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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4:12  浏览:90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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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2〕16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萍乡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评比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做好政务信息的报送工作。该办法自2002年起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十九日


萍乡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评比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质量,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服务领导的参谋助手作用,在全市政府系统形成一种学习先进、赶超先进、鞭策后进的良好氛围,根据《江西省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评比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一、评选项目与范围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在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中评选产生。
2、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在各县区政府信息工作主管领导、市政府各部门和驻外办事处领导中评选产生。
3、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在各县区政府和市直先进单位及驻外办事处的专职或兼职信息员中评选产生。
二、评选名额及条件
1、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共评选15个,分县区、市直部门、市政府驻外办事处三组评比。县区3名,市直部门10名,驻外办2名。用于表彰信息工作整体水平较高,成绩较突出的信息工作单位。基本条件为: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制度较完善;队伍稳定,人员素质较高;经费落实、设备状况良好,网络通畅;上报信息数量多、质量好、采用率高;信息工作在为政府职能的实现和为领导决策服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2、优秀信息工作领导:共评选20名。用于表彰积极参加和支持政府组织的各项信息工作活动,认真组织、协调本县(区)、本部门的政务信息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与环境,取得明显成效的信息工作领导。
3、信息工作先进个人:共评选20名。用于表彰从事信息工作一年以上,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较强,报送信息及时、准确、无失实现象,成绩突出的信息工作人员。
以上三项评选如在年度评选中不足评选名额的,名额可空缺。
三、评选办法
1、先进单位。以上报信息被采用得分情况为主要依据,结合其它评选条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考核确定。
2、先进个人。由各县区、各部门考核推荐,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
四、被采用信息计分办法(每条)
《信息选编》定刊计2分,增刊计4分,信息调研计4分,紧急信息计4分,综合性信息计2分,简讯计1分。国办、省办及市府办约稿信息计5分;所报信息被采用报国办计3分、报省办计2分,转报国办信息被 采用计15分、被省办采用计10分,被省政府领导批示信息加计10分,被市政府领导批示信息加计5分。
五、关于紧急信息的报送
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萍办字[2000]40号)要求,做到紧急信息随时发生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紧急信息凡因迟报、漏报或瞒报,一次扣减10分。
六、奖惩办法
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在3——4月间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领导、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同时对全年未报一条信息的单位或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另注:乡镇政府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信息原则上由各县区筛选后转报(紧急信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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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请求对“车上责任保险”条款给予解释答复的函》(蚌检民字〔1999〕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机动车辆保险附加保险条款》中的“车上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规定的“办理了本项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其中“《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所
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包括火灾。由于火灾致使车上人员或货物的直接损毁,属于“车上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另外,“车上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还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承担“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因此,法院在审理这一案件时,应当首
先认定被保险人应对托运人的货物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才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二、就一般情况而言,《机动车辆附加保险条款》中已规定,“本条款附加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未尽之处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为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进场修理”属除外责任,即进场修理期间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这一除外责任规
定同样适用于车上责任险。



1999年6月1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财综〔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缓解我国能源交通重点建设资金紧张状况,筹集财政资金,平衡国家财政预算,促进国民经济发展,1983年和1989年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开征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1994年,国务院批准对国有企业停止征收“两金”,1995年又停止向非国有企业征收“两金”,1996年全面停止征收“两金”。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财综字〔1997〕1号),要求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做好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等单位“两金”清欠工作。截至目前,大部分地区和部门的“两金”清欠工作已经结束,但还有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因亏损、微利或税后利润不足等原因,仍然拖欠应缴“两金”。考虑到我国加入WTO后国内企业面临的新形势,为促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停止“两金”清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对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的清欠工作。凡1994年1月1日以前原国有企业欠缴的“两金”,1995年1月1日以前原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按照财综字〔1997〕1号文件规定应缴未缴的(不含按规定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财政、国税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减免的“两金”),按照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将欠缴的“两金”余额全部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一)中央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由中央企业填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一)、《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二)一式五份,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属地化原则报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军工等原实行“两金”集中汇缴的部门和单位,扣除已下划地方企业欠缴“两金”后,由交通部、铁道部、中国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总局、国防科工委汇总所属原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欠缴的“两金”余额,填写《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一)、《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二)一式五份,并提出书面申请,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二)地方所属企业欠缴的“两金”,由地方企业填写《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三)、《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附件四)一式七份,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核实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家税务部门审批,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将其欠缴的“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三)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报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国有企业应当直接转作国家资本金;公司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应作为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留待企业增资扩股时转增国有股本(国家资本金)。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删去《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类的第7111款“两金清欠收入”科目。
  三、各级财政、国税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本通知规定,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原国有企业和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工作,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连同《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五)、《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附件六)等,一并报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一、中央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二、中央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三、地方所属原国有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四、地方所属原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表  
     五、中央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  
     六、地方所属原国有、集体企业欠缴“两金”余额转作增加国家资本金报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