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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8:14  浏览:93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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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中国 乌克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联合声明


(签订日期1994年9月6日)
  应乌克兰总统列·达·库奇马的邀请,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至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对乌克兰进行了正式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基辅最高级会谈结果,
  对两国友好互利合作关系的不断加深和扩大,充满活力并走向一个崭新的阶段深表满意,
  基于两国人民对进一步加深和扩大友好和伙伴关系的共同愿望,
  重申双方恪守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建交联合公报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中乌联合公报中关于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
  声明如下:
  1.双方彼此视为友好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并本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将进一步加深和扩大两国友好与合作关系。
  中乌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2.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条约或协定;不参加任何第三国损害对方国家主权和安全利益的行动。
  3.双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军备竞赛,呼吁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包括核武器在内的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认为应以适当方式加强国际核不扩散制度,赞成尽快缔结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中国方面重申,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乌克兰方面对中方的这一原则立场表示赞赏。
  双方呼吁所有核国家作出承诺,争取为此尽早缔结一项相应的国际公约,以确保无核国家的安全。
  4.双方认为,所有国家均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反对在国际舞台上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双方主张国与国之间的争端应通过和平方式加以解决,不施加压力,更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双方呼吁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5.乌克兰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并尊重乌克兰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6.双方一致认为,经济合作和贸易关系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和共同发展基础上大力加深两国间的经贸合作,提高其质量和水平并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
  7.双方承认国际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性,打算努力寻求积极发展欧亚经贸、科技和文化交流的新途径。
  8.为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加强相互信任和理解,双方商定保持经常性的政治对话,包括最高级会晤,以及两国外交部之间继续进行磋商和保持密切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乌克兰代表
     江泽民         列奥尼德·库奇马
    (签字)          (签字)

                        一九九四年九月六日于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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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质检人函[2003]418号



关于认真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质技监局发[1998]08号,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的规定,对获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人员,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管理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为保证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注册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登记工作。

二、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2001年第2号)《2000年度批准注册的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名单》,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办理重新注册(或备案)申请手续。并按照《注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申请注册(或备案)人员的有关材料(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2寸近照一张)。

三、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申请重新注册时应提供其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有关证明,具体规定按照《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质检人[2002]298号)执行。

四、为简化注册登记手续,今后注册申请表和重新注册申请表(请使用新表,附表1)不再上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审核意见并归档保存。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审核确认的重新注册人员汇总表及备案人员汇总表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并将汇总表、照片及未办理重新注册人员名单寄至中国质量检验协会。

联系电话:(010)82022019;联系人:郭蕾;

电子信箱:guolei101@sohu.com;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3号;

邮政编码:100029。

特此通知。



附表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附表2: 年度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重新注册人员汇总表

附表3: 年度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备案人员汇总表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2007年第35号公告

关于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为保证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实施,营造规范、统一、公平的贸易环境,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针对海关在执行相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适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有关法律文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备件(以下简称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乙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仍可享受上述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以上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其项目单位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现行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不再受理上述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个别投资规模大,建设期长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海关总署商原出具项目确认书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时限。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一)中外投资者采取发起或募集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或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外资股比不低于25%,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以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转变为外资股比不低于25%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同时增资,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增资部分对应的进口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原项目(不含增资部分)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境内内资企业发行B股或发行海外股(H股、N股、S股、T股或红筹股)转化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投资项目一般不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此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此前已经国务院特别批准按国内投资产业政策管理的此类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一)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持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因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使外资股比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即使原外资法人股股东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使外资股比再次不低于25%的,其投资项目仍然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外商投资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或原外资法人股股东出售股份,但外资股比不低于25%,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仍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三)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能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此类企业不属于《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中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不能利用自有资金免税进口自用设备。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项目的进口税收政策适用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或其通过投资控股的公司,注册资本中外资比例不低于25%,并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的项目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二)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以外地区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以及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设立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上述企业包括直接或间接含有外资成分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仍按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管理,其中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或《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产业条目的,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本公告自2007年7月2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