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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6:48:15  浏览:9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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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7月4日 生效日期199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和组织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互办文化日。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双方将鼓励两国学校建立直接接触和合作。
  二、双方将根据各自需要邀请对方教师、学者到有关高校进行短期讲学或合作研究。
  三、双方将鼓励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以此作为两国人民交往、互相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和巩固合作的主要手段。为此,双方将在培训教师,提高其专业水平及提供教材方面互相协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体育组织发展和加强联系。

  第六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电视和广播部门之间的直接合作,并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双方将鼓励互办电影周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 缔约双方同意促进两国研究机构、学者和专家之间发展社会科学领域的相互商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以便进行研究、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十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的直接接触,以加强和扩大卫生领域的合作,交流在发展和完善本国卫生体制工作中的经验,交换有关卫生问题的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 双方将鼓励和促进两国旅游组织发展和加强业务往来,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两国人民的生活、劳动和文化。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有关合作领域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和计划。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亚美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附俄文文本为工作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德有              盖克·萨尔基相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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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1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简化和规范税制,推进分税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下列税收法规:
(一)《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
(二)《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1982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
(三)《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1982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
(四)《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4年6月28日国务院发布、1985年7月3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五)《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
(六)《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
(七)《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二、下放屠宰税和筵席税的管理权。
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地方管理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继续征收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屠宰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征收办法,

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94年1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04年是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继续以较大幅度增长的一年。毕业生就业形势依然严
峻,就业工作任务艰巨。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分关
心。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广大毕业生切身利益,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
局,关系社会政治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方面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全力以赴地做好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
就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和要求。《通知》是新时期做好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的重要文件,明确了改革方向和工作重点,做出了一系列决策和部署,初步形成了
新时期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框架,对做好今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住重点和薄弱环节,继续全面贯彻、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规定。
二、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工作体制。中央建立由国务院有关部
门参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2004
年7月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地(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人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作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建立高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具体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到2004
年9月1日,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或高于2003年的同期水平。
三、加大支持力度,引导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政府
支持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等重大项目,
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加大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力度,扩大由中央财政支持
的西部志愿者规模;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实施地方项目,引导大学生到当地贫困地区服务,
地方财政要给予支持。高等学校要努力与本校志愿者服务地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关
系,开展教学、实践、扶贫等全方位的合作与援助。提倡高校奖学金适当用于鼓励和支持毕
业生到西部、到基层贫困地区就业。
四、培育和建设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
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相互贯通和资源共享。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开辟毕业生就业的专门窗口,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服务、培训和
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
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毕业生人身安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
业生权益的,要及时严肃处理。
五、继续加大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对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
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照有关规定,
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深化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并严格执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级党政
机关特别是地(市)、县、乡级机关录用公务员,要严格坚持“凡进必考”制度。国有企事业
单位新增管理和技术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积极推进事业单位
和乡镇机构改革,清退不合格中小学教师,为吸纳高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在全社会倡导尊重
知识、尊重人才的风气,引导社会各类用人单位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吸纳、
合理使用高校毕业生。
七、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建立高等学校布局结构、
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办学评估、经费投入、领导班子考核等工作与毕业生就业
状况挂钩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将毕业生就业状况列为高职院校评估的核心指标。组织实
施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开展“订单式”培养,建立一大批稳定、有效、资源
共享的高职实训、实践基地,积极推进高职毕业生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教育
培训工作。
八、构建更加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服务体系。高等学校要将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
系建设作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和教育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体系。切实加强专职就业工作队伍建设。
加快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进程。2004年所有本科高校和有条件的高职(专科)学校,要
开通就业服务信息网并与国家和省市网互联互通。加快毕业生就业服务网信息资源建设,尽
快实现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
九、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宣传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
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
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增强大学生的基层意
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安全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西
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宣传各地区和高校的先进经验,为促进高校
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建立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要建立并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监测体系,科学、准确、快速地报告就业工作进展情
况,及时公布当地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重点检
查就业工作薄弱地区、薄弱学校,对工作不落实、政策不到位的要限期认真整改。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吸引和用好人才、实现人才资源优化配置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人
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组织部门的支持,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国家人才战略的总体部署中,加强制度
建设和创新。既要立足当前,下大力气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积极探索建立
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有利于积极吸纳和储备人才的长效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进一步把高
校毕业生这一宝贵的人才资源开发好、使用好。


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