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公布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17:37  浏览:9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布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OO三年第30号

 

公布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电解金属锰等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冶金信息标准研究院标准化研究所组织出版发行。

  附件: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

10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采标情况

1
YB/T051-2003
电解金属锰
YB/T051-1993
 
2
YB/951-2003
钢轨超声波探伤方法
YB/T951-1981
 
3
YB/T2010-2003
铁路轨距挡板用热轧型钢
YB/T2010-1982
 
4
YB/T4078.1-2003
氧化锆质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第1部分:苯羟乙酸重量法测定氧化锆(铪)量
YB/T4078-1991
 
5
YB/T4078.2-2003
氧化锆质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第2部分:EDTA容量法测定氧化锆(铪)量
YB/T4078-1991
 
6
YB/T4115-2003
功能耐火材料通气量试验方法
   
7
YB/T4116-2003
镁钙砖
   
8
YB/T4117-2003
致密耐火浇注料抗爆裂性试验方法
   
9
YB/T4118-2003
精炼钢包用透气砖和座砖
   
10
YB/T5202.1-2003
不定形耐火材料试样制备方法第1部分:耐火浇注料
YB/T5202-19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中国 乌拉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2月3日 生效日期1989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以主权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为指导原则,发展和巩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的愿望;
  考虑到在文化教育领域进行交流与合作将有助于增进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
  为此,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保证发展和巩固在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电影和体育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通过专家和教师的互访,并通过交流文化、历史和经济方面的文献和其他编写教科书及其他出版物所需资料,建立联系和发展合作。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为更加全面准确地介绍对方,更新有关对方的刊物、教科书、手册、百科全书等作出努力。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文学和艺术著作的交流,以及艺术家、作家和文化代表人士的访问,以便交流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五条 缔约一方将考虑向另一方的公民提供学习和专修奖学金。奖学金及其条件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为便于承认同等学历证明、教学证件、职衔和学位等,将研究签署一项有关的协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通过著名艺术家和专家的互访,相互交流经验和专业知识,参加国际会议、联欢节和比赛等,促进在文学、音乐、戏剧、电影、广播、电视、唱片发行、美术以及博物馆和图书馆活动等领域的合作。

  第八条 为了互相了解各自民族的文化财富,缔约双方将鼓励和协助电影、展览、音乐作品、录相录音带的交流以及艺术家团组的互访。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另一方的专家和代表团参加在各自国家领土上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和儿童或青年活动。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在体育方面进行合作,鼓励两国国家体育组织建立联系,促进两国运动员、体育团体及专家对对方国家的访问。

  第十一条 为履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制订定期计划(至少两年为一期),以具体落实本协定的合作内容。
  关于费用的规定将列入各计划之中,也可逐项单独商定。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协定期满三个月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十三条 除非缔约双方另有协议,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在其有效期内商定的正在执行中的各项计划的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经缔约双方一致同意,本协定可予以修改。所作修改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二月三日在纽约签订,正本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乌拉圭东岸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鹿野            费利佩·保里约
    (签字)             (签字)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年1月24日 财预〔200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切实做好所得税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每笔税款填开一份缴款书。对各级财政共享的所得税,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所得税税款的总金额填写,不填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以便国库部门划分各级财政分享的收入。
对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的62家集中纳税的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由于必须先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并上划中央总金库后再划分给各地,所以,缴款书“预算级次”栏必须填明“中央级”。
二、为便于国库核算和财政结算,对于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的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国有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等企业缴纳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实行集中纳税办法的62家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应严格按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填清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必须填写“项”级科目的代码和名称。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栏,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填写,确实难以分清“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的,可选择适当的“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填列,不得省略。
三、各级国库部门在进行所得税入库收入会计核算时,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核算,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应核算到“项”级科目。
四、各地2002年1月1日后征收入库的所得税,凡与财预明电〔2001〕3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统一由税务部门填制更正通知书,经国库部门核实后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划分、报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五、税务和国库部门要抓紧按财预明电〔2001〕3号文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修改所得税征收、划分和报解、入库的核算软件。在软件未修改好前,各地税务、国库和财政部门要共同协商有关所得税的征收入库事项,并按国库的要求填制税收缴款书,办理所得税收入入库业务,以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