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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04:53  浏览:90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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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余府发〔2006〕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促进二手房进场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二级市场快速健康发展,扩大住房消费,使房地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具有房屋产权证的,可直接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10%缴纳。个人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自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缴纳。

第三条 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标准从1700元/┫提高到3000元/┫。凡实际成交价3000元/┫以下的,均按普通商品住宅征收契税。

第四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第五条 被拆迁人用货币补偿款购买成套住房的,只对其超过货币补偿金额的购房款部分征收契税。

第六条 个人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购买住房,只对其超出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购房款部分征收契税。

第七条 鼓励市民换购住房。个人转让自住房后,1年内再购买商品住房(含存量房),按新购住房款与原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个人先购买商品住房,1年内卖出自住住房的,按其售房收入超过原购房款的部分交纳契税。

第八条 个人购买住房的,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的现有公积金。

第九条 放宽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个人购买二手房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金融机构应开展对个人购买二手房按揭贷款工作,放宽贷款额度和年限。

第十条 1997年以前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且没有契税完税凭证的,房屋再次交易时,可不补征原交易未纳契税,只征收本次实际成交价的契税。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其房屋财产保险、公证等手续,采取贷款人自愿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个人买卖二手房交纳税费的,以申报成交价为计收税费依据。如征收机关认为申报成交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需进行评估的,由征收机关负责费用评估。

第十三条 建立房地产交易市场,减少房屋交易成本。地税、财政、土地管理、商业银行、公证、法律咨询等机构应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内设立窗口,当场办结交易中所服务的事项。

第十四条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进入交易市场销售商品房,在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销售点和展示楼盘。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利条件进驻房地产交易市场,配备电子屏幕等设施发布房屋交易信息。

第十五条 简化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缩短办证时限。房屋交易、登记在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一套资料申请”的一站式服务,不重复进行评估、测量等。

二手房交易只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权属证书、完税凭证即可到房地产交易市场现场办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即时受理且在4个工作日内办完登记、发证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新余市房地产交易信息网,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免费提供法规政策、交易办证、商品房预售、市场价格、二手房源和网上办证等信息查询,并向个人买入或卖出二手免费发布信息。

第十七条 每年举办一至二次房地产展销会,集中时间、地点为社会提供房源。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自颁发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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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现将《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扶贫助教资金的管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维护受助者的切身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巴中市扶贫助教资金是指巴中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等有关部门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联络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及巴中籍在外工作人员等筹集的各类捐赠资金,主要用于资助我市贫困学生及贫困教师和贫困学校。
第三条 捐助实施方案由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提出,市教育局审定,报市财政局备案,重大项目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心”按季向市政府及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实施情况统计报表。
第四条 扶贫助教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五条 捐助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实施”。
受助者属于市级学校和个人的,由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按照捐赠者意愿实施资助活动。
受助者属于县级学校和个人的,市财政支付中心根据“中心”的委托付款书,将资金从市级财政专户划拨到县级财政专户,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承办机构具体实施和兑现。基本建设资金分三次拨付,项目启动时预拨30%,实施过程中根据进度拨付50%,待验收并审计后再拨付20%;对个人的捐赠款,由“中心”发文到各县(区),明确受助者姓名、所在学校和捐赠金额,由县级承办机构兑现到个人。“中心”同时向受助者本人发出通知,由受助者本人回执到“中心”备案。
第六条 受助活动涉及基建工程和设备购置的,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并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七条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心”负责市级项目的实施和对县(区)项目的定点设计和规划的审查、进度的监管及完工项目的检查验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优惠政策和外部条件。
第八条 设备和图书的购置由市采购中心集中采购,发放到县级承办机构,然后发放到学校和个人。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扶贫助教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财政专户,并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条 鉴于“中心”和市扶贫助教促进会属一个机构的实际,根据有关规定,对接受的项目资金捐款,“中心”可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按捐赠总额提取不超过10%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扶贫助教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城镇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97号


省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浙江省昌化鸡血石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