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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36:14  浏览:8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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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307号




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的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118号)的要求,确保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目标的实现,我局组织编制了《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制定巢湖流域2003、2004、2005年度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请于2003年8月底前将你省年度计划送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 郭瑾珑
电 话:(010)66153366-5802、5804,66154767(兼传)
E-mail:guo.jinlong@zhb.gov.cn

附件: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巢湖 意见 函
抄送: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2]118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以下简称《巢湖计划》)为依据,以水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基础,以城镇生活污水治理、生态整治、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清洁生产为重点,突出解决巢湖西半湖北区及东半湖湖口区的水污染问题。

二、实施原则

(一)以《巢湖计划》要求为基础,实行水质目标管理

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维护流域生态用水安全;重点控制总磷(TP)、总氮(TN),遏制湖泊富营养化;坚持以控源(污染源)和湖泊生态修复相结合,治理措施与管理措施相结合,点源治理与面源(包括内源)治理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的科学性;实施总量控制措施,结合流域治理与区域治理,建立水质目标管理机制。

(二)总体推进,重点突破

根据各项措施改善水质的程度,结合各区域水质要求,优先实施重点区域治污项目。

(三)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要落实地方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应按照《巢湖计划》的要求,制定辖区年度实施方案,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实行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逐级签订责任书。

三、实施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05年底前,巢湖水质有所改善,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III类;巢湖流域最大允许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TP 1072吨/年、TN 11351吨/年、CODCr 59148吨/年;2005年生态保护目标控制在水土流失率 12%、森林覆盖率 25%、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的 7.36%、化肥用量 18.8万吨、农药用量 2574万吨。

2、阶段性目标

距离《巢湖计划》目标的实现期限仅剩下两年多的时间,治污工作年度目标如下:

(1)2003年目标

加快重点控制区内项目建设,有效削减入湖污染物总量。

(2)2004年目标

开展一般控制区内项目,削减入湖河流污染负荷,改善河道水质,进一步降低入湖污染物总量。

(3)2005年目标

《巢湖计划》全面实现,巢湖湖体水质有所改善,局部提高,主要出入湖河道水质接近或达到地表水III类。

四、实施计划

2003年,重点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清洁生产、清淤工程实施及化肥农药使用现况的改善。具体包括合肥市东风化工厂、江淮化工厂、芳草日用股份公司技术改造,合肥污水处理厂二期、合肥望塘、肥东、肥西、三河、巢湖市、柘皋等污水处理厂建设,合肥、肥东、肥西、巢湖市、柘皋等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置,肥东、肥西水土流失控制,巢湖沿岸综合治理、土岸崩塌防治,农村及农田生态环境保护、农田化肥农药污染削减,环湖路堤、环湖下水道、环湖绿化带建设,生物多样性恢复,柘皋河、又桥河、南淝河与派河入湖口两侧水面的湿地保护,合肥及巢湖市饮用水源地、南淝河航道底泥疏浚,合肥市、六安市、肥东县、肥西县、舒城县、巢湖市、庐江县环境监测站建设。

2004年,重点工作为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小流域综合整治、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河道整治及水利调控。具体包括舒城、六安、庐江、无为等污水处理厂建设,巢湖湖腚干化厂、和县华星化工公司、含山县精细化工厂技术改造,庐江、无为等地区及杭埠河、丰乐河上游山丘区水土流失治理,农村及农田、山地生态环境保护及农药污染控制,引长江水入湖水利配套工程的实施。

2005年,进一步巩固前两年的治污工作,加强对重点企业、入湖河道、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加强船舶污染防治,开展节水,全面实现《巢湖计划》目标。

五、实施要求

巢湖流域治污的关键是有效控制生活污水排放、削减面源、清除内源。主要包括沿湖区合肥市、巢湖市、柘皋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流域内农药、化肥使用量的削减,水土流失的控制,巢湖东、西半湖区底泥清淤工程的实施。

(一) 生态环境建设

主要包括流域内生态林业工程建设;削减化肥、农药使用量,提高利用率,扩大有机肥使用量,巢湖湖周5公里范围内限制农药、化肥的使用;科学安排流域内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依法严格审批沿湖地区土地利用与开发;加大巢湖水体的水量交换,加快“引江济淮”工程前期工作进度。

(二) 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包括:1、加快合肥市、巢湖市、肥东县(店埠)、肥西县(上派)等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污水处理率,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工艺的二级或二级强化处理工艺;加快农村改水、改厕工程进度,强化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市垃圾基本得到无害化处置,乡镇垃圾因地制宜处置。2、加大工业污染源(含集约化畜禽养殖场)达标排放的督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在食品、塑料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纺织、农用化工、日用化工等行业,改造提高传统产业,有重点地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推广清洁生产工艺,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3、大力开展节水工作,研究有利于节水的经济政策,调动全社会节水的积极性。4、加强巢湖流域船舶污染防治。城市垃圾和污水系统的建设,一并考虑船舶废弃物和污水接收处理设施的建设,保证船舶固体废弃物和生活污水集中上岸处理。5、实施全部湖岸崩塌地段整治工程;实施巢湖东、西半湖区底泥清淤工程。

(三) 监测和科研

巢湖流域109家重点排污企业安装在线监控仪。巢湖湖区及主要支流入湖河排污口每年进行1-2次污染物排放量实测。湖区饮用水源地及重要支流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跟踪水质变化情况。开展巢湖流域畜禽养殖业及三产排污状况调查。对巢湖湖区及主要支流水环境容量、面源污染状况及污染物迁移规律等进行研究,提出科学的水污染防治对策。

六、资金来源

“十五”期间,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项目49个,项目计划投资48.7亿元。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由地方负责筹集,国家适当给予支持。安徽省要建立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逐步提高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增强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水污染治理项目。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业企业的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工业企业要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贷款、民间资本和国外资金等,保证资金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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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引起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佛山市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或不按审批内容实施的建设,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但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又未经批准续期使用手续的建设等。

第四条 土地使用、城市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国土、规划、建设、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转办移送。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安监、工商、公安、消防、环保、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权责统一,依法处理,人人平等。



二、权责界定

第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立即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二)立即上门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直到其停工为止;

(三)协助做好区、镇组织的拆除违法建设项目工作。

第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镇、街道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承担管理监督责任;

(二)镇、街道必须落实巡查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关于违法建设的报告,要及时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告并应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直到其停止建设为止;

(三)对违法建设,经劝阻无效且继续施工的,提请区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四)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定期向所属区政府报告当月违法建设的情况,并抄送给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规划分局对各村申报的农民建房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核,及时将审核材料报区政府。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设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设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承担管理监督责任;

(二)负责违法建设查处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办事处)的工作;

(三)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安监联合专责组,现场取证界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行为,协调消防、供水、供电、工商等部门配合整治工作;

(四)掌握全区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研究部署查处违法建设的统一行动方案,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的建设行为,要及时通报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进行查处;

(三)牵头成立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对违法建设进行联合执法处罚;

(四)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五)根据政府的行政指令,及时依法有序组织拆除违法建设项目;

(六)负责统计、上报有关违法建设情况,每月定期向区政府提交报告,并同时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再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整理后抄送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二条 市国土局各区分局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非法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或重大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及时进行制止和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区规划分局依法按时审批各类建设工程,加强对审批后的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积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设进行依法查处,对是否属于违法建设进行认定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区建设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或设计、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在拆除违法建设项目过程中,加强对拆除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区安监局按照分级处理原则,负责查处因违法建设而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区公安分局应积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对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中出现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区消防局对已经查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消防审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区工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申请时,应当查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九条 区环保局履行环保监督监察职责,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实施查处。

第二十条 区水利局对在河滩地、行洪区、堤围旁等处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组织查处和拆除。

第二十一条 区供水、供电部门对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工程设施提供永久服务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没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房产证的,不得供水、供电。对发现擅接水电进行违法建设施工的,应及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查处。

第二十二条 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条款涉及的各区相应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对区监察局履行本暂行办法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监察局对区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情况实施监察。市监察局对区人民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工作情况实施监察。



三、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不认真履行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违法建设泛滥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该村村(居)民会议罢免其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职务。

第二十五条 镇(街道办事处)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致辖区发生违法建设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三)未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程序对农民建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

(四)对发生的违法建设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和依法依规处理的;

(五)纵容、包庇、放任违法建设的。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节的,追究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镇、街道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项目而没有及时报告,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四千平方米,小于八千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三万平方米,小于六万平方米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镇、街道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项目而没有及时报告,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八千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六万平方米,小于十万平方米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镇、街道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项目而没有及时报告,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二万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十万平方米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镇、街道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项目而没有及时报告,并对违法建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而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镇、街道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项目而没有及时报告,并对违法建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而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不能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导致辖区持续发生违法建设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查禁不力,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节的,追究该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项目应拆除而没有及时拆除,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三万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十万平方米,小于十五万平方米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项目应拆除而没有及时拆除,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三万平方米,小于六万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十五万平方米,小于二十万平方米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项目应拆除而没有及时拆除,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六万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二十万平方米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项目应拆除而没有及时拆除,并对违法建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而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违法建设项目应拆除而没有及时拆除,并对违法建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而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责任:

(一)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收缴罚款的;

(三)未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方面的违法建设的;

(四)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未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五)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节的,追究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未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五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三万平方米,小于六万平方米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未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六万平方米,小于十万平方米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未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二万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十万平方米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未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并对违法建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而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凡因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在辖区内出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未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并对违法建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而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节的,追究该区建设局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对辖区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报的没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没有及时履行查处职责或没有及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履行自身查处职责,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五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三万平方米,小于六万平方米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辖区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报的没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没有及时履行查处职责或没有及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履行自身查处职责,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六万平方米,小于十万平方米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辖区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报的没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没有及时履行查处职责或没有及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履行自身查处职责,一个月内建筑面积累计大于二万平方米或全年建筑面积累计大于十万平方米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对辖区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报的没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没有及时履行查处职责或没有及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履行自身查处职责,并对违法建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而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对辖区内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报的没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没有及时履行查处职责或没有及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履行自身查处职责,并对违法建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而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节的,追究市国土局各区分局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一)对辖区内没办理用地许可的工程,没有及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履行查处职责,一个月内用地面积累计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二千平方米或全年用地面积累计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辖区内没办理用地许可的工程,没有及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履行查处职责,一个月内用地面积累计大于二千平方米,小于四千平方米或全年用地面积累计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三)对辖区内没办理用地许可的工程,没有及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履行查处职责,一个月内用地面积累计大于四千平方米或全年用地面积累计大于二万平方米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对辖区内没办理用地许可的工程,没有及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履行查处职责,并对违法建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而发生死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事故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五)对辖区内没办理用地许可的工程,没有及时配合查处违法建设联合执法机构履行查处职责,并对违法建设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而发生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事故的,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国土、规划、建设、安监、水利等部门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一)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二)对违法建设项目依法应作出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查处不力的;
  (四)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以权谋私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土、规划、建设、水利部门不按法定程序办理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导致违法建设的,分别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一)若一年内出现1例,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若一年内出现2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科室负责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三)若一年内出现3例及以上,视情节轻重,责成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科室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监、公安、消防、工商、环保部门未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供水、供电部门未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制止违法建设的义务,不仅自身不得参与违法建设,还应协助做好其近亲属违法建设行为的劝阻宣传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纪律检查机关会同组织部门共同作出;有严重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奖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根据当年查处违法建设情况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作为各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经费。

第四十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全年内抓此项工作成绩突出的镇(街道办事处)和职能部门、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分别进行奖励。由各级政府从财政中安排奖励资金。直接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成绩显著的,由各单位从自有资金中予以奖励。

第四十一条 各区设立违法建设举报热线,鼓励群众举报,对及时举报违法建设行为的首报有功者,经核实无误,予以奖励。由违法建设行为所在区政府从财政中安排奖励资金。





五、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4年7月21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给付标准的确定,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执行统一的标准。现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发办法(试行)
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的原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个人基金帐户,个人缴费及集体补助记在个人名下,保险基金按一定的增值率增值。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需先计算出个人积累总额,再由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具体计发采用以下办法:
一、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
参加养老保险者开始缴费到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60周岁)止为积累期,个人积累总额为其各次缴费(含集体补助)的本息总和。
1.计息方法,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2.计息期精确到月,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缴费记录卡上记录月份的次月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月份的前月。
3.管理服务费按规定比例提取。
4.计息利率,以规定的基金增值要求为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积累期内,当基金增值要求调整时,个人基金的积累分段计息。分段计息利率起止时间与会计年度一致。当年基金增值要求调整(不论调高调低),个人积累的计息利率则从次年年初起变动。若一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调整,次年个人积累的计息,届时按民政部通知统一规定的利率执行。
5.个人积累总额的计算公式:
n-1 12 12--p n-1 m--1
积累总额=〔∑ ∑RJP(1+--------ij) Π (1+ik)(1+------in)
j-i p=1 12 k=j+1 12
m-1 m--p--1
+∑Rnp(1+----------in)〕(1--a)
p=1 12
注:Rjp为第j年第p月缴纳的保险费额,Rjp≥0;
ij为第j年的计息利率;
m为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月份;
n为缴费积累年数;
a为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比例。
二、领取标准的计算
保险对象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一般为其满60周岁月份的次月,计算月领取标准的公式如下:
月领取标准=0.008631526×积累总额

附 有关计发办法的说明
1.1992年民政部印发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交费、领取计算表》(民办函〔1992〕41号、民社险函〔1992〕1号和3号),是在假定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和基金增值率都不变且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为整年的条件下作出的测算。而在实际工作中,缴费时间、缴费金额和基金增值状况都是经常变动的,各次缴费的计息期也不一定是整年。因此,计算个人基金帐户的积累总额,确定其领取标准,需要有一套可实际操作的计发办法。
2.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从1991年至1993年7月为年增值率8.8%,1993年7月至目前为年增值率12%,因此,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按《计发办法》的规定,从1991年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计息;从1994年1月1日起按12%计息。若1996年年内基金增值要求又调低为年增值率8.8%,个人基金帐户积累则从1997年1月1日起又按8.8%计息。
3.为便于实际计算,现分别编制出年利率为8.8%和12%的复利终值表(见附表一、二),根据各次缴费的积累年月分别查出相应数据与对应缴费金额相乘,再将所得的积相加,扣除3%的管理服务费(乘以0.97)后,即得积累总额。然后由积累总额计算出领取标准。现就个人积累总额及领取标准的实际计算举例如下:
例1.某人1940年5月6日出生,1991年7月12日缴费1000元,1992年9月10日缴费2000元,1993年1月3日缴费2500元,1994年5月7日缴费3000元,此人2000年5月满60周岁,要求领取养老金,若现行年增值要求12%不变,试求其积累总额和月领取标准。
解:前三笔缴费时间在1994年1月1日以前,此段应以年利率8.8%计息,由题意,前三笔缴费到1993年12月底积累期分别为2年5个月、1年3个月、11个月,查8.8%复利终值表分别得数据1.227、1.112、1.081;从1994年1月1日起,计息利率为12%,1994年1月到2000年5月时间为6年5个月,查12%复利终值表,得数据2.073。
第四笔缴费时间在1994年1月1日后,应以年利率12%计息,此笔缴费积累期为6年,查12%复利终值得数据1.974,则
积累总额=0.97〔(1000×1.227+2000×1.112+2500×
1.081)×2.073+3000×1.974〕
=18117.86(元)
月领取标准=0.008631526×18117.86=156.4(元)
例2.在例1中,若1996年6月基金增值要求又调低为8.8%,试求其积累总额和月领取标准。
解:根据题意,个人基金帐户积累的计息利率应分为三段,从第一次缴费至1993年12月31日按8.8%计息,从1994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按12%计息,从1997年1月1日起按8。8%计息。
前三笔缴费在8.8%计息期(前期加后期)积累时间分别是5年10个月、4年8个月、4年4个月,查8.8%复利终值表分别得数据1.636、1.483、1.442;这三笔缴费在12%计息期积累时间为3年,查12%复利终值表得数据1.405。
第四笔缴费在8.8%和12%计息期内积累时间分别为3年5个月、2年7个月,分别查表得数据1.335、1.342,则
积累总额=0.97〔(1000×1.636+2000×1.483+2500×
1.442)×1.405+3000×1.335×1.342〕
=16398.38(元)
月领取标准=16398.38×0.008631526=141.5(元)
复利终值表(一) 年利率8.8%
----------------------------------------------------------------------------
|\复\积 |
|积\利\累 | 0 1 2 3 4
|累 \终\月 |
|年数 \值\数|
|--------------|----------------------------------------------------------
| 0 |1.000 1.007 1.015 1.022 1.029
| 1 |1.088 1.096 1.104 1.112 1.120
| 2 |1.184 1.192 1.201 1.210 1.218
| 3 |1.288 1.297 1.307 1.316 1.326
| 4 |1.401 1.412 1.422 1.432 1.442
| 5 |1.525 1.536 1.547 1.558 1.569
| 6 |1.659 1.671 1.683 1.695 1.707
| 7 |1.805 1.818 1.831 1.844 1.858
| 8 |1.964 1.978 1.992 2.007 2.021
| 9 |2.136 2.152 2.168 2.183 2.199
| 10 |2.324 2.341 2.358 2.375 2.392
| 11 |2.529 2.547 2.566 2.584 2.603
| 12 |2.751 2.772 2.792 2.812 2.832
| 13 |2.993 3.015 3.037 3.059 3.081
| 14 |3.257 3.281 3.305 3.329 3.352
| 15 |3.544 3.569 3.595 3.631 3.647
| 16 |3.855 3.884 3.912 3.940 3.968
| 17 |4.195 4.225 4.256 4.287 4.318
| 18 |4.564 4.597 4.631 4.664 4.692
| 19 |4.965 5.002 5.038 5.075 5.111
| 20 |5.402 5.442 5.482 5.521 5.561
----------------------------------------------------------------------------
----------------------------------------------------------------------------------
5 6 7 8 9 10 11

----------------------------------------------------------------------------------
1.037 1.044 1.051 1.059 1.066 1.073 1.081
1.128 1.136 1.144 1.152 1.160 1.168 1.176
1.227 1.236 1.245 1.253 1.262 1.271 1.279
1.335 1.345 1.354 1.363 1.373 1.382 1.392
1.453 1.463 1.473 1.483 1.494 1.504 1.514
1.580 1.592 1.603 1.614 1.625 1.636 1.648
1.720 1.732 1.744 1.756 1.768 1.780 1.793
1.871 1.884 1.897 1.911 1.924 1.937 1.950
2.035 2.050 2.064 2.079 2.093 2.107 2.122
2.215 2.230 2.246 2.262 2.277 2.293 2.309
2.410 2.427 2.444 2.461 2.478 2.495 2.512
2.622 2.640 2.659 2.677 2.696 2.714 2.733
2.852 2.872 2.893 2.913 2.933 2.953 2.973
3.103 3.125 3.147 3.169 3.191 3.213 3.235
3.376 3.400 3.424 3.448 3.472 3.496 3.520
3.673 3.699 3.725 3.751 3.777 3.803 3.829
3.997 4.025 4.053 4.082 4.110 4.138 4.166
4.348 4.379 4.410 4.441 4.471 4.502 4.533
4.731 4.765 4.798 4.831 4.865 4.898 4.932
5.147 5.184 5.220 5.257 5.293 5.329 5.366
5.600 5.640 5.680 5.719 5.759 5.798 5.838
----------------------------------------------------------------------------------
复利终值表(二) 年利率12%
----------------------------------------------------------------------------
|\复\积 |
|积\利\累 | 0 1 2 3 4
|累 \终\月 |
|年数 \值\数|
|--------------|----------------------------------------------------------
| 0 |1.000 1.010 1.020 1.030 1.040
| 1 |1.120 1.131 1.142 1.154 1.165
| 2 |1.254 1.267 1.279 1.292 1.305
| 3 |1.405 1.419 1.433 1.447 1.461
| 4 |1.574 1.589 1.605 1.621 1.636
| 5 |1.762 1.780 1.798 1.815 1.833
| 6 |1.974 1.994 2.013 2.033 2.053
| 7 |2.211 2.233 2.255 2.277 2.299
| 8 |2.476 2.501 2.525 2.550 2.575
| 9 |2.773 2.801 2.829 2.856 2.884
| 10 |3.106 3.137 3.168 3.199 3.230
| 11 |3.349 3.513 3.548 3.583 3.618
| 12 |3.896 3.935 3.974 4.013 4.052
| 13 |4.363 4.407 4.451 4.494 4.538
| 14 |4.887 4.936 4.985 5.534 5.083
| 15 |5.474 5.528 5.583 5.638 5.593
----------------------------------------------------------------------------
----------------------------------------------------------------------------------
5 6 7 8 9 10 11

----------------------------------------------------------------------------------
1.050 1.060 1.070 1.080 1.090 1.100 1.110
1.176 1.187 1.198 1.210 1.221 1.232 1.243
1.317 1.330 1.342 1.355 1.367 1.380 1.392
1.475 1.489 1.503 1.517 1.531 1.545 1.559
1.652 1.668 1.684 1.699 1.715 1.731 1.747
1.850 1.868 1.886 1.903 1.921 1.939 1.956
2.073 2.092 2.112 2.132 2.151 2.171 2.191
2.321 2.343 2.365 2.388 2.410 2.432 2.454
2.600 2.625 2.649 2.674 2.699 2.724 2.748
2.912 2.939 2.967 2.995 3.023 3.050 3.708
3.261 3.292 3.323 3.354 3.385 3.416 3.447
3.652 3.687 3.722 3.757 3.792 3.826 3.861
4.091 4.130 4.169 4.208 4.247 4.286 4.325
4.582 4.625 4.669 4.713 4.756 4.800 4.843
5.131 5.180 5.229 5.278 5.327 5.376 5.425
5.747 5.802 5.851 5.911 5.966 6.021 6.0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