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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37:26  浏览:8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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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4日,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成都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态度鲜明,措施得力,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理顺了关系,解决了机构建设和人员配置问题,明确了基金管理措施。现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成府发〔1995〕43号)转发你们,供参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1992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1991〕33号和川委发〔1994〕18号文件精神,在11个区县、63个乡镇、941个村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有49万农民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共收缴保险费1980多万元,其中5个区被评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单位”。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受到了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欢迎。
我市作为率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积极稳妥地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1994年,我市农村人均纯收入达到1303元,已经具备了开展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基础。三年来的试点,也为建立这一制度摸索出了经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我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是国家“十年规划”、“八五”计划和我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村的稳定和两个文明建设;巩固和发展农村改革的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1991年人口普查,我市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占总人口的10%,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目前还在呈继续上升趋势。到下个世纪20年代,老年人口将占农村人口总数的四分之一,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已刻不容缓。因此,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有利时机,争取本世纪末在全市建立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统一政令,明确职责。国务院〔1991〕33号文件决定:“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由民政部负责”。川委发〔1994〕18号文件明确:“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厅及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这是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深化改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中作出的重要决策,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坚决贯彻执行。我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过去其它部门已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可暂时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移交。
三、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老有所乐,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性质、意义、作用和基本做法,尤其要向农民讲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原则和好处,引导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自愿积极主动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为全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四、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管理复杂,要求严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及基金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民政部门在机构改革中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选派政治性强,善管理的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市主要强化行政职能;区(市)县设立具有行政、事业双重职能的事业经办机构;乡镇设立管理所,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村、乡镇企业设代办员,负责收取保费、支持养老金的工作。
五、积极筹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筹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要坚持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走政府引导、坚持自愿的路子。个人缴纳主要以最低投保线为标准,多投多保,多保多领。集体补助主要从乡村集体积累中支付,乡镇企业职工从乡镇企业利润中支付。集体补助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六、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区(市)县统一管理,基金专户,专帐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基金保值增殖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或购买国家债券获得高利率。基金需用于地方建设,由地方通过金融机构借贷,按期收回本息。保险基金不能参与风险项目投资。
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时,银行在利率上应给予优惠。
投保人领取的养老金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基金保值增殖和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及资金收付、运转、票据等不计征税费。
七、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稳定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各区(市)县党委、政府要把这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经常研究,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列入民政工作改革的重点,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实施方案,巩固现有成果,在扩大试点范围的基础上,按计划按步骤全面推开。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积极支持,密切配合,为我市全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出贡献。
以上意见,请各地和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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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指导侦查的必要性和做法

徐开宇


伴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逐步深入人心,检察改革的春风已强有力地推动了检察工作整体向前迈进。而作为其中重点内容的公诉制度改革,则不可避免地为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带来新变化,同时也给如何开展好公诉工作提供了新课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指控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律师提前介入和庭审方式的变革,要求公诉人在法庭上必须围绕指控的罪名全面履行举证责任,并就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辩论。而检察机关无法准确掌握证据全貌;当前案件侦查质量大幅度滑坡等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公诉机关,使公诉质量难以保证。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工作监督不力的状况同样令人担忧,突出表现在侦查机关违法行使侦查权的情况较为普遍,违法取证、以罚代刑、超期羁押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系列问题,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给后续的审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带来障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而检察机关往往是通过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对立案活动和侦查程序是否合法履行监督职责,由于形式单一而局限,造成监督被动且软弱无力。这就使检察机关工作前移全程指导侦查活动成为必然。
以往,检察机关的一贯作法是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证据缺陷就一成不变地采取退回补充侦查这一法定模式。由于缺少必要的沟通和理解,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抵触情绪很大,双方关系僵化,导致补充侦查活动敷衍了事,所取证据达不到诉讼要求,办案人之间推诿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大大延长了办案时限,影响了诉讼效率,而且公诉质量也不理想。因此,检察机关应打破传统观念,在对侦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上,彻底改变那种阶段性的消极制约,而向覆盖整个侦查全过程的积极制约方面迈进,并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指导权得以顺利行使,并在工作实际中发挥职能作用,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
一、统一认识,达成共识,与侦查部门加强工作联系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适应公诉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加强联系协调,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侦查监督部门与侦查机关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案前沟通,对可能不捕、不诉的案件,防止在报捕和起诉之前。三部门办案人应从起诉定罪率这一重要标准出发,各负其职,各抒己见,共同商讨,统一认识。定期召开与侦查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的联席工作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轮流主持,通报各方工作情况,研讨疑难、复杂案件和自侦案件的定性和证据收集工作,提供参考性建议,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执法上不能达成共识的,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通过工作联系制度的实施,做到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研究,提高办案人的质量意识;同时使检察机关部门间密切合作、共同配合,改变本位主义、各自为政、互不通气、发生矛盾由部门领导评说的不和谐气氛。加强工作联系制度,有利于消除办案人之间的隔阂,树立诉讼一盘棋的思想,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思想基础。
二、适时介入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指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
为加快办案速度,提高办案质量,防止错诉,检察机关在侦查部门移送起诉之前,应直接参与重特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但值得注意的是,检察机关要明确“指导侦查”的正确含义,充分认识到主要的收集证据工作还应该由侦查机关负责,检察机关只是对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发表方向性意见,决不能大包大揽,更不能现场指挥,凌驾于侦查机关之上,要处理好指导侦查与监督的关系,防止对案件在移送起诉之前就盖棺定论,造成在审查起诉阶段陷入被动。应在了解案情和证据的基础上,对侦查活动提出建议,协助刑侦部门确定侦查方向,完善侦查方案,引导全面收集证据,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介入侦查的案件范围不能太广,应集中体现在以下9类犯罪:1、特别重大案件;2、严重暴力案件(包括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致死、强奸既遂、抢劫、爆炸、放火、带有黑社会集团犯罪等案件);3、重大交通肇事案件;4、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5、重大责任事故案件;6、公安干警执行职务中对他人造成伤亡及涉嫌徇私枉法的案件;7、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8、自侦案件;9、有必要介入侦查的其他案件。
三、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刑事侦查指导权的行使
指导侦查是一项公诉工作提前运作贯穿侦查阶段的持久性工作,不在一朝一夕,也不局限于个案,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相关制度,与之相辅相成,共同保障这一权利的正确行使。
(1)建立通知制度。即侦查机关发现重特大案件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立即立案侦查,并在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参加侦查活动。
(2)建立信息联络制度。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刑侦、治安、信息中心和各基层派出所建立联系点,将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负责人及全体办案人的办公、住宅电话及传呼号码告知上述单位,做到全天候联系,接到通知后尽快到位。
(3)建立介入侦查登记和报告制度。即建立介入侦查登记簿,记载每次介入时间、地点、简要案情、介入方式、介入人员、发现的问题及侦查建议;在接到介入侦查通知后,如认为有必要请单位领导和其他部门参加的,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说明情况。
(4)建立列席制度。即列席侦查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对重特大案件的讨论会,并享有发言权。
(5)建立文书制度。制作与侦查机关加强协作的新文书《引导调查取证通知书》,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全面审核证据,注意做到从程序证据的完善与实体证据的补充、有罪证据的收集与无罪证据的核查、罪轻问题的补查与罪重问题的彻查以及薄弱证据的巩固、案件新情况的调查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并结合案情特点、起诉需要制定严密的引导侦查取证提纲,在受理后短时间内,由承办人拟写引导侦查取证提纲送交侦查人员,10日内未侦查取证完毕,由主诉检察官决定是否退补或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与侦查人员一同补侦。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及本院自侦部门既可以加强工作联系,扭转对立情绪,又能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使侦查活动符合起诉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撤诉和退补率,从而形成联手打击犯罪的合力,确保案件快侦快诉快结。



陕西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陕国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陕国土资办发〔2004〕96号 2004年12月22日



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和房屋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土地局:

   为规范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变更设计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土地开发整理面积、耕地质量、工程建设及土壤质地、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利用现状和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O13-2000)和项目的规划设计、变更设计执行。

   第六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初验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见附表1-4);

   (四)项目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实测地籍图(标准分幅图);

   (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可以委托下属事业单位先行对竣工项目的规模、净增耕地面积、土层厚度、土壤质地、相关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进行复核,出具相应的技术质量报告。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对项目规模、净增耕地面积、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及工程决算等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七)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土壤化验结果及有关资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竣工项目后期管护措施;

   (十五)有关影像资料;

   (十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 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 听取项目自查、初验情况报告;

   (三) 听取项目工程质量、新增耕地面积和土壤质量检验、复核情况报告;

   (四)实地查验工程建设质量、新增耕地面积、位置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五)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六)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并向审计、监察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复项目有关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由有关部门收回投资,并对相关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和土地利用效益,并将项目区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部分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土地开发整理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土地的,由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可通过承包或者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及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通过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费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建[2004]1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规定执行。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和各市、县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以及建设单位经核准自行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参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对竣工验收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负责竣工验收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各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对备案后的项目进行抽查和抽验。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人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