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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14:51:58  浏览:9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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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府办发〔2004〕4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广元市出口创汇奖励办法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外经贸企业抓好出口创汇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我市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步伐,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通知》(川府发〔1999〕5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项目
出口创汇增长奖
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
二、奖励对象
(一)出口创汇增长奖奖励对象为出口企业;
(二)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奖励对象为各县区政府、市外贸出口有关工作部门。
(三)奖励对象须在本年度内未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发生涉嫌骗税、逃汇、套汇等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一)出口创汇增长奖
以企业完成当年出口创汇目标任务为前提,具体标准为:
1、企业当年获权、当年出口创汇和实现零的突破,奖励人民币1000元;
2、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000元;
3、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00元;
4、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8000元;
5、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3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0000元;
6、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5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000元;
7、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1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
8、每户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增长20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4万元。
(二)出口创汇目标责任奖
1、设立一等奖1—2名,奖励现金20000元;
2、设立二等奖2—3名,奖励现金10000元;
3、设立三等奖3—5名,奖励现金5000元。
四、奖励依据
(一)对企业以市外经贸局确认的海关统计出口创汇数为计奖依据。
(二)对有出口创汇目标任务的县区和有关部门,按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
(三)对其它部门,要求相互配合,服务热忱,做好项目的申报;积极向国家和省上争取政策、资金等支持企业出口;积极争取退税指标,全面完成退税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退税的相关手续;及时为企业办理外汇核销单、IC卡授权等工作;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出口产品检验、出证、认证等工作。
五、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
六、组织实施
出口创汇奖励工作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审核、考核后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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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5号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5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3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3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83%,2011年1月2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月30日发行结束,2月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月2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8年1月2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1月27日至1月30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2〕38号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金华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2〕50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医疗补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按本办法执行。
  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 其工作人员、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按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之和的2%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经费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
  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与其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一致。
  退休人员退休费按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的工资项目计算,即按退休工资、生活补贴之和确定。
  参照本办法执行的单位申报的退休人员退休费,不得高于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以外的其它事业单位的平均退休费。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一)住院起付标准补助。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补助40%,退休人员补助60%。
  (二)购买大额补充保险。每人购买2份大额补充保险(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三)补充退休人员个人帐户。65周岁以下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5元)×12;65周岁(含)至70周岁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10元)×12;70周岁(含)至75周岁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15元)×12;75周岁(含)以上补充标准=(1元/年×缴费年限+20元)×12。
  (四)慢性病门诊补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部份补助80%。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第七条 医疗补助经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工作,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市财政部门负责补助经费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市人力社保部门加强对补助经费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市区有关公务员医疗补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