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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02:12  浏览:89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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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生物止血膜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4]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对部分产品进行分类界定的请示。现将生物止血膜等21种产品的分类界定通知如下:

  一、生物止血膜:由生物材料壳聚糖配以聚乙烯醇、明胶及甘油制成。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二、自动快速输血输液加压器:通过对加压袋施加压力的方式,使软包装输血袋或输液袋中的液体快速输送。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三、细菌内毒素分析仪:用于检测人体血液、尿液、脑脊液及腹水等的细菌内毒素含量。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四、纯氧饱和医疗装置:常压下用于缺血、缺氧性病人的治疗。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五、吸脂针:用于抽吸皮下脂肪。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六、脑科吸引管:用于脑外科手术吸取患者的体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七、体外冲击波碎石机电极: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八、生化分析仪配套用试剂(异柠檬酸脱氢酶试剂盒、谷氨酸脱氧酶试剂盒、胆碱酯酶试剂盒、亮氨酸氨基肽酶试剂盒、碱性氢酶酸试剂盒、丙氨酸氨基转移酶试剂盒、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试剂盒、谷氨酰基转移酶试剂盒、碱性磷酸酶试剂盒、胆固醇试剂盒、甘油三脂试剂盒、葡萄糖氧化酶试剂盒):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九、妇科白带涂片检查染色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体细胞快速染色液:由亚甲蓝、曙红及高锰酸钾等制成,用于体外组织细胞染色。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一、氧化电位水生成器:用于制取消毒用水。作为II类医疗器械管理。

  十二、手动压力推进穿耳器、耳针:用于在健康人的耳朵上打孔,便于佩戴耳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三、铜银离子水产生器:用于产生铜银离子水。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四、失禁床垫:用作尿失禁的日常护理。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五、输液用手部固定器:用于输液患者的手部固定。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六、多功能洁身便座:用于便后温水清洗、烘干。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七、模拟定位床配套用激光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十八、牙面涂剂:含有人体可吸收的钙和磷酸盐的供局部使用的木馏油,主要由木馏油起作用,用于牙科手术后使用或有高度龋齿风险的病人预防龋齿。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作为药品或化妆品管理。

  十九、臭氧化橄榄胶:由橄榄油和臭氧反应产生橄榄胶,用于治疗蚊虫咬伤、皮症、湿症、疱症等,主要由橄榄胶起作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应作为药品或化妆品管理。

  二十、气体接口:医院设备吊臂的配件,用作中心供氧系统连接到医疗设备的转接口。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二十一、充气升温装置:与病人用保温毯配用。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

  上述凡界定为医疗器械的产品,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类别。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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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的标准

作者:赵宏瑞 徐海凌


中国律师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快步迈进,律师也越来越多地介入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律师的形象同时受到了社会的关注。律师有时候被描述为正义的化身,但更多的中国老百姓接受了电视媒体对律师形象的塑造:律师是为富不仁的歹徒的帮凶。

这虽然与某些媒体记者个人的观点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某些律师执业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已经给老百姓留下了很不好的影响,他们本能的将律师分为两个部分:“好律师”和“坏律师”,后者是大量存在的,前者则寥若晨星。但面对什么样的律师事好律师这个问题,老百姓就只能凭感觉行事了。我们将“好律师”的标准总结成了八个字:厚德载物,理致人和。

传统的中国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每个人都是相熟的人际关系网的一个节点,办任何事都要找熟人、托人情。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所有的商务活动推向了一个“生人社会”,在这个新的商业环境中,“厚德”,换言之为“诚信”,就成为一切商务活动的的价值核心。去年争了一年的“河南人惹了谁”问题的核心就是“诚信”。律师行业的特征对律师的诚信提出了更多地要求。律师提供的是专业的服务,律师只要稍稍偏离诚信轨道,当事人就会“吃不了兜着走”,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赚取律师费的行为就会变成“不拿刀的强盗行为”。有人讲,在法制社会,最有权力的人就是能给别人合法伤害的人,就是说,给了别人伤害还可以逍遥法外的人是最有权力的人。作为法律专家,不诚信的律师就是这样的人。很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三令五申,无视职业道德规范,甚至“吃了原告吃被告”,给当事人双方都造成了经济上和心理上的伤害,也给整个律师行业“抹了黑”。北京理和律师事务所认为,一个“好律师”,也就是合格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坚持遵守律师的执业道德,以“厚德载物”作为执业的基本原则,以“诚信”贯穿法律服务的各个阶段,奠定自己和当事人合作的基础。

“理致人和”是针对中国国情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服务准则。“理”的本意是:顺玉之纹而剖析之,指的是治玉专家“剖石取玉”、“去粗取精”的治玉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关键是“顺玉之纹”,只有专家才能了解玉的纹理,也只有专家才有“璞中取玉”的能力。在现实的商务活动中,很多涉法事件让当事人摸不着头脑,“剪不断,理还乱”。没有专家的咨询和服务,当事人的权益会一直处于混沌状态,就好像没有经过处





理的璞玉。这个时候,如果当事人自己处理,或者随便聘请一个律师,那就有可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可以产生“宝玉”的“璞玉”变成一堆废石,只有合格的“好”律师才能给当事人提出适时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实现权利。“好”律师必须受过专业的中国法律教育,是“科班出身”,最好是毕业于名牌大学的法律专业,同时还要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只有这样的律师才有能力在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寻求和保护当事人的法律权利,才是真正的“治玉人”。

“理”的专业本领是“术”,执业的目的和动机才是“道”。据说,美国的律师一见到走进律所的当事人就会大喊:“告那家伙”,这是纯粹的“为打官司而打官司”,可能被归结为“美国特色”,适合有好诉传统的美国当事人,而不适合传统心理倾向 “和为贵”的中国人。中国的律师应该认识到,中国人处理法律纠纷的目的不是“打官司”或者仅仅是“打赢官司获得赔偿”,而是要取得最大的商业利益,有利于整体的商业运作和自己的人文生存环境。这就是“和”,也就是俗话说的“和气生财”、“家和”、“人和”。“好律师”的服务目标是“理”致“人和”,以“顺”万事。也就是说,好律师应该通过法律手段的“剖析”与“治理”,使当事人摆脱法律困境,在商务活动中达到 “和”的境界,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当事人的商务环境尽快恢复到或者提升到和谐的状态。

遵守“厚德载物”的道德约束,遵循“理致人和”的执业过程,这才是中国律师以“道”御“术”的好模式,这样的律师就是中国社会需要的“好律师”。




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发《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和《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国发〔1995〕29号)的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
1995〕92号)的规定,结合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要求,经对海关统计商品目录(1996年版)中列名商品的退税率进行对照研究,再次核定了相应的退税率。现将《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办理出口退税工作中,一律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执行。出口企业出口《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中未列名或归类不清的货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退税率办理退税,但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率与《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不相适应的,须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国家禁止出口和规定不征税及免税的货物,凡《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税率为零的,无论企业申报退税有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均不得办理退税;
(二)其货物如属于农产品,按《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3%的,若企业提供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征税税率为17%,仍按3%办理退税;其货物如属于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且《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为6%的,若企
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征税率为13%,须执行3%的退税率;其货物如属于按17%征税的一般工业品且规定的退税税率为9%的,若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税税率为13%,须按6%计算退税。
三、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但若本通知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规定的退税率与1995年印发的《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有相应调减的,可从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对照表》将以工作手册的形式印发全国。目前,各地退税机关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广域网服务器上读取。




19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