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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17:41  浏览:9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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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5〕215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办法》,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对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依照本办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职责的行政机关是信访事项复查机关,履行信访事项复核职责的行政机关是信访事项复核机关。复查、复核机关负责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

第四条 ';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复查、复核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人必须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或复查机关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多人对同一答复意见不服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第六条 申请复查、复核的内容,不得超出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范围。复查、复核申请提出新的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应向该信访问题的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第七条 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不属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范围,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或复核申请,其中向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由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政府受理,向非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的申请无效,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

(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其中实行垂直管理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

(四)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申请应当在收到该信访事项的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信访事项的复核申请应当在收到该信访事项的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或复核,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有效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申请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

信访人申请复查必须同时提交原受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信访人申请复核必须同时提交原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信访人无正当事由逾期提出的复查、复核申请无效,有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人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核,进行越级、重复信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接受复查、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审核信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并进行登记。对材料、证件不齐全,申请理由和事实不清楚的要求其在限定的时间内补正。

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后,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复查、复核的办理和决定

';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第十三条 复查、复核机关为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当指定复查、复核工作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

第十四条 由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经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委托相关部门承办。

涉及多个政府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或辖市、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组织复查、复核。

'; mso-font-kerning: 1.0pt; mso-bidi-font-weight: bold'>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事项的原经办人员不得担任复查、复核人员。

第十六条 复查、复核人员应当就复查、复核事项听取申请人陈述和原处理、复查机关的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查、复核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复查、复核的具体事项,工作过程,事实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复查、复核结论等内容。

第十七条 复查、复核机关根据以下情况作出复查、复核决定:

(一)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意见;

(二)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不清,依据不足,处理不恰当的,可责令作出原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重新处理,或直接变更原处理意见。

被责令重新处理的,原处理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复查、复核机关根据复查、复核结果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载明复查、复核的事项、结论及依据等。复查意见书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书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

第十八条 由人民政府委托相关部门承办的复查、复核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查、复核意见书经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以人民政府名义出具,加盖市或辖市、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

由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复查、复核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经其行政首长审定后以该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出具。

第十九条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的复查、复核,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由复查、复核的受理机关举办,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复核期限内。

经过听证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复查、复核意见书可以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复查、复核申请人。

复查、复核意见书应抄送本级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由作出复核意见的机关进行解释,信访工作机构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员带回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刻制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用于复查、复核的受理、交办、答复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复查、复核中发现原处理、复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信访复查事项呈批表

2.信访复核事项呈批表

3.信访复查事项委托书

4.信访复核事项委托书

5.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6.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附件1:

信访复查事项呈批表

常查〔 〕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复查机关
常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原处理机关


申请人




性别



代表人数



申请事项:

拟办建议: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该信访复查事项建议委托

承办。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出复查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领导批办意见:

复查意见呈批请示:

由 承办的 信访复查事项,现已形成复查意见(详见复查报告),请审定。

年 月 日

领导审定意见:

附件2:

信访复核事项呈批表

常核〔 〕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复核机关
常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原复查机关


申请人




性别



代表人数



申请事项:

拟办建议: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该信访复核事项建议委托

承办。并于 年 月 日之前提出复核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领导批办意见:

复核意见呈批请示:

由 承办的 信访复核事项,现已形成复核意见(详见复核报告),请审定。

年 月 日

领导审定意见:

附件3:

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存根)

常查委〔 〕 号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信访人 提出的关于 复查申请委托你机关承办。请在 年 月 日前作出复查意见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复查委托书

常查委〔 〕 号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信访人 提出的关于 复查申请委托你机关承办。请在 年 月 日前作出复查意见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 mso-bid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附件4:

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存根)

常核委〔 〕 号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信访人 提出的关于 复核申请委托你机关承办。请在 年 月 日前作出复核意见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信访事项复核委托书

常核委〔 〕 号





根据《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信访人 提出的关于 复核申请委托你机关承办。请在 年 月 日前作出复核意见并报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年 月 日

'; mso-ansi-language: EN-US; mso-fareast-language: ZH-CN; mso-bidi-language: AR-SA'>

附件5:

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常查〔 〕 号



关于XXX信访事项的复查意见





你于 年 月 日因不服 人民政府(委、办、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和《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经复查,现作出如下复查意见:

一、……

二、……

三、……

如对本复查意见不服,可自收到该意见书之日起30日之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年 月 日



抄送:XX,XX

附件6:

常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常核〔 〕 号



关于XXX信访事项的复核意见





你于 年 月 日因不服 人民政府(委、办、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核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常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经复核,现作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

二、……

三、……

本复核意见为信访事项处理终结意见。





年 月 日



抄送: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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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已经2012年10月10日市政府五届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2年12月14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

  一、上级政府下放和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省政府下放和委托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80项,其中下放实施164项,委托实施16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
省内糖蔗收购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
除省内生产企业直销给用户以及由省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3
成品油经营单位(含汽车加气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4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
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核与备案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7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9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10
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11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变更名称、组织形式、跨市变更公司住所、调整业务范围、分立或者合并)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

12
流动渔民申请入户、转户(港、澳地区渔民)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13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

14
省管权限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

15
省属企业自由类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16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17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作业证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18
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直通港澳自货自运厂车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19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

20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

市财政委员会
21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2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县工商机关登记企业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3
市、县收入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4
采矿权新立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5
采矿权延续、变更、注销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6
地质勘查资质丙级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7
探矿权延续、变更、保留、注销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8
探矿权转让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29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1
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2
市域内示意性地图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3
丁级测绘资质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4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5
农林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项目用地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6
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37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38
采矿权转让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并入该项

39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准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省政府转移给社会组织

40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41
探矿权新立登记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42
省级矿泉水注册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43
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

44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
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45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作为内部管理事项

46
丙、丁级测绘作业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47
地质遗迹认定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48
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的证书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船舶检验”,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

49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与发证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

50
渔业航标的设置审批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渔业航标的设置和变更”,由市海监渔政处负责实施

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5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52
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3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4
部分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超过5年的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5
部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含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验收]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6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7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核定及评估验收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58
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59
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国省道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占用、挖掘道路”

60
省管非高速公路国省道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1
经营省内水路旅客及液货危险品运输业务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2
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3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4
相邻两市间公路超限运输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5
省管非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6
港澳企业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67
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设施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调整为行政服务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6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取消的项目第55、56、57项不再审批

69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70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71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72
护士执业注册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73
港澳服务提供者举办门诊部的执业登记和变更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74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外国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75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外国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7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的“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并入该项。除下列三类场所外,下放至区政府实施:1.列入市政府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2.菜篮子工程企业(包括大型连锁经营企业);3.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指定接待单位。国发〔2012〕52号文件取消的项目第58项不再审批

77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并入该项

78
省管权限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和竣工验收审查”

79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外国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80
省管权限内中医医疗机构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执业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并入市级审批事项“外国及港澳台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81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我市无此项审批业务

市公安局
82
外国人短期来华口岸签证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由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承接

83
外国人入境后申请延期、变更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4
大型活动(A级)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5
粤港澳流动渔船雇用渔工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实施机关
序号
事项名称
备注

市公安局
86
三级、未定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资格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7
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遗失护照、通行证等旅行证件出境申请核准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8
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89
《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由广东省边防总队第六支队承接

90
边防警戒区内建设项目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91
200万-500万元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及其工程竣工验收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民政局
92
非公募基金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司法局
93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94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9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发〔2012〕52号文件下放事项,调整为日常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6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省政府委托实施事项

97
市县属技工学校的设立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98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认定(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市文体旅游局
99
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0
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

101
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2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审核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3
举办涉港澳和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涉外营业性演出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4
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5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6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省内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省政府下放实施事项,下放至区政府

107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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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铜政发〔2008〕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铜川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陕政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常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的常务工作,受市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有关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建议。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局、各委员会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发布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各部门制定的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文件或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制定或联合制定的文件,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的,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健全监督机制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协调处理群众重要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部署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九、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对主要工作、重大项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重要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重要部署和市委的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通过呈报省政府审定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命令、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措施;
  (五)审议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情况、执行情况的调整意见;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副市长、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分管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的委托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协调处理有关工作。
  四十四、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市长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事先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做好汇报、讨论的准备工作。汇报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一般不超过5分钟,以提高会议效率。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组成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按时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须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请假,说明不能到会的原因,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副市长要有明确的办理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九、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由主管部门处理。
  五十、市政府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二、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系统评选的先进群体、先进个人,除市级劳模外,确需以市政府名义表彰通报或授予市级荣誉称号的,按规定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颁发证书,需要发文件的,由有关部门冠以“经市政府批准”字样自行发文。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或休养,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委和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出差完成任务后要报告情况。
  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机构应随时掌握主要负责人所在位置,确保联系畅通。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有全局意识, 坚持局部服从全局,对市长交办或委托交办的工作事项,要积极办理;要有协作意识,对于需要协作完成的任务,主动协商,相互配合;要有责任意识,按照分工,大胆负责,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工作落实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按规律办事;坚持真抓实干、为民谋利。
  六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分解下达的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要制定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市政府对抓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进度情况,并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推动工作。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