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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53:10  浏览:91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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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浙法经字92号,关于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设立基金有关问题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责任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未提供资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采取提供充分担保的形式。宁波市外海航运公司是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法院可以撤销令其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但在本案实体审理中,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且这种权利不因责任人未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而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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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白山政令[2004]26号

《白山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已
经2003年4月2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第一条 为了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工作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
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吉林省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抗震
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第7号令)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
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设场地可能遭遇到
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概率、强度的评价和工程建设场地
受地震影响的安全程度的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
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
测、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等。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其
管理活动和从事有关工程建设的单位,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
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的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
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均须符合国家规
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六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单位,须持有省级
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
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验证登记后,方可在其许可证级别及
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超越其许可证级别和范围从事
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禁止其他单位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见附
件):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
设施建设工程;
(四)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长
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五)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
区的重要建设工程。
本细则所称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
有重大影响的工程。
本细则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
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
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
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
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工程建设场地位于火山潜在喷发危险区域的重
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
核设施建设工程,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同时,应当进行
火山灾害预测。
第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
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
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时,应
当把地震安全性评价所需经费纳入项目预算计划,在工程建
设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
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GB17741—1999),确保地
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收费,必须按
照国家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
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
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
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7日内会同同级计划、建设、国土
资源等行政部门的专家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市地震
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
告,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抗
震设防要求作为必备文件,提交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
查、论证和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查验有
无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不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
设项目除外)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并
及时通知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
论证会议。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取得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各
级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
续;设计单位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
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六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
后,必须有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其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
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
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
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
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
业务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
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
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
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
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
释,由市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3年5月10日起施行。



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关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交质监[2006]8号 


  现将交通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的通知 
            质监办字[200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公路、道路、水运)工程质监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建设质监站、上海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天津港港务工程质量监督站、长江航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 2号),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工作,质监总站制定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管理,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2个专业,设试验检测工程师(以下简称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以下简称检测员)2个等级;公路检测工程师分为道路专业、桥梁隧道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3类,检测员分为道桥专业和交通工程专业2类;水运检测工程师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检测员分为材料专业、结构专业2类。 
  第三条 检测人员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考试(以下简称考试)。考试合格者,可上岗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质监总站为考试工作的组织和监管部门,负责:   
  (一)确定考试大纲,建设和管理考试题库;   
  (二)指导监督各省的考试工作;   
  (三)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组织对检测工程师的考卷评判;   
  (四)核发检测工程师考试合格证书;  
  (五)制定有关考试工作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  
  第五条 各省级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站)为本行政区域内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  
  (一)制之本行政区域内考试计划,报质监总站核备;   
  (二)发布考试通知,组织报考、审查报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负责监考,承担相应考务工作; 
  (四)组织对检测员的考卷评判; 
  (五)核发检测员考试合格证书;  
  (六)建立并维护考试合格检测人员的管理数据库。   
第二章 考试科目与方式 
  第六条 公路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路桥基础、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和交通工程。 
  路桥基础内容包括:土工试验、材料试验、几何线形和交通工程(不含机电)。 
  路基路面内容包括: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无机结合稳定材料、路基路面现场检测。 
  桥梁隧道内容包括:结构混凝土、桩基、地基基础、桥梁隧道结构及构件检测。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路桥基础+路基路面考试合格者为道路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路桥基础+桥梁隧道考试合格者为桥梁隧道专业检测工程师。 
  (三)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七条 公路检测员考试科目为:材料试验、工程检测和交通工程。 
  材料试验内容包括:土工试验、建筑材料及其混合料。 
  工程检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交通工程(不含机电)、几何尺寸等。 
  交通工程内容包括: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 
  (一)材料试验+工程检测考试合格者为道桥专业检测员。 
  (二)交通工程考试合格者为交通工程专业检测员。 
  第八条 水运检测工程师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工程师。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工程师。 
  第九条 水运检测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材料专业和结构专业。 
  公共基础内容包括:数理统计、计量、质量体系、法规。 
   材料专业内容包括:原材料、水泥混凝土、土工。 
  结构专业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桩基、结构检测。 
  (一)公共基础+材料专业考试合格者为材料专业检测员。  
  (二)公共基础+结构专业考试合格者为结构专业检测员。 
  第十条 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实际操作。 
  基础知识考试方式原则上实行计算机考试,使用质监总站建立的专用程序,从统一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试卷。 
  考试组织单位应按考生数量配备计算机(每人一台),并在考前进行测试,保证计算机在考试过程中正常运行。 
  对确实不具备机考条件的地区,可向质监总站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可使用纸质(A、B)试卷,人工阅卷。 
  实际操作考试采用笔试或现场操作的形式,具体考试形式由省站确定,并向质监总站报备。笔试考题和现场操作项目在质监总站确定的操作考试题库中选定。 
  每个考生可报考多个专业,单科考试成绩可保留2年内有效. 
第三章 报名及考试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试的试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可申请试验检测员考试;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技师)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可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申请考试者同时向所在地省站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申请表; 
  (二)本人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近期小二寸标准证件照片2张。 
  申请者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表须经其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考试者或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所属省站进行审查。省站对原件审核后予以退回。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第十四条 各省站根据当地报名情况拟定考试计划。考试计划向质监总站报备,核准后,由省站统一组织集中考试。  
  各省站须严格执行考试有关规章制度,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监考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行监考守则。考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 
  第十五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要逐人核查考生身份,并明示考场纪律。发现作弊、替考、违反考试纪律等违规现象要及时制止,并在监考记录单上如实记录。 
  考试作弊、替考、扰乱考场秩序、提供假资料者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考点主考应如实填写考试信息,由省站签章认可后及时报质监总站。各省站应对考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检测人员证书 
  第十七条 检测工程师考试结束后,由省站将考试信息报送质监总站,质监总站核准后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工程师证书》。 
  检测工程师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I)(道路)或Q(桥隧)或J(交通工程)+年号(后2位) 
  水运:(水运_)检师+五.位数本系列总序号+C(材料)或J(结构)+年号(后2位) 
  第十八条 检测员考试结束后,由各省站组织评分,并对考试合格者颁发《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员证书》。 
  检测员证书编号原则为: 
  公路:(公路)检员+年号(后2位。)+D(道桥)或J(交通工程)+(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水运:(水运)检员+年号(后2位)+C(材料)或J(结构)+(所在地简称)+所在地本系列四位数总序号 
  第十九条 检测人员证书由质监总站统一格式。 
  第二十条 获得检测人员证书者,由各省站纳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检测人员证书是从事检测工作的岗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租借。 
 第二十一条 检测人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内容和时间由质监总站制定。 
  检测人员证书到期,发证部门应对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及业绩信誉记录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相应的质监机构在证书上加盖印章,核查不合格的,视情况限期整改,或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第五十条执行。检测人员在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试验检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