪犯服监禁刑。这些服监禁刑的罪犯,在社会上被感染了病毒后,只有在他律与约束中才能去除病毒。
3、电脑杀毒软件功效的非持续性与罪犯改造效果的有条件性。电脑杀毒软件被整理后,重新定格的杀毒软件并不是一劳永逸,它的功能是有限的。随着病毒级次的升变,电脑杀毒软件也需要不断调整。这一点对监狱改造罪犯尤其有启示作用。改造罪犯的目的在于拱卫社会。如果监狱能够把一个罪犯变成一名守法公民,那么社会就少了一个社会秩序的破坏者。然而必须认识,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是有限的。改造罪犯的过程就如同电脑杀毒一样,也是一个去除病毒的过程。无论是监狱启动并升级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各种素质来消除病毒,还是监狱对罪犯重新安装新杀毒软件———施教各种知识和技能来克服罪犯,或是修复罪犯身上被破坏的杀毒软件程序——对罪犯进行素质整理,整合新的公民素质来抑制病毒。监狱对罪犯所作的这些努力,收到的是一时之效而非一劳永逸。因为在监狱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中,监狱对绝大多数罪犯所施装或整理的杀毒软件都不存在适应性问题,监狱化的杀毒软件版本——无论是对罪犯原有版本的处理,还是监狱新版本的装入,在监狱提供的运行环境中,一般都不会产生不适应症,但离开监狱后,罪犯重新生活的环境有了变化,面临着新的来自社会的病毒的干扰,过去获得的杀毒软件能不能制服社会上的病毒干扰,这是监狱所无法保障的。除非监狱能造出一种万能的杀毒软件。我们不愿否认监狱终有一天会做出这样的事实,但这样一种努力就如同人类走向地平线一样,看到的是希望,同时,也将永远在希望中前进、靠近。监狱将罪犯的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技术能力无论提高到何种程度,它都具有历史性、暂时性、适用的条件性。当然也同样免不了地域性、地理性。监狱造就守法公民只能是一种目标追求,罪犯在刑释后是不是守法,更取决于在今后生活中罪犯身上的杀毒软件的作用环境与功效状况。监狱可能给了罪犯一个很好版本的杀毒软件,但罪犯刑释后,就将他破坏了;也可能是监狱给了罪犯一个可以升级的杀毒软件,但罪犯从不升级,导致低级别的杀毒软件对罪犯在社会环境中受到的病毒干扰中起不了杀毒作用。还有一种可能是监狱给罪犯安装的杀毒软件根本适应不了新的社会生活,对社会中新出现的病毒根本不起作用。因此,罪犯刑释后,只有在所生活的环境仍然具有监禁特征的条件下,,由监狱赋予罪犯的这种杀毒软件才能不需要变通地发生作用,否则环境的变化,必然需要对罪犯原有杀毒软件进行调整。那么,谁来调整呢?
四、在杀毒软件问题上,监狱与社会的责任分担。在罪犯改造社会化的今天,关爱刑释人员更是社会的事件,让监狱通过一次改造使所有罪犯永不犯罪,这不现实。社会应当在刑释人员重新走上社会后,更加关心罪犯身上的那个杀毒软件。在需要升级时、帮助他升级;在需要更换时,帮助他更换;在需要修复时帮助他修复,这样才能真正造就守法公民,才能履行对罪犯改造应尽的职责。当然,有一点仍需强调:不论罪犯刑释后,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将可能在其身上调整出何种杀毒软件,罪犯都应当拥有一套能够匹配装载各种杀毒软件的实物配置,而打造这套具有匹配功能的实物配置,首先是监狱的事,监狱义不容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