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8:50:20  浏览:95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海关总署


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其他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4-02-25 【生效日期】 2004-02-25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5号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2日起,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外交友网站落户中国的法律障碍

邹振东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网上交友看好中国
常常使用hotmail的人可能已经留意到,他最频繁的旗帜广告就是交友服务, Udate等几个交友类网站轮番轰炸hotmail用户。据不完全统计,在英国有三十多个活跃的专业交友网站,而且还在不断增加。最大网站宣称有一百万付费会员。其实交友服务这个网络服务热点已经热到了中国。“您想结识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吗?您想结识风情万种的热辣少妇吗?如果你的社交圈子很小,怎么办?亚洲交友中心(宜改为“某某交友中心”?)一定能帮助您。”“加入某某交友中心,结识大量异性朋友!”这是国内某著名门户网站上常常出现的超链接广告,还附有若干魅力男女的照片。看来,交友服务已经成为为实现盈利网站而拼搏的“网战们”新一轮圈地运动的重要目标。

这些网站的商业模式大概是靠广告吸引注意力,从而吸收大量“免费会员”,建立大规模个人档案库,并通过数据库管理的自动匹配功能向用户推荐交友对象。网站的收入主要来自介绍费和网上交流服务费及网上广告。这类网站在国外发展非常迅猛。国内外商界先锋开始瞄准中国的这块市场,试图让这种商业模式落户中国。于是我们看到了以上中文的交友服务广告。中国的电子商务环境毕竟不同于其他国家。即使这种探索在财务上可行,法律上行得通吗?本文将结合这类网站不同的落地模式,分析他们在法律上可能面临的障碍与险境。

完全落地障碍重重
交友网站服务完全的落地模式就是外国公司或本地公司,利用中国本地注册的公司/非企业法人,注册一个.cn的网站,开设以中文为主的网页界面,面向中国内地及国外消费者提供网上收费交友服务。这个落地模式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定位交友服务的问题。换言之,交友服务是不是婚姻介绍?这个问题似乎很学术,很形而上,但实质上他关系到提供这种服务是否需要事先审批,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甚至关系到服务是否会被禁止的问题。

根据目前的民政法规,婚姻介绍服务只能通过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非企业法人进行。这里排除了企业类法人进入这个领域的可能性。当然富有创造力的企业家可能考虑用与已注册的本地婚介机构合作或由本地人新设等办法去规避有关限制。事实上这也正是某交友网站(中国爱线)的操作模式。 考察这种模式的可行性需要回答三个问题:外国人可否投资中国的婚介机构?现有婚介机构可否提供网上婚介服务?可否提供涉外婚介服务?

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在中国婚介从来没有被当成产业去管理,而是用非赢利社团他法人的模式通过民政部门在管理。目前没有法律允许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成立此类社团法人,即使是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中也找不到我国政府的相关承诺。

在第二个问题上政府还没有通过订立或修改行政法规表明立场。但根据民法和规范互联网的基本原则,一个在“网下”合法的行为,在网上原则上也是合法的,只是个别情况需要取得事先许可。就婚姻介绍而言,目前法规对其服务的特别规定决定了其服务无法完全通过网上完成。例如,法律规定,婚介机构有义务查证申请人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也就是说不能网上婚介服务协议中“申请人保证所提供信息属实”等类似保证条款的效力有限,并且不能因此免除婚介服务提供者的查证义务。
第三个问题是一个雷区。 网上交友服务的优势就是无边疆,可能和。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全面关注涉外婚姻问题,并最早在1983年有了一个全国性法规去规范相关问题, 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随后的形势发展暴露出了大量问题, 包括以婚介为名诱拐中国大陆女青年到国外从事不正当的行业。国务院在1994年12月6日紧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要求规范涉外婚介。 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 但该法规对涉外婚姻咨询留了一个通路。

看来无论内资外资无论采取何种模式,要想在中国合法开展交友业务就最好让自己的服务和婚介划清界限。怎样定位才能与婚介区别开呢?中国现有法律没有给出婚介服务的明确界定。这种缺乏对关键范畴明确界定的做法可能也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特点。但法律中“变相从事”这几个字可以被解释得很宽泛。 本文认为婚介的本质特征是开展以婚姻为目的的交友活动。因此现有交友网站那种大肆宣传浪漫婚姻成功率的做法值得商榷。不是以注册婚介机构为依托的的网上交友服务,应该通过必要措施确保自己的服务(包括对服务的宣传)不被定位成婚介。在这个问题上民政部的意见很模糊。他们目前关注着交友网站的发展,并要求企业自律。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适当操作中资网站开展国内网上交友服务有很大可行性,但涉外网上交友服务完全落地中国几乎不可能。

有限落地值得探索

既然完全落地不可能,外国网上交友服务提供商是否有第二通道可以进入中国市场呢?目前的探索主要是把网站设在国外,但提供面向中国大陆等地区中文界面的网上交友/婚介服务。典型的是亚洲交友中心和旅英学联提供的交友服务。他们通过网上广告等手段吸引国内客户。

这种模式需要关注的问题有:中国有关部门会否屏蔽这类网站?中国客户可否跨境消费这种服务?如果可以,则如何解决交易中的外汇管制问题? 他们可否在中国传统媒体及新媒体上做广告?等。

网站在中国被屏蔽的可能性问题,是外国网站咨询中国律师比较多的问题, 虽然在中国律师看来这一般不会成为问题,或普通商业型网站一般不必为此担心。国务院2000年9月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电信条例》第57条和公安部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网站服务只有触犯“九条禁令”才有可能被屏蔽。除了个别情况下个别交友网站可能涉及黄色内容外,其他交友服务和九条禁令拉不上关系。

中国公民购买海外的产品或服务,是跨境消费。除了外汇管制和行政措施外,中国没有严格限制。中国消费者利用外汇存款(包括信用卡)对国外的支付也不会遇到困难。但对于和跨境消费相对应的跨境销售,这种企业向中国客户主动推销自己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中国法律有限制措施。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里,中国没有对网上交友相关服务做明确承诺。这意味着交友服务网站在中国做促销广告这种销售活动可能被认为未经批准。但中国对外国公司的实际处罚很有限,最多是要求网站的中国广告代理商(包括有广告经营权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停止刊登、播放或网上链接有关广告。


立法走势尚不明朗

综上所述,网上交友服务落户中国会面临如网上竞买等其他服务曾经经历的尴尬——没有现成的法规可以全面指明一个合法操作模式,但已有若干禁忌,并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面临探索后的“规范化”过程。实际上,从民政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局相关司局透露出的消息看,政府也在关注有关网上交友服务的走势,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加以规范”。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1年7月25日,劳动部

为了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第七十五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现就《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应如何理解?
解释: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二、第六条中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后,企业负责人要用快速办法(包括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办法)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
三、第八条中“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应如何理解?
解释: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企业应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象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第十条中“死亡事故,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进行调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视情况授权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一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对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重伤事故,劳动部门可视情况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省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
无主管部门或一起事故涉及分属不同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组织调查。
本条中所规定的调查组参加单位,因故不参加调查时,调查组仍合法。
五、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处理”是否结案,应如何理解?
解释: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内容包括:(1)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2)组织防范措施的实施;(3)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报告中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批复后视为结案。
企业在接到对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批复文件后,要在企业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对有关人员的处分要存入受处分人的档案。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90日才能结案的,企业或其主管部门须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
六、第二十二条中“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如何理解?
解释:是指劳动部门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2、对事故调查过程中提出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的客观、真实、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3、对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确定是否可以结案;4、对企业落实防范措施和事故处理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在本《规定》范围内,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