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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计划专题研究和技术援助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7:32:13  浏览:99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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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计划专题研究和技术援助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计划专题研究和技术援助项目)
(签订日期1987年9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于一九八七年九月十四日签订本协定。
  签于借款人已对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并已要求协会就本项目予以资助;
  鉴于协会以上述情况为基础,已经同意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般条件;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协会制定的《国际开发协会信贷协定通则》(通则)除其第3.02节最后一句话外,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已经《通则》加以解释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其词义与《通则》所作的解释相同,下列新增的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专用帐户”系指根据本协定第2.02节(b)的要求而建立的帐户。
  (b)“财政部”系指借款人的财政部及以后任何接任机构;
  (c)“分项目”系指借款人和协会根据本协定表四协议选定的符合本项目第一部分或第二部分所定标准的一个特定研究或项目;
  (d)“国家计划委员会”系指借款人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及以后任何接任机构。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以多种货币计算总额相当于一千五百九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59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件一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款,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本协定附件二所述的本项目所需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经借款人与协会双方同意,附件一可随时加以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借款人应以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付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五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由协会另定的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额,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应从本信贷协定签订后的六十天开始起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额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1)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交付;(2)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限制;(3)按照《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照该节条款随时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货币交付。
  2.05节 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应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三月一日和九月一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始至二0三七年三月一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期为每年三月一日及九月一日。在二00七年三月一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即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即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要求,现确定美国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承认为实现本协定附件二规定的项目目标而作的承诺,为此,借款人应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并按适当的财务和技术管理惯例,通过借款人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和财政部实施本项目,并使每一分项目得到实施。借款人还应在需要时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资金、便利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
  (b)在不限制本节(a)段规定的情况下,借款人应依照本协定附件四规定的实施规划完成本项目。
  3.02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信贷资金支付的货物采购和咨询服务,应按照本协定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3.03节 除非借款人与协会另行商定,借款人将从信贷资金中为分项目提供资金,其条件是:还款期二十年,包括五年宽限期及年率为1%的手续费。

  第四条 财务条款
  4.01节 (a)借款人应保持或促使保持充分的记录和帐目,以便根据完善的会计惯例反映对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实施负有责任的借款人的部门和机构的项目的业务、资金及开支情况。
  (b)借款人应:(i)由协会认为满意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在每一财政年度对本节(a)段中所指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ii)尽快向协会提供一份证明无误的该审计报告的抄件,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该报告是根据协会将来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由前述审计师所作的;(iii)还经常向协会提供其合理要求的其它有关上述帐目、记录和审计的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信贷帐户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按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类费用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证明这类费用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提单、收据和其它票据,期限至少为协会收到从信贷帐户中作最后一次提款的那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之后的一年;
  (iii)使协会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
  (iv)保证本节(b)段提到的年度审计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且应保证此类审计的报告书包括由前述审计师发表的单独意见;说明在该财政年度提交的费用清单及编写清单的程序和内部控制是否可作为证明有关支取的依据。

  第五条 协会的附加补救措施
  5.01节 在不可以任何方式限制和约束,协会根据本开发信贷协定享有的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的条件下,协会在下述情况中之任何一种已经发生并继续存在时,得通知借款人全部或部分停止借款人为分项目从本信贷帐户提款的权利:
  (a)借款人不能根据本协定履行有关该分项目的任何约文、协议或义务;
  (b)在协会根据本协定附件四的规定批准该分项目之日起六个月内,聘请咨询人员协助执行该分项目的合同不能付诸实施或生效;
  (c)出现一种造成该分项目无法根据本协定条款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事项被作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
  借款人的国务院应已核准该开发信贷协定。
  6.02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90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通则》第11.03节的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通则》第11.01节的目的,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Beijing
  协会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 街 N.W.         国际开发协会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DEVAS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文头提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附件一、二、三、四、五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经授权的代表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韩 叙                 卡洛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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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医发[2012]16号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当前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兽药监管任务依然艰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作风,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狠抓落实,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一)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审批关。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得到有效执行。加强兽药标签说明书管理,监督企业使用合法规范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加强兽药使用监管,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

  (二)深入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组织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针对重点监管对象和重点查处范围实施重点整治。重点监管对象:兽药质量抽检通报中被通报的兽药生产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以及抽检中回函确认非该企业产品批次较多的兽药生产企业;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重点查处范围:禁用兽药、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非法企业及合法企业套用或伪造文号的产品;列入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假劣兽药以及过期、变质失效兽药;擅自改变组方、规格、用法用量、靶动物和适应症的兽药;未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未办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或未按规定完成批签发手续的进口兽药。

  (三)强化兽药GSP的贯彻和实施。全面实施兽药GSP,切实加强兽药经营监管和执法检查。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资质清理,对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者实施清理;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辖区内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药GSP经营企业,要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产品来源、购销记录等兽药GSP有关规定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反兽药GSP规定的行为。

  (四)狠抓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和残留监控。加强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和兽药残留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养殖者合理、规范用药;加强养殖场(小区、户)用药安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抽检和巡查工作力度,督促养殖者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等滥用抗菌药物的违法行为。认真组织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加大兽药残留监测力度,扩大检测范围和频率,完善残留超标追溯制度,严厉查处超标产品,提高残留检测效能。加快执业兽医队伍建设,抓紧建立实施兽用处方药制度,促进规范用药。

  (五)强化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检打”联动。对兽药质量加强监督抽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检计划,加大经费投入,进一步提高抽检频率和覆盖面。各级 兽药检测检验机构要创新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提高监测工作的客观性和针对性。进一步健全完善抽检程序和通报制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实施“检打”联动,做到一地查处,系统通报,全国清缴。加大进口兽药产品抽检比例,严把进口兽药质量关。

  (六)加强疫苗质量监管。进一步强化疫苗质量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严格实施日常监督、飞行检查、驻厂监督、批签发等管理制度,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兽药GMP要求组织疫苗生产和检验活动。规范疫苗的运输和保存,加强疫苗使用管理,规范建立免疫档案。加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疫苗采购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重点打击制售假劣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利用“高端疫苗”、“浓缩苗”等宣传手段违规销售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以及走私疫苗等违法行为。

  (七)进一步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严禁有案不查、搞地方保护,确保违法案件得到有力查处。对非法产品一律实施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查处,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对制售假劣兽药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严肃查处,问题严重的,依法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假劣兽药案件举报制度、大案要案督办以及案件查办结果通报制度。要集中力量,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案例并予以公开曝光。

  三、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一)建立健全兽药监督执法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强化监督”的原则,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托现有机构,积极整合执法资源,大力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加强基层监督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大监督执法工作经费投入,改善基层监督执法条件,提高工作效能。加强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兽药行业监督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兽药检测和残留监控技术支撑能力。加强兽药质量评价及残留检测技术研究,为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兽药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兽药产品编码技术应用,提高兽药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大兽药行业管理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将兽药审批、兽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以及兽药监督执法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完善监督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调、密切协作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产区销区联动监管制度、跨省跨地区联合办案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建立违法企业和产品查处督办制度,形成全国兽药打假联动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一)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地方负总责的原则,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一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分解工作责任,做到有抓手、有部署、有检查、有奖惩。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管的现象,切实把各项制度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宣传,强化企业是兽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企业健全责任体系。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履行兽药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首要责任,质量安全主管人员负直接责任。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强化全体员工质量安全意识,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切实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控制能力。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兽药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措施、行业发展成就以及发挥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问题,建立专家队伍,及时主动做好热点问题的解读和科普宣传。对突发质量安全事件,要迅速反应、立即行动、严肃查处、如实报告,依法依规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媒体关切,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各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将企业基本情况、行政审批结果、日常监管情况、监督检查结果、违规行为记录、特殊事项抽查及社会监督等信息纳入企业诚信档案,强化企业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兽药行业协会要积极引导行业自律,推进企业守法生产、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


                                       农业部

                                      2012年7月16日


附件:
农医发〔2012〕16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207/t20120720_2798160.htm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司法部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改造机关制定的各项监规,服从管理教育。
第二条 在服刑期间,必须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
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和自伤自残;
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
不准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攀亲结友,拉帮结伙和拨弄是非;
不准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练拳习武、制造凶器、纹身、赌赙;
不准传播犯罪手段,纵恿他人犯罪,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动;
不准私藏现金、粮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绳索、棍棒、刃具,未经批准不准穿戴绝缘服装、鞋靴、手套;
不准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交换钱物或找人捎信传话;
不准持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犯;
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摸、毁坏公私物品。
第三条 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 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遇有特殊情况,要听从管教人员指挥,保持良好秩序,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条 列队行进要听从口令指挥,保持队形严整,喊口号、唱歌要整齐洪亮。

第二章 生活规范
第六条 听到起床号令,迅速起床、整理内务,被褥叠放要棱角分明,大小、高低要符合标准,摆放整齐划一。
第七条 按秩序分批到洗漱室洗漱,不得拥挤抢位。
第八条 按规定时间、地点、方法有秩序地就餐。不准敲击餐具、嬉闹。
第九条 不准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不准浪费粮食和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条 不准设立小灶,多吃多占集体食物,不准喝酒和违反规定吸烟。
第十一条 节假日或工(课)余休息时间应当在允许范围内,从事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 听到就寝预令,迅速按指定位置端坐或站立,听候点名。不得喧哗、耳语、走动。
第十三条 就寝前,要抓紧时间上厕所、洗漱、铺放被褥。脱下的衣服整齐地放在枕头一边,鞋放在床下摆成一线。
第十四条 听到就寝号令,立即按指定方向躺下。不准擅自串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看书写字,不准影响他人睡觉。
第十五条 生病应向管教人员报告,由管教人员或指定人员带领去医院(或卫生所)就诊。
第十六条 看病过程中,要遵守纪律,如实陈述病情,听候医生处置,不得无理取闹。不准指名要药,不准索要休息诊断书。
第十七条 病犯要积极配合治疗,遵从医嘱,按时用药;隔离治疗的,不许到规定范围外活动;批准休息的,按指定地点休息。
第十八条 搞好个人卫生,衣服、被褥勤洗常换,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注意饮食卫生,不暴饮暴食,不喝生冷脏水,不吃腐败变质食物。保持餐具完好和卫生。
第二十条 从事炊事劳动的罪犯,必须注意个人卫生,劳动时着工作服,定期进行体检,严禁带病上灶。
第二十一条 除一个月内出监的罪犯外,一律留寸发或光头,不准留胡须、长指甲;除有特殊生活习惯的少数民族犯外,女犯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过颈,不准烫发、染发、戴假发、涂指甲、抹口红、戴手饰等。
第二十二条 按时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室内装饰和谐适度,门窗洁净,洗漱用具摆放整齐。
第二十三条 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脏物、废物、果皮、纸屑,不准损坏、践踏花草树木。
第二十四条 一律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记,不准私自改变囚服式样、颜色和标记。夏季在监室内可穿标记明显的背心或汗衫。
第二十五条 劳动过程中应该穿用操作服,佩戴标记。
第二十六条 监管改造机关配制的“值星员”等标记,要按规定部位佩戴,不准私自转借、涂改、损坏。
第二十七条 不准私藏或倒换服装,不准穿或暂时不穿的服装要交管教人员统一存放。
第二十八条 收发信件,领取汇款、包裹等邮件,依照规定接受检查。通信中不得泄露监管改造单位秘密或散布有碍改造的言论。
第二十九条 会见家属、亲友时,不准使用隐语,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第三十条 按规定时间听广播、看电视。收听、收看时,坐姿端正,不准从事其他活动,不准闲谈走动,不准擅自开闭、选台。
第三十一条 3名以上罪犯走路要排成纵队或靠右侧行走。不得挽臂、搭肩、拉手和横排行进。

第三章 生产劳动规范
第三十二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服从分配,参加劳动。有病不能劳动的,要有医生诊断书并经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听到出工号令,按规定的时间、编排的位置,到指定地点列队,听候点名。报数要全神贯注,声音清晰洪亮,准确无误。
第三十四条 生产劳动过程中要坚守岗位,遵守纪律,不准乱走乱窜,大声喧哗,谈笑打闹和睡觉。不准做私活。
第三十五条 努力学习操作技术,严格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注意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要积极开展技术革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定额和作业计划。废、次品不得超过规定指标。
第三十六条 爱护设备、工具、器具,厉行节约,杜绝损失和浪费。
第三十七条 不损坏庄稼、花草、果木及其它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爱护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田间设施。
第三十八条 搞好文明生产,厂房内外保持卫生整洁。必须遵守车间定置管理规定,做到各类工具部件摆放整齐。
第三十九条 听到收工号令,迅速擦试、清理、保养机器设备或其它劳动工具,打扫现场卫生。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交接班。
第四十条 按带队干部口令,在指定地点列队集合回监舍。不准将各种工具、危险品、违禁品带进监舍。

第四章 学习规范
第四十一条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阅读有关政治书刊,紧密联系实际,勇于认罪悔罪,加速思想改造。
第四十二条 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注意听讲,认真记录。有疑问时要举手示意,得到允许后起立发问。回答教师提问要起立。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遵守考试纪律,争取优良成绩。
第四十三条 努力学习生产技术,钻研科学知识,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生产技能,争当生产技术能手。
第四十四条 积极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争取掌握一技之长,为出监后的就业谋生和参加“四化”建设做好准备。
第四十五条 上课时坐姿端正,不准脱鞋、跷腿,不准赤膊、光脚,冬天不准戴口罩。
第四十六条 尊重教师,上、下课时要起立致意,同时进入教室时,要让教师先行。
第四十七条 认真爱护教室的桌椅和教学用具,不准乱刻乱画。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四十八条 说话和气,举止文明,说真话、实话,不说粗话、脏话,不准做低级下流动作,严禁同性恋。
第四十九条 有求于人时,用“请”、“您”等敬词;有愧于人时,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于人时,用“没什么”、“别客气”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用“谢谢您”、“麻烦您了”等谢词。
第五十条 罪犯间一律互称姓名,不得叫绰号、起外号,不准称兄道弟,不得使用入监前在社会上的邻里、亲友家族称呼。
第五十一条 尊重国家工作人员。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称呼职务,对职务不明的工作人员统称“队长”。对直接参加劳动的工人称“师傅”。外来提审时,要有礼貌地回答问题,不得顶撞争吵,无理取闹。
第五十二条 当管教人员进入监舍时,要自动起立,不得躺卧偎坐(生病者除外)。
第五十三条 听到管教人员呼唤时,应立即答“到”,并迅速到管教人员两米处站好,听候指令。管教人员问话时,要立正回答(正在操作无法离开等特殊情况例外)。接受管教人员指令后,立即答“是”。管教人员讲话过程中,不准随便插嘴抢话。向管教人员陈述或回答问题时,不准指手划脚。
第五十四条 有事需要进管教人员办公室时,应喊“报告”,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在野外劳动现场有事必须找值勤人员时,应在五米以外止步报告。
第五十五条 与管教人员同一方向行进时,不得与管教人员擦肩并行。在较窄的路上相遇时,要自动停步,靠边让路,放下手持的工具,待管教人员走过五米后再起步。
第五十六条 遇有来宾参观和支队以上领导干部进入监舍视察时,应停止一切活动,起立问候;对客人、领导的问话,要立正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尾随、围观、评头论足。非经允许,不得擅自贴近、攀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言行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进行评审的一个基本条件和实施奖罚的重要依据,所有罪犯都必须严格遵守,付诸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