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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4年6月25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52:27  浏览:8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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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4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2004年6月25日)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万春、顾义友、贺湘君(女)、马相哲、张志远、韩英(女)、曲(女)、王国平、陈东、杨静、刘太宗、杜亚起、向泽选、王建平、刘枫(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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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7]367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廉租住房建设,加强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经商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我委制定了《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增加实物配租房源,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指除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以外的其他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8个省,河北、海南2个省比照中部政策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比照西部政策执行。
第三条 廉租住房建设是地方事权,投资以地方为主,中央予以适当补助。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新建廉租住房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管理和投资安排。
第四条 新建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属城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维修、管理。
第五条 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和补助标准,以及新建廉租住房项目有关条件落实情况,分年度进行安排。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方便居民工作生活。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确保供应。严禁以廉租住房名义取得划拨用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等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的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廉租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
第九条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投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二)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
(三)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
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上述费用应按比例分摊。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土地、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目标、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年度保障计划,结合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和廉租住房房源等落实情况,编制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配套建设两种方式。
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初步设计,经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包括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概算投资及资金来源等内容。
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实施方案,经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在审批实施方案时,应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包括最大单套面积)、总套数、廉租住房投资和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依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时办理供地手续;规划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国土、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廉租住房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增值收益、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为:原则上按西部地区3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中部地区200元/平方米考虑。具体补助额度将根据有关城市一般预算转移支付比例和在建廉租住房面积确定。

第五章 计划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城市已经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档案,制订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对象、标准和方式,编制了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
(二)地方建设资金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预算,建设用地已落实;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并正式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编报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逐级上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所辖城市上报的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进行审查汇总,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建设部对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下达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当地按计划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监管。
第二十条 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提交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实施情况报告,报省级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备案。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财政、国土等部门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审查汇总后,于当年7月20日和次年1月20日前将对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备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项目完成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工程招标情况、工程形象进度以及工程管理措施等。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建设部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计划中的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和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1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0年度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及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10〕169号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决算管理,推动中央企业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经营管理和出资人监管工作,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及编制说明,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组织力度

  近年来,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不断深化,不仅推动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升,而且通过决算工作基本形成了定期检查诊断和改进提高的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改进,也为出资人机构各项监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财务决算管理工作,认真总结以前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经验,结合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大工作组织力度,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工作规范,认真组织做好财务决算布置、培训、编制、审核、审计、分析和上报等各项工作,积极整改落实财务决算反映的各类问题,确保财务决算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

  二、扎实开展决算基础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做实做细决算基础工作,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着力解决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隐患。一是彻底清查户数,将具有产权、财务隶属或管理关系的企业均纳入清理范围,理清产权关系,界定管理责任,规范确定集团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对于按规定未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要加强管理与监督。二是认真做好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应收款项、存货、股权投资等各项资产清查工作,核实家底,评估管理实效,梳理管理流程,规范会计核算,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三是全面核查集团所属单位开设的各类银行账号及其资金收支情况,清理关闭不规范、非必设的银行账号,进一步完善资金收支流程与控制措施,加大集团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力度。

  三、积极消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各中央企业要抓住当前宏观经济持续向好、经济效益快速回升的有利时机,积极消化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等经营困难企业或长期不分红等低效对外投资,要加快处置与重组步伐;对于按规定应提未提、应摊未摊、应补未补的各类欠账,以及客观原因长期未处理的各类资产、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事项,要积极消化处理;对本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清理出来的各类资金和资产,应按照规定及时纳入法定账册核算,不属于“小金库”的账外或表外资产或企业,以及存在各类隐患的资产,应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责任,加快处置进度,消除管理隐患。

  四、严格遵守财务决算工作纪律

  各中央企业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国资委关于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一是严格执行集团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规范会计核算,未经备案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得滥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年度间经营成果。二是依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账簿资料编制年度财务决算,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禁止任何虚构交易行为,不得新设“小金库”。三是规范确认收入,及时结转、分摊成本费用,足额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充分抵销内部交易,不得跨期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费用,不得存有新的潜亏挂账。四是规范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与核算,不得滥用公允价值计量调节利润。五是严格遵循控制原则,准确界定合并范围,不得利用合并范围变更调节利润。六是充分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不得对重大财务会计事项隐瞒不报。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委统一要求,将财务决算有关重大事项于2010年11月30日前报国资委备案。

  五、强化财务决算审计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加强财务决算审计质量管理。一是对年度财务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数量和审计年限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更换,由集团总部按规定统一招标选聘。二是对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业务量达不到50%的,要逐步扩大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范围,对于多地同时上市的企业要尽力统一年报审计机构,减少重复审计。三是对特殊子企业、境外子企业经备案同意采取内部审计方式的,要严格按照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实施审计,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四是积极配合审计机构规范履行审计程序并公正发表意见,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未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做专项说明,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独立发表审计意见。五是对所属企业财务决算审计质量要严格把关,做好审计质量评估,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审计结果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国资委报告。

  六、认真落实决算反映问题整改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国资委决算反馈意见,加大各年度决算反映问题以及各类审计监督机构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认真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并注重举一反三,剖析原因,健全长效机制,确保整改到位;探索建立集团内部决算批复制度,核定子企业年度经营成果,指出存在的问题与风险,明确整改要求。各级企业总会计师应将有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国资委将加强各类问题整改进度与效果的跟踪监督,并作为评价企业决算管理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对于能改不改的问题,国资委将查明原因并开展责任追究。

  七、规范编制财务决算报告

  《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是中央企业向国资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的统一格式,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一是规范编制会计报表。本套报表适用于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其中所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应当参照有关转表要求,做好会计报表项目转换工作,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探索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所属境外子企业和境外机构,应按规定级次和要求填报《2010年度境外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并根据统一要求分离出纯境外数据库;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积极探索编制分部报告。二是会计报表附注应充分披露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金融资产、应收款项、长期投资、关联交易、或有事项等重要项目,并详细说明主要变动情况及对资产和损益等主要指标的影响。三是要在认真分析年度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并按照国资委要求,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金融衍生业务、对外捐赠、债务风险控制、账外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损失及责任追究等有关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其中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应附有关证明材料。

  八、深入开展财务绩效评价工作

  各中央企业要结合财务决算结果,根据《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4号)及其实施细则,运用综合绩效评价体系及其行业评价标准开展财务绩效自评工作,并从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和经营增长四个方面进行对标分析,有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开展国际对标。各中央企业应当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本企业2010年度财务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国资委在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开展中央企业财务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在中央企业范围内进行通报。

  九、按时上报财务决算报告

  各中央企业应当组织做好决算审核工作,严把数据质量关,做到报送材料齐全规范、财务信息真实完整、相关指标衔接一致。各中央企业应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和所属子企业分户报告报送国资委,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一)企业集团应正式行文报送集团合并的财务决算报表(含会计主附表、财务情况表,下同)、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审计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其中纸质的财务决算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二)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企业集团及所属三级以上(含三级)子企业,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三级子企业填报;已实现整体上市并保留总部壳公司的企业集团报送级次延伸到四级子企业;所属上市公司、金融子企业等重要子企业不分级次均应填报本套报表,并上报分户数据;纳入全级次上报试点范围的中央企业,2010年度继续全级次填报本套报表,鼓励有条件的其他企业进行全级次上报。

  (三)企业三级(含三级)以上子企业以及所属三级以下重要子企业,应当报送财务决算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专项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四)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各中央企业在报表编制、软件处理和报送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

  国资委将继续开展年度财务决算管理和报表编制质量审核评比工作,对工作成效显著、报表编制质量较高、问题整改到位的企业进行表彰,对于工作组织不力、存在较多问题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略)
     2.2010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3.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提要(略)
     4.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内容提要(略)
     5.财务情况说明书内容提要(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