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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7:29:11  浏览:8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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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无锡市人大常委会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6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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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2004年度卷烟感官标准样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科[2004]71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批准发布2004年度卷烟感官标准样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
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分技术委员会申报的2004年度卷烟感官实物标准样品27个,业经国家局批准,现予以发布,使用有效期一年。






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九日

   附 件:

  2004年度卷烟感官标准样品定值及分布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869&pic_id=0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的通知

1996年1月3日,外经贸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对外贸易中心,各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已由我驻马达加斯加大使赵宝珍和马达加斯加外交部长雅克·西拉分别代表各自政府于1995年6月30日在马首都塔那那利佛签订。现将协定副本附后,请按照执行,并请各有关部委及各
地外经贸委(厅、局)向有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及工贸公司转发此通知。

附 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友谊,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经贸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两国有效法律和法规,努力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并鼓励各自国家的公司和企业在贸易、经济、投资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
第 二 条
本协定提及的合作包括:
(一)贸易、经济和技术的信息交流;
(二)商品和服务贸易;
(三)兴办贸易、经济和技术领域的发展项目;
(四)两国企业和公民在对方国家互相投资,兴办合资、合作及独资企业;
(五)为执行合同项目互派专家和培训必要的技术人员。
第 三 条
为促进两国贸易发展,缔约双方同意在商品进出口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但此规定不适用于:
(一)缔约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毗邻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二)缔约任何一方由于已成为或将成为任何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其他区域性经济组织成员国而产生的优惠和便利。
第 四 条
在本协定范围内,缔约双方达成的协议和签定的合同项下的付款均以可兑换货币或以缔约双方商定的其它货币支付。
第 五 条
(一)缔约双方鼓励两国企业家团组互访,相互举办展览会、参加博览会,并为此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缔约双方根据各自有效的法律、法规,允许对方公司、企业在本国设立分支机构,并为此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 六 条
为了增进两国贸易,缔约双方在海运方面相互提供可能的便利。
第 七 条
为了本协定的顺利执行,缔约双方可指定机构和代表,负责监督两国经贸合作关系的发展,并通过协商解决本协定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第 八 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临时生效,待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三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对于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合同,超过有效期尚未执行完毕的,本协定条款将继续适用。
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协商后,可以通过换文方式修改,换文的内容即为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自本协定正式生效之日起,一九七四年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同时失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塔那那利佛签定,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外交部长
赵 宝 珍 雅克·西拉
(签 字) (签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