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48:42  浏览:82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追究的范围
第三章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0月23日盘锦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盘锦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Top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查处行政执法错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人的监督措施。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的工作机构,负责提出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建议及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是本单位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监察、审计、人事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会同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做好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违法行政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管理权限进行:

(一)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的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分别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由设立该组织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负责;

(四)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

(五)各级行政机关设立的分支(派出)机构的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由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负责。



Top

第二章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追究的范围

第六条 下列行政案件为行政执法错案: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

(二)经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

(三)终审法院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

(四)当事人举报、申诉、控告,经有关机关审查后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确有错误,并责令撤销或变更的;

(五)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

发生上述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执法机关为被追究责任机关,其责任人员为被追究责任人员。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为行政违法行为: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未造成损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

(三)越权或滥用职权的;

(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违反使用行政执法证件规定的;

(六)违法处置罚没财物的;

(七)违法使用收费、罚没票据的;

(八)其他违法的行政行为。

第八条 下列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违法行为: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法定依据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等内容的。



Top

第三章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审核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审核、批准人承担全部责任。

由于办案人员故意隐瞒案情或提出的案情失实,审核人、批准人依据失实情况进行审核、批准,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行政违法行为的,由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一条 审核人、批准人指使或授意办案人员隐匿证据、更改案件事实或违法行为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错案或行政违法行为的,由该机关的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和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坚持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Top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追究行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行政执法错案从结案当天开始计算;行政违法行为从发生之日计算;行政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案追究查处:

(一)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但经审查发现有错误的;

(三)行政复议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

(四)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

(五)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已造成行政赔偿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审查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

(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申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

(八)其他依照本办法应当被追究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四)下达并监督执行责任追究决定;

(五)被追究责任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六)结案报告。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督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取证;

(二)立案;

(三)集体讨论;

(四)提交追究建议

(五)制作督查决定书;

(六)结案报告。

第十八条负责追究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的机关,对于应当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追究决定。遇特殊情况,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Top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负责追究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的机关,按照职权对追究责任机关和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被追究责任机关纠正,并给予被追究责任人员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被追究责任机关纠正,给予被追究责任人员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市政府法制办可对责任人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证件期间,责任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被追究责任机关纠正,给予被追究人员记大过、降级或撤职行政处分并注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市政府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

(四)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责令被追究责任机关纠正,给予被追究责任人开除处分。

(五)对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或扣押当事人财物的,责令其退还当事人或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被追究责任人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其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被追究责任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决定;对拒不执行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有权责令其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机关或责任人员对追究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向责任追究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诉。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人事、监察机关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Top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由于渎职等行政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对繁荣城乡经济,扩大出口创汇,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很大差距。目前,我国的企业面临着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的严
峻考验,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抓好质量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健全质量管理机构,增加质量投入,加快改革步伐,改进工作方法,讲究工作实效。
(一)克服片面追求产值、产量的倾向,切实摆正质量、数量、效益的关系,努力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提高效益。
(二)运用市场调节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手段,培育健全市场机制,引导企业面向市场,促使企业在竞争中不断提高质量。同时,要加强宏观调控,切实做好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产品要符合标准,并把达到国际高质量水平产品的实物标准,作为提高质量的目标,切实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
(四)要从过去侧重抓评比、上等级,转变为抓好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
二、集中力量狠抓质量的突出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企业都要针对本部门、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国内外市场要求,确定提高质量的奋斗目标,制订抓好质量工作的具体措施。力争经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国重要产品的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状况,有明显改观。要重点扶持一批骨干企业,努力提高
质量水平和档次,增产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名牌产品,形成经济规模,参与国际竞争。
三、要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产品质量的薄弱环节,提出一批攻关项目,优先纳入各级技术进步计划。要强制性地淘汰耗能大、性能落后的产品,并定期公布目录。要提倡科研、生产和使用紧密结合,协同攻关,提高设计开发能力,加强工程、技术设计的质量管理。要广泛开展以提高质量、
发展品种和节能降耗为中心的群众性技术革新、质量管理小组及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促进企业提高质量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步伐,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不断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加花色品种,提高质量,改进服务。要制止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要积极宣传、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和名优产品
,及时公布产品质量检测数据。要进一步完善耐用消费品的包修、包换、包退等规定和制度,做好售后服务和质量信息反馈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有关经济合同中质量条款的规定,加强质量仲裁,大力发展第三方的公证、委托检验,积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
五、加强政策导向,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质量、发展品种的宏观政策研究,制定奖优政策,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地提高质量。
(一)各级经济综合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改革统计、考核办法,加快产品质量等级标准的制定,扩大质量统计考核的范围。要把提高质量、发展品种作为考核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统计部门要将产品质量等级品率、质量损失率、工业产品销售率、新产品产值率等质量指标逐步纳入正常的统计渠道。财政部门要逐步开展质量损失成本的核算工作。
(三)银行、税务部门要制定政策,对企业为提高质量所采取措施的项目在信贷、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
(四)继续实行优质优价政策,鼓励企业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标准水平、实物质量。对国家管理价格的产品,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企业要落实“质量否决权”制度。各级劳动部门在指导企业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采取适当的分配形式,把职工的工资、奖金分配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直接挂钩。企业可设立质量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有贡
献的职工。
六、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整改措施
要扩大国家监督抽查的覆盖面,坚持抽查工作的突击性,并对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质量跟踪监督。国家监督抽查的重点是:有关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用户和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帮助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企业,对揭露出来的问题要抓好整改。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必须进行严肃处理。
(一)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一次不合格的企业,由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发出“黄牌”警告、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区别情况采取边生产边整改、限产整改或停产整改等方式,期限完成整改任务。
(三)企业进行整改后,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突击性复查。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国营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要免去厂长的职务,不得易地做官,企业主管部门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影响面较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要予以揭露,由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公开曝光。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责任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为切实防止重复抽查,全国性抽查计划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协调。各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性抽查计划,应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由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实施。各地区有关部门组织的地区性抽查计划,也应报同级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统一协调。抽查结果应及时通报。为避免
加重企业负担,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所需经费由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
七、加快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的审核注册工作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要积极开展认证工作,加强对已获得质量认证产品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质量一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质量体系审核注册的范围,同时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统一管理办法。发挥各方面认证和审核机构的作用,开展
企业质量体系的审核注册工作。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认证,发展双边和多边认证,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更多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八、加强企业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
(一)提高质量的基础在企业。企业要努力转换经营机制,从严治厂,整顿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加强现场管理,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各级经济综合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质量管理的现状,采取分类指导的办法,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二)企业要加强技术基础工作。要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根据市场、用户和消费者的需求,制定高水平的企业内控标准。要进一步完善计量和测试手段,严格质量把关。
(三)企业提高质量的关键在厂(矿)长、经理。没有高度质量意识的人不能当厂(矿)长、经理。厂(矿)长、经理是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要把企业的质量状况作为考核厂(矿)长、经理业绩的重要内容。厂(矿)长、经理对违反纪律的现象要敢抓敢管,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培养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提高质量尽职尽责。厂(矿)长、经理要支持质量检验工作,保证质量检验机构独立行使检验、监督的职能。对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不称职的人员要及
时撤换。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切实支持厂(矿)长、经理从严治理企业所采取的各项措施。
九、加快质量法规体系建设,依法管好质量
要加快质量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质量法规体系,从法律上明确质量责任,对质量实行依法管理。各级监督部门要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严格执法,切实加强对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要严厉查处。各级政府要认真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
品的违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责任者从重从严查处;对利用“回扣”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可视同贪污、受贿行为处理。
十、开展全民质量意识教育,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一)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学习质量管理知识,提高质量意识。各级政府要重视并开展全民质量意识教育。要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培养具有良好素质的劳动后备军。在有条件的院校开设质量管理课程,培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质量工作专门人才。企业要根据自
身的行业特点和岗位规范要求,严格职工上岗前的质量培训。


(二)要继续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在评价质量、提高全民质量意识等方面所起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各级质量管理协会、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作用。
提高质量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国人民,特别是企业的广大干部、职工付出艰苦的努力。各级政府和广大企业干部、职工群众都要把提高质量与本职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扎扎实实、坚持不懈地抓下去,使我国的质量工作尽快取得明显进步,为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本决定自一九九二年八月十日起实行。



1992年7月25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团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团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 商业改革司子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举办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通知》(商改字[2005]21号)下发以来,国内外相关企业、机构和新闻媒体给予了高度关注,餐博会得到了全社会和餐饮行业的积极响应。为切实做好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组织工作,现将组团工作以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餐博会举办时间和场址

由于展览地点的变更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要求,本届餐博会举办时间比原计划提前一天,调整为2005年10月20-22日,20日上午举行开幕式,展览会和论坛地点确定在成都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四川省成都市沙湾路258号)。


二、有关组团工作要求

(一)以省市为单位组团参会。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工作,做好本地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餐饮业相关行业协会、教育研究培训机构和餐饮企业等单位参加餐博会的组团工作,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荐、组织10-30家重点餐饮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行政总厨(厨师长)、采购经理等参加餐博会的学习、交流活动。要明确本省市参加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的代表团团长和联络员人选,并于2005年7月底以前将报名回执表(见附表)报我部商业改革司。

(二)组织参加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

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组织布展,主要通过文字、图表、图片、模型、多媒体等形式,多方位、多角度、多层次地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地餐饮业发展成就和精神风貌,不搞纯技术性的菜点与宴会摆台展示。参展具体办法请参见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实施方案之一:《中国餐饮业发展成就展实施方案》。

(三)协助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做好组织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本届餐博会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中国饭店协会具体承办的餐饮业采购洽谈会、教育培训展和技能大赛活动的组织工作。有条件的,可进行针对供货商的招商招展和技能大赛等的组织工作,具体办法请参见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有关实施方案。

(四)收集餐饮企业需求信息。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把餐饮企业的参会需求、用人需求以及适合集中批量采购、用品机械采购等信息收集整理后,报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分会汇总,组委会办公室将根据参会企业的需求情况和采购信息在展览会上有针对性地安排信息发布和采购洽谈。


三、其它

(一)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参展参会代表的组织报名工作。

各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以及参展参会单位需按照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组织委员会办公室另文下发的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参会参展准备工作和报名工作,具体事务可分别与各项目承办单位联系落实。

(二)餐博会组委会将颁发“最佳组织奖”和“最佳展台奖”。


四、联系方式

(一)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餐博会组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邓廷富 赵 涛

电 话:010-85226545,85226546 传 真:010-65135992

(二)各项目承办单位

1、成就展区、采购洽谈展区

项目承办单位:中国贸促会北京市分会

联系人:孙明辉 王菁川

电 话:010-84121433,84120989 传 真:010-84121433

2、教育培训展区、技能大赛活动

项目承办单位:中国饭店协会

联系人:张乐然 金 勇 张宪红

电 话:010-68391410,68391479 传 真:010-68391479

3、2005中国餐饮业博览会会务接待组

项目承办单位:成都市贸易与粮食局

联系人:李 进 李传宝

电 话:028-87640551/87792554/87645779 传真:028-87649997

(三)中国餐饮业博览会网站 http://www.catering.org.cn

附表:表一、各省市重点餐饮企业参加餐博会名额分配表

表二、各省市代表团团长、联络员报名回执表

表三、餐饮企业需求信息填报表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