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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01:25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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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规字[2004]5号

关于编制《安全生产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相当严峻。
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总体规划,提出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指导今后一个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十分必要,势在必行。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编制“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决定组织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编制《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在此基础上,国家局自下而上组织编制《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1.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分别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规划》的编制工作;国家局规划科技司具体负责指导与协调《规划》的整体编制工作。
2.《规划》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规划》前期研究阶段,工作时间为2004年1月至3月底。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思路,分析预测规划目标和相关分类指标,分析提出需要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工程)。
第二阶段为《规划》起草阶段,工作时间为2004年4月至6月底。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根据前期研究提出的“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的基本思路,提出《规划》编制框架,编制《规划》草案。
第三阶段为《规划》衔接与征求意见阶段,工作时间为2004年7月至8月15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广泛征求各级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经济、科技、企业界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对《规划》草案的意见;做好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行业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的衔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2004年8月底前,将修改完善后的《规划》草案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局。
3.为了保证《规划》编制工作有序、高效、顺利开展,国家局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编制工领导小组,由国家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分别担任正、副组长,由各司(室)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名单详见附件1)。各单位也要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规划》编写工作小组,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4.国家局将根据各地区、各部门《规划》编制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工作进度情况,指导与协调《规划》编制工作。
二、《规划》编制原则及内容要求
1.编制原则
《规划》编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树立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调安全生产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坚持综合研究、突出重点,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持装备、管理和培训并重,注重总体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的有机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实际和国家局有关具体要求,提出《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规划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及重大项目(工程),使《规划》既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又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编制内容要求
《规划》编制内容原则上应包括:前言、现状、存在问题、发展趋势、发展方针、规划目标、主要任务、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重大项目(工程)等。文字要求准确精练、通俗易懂。
对发展方针的概括要简明、准确,力戒空话、套话;目标要尽可能量化,具体指标应以国家或行业统计指标为依据,考虑与国际接轨;主要任务要明确,突出重点;布局原则要清晰,明确重点发展的领域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保障措施要具有可操作性。
三、其他
1.为使各地区、各部门顺利开展《规划》的编制工作,将国家局编写完成的《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见附件2)及拟定的《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参考提纲》(见附件3)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编制工作中作为参考。
2.请各单位务必于2004年8月底之前完成《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规划》文本(一式10份)及电子版一并报国家局规划科技司。


联 系 人:王广湖、袁俊霞
联系电话:010-64463180、64221864
E-mail:zhuangbeichu@chinasafety.gov.cn

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2.《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2004~2010)》
3.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参考提纲



二ΟΟ四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1.国家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显政
副组长:赵铁锤
成 员:田玉章、吴晓煜、杨 富、任树奎、李万疆、付建华、王树鹤、刘成江、吴 鑫
张广华、黄玉治、王 浩、支同祥、金磊夫、郭云涛、王铃丁、刘铁民、杨庚宇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编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局规划科技司。
主 任:杨 富(兼)
副主任:王 浩(兼)、吴宗之、李传贵




附件:3.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参考提纲

前言
一、安全生产现状与形势
(一)安全生产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地位
(二)安全生产现状
(三)安全生产工作简要回顾
(四)存在的问题
(五)安全生产发展趋势及预测
二、发展方针与规划目标
(一)发展方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统筹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
(二)总体目标
(三)分类目标
1、各类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建议参照有关规定,具体目标包括:特大事故起数、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
2、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控制目标
3、监管体系、法规、支撑体系(技术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安全文化等建设目标
4、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目标
5、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目标
6、其他目标
三、主要任务
(一)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1、《安全生产法》等的配套法规
2、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
1、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2、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创新
3、安全生产监督执法
(三)安全科技研究与应用
1、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研究
2、安全生产关键技术研究与开发
3、安全科技成果转化
4、安全科技示范工程
5、安全学科建设
6、安全专业人才培养
(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1、政府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2、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系统
(五)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1、政府安全管理信息化
2、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化
(六)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
(七)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1、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机构
2、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企业教育、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1、重大危险源监控
2、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九)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
(十)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十一)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
(十二)安全产业的发展
1、安全技术、材料、工艺和装备(产品)
2、安全科技成果产业化
3、劳动防护用品
(十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设
(十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矿山
2、危险化学品
3、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
4、建筑
5、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
6、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
(十五)社区安全建设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主要是指在落实上述主要任务时所需要来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其他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税收、信贷、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支持。
五、规划实施的重大项目(工程)
根据主要任务提出一些具体、可操作的重大工程或项目,以支持或促进主要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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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国家物价局


进口代理手续费收取办法
1992年9月10日,国家物价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代理手续费的管理,协调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的利益,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享有进口经营权的中央外贸企业(即国务院直属,国务院各部、委、局直属,军队系统直属的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
地方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收取进口代理手续费,可按照本办法执行,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其他外贸企业及其委托进口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外贸进口代理手续费,是外贸企业采取代理方式进口商品时,向国内委托进口企业(单位)所收取的一种费用,它补偿外贸企业经营进口代理业务中有关费用支出,并含有一定的利润。
代理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外贸代理企业以外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外贸企业代收代付的),均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条 制定进口代理手续费率的原则,是兼顾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以及使用者的利益,以利于减少环节、降低费用、促进生产、稳定市场。
第五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率按照对外成交合同金额不同,分档计收。
(一)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含一百万美元),费率不超过2%,最低收费额为一千元人民币;个别进口金额小,费用开支相对较高的商品,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金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一千万美元以下(含一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5%。
(三)金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五千万美元以下(含五千万美元),费率不超过1%。
(四)金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费率在0.5%~1%之间,由代理进口企业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备案;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双方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商定;仍难以商定的,报国家物价局审定。
第六条 进口商品一般应由外贸企业直接拨交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对确需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外贸中间环节的,其进口代理手续费率合并计算不得突破上述水平。
第七条 手续费的计算,按外贸企业对外付汇当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将到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乘以代理手续费率。即:
代理手续费金额=到岸价(外币)×对外付汇当日外汇牌价×手续费率
第八条 进口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计收。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第十条 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且外贸企业与委托进口企业(单位)已签订合同或项目委托进口协议书的,外贸代理手续费率仍按原规定或已商定的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发布的有关进口代理手续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印发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按期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地质勘查单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一、调帐原则
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在1995年12月31日前按照我部(90)财会字第051号文印发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会计科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财会字〔1996〕15号文新发布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地勘单位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1995年12月份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1995年的经济事项补记到12月份帐内。然后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6年调整前的年初数。
调帐时,应对1996年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进行调整,作为1996年1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计入1996年1月份帐内,以调整后的余额作为1996年的年初数。从1996年1月份起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

二、帐目调整
1.“国家地质工作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取消了“国家地质工作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不完全相同。因年初建新帐时,“国家地质工作支出”科目下的“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地质其他支出”和“事业行政单位经费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已与“国家地质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对冲,“国家地质工作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在调帐时,应将“国家地质工作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国家地质工作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社会地质工作支出”和“地质勘查生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地勘生产”科目,未设置“社会地质工作支出”和“地质勘查生产”科目。调帐时,应将“社会地质工作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地勘生产”科目,借记“地勘生产”科目,贷记“社会地质工作支出”科目。“地质勘查生产”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
3.“辅助生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辅助生产”科目,调帐时,“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可直接转帐。
4.“管理费”科目。
新制度将“管理费”科目改为“管理费用”科目。按原制度规定,“管理费”科目期末分配后应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5.“多种经营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多种经营生产”科目,取消了“多种经营支出”科目。在调帐时,应将“多种经营支出”科目余额中的产成品部分按其实际成本转入“产成品”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多种经营生产”科目,借记“多种经营生产”科目,贷记“多种经营支出”科目。
6.“待摊费用”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均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新制度规定,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费用列为“待摊费用”,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费用,增设“递延资产”科目核算。调帐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7.“固定资产”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帐时,可根据“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8.“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将对外投资按其投资期限的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了“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调帐时,应对“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其余部分应转入短期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长期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调帐前应事先预提计入专用基金等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应计利息时,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调帐时,将长期债券本息转入长期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短期债券的应计利息不进行预计,调帐时将短期债券本金转入短期投资,借记“短期投资”,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在转帐前,不存在调整问题。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帐户中所反映的上述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投资单位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期投资帐户中也同样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地勘单位,转帐前应将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按权益法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贷记“固定资金”科目;调整减少的数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9.“材料采购”和“在途材料”科目。
新制度将“材料采购”和“在途材料”科目合并为“器材采购”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帐时,应将“材料采购”和“在途材料”科目的余额之和转入“器材采购”科目。
10.“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将“库存材料”科目改为“材料”科目,调帐时,应将“库存材料”科目的余额转入“材料”科目。
11.“管材”和“管材摊销”科目,核算内容及方法相同。调帐时,将“管材”和“管材摊销”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12.“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算内容不完全相同。调帐时,应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余额中的自制未完工材料的实际成本转入“辅助生产”科目,其余部分余额转入“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13.“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器材成本差异”科目,与原制度的“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帐时,可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余额转入“器材成本差异”科目。
14.“备用金”和“内部往来”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备用金”和“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帐时,可将“备用金”和“内部往来”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15.“预付出包工作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预付出包工作款”科目,设置了“预付帐款”科目。调帐时,应将“预付出包工作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
16.“应收承包工作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收承包工作款”科目。调帐时,应将“应收承包工作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7.“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核算内容不完全相同。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应收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和提供劳务部分的款项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18.“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帐时,可将“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19.“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中“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帐。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20.“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帐时,可将“应收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21.“应弥补亏损”科目。
原制度“应弥补亏损”科目,核算应由地勘单位以后年度实现收益后自行弥补或按规定用其他有关资金弥补的亏损。新制度规定,当年发生的亏损属于地勘单位净资产的减项,在“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核算。
调帐时,应将“应弥补亏损”科目的余额转入“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科目。
22.“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地勘单位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应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规定处理完毕,不存在调帐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毕的部分,应分别从“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部分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部分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3.“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资”科目。
24.“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帐时,应先将专项工程中的已完工程的余额按原制度规定的会计方法处理后,再将余额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25.“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应对原“专项应收款”科目余额进行分析,按其核算内容分别转入“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26.“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取消了“收益分配”科目。因“收益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7.“国家地质工作拨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国家地质工作拨款”科目改为“地勘工作拨款”科目,核算内容不完全相同。调帐时,应将“国家地质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余额中的已完地质项目的拨款结余转入“国家基金”科目,其余部分余额转入“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其他明细科目年初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28.“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而设置了“国家基金”科目。
调帐时,应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已完工程支出按原制度规定的会计方法,冲转“专项拨款”、“专用基金”等科目,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结转后,将“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国家基金”科目,借记“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29.“折旧”科目。
新制度将原“折旧”科目改为“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帐时,将“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借记“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30.“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原制度设置“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收到联营单位投入的资金。1993年《两则》、《两制》颁布后,地勘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按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已将原制度中“其他单位投入资金”转入企业帐内,新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地勘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所以新制度取消了该科目。不存在调帐问题。
31.“银行借款”和“专项借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银行借款”和“专项借款”科目。调帐时,应按借款期限的长短(一年以内的借款转作短期借款,一年以上的借款转作长期借款),将“银行借款”和“专项借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科目。
32.“预提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33.“预收承包工作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预收承包工作款”科目。调帐时,应将“预收承包工作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收帐款”科目。
34.“应付出包工作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出包工作款”科目。调帐时,应将“应付出包工作款”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5.“应付材料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帐款”和“预付帐款”两个科目,取消了“应付材料款”科目。调帐时,应对“应付材料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预付帐款部分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6.“应付工资”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帐时,应将“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37.“应付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中“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帐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38.“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但核算的内容有所变化。调帐时,应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的应交上级款项,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其他余额直接转帐。
39.“应交税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帐。
40.“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涉及的内容外,地勘单位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事业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及“后备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借记“专用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后备基金),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将“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借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将“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借“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将“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借记“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科目;将“职工住房基金”明细科目余额中的负债部分扣除后,转入“住房周转金”科目。
结转前如果“事业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和“后备基金”的明细科目中有借方余额,转作“地勘发展基金”挂帐处理;如果“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科目;如果“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按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金”。
41.“专项拨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拨款”科目。调帐时,应将“专项拨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尚待核销的部分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属于结余留给地勘单位的部分转入“地勘发展基金”。
42.“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旧制度中均设置了“专项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不同。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应付购货款、应付工程款的部分,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43.“结算与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结算与销售”科目分解为“经营收入”和“经营成本”、“经营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等科目,由于“结算与销售”科目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应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4.“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矿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矿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科目。调帐时,“矿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科目的借方余额分别转入“产成品”、“多种经营生产”科目。“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的余额为尚未收回的对联营单位的投资额,应转入“国家基金”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5.“节约”和“收益”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节余”和“收益”科目,把“节约”科目改为“节余”科目,用于核算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本年度预提和实现的节余总额。因“节约”和“收益”科目年末应无余额,不存在调帐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6.“地质勘查基金拨款”和“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地质勘查基金拨款”和“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先将“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中的购置专用设备支出数与“地质勘查基金拨款”相冲销。再将“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地勘生产”科目,将“地质勘查基金拨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收帐款”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47.“坏帐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帐准备”科目,但原制度未设置这个科目。提取坏帐准备的地勘单位应按1996年调整后的“应收帐款”年初余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作为1996年1月份的经济业务入帐,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
调帐时,对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帐款,应在“应收帐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其中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8.“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转入的净值和固定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
地勘单位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于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变价收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地勘单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帐目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1996年调整后的年初余额),各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数应与贷方余额合计数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