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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9:06:08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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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展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部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学会、协会:
为了保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和人民币汇率的稳定,有效防止涉外金融风险,确保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并开展全国外汇外债检查。请各单位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外汇外债管理开发外汇外债检查的通知》(国发〖1998〗31号)要求,认真做
好自查工作,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于今年10月25日前将自查及纠正情况报部综合财务司。



199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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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市政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

第三条 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市政府上报上级和下级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七)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政府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市长认为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 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

(一)依法、依职权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市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三)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

(四)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

(五)其它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八条 常务会议的议题,除工作需要或情况紧急由市长直接指定或副市长提议且经市长同意直接上会的以外,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按规定程序请示市政府,由市府办业务科室审核办理,报分管副市长、市长确定。

第九条 承办单位在向市政府上报请示前,应当完成下列准备工作,但属于传达上级重要决定、会议精神或其它特殊事项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调查研究:对所提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

(二)听取意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视事项大小和重要程度,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三)制定方案: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可行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五)方案说明: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意见、专家意见,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完善并加以说明。

决策备选方案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专家咨询评审意见及其采纳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在征求意见和专家咨询过程中,如对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不同意见,说明材料中必须予以反映。

(六)做好协调: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当征求市发展和改革、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制定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应按规定经市法制部门审查;涉及其它行政机关职权的,必须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对分歧意见主动进行协调。确实协调不成需提交市政府决断的,应如实报告市政府,并列明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以及采纳或不采纳的依据和理由,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条 承办单位在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后,应当向市府办一次性报送以下材料:

(一)请示。

(二)决策备选方案及其说明。

(三)部门意见及处理情况说明。

(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五)经专家评审的,应当报送专家评审意见书。

(六)经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所规定的材料应当作为决策备选方案说明的附件。

报送请示件必须符合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列明提请市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及有关该事项决定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市府办对有关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上报事项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上报材料种类、内容的具体要求,按公文处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决定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经充分酝酿,部门意见明确,处理意向清晰。对情况复杂的,可由分管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形成统一、明确的拟办意见后方可上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列为常务会议议题的,纳入议题库排期上会。视议题复杂程度,一般每次常务会议安排3个议题,并合理掌握时间。

第十三条 常务会议议题材料由承办单位负责准备,按市府办的通知要求落实,由市府办提前报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会议材料应当包括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力求准确完整反映事项全貌及相关决策信息和依据,符合公文格式规范要求。

经市府办审查,承办单位报送的会议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列为会议审议材料;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承办单位补正或者退回重新制作。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四条 常务会议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下午召开,会期半天,可视情调整,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会议必须在二分之一以上的法定组成人员出席时方能召开。

市政府分管督办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法制局局长为常务会议固定列席人员,同时固定邀请市委政研室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并根据议题需要安排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

各单位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参加上级或市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活动、参与处理应急或维稳事件、出差外地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缺席或请假。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列席会议的,应向分管副市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并告知市府办。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

列席会议的同志一般不带助手,因特殊情况需要增派助手的,须事先征得市府办同意。

第十六条 参加或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 常务会议召开期间,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传达、扩散会议内容;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会议室。

第十八条 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承办单位作主要汇报,其它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

各主要汇报单位会前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洁。汇报人发言应开门见山、言简意赅,非特殊情况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进行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且不得发表与议题无关的意见。

各列席单位原则上不得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的意见。确有必要的,应当于会前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常务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非经其同意,原则上不安排讨论其分管的议题。其分管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或以其它方式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在听取主要汇报和补充汇报后,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各汇报单位可应要求作简要解释和进一步汇报。

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后,由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按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在归纳、总结会议讨论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它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会议审议议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决定不予通过或者暂不作出决定:

(一)议题重要内容论证不充分或者有遗漏,需要重新组织论证的。

(二)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协商和协调的。

(三)其它不宜当场作出决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常务会议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议题的讨论决定情况,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市府办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起草会议纪要,经市府办分管副主任、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签发。如有必要的,由市府办发出书面决定事项通知。

常务会议纪要是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和经济功能区管委会执行会议决定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常务会议纪要、各相关单位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适宜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应在会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紧急事项按规定时限办理。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府办负责对会议决定的事项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决策执行机构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要求进行执行决策评估的,应当及时评估并提交书面评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 2009年 1月1日起施行。过去印发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珠府〔2000〕15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办发〔2008〕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发改委关于《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市发改委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我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市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推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成都市市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范围)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主要范围为我市受灾严重的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和邛崃市。市重建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关系民生的基本生活、公共服务设施和受损基础设施功能恢复,重点用于我市地震灾区纳入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先期启动的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灾区农民住房重建和城镇居民住房重建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给予的政策性补助项目;
(二)教育、卫生、文化、基层政权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项目;
(三)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项目,受损的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险情水库加固、江河堤防修复加固等项目;
(四)符合灾后恢复重建目标,促进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安排原则)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轻重缓急进行安排。
第四条 (管理机制)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实行集体决策,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项目监管制度,确保完成项目建设目标。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是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确定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向,审定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和调整方案,协调处理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市发改委负责建立和管理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初审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并向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提出建议意见;编制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组织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向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报告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管理情况,并按照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的要求协调有关事项。
第六条 (投资方式)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投资方式主要包括政策性资金补助、项目直接投入、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贴息、资本金注入等。
政策性资金补助是指符合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在市重建专项资金中按照政策给予的适当补助。
项目直接投入是指事关民生且主要由政府财政直接投资的项目。
项目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项目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资本金注入是指对承担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的市级政府性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注入。
第七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由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市级投资公司根据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范围向市发改委申报,市发改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汇总初审,报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并根据项目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使用市重建专项资金。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市重建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纳入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项目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 二)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地址、建设年限等);
(三)区(市)县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审查意见;
(四)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项目计划)

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通过的项目计划,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依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已经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如项目条件或项目实施情况发生变化的,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汇总报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审定后,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成府发〔2001〕133号)确定的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批,其中,使用国家、省灾后重建资金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

(一)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市重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二)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发改委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并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后进行相应调整。
(四)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监督)

(一)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加强监管,保证市重建专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如发现项目单位在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经市重建专项资金管委会同意,停止执行投资计划和资金拨付。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按照《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稽察;市财政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市监察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市审计局对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
(三)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均应向社会公开项目有关信息。

(四)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项目的监管,保证项目按照要求顺利实施,防止资金被侵占或挪用。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

对在市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