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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7:01:58  浏览:83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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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体育总局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工作方案

体群字(2003)139号
附件1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点方案

一、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第二期工程,推动“体育进社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加强社区体育的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利用和有效整合社区体育资源,顺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体育发展要求,满足广大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国家体育总局从2004年开始将在部分省(区、市)和有关单位开展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试点工作。
二、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界定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是指“城市社区居民根据共同的目的和兴趣自愿组成的,以辖区内特定的体育场地设施为依托,经常开展体育活动,且隶属于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
三、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任务
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要广泛吸纳社区居民积极参加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充分利用所依托的体育场地设施,组织社区居民经常开展体育健身活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健身活动,增强社区居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丰富社区居民的体育文化生活,促进社区居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为社区居民进行社会交往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基本条件
1、 有俱乐部章程。章程的内容包括宗旨、名称、依托的场
馆、性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注册部门、活动项目、管理机构的成员组成与职权、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等。
2、 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3、 有基本的活动项目。
4、 有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5、 有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
6、 有足够的活动人数和固定的缴纳会费的会员。
7、 经常组织会员开展活动,进行培训和指导。
8、 有较完善的体育活动管理制度。
9、 有能组织指导社区成员开展体育锻炼的社会体育指导
员,平均每100名锻炼者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五、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管理要求
1、俱乐部建立要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登记、注
册,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文教科或社区居委会负责。
2、俱乐部业务上接受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俱
乐部自然成为街道社区体协或区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3、俱乐部要坚持经常开展活动,原则上每周不少于3次,每
次不少于2小时。俱乐部要建立会员花名册和俱乐部工作档案
4、俱乐部每年年底要向登记注册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上交当
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5、俱乐部年底进行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并向会员公布经费
使用情况。
六、扶持办法
1、扶持周期2年。扶持资金来源:由国家、省、市三级体
育行政部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和俱乐部上级单位支持经费作为创办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启动扶持资金,四级的投入比例为2:2:1:1。
2、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购置必要的体育健身器材;组织
开展体育技能培训、俱乐部会员体育比赛、交流活动;俱乐部日常管理。扶持资金不得用于福利补贴和人员工资。
七、统一标志
凡被批准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单位,统一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中国体育彩票资助”的牌匾;所使用的器材、服装统一标识“中国体育彩票捐赠”。
八、试点工作步骤
1、2004年3月底前,各省(区、市)体育局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下达的俱乐部试点单位名额分配,选定试点单位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2、2004年5月前为审核阶段。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会同体育经济司及有关专家对各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正式下达试点单位名单和中国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明细表。
3、2004年6月底前俱乐部正式挂牌并开始活动运转。
4、2004年底前各试点单位进行工作总结,并将文字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九、试点工作要求
1、试点对象原则上在前三批全国城市体育先进社区中选择。
2、试点采取自愿的原则。参加试点的省(区、市)能够确保要求的配套投入资金到位。
3、申报材料要真实、齐全,包括申报表、俱乐部章程、保证提供俱乐部使用的场馆所属单位的证明等。
4、试点周期两年。试点周期内原则上不再扩大范围。试点期间要加强跟踪研究和具体指导。试点结束后要能基本建立不同类型的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的模式,解决俱乐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5、各省(区、市)体育局必须加强对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试
点工作的领导,统一归口一个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试点工作。
6、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主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并严格按照本方案各项要求确定试点单位。
7、各试点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活动。同时,最大容量的吸纳社区内、外人员参加俱乐部开展的各种体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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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工作勤政、高效、务实、廉洁,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和有关工作部门。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检查、考评、奖惩,都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各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必须服从上一级目标责任人的裁决意见。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必须依法管理。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第负责,并协助分管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目标负责,其他领导人按分工对责任人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承办部门负责研究、落实目标任务,协办部门协助承办部门完成目标任务。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秘书长、市人事局长、市计委主作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局长、市编办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目标的负解落实、督促检查、考证奖惩,协调
处理目标管理的其他问题。上学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负责。
(二)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指定单位作为目标管理组长单位。其职责是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查、实施中的监控、参与年终考评等工作;并对组内目标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目标责任单位。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和单位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施承担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制订目标的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市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自身的职能。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突出工作重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必须纳入目标管理。
(二)目标要先进合理,可查可考。各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要按照第六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数量、质量、时限)工作目标。其建、技改等目标要定出形象进度。
第八条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其中业务目标90分,保证目标10分。业务目标,主要是指市里下达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以及体现各部门行政管理职责的指标,经济指标统一按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执行。保证目标,是指确保政令畅通的工作目标(含目标管理2分
、政务督办2分、政务信息1分、公文处理1分、会议纪律2分、值班工作2分)。
第九条 目标的制订
(一)当年2月上旬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本细则第六条、七条的要求制订出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样表见附表1)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抄送组长单位、市坟委、统计局、市财政局。各部门提出的目标初步方案中涉及到有关部门工作的,应与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

位、协办单位,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不能协调一致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裁决。2月底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会同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计划和各部门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数据报市政府分
管市长审定。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分管市长审定的方案,制订出市政府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明细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在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处(室),并将分解到处(室)一级的情况报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目标的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皓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对市政府下达的重点跟踪目标,要按要求及时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将主要目标执行情况逐季通报;对全市的重点跟踪目标,市政府办公厅将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
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三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照日常检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检查与考证的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各协办单位配合情况;
(三)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1.责任人新自抓目标管理工作,确定处(室)、人员负责日常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2.目标全面分解,落实的情况;
3.为保证目标运行,建立健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执行监控、管理制度情况;
4.按要求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情况;
5.目标管理资料的规范情况。
第十五条 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并按要求按时填报有关资料;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要对各部门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中旬前,各部门要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样表见附表2),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同时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各组长单位进行抽查,将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底前,各部门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样表见附表3)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并由各级长单位对组内责任单位考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次年2月上旬前,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在此基础上,于2月底前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市政府每年下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并根据全市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和当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决定奖励分值。
(二)业务目标的计分按以十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年芳工作目标105%以下(含105%)的项目,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计分;完成全年度工作目标105%-115%(含115%)的项目,在该基础分值上加计5%;完成年度工作目标115%以上的项目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在该基础分值上加计10%;完成该
项目年度工作目标在60%以下(含60%),则该项目不计分。
2.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三)保证目标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考核和计分,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目标管理工作。凡目标未分解落实到埏(室)的扣0.5分;凡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的扣0.5分。
2.政务督办工作。对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久拖不办的一次扣1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一次扣0.5分。
3.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出现重大差错和凡未按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时间要求或不认真办理公文的,一次扣0.5分。
4.政务信息工作。按各部门完成信息采用目标实绩的比例进行计算得分。凡完不成市政府办公厅下达的信息采有目标,少1条扣0.01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突发事件)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扣0.1分。
5.会议纪律,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每发生一起迟到早退现象扣0.5分。
6.值班工作。每发生一起无人值班的现象扣1分。
(四)其它加分项目。凡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或市委、市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的全面性工作奖励加计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5、1分);单项工作奖励加计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6、0.3分)。
(五)其它减分项目。年度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承、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减分由承、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进入总分。
第十七条 市长的计分按全市总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各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副市长的计分按其分管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其联系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即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奖金的计发。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部门年度目标管理奖金总额=每分值奖金×部门得分×部门人数。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部门不发奖金,并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违法违纪人员,扣发其全年目标管理奖金,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从其单位奖金总额中扣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单位内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取消该单位全年目标管理奖。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前30名的,并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指标,领导班子团结、廉洁,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事故发生的,列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连续3年获得通报表扬的部门,由市政府授牌表。
第二十条 奖金来源按各部门工资来源实行多渠道解决。由市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奖金由市财政承担;由财政承担部分职工工资的部门,奖金由市财政按工资补差的百分比计发;不由市财政承担职工工资的部门(含中央在渝单位),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奖金,领导班子成
员人数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在职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为准。
第二十一条 部门人数以市编委、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编内在职职工人数为准。人员的调进调出均以年底统计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奖金发放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下发的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的实际得分和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奖金计算办法统一计发。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奖励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取消该单位目标管理奖,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7年7月14日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民政局《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0年4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和《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惠政策》,现批转给你们,希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国家和全社会都十分关注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要从稳定社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出发,努力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共同保障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在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各负其责。

(一)市民政局主管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制定、修改、实施办法、细则和有关规定;

2负责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的制定;

3负责市级承担的保障金的拨发;

4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

5负责全市保障金发放的各种证、册、表等的印制;

6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的协调;

7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8负责组织对低保对象的审查。

(二)县(市)、贾汪区民政局的职责是:

1负责各项制度和程序的制定、落实;

2负责本级保障金筹集到位;

3负责组织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4负责保障金的发放、统计和审核;

5负责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

6负责镇、街道和居委会干部的业务培训。

(三)市区民政局的职责是:

1负责各项制度和程序的落实;

2负责保障金支出预算、决算的制定和报告;

3负责区级保障金筹集到位;

4负责组织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

5负责保障金的发放、统计和审核;

6负责财务、档案和业务管理;

7负责区、街道和居委会干部的业务培训。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是:

1负责对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对象进行摸底调查和审核上报;

2负责保障金的发放和管理;

3负责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五)居委会受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其职责是:

1负责受理保障对象的申请并上报;

2组织保障对象保障金的领取;

3负责保障对象的张榜公布,收集群众意见;

4完成管理审批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指家庭所有成员各种经济收入的总和),由下列部分构成:

(一)工资、奖金收入。指从工作单位取得的工资、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退职生活费,下岗人员基本生活费等。

(二)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尽赡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抚养费是指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以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尽抚养义务所应付的款额;扶养费是指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弟妹应尽扶养义务所应支付的款额。

(三)保险金收入。指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职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因工致残职工的伤残补助金、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

(四)劳动收入。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如设计、安装、讲学、书画、雕刻、咨询、技术服务、劳动服务等取得的收入。

(五)实物收入:是指单位发放的用以充抵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收入的实物。

(六)其他收入,指生活困难补助、遗属补助、租金、中介费、转包、承包等合法收入。包括:

1受赠人和继承人接受他人的财产;

2存款、贷款和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有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

3政府有特殊政策规定的经济收入,如职务作品的作者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的奖金和报酬。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给个人带来的收入。

计算居民家庭收入期限,以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值为准。

第四条 市区、各县(市)、贾汪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每年制定一次。下一年度的保障标准与当年度的保障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当经市政府批准或县(市)、贾汪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并于实施前30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申请审批程序(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

1家庭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2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收入状况证明;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居委会根据受委托职责,将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上报的材料逐项审核后,签署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五)县(市)、区民政局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进一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将各种证明材料存档。对批准给予保障的申请表,一份报市民政局备案,一份留县(市)、区民政局存档,一份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发放保障金的依据。市、县(市)、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批准的保障对象及时填写《徐州市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表及材料退回户主,并写出书面理由。

(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同意保障的审批表后,发给保障对象《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七)由居委会、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张榜公布保障对象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保障金发放程序

(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名单》报县(市)、区民政局。

(二)县(市)、区民政局审核后,足额将保障金下拨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保障对象持《领取证》按规定日期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保障金,发放结束后5日内,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报销单》报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每季度结束前5日内填写《徐州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金情况统计表》报市民政局。

第七条 保障资格的复核程序

(一)“三无”对象领取保障金满1年,其他保障对象满3个月,由户主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填写《徐州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复核表》,一式三份。

(二)居委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证明材料和表格,上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审核后,签署意见,对需要变更或停领的上报县(市)、区民政局,对停领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其《领取证》,如保障对象无故不填写复核表,则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八条 保障资金的筹集程序市区保障对象(不含贾汪区)所需保障金由市、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

(一)县(市)、区民政局在每年1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局编报下年度保障金支出预算建议;每年年终前10日内根据《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员花名册》的人数和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抄送正式预算。

(二)市民政局汇总各市区情况,每年11月底向市财政局编制下年度保障金预算建议;每年年终前15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正式预算。

(三)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市、市区财政局按照所分担的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保障金预算,按季度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季度拨付民政部门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专户。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底前5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报表。

(四)各级民政部门在年度终了后,认真做好清理对帐工作,并随同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向同级财政部门抄送保障金年度决算和说明,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保障金年度决算随同社会保障财务决算报表报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统计报表《徐州市城市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统计表》由市、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镇政府共同持有,按季度和年度分别填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存档,一份报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一式三份,一份自留存档,一份报市民政局,一份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市民政局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存档,一份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民政局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市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公开化、动态化管理。

(二)保障金的审批发放实行县级民政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级负责制,坚持公开保障政策、保障对象、保障金额的原则。

(三)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贪污、挪用保障金的,按贪污、挪用救灾款处理;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县(市)、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每月应对保障对象和保障金的发放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申请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当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主动提出变更或取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

(六)各县(市)、区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保障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地将保障金发放到真正困难的保障对象手中。

(七)各有关单位为保障对象提供证明材料一定要实事求事,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关于《办法》中几个概念的说明

1补助金。补助金是指一九五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

2抚恤金。抚恤金是指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人员享受的抚恤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户主同在一个户口簿上的成员,其工资、奖金、补贴等收入均应计入家庭收入。

4“基本生活必需品”是指米、面、食油、调味品、蔬菜、豆制品、肉、鱼、禽蛋、奶制品、衣着、洗理费用等。

5“就业年龄内”是指男性16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干部16周岁至55周岁,女性工人16周岁至50周岁。

6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计算方法为: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以户为计算单位,人均收入未超出最低保障标准的,不计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人均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超出部分的50%用被赡养、被抚养、被扶养人总数相除,得数为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