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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水产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6:56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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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水产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水产品检验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检检函〔1996〕246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五日)

 

各直属商检局:

  水产品是传统出口大宗商品,年出口量在60万吨左右,创汇20多亿美元。近年来,由于多种原因,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很不稳定,波动很大。

  1995年对美出口冻虾因沙门氏菌、变质问题被美国FDA实施全国性的“全部自动扣留”,经过国内采取加强出口检验,加强对工厂的监管等措施,并积极与美国FDA交涉,分别于1996年2月和1996年10月14日,美国FDA先后宣布解除对中国冻虾的沙门氏菌、变质项目的全部“自动扣留”。

  1996年4月欧盟代表团来华检查中国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检验等情况,对我国有关生产、经营、法规等方面提出很多疑虑。目前国家商检局、外经贸部会同农业部正在积极做工作,争取欧盟不采取停止进口的措施。

  1996年11月22日,日本厚生省发出通知,要求对中国出口到日本的双壳贝类(包括加工品)全部强制性进行PSP(麻痹性贝毒)、DSP(腹泻性贝毒)检测,合格后才允许通关上市,直接影响到我贝类对日常出口,并要求我局给予调查及答复。

  鉴于上述情况,请各局认真检查本局出口水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出口水产品的检验和对加工厂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水产品的质量。

  1.加强对美出口冻虾加工厂的监督管理,选择一些条件好,管理严格,出口量较大的加工厂定点对美出口,要求加工厂必须建立HACCP,并有效实施。

  2.加强检验管理,按《出口水产品检验管理规定》抽样检验,严格把关。

  3.加强贝类水产品养殖、捕捞、生产、运输、储存、检验各个环节的管理,通过外贸公司、加工厂、贝类包装场做好出口贝类养殖、捕捞区域的管理工作,加强出口贝类PSP、DSP的检验工作,确保出口贝类的卫生质量。

  4.请各局加强与当地经贸管理部门的联系与合作,通报出口水产品的质量情况及目前面临的形势,加强对外贸公司的管理。对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外贸经营单位,建议外贸主管部门吊销出口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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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如何做好“两访一户”化解工作的探讨

翁显华


“两访一户”通常是指集体访、告急访和上访老户。这三种信访类型之间又相互交织,有些集体访往往又同时是告急访,而集体访和告急访处理不当或来访者没有达到其目的,就会演变成上访老户。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做好“两访一户”的化解工作对检察控申部门来说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热点。本文就有关情况探讨如下:
一、集体访的化解工作。
集体访是指不属同一家庭的,5人以上(含5人)的群众,因涉及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愿望,而组合成临时性的 组织,到检察控申部门上访,反映意见、提出举报或控告、申诉的一种上访形式。
集体访具有以下的特点:
1、目的的同一性。任何上访活动都是有目的的活动。集体访则是五人以上为了达到同一目的、反映同一问题的上访活动。
2、行动的组织计划性。集体上访者为了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一般都有一个准备过程。这个准备就是组织和计划。这个过程,有的时间较长,有的时间较短;有的组织计划较完备,有的较简单。但都要有这样的过程。完全没有准备的集体上访是没有的。
3、时间上的短暂性。集体上访者采取集体的形式,其目的是大造声势、扩大影响,希望引起检察机关对其所反映问题的重视,以实现他们的目的。但是因为是集体行动,参加集体上访的群众因各自原因不可能长时间支持上访,所以大都采取速战速决的办法,表现为时间的短暂性。
4、处理上的紧迫性和艰巨性。虽然集体访不可能长时间支持,但是它是矛盾激化的表现,而且社会影响不好,如久拖不决,容易造成连锁反应,对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因此,集体访一旦发生,就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集体上访的问题,往往牵涉面广,问题复杂,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任何集体访的发生,不是无缘无故的,它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根据这几年来到检察机关集体上访的观察、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村级财务的不透明。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但1998年11月4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公布至今,许多村干部并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被村民反映最多的就是村级财务问题。按照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的传统观念,大部分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摆脱“村官”意识,认为自己是“官”,不需要接受村民监督,村里的大事无需和村民商量,尤其在村民最敏感的村级财务上,往往大权独揽,一人或几人说了算或没有通过村里的会计、出纳而直接经手管理村里的财务。由于村务的不公开,而村民民主意识的增强,要求参与村务管理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这就与“村官”产生各种冲突,从而导致村民集体访案件的发生,要求检察机关对“村官”们的经济问题进行调查。
2、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不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中小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都陆续改制成股份制企业或民营企业。各地的企业改制都是由地方政府来实施的,这就使得国企改革始终处于两难的境地:政府放手让企业改制,会导致出资人的缺位,出现内部人控制;政府如果直接参与改制,就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会形成非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格局。在当前第一种情况出现的比较多,许多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原负责人通过改制成了最大的股东或私营企业主,其获得的利益和普通职工所获得的利益相差很大,而且有些企业改制后对原有的职工进行大幅度裁员,导致职工对立情绪,容易酿成集体上访。
3、对某些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检察机关负责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的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有些刑事案件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当被害方或犯罪嫌疑人方得知案件已到检察环节,而他们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不满意,被害方认为公安机关放纵了犯罪或者犯罪嫌疑人方认为被冤枉了,所以就会采取集体上访的形式到检察院反映情况,希望引起重视。
集体访虽然是群众反映自己的意愿和要求的一种形式,但是这种形式多数是矛盾激化的结果,情况复杂,而且其社会效果 消极多于积极。集体访一旦发生,就需要认真对待, 妥善处理,切不可掉以轻心,置之不理,或惊慌失措,放弃原则,以示息事宁人。面对上访群众,控申接待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要采取稳妥的步骤,逐步解决问题。在化解集体访时要注意以下环节:
1、及时接待、稳定情绪、控制局面。做好集体访的接待工作,这是妥善处理集体上访的首要环节。控申接待人员是留给集体上访户的第一印象。接待的好坏对处理效果如何至关重要。在接待工作中,我们要坚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通过接待不仅要问明来访事由和目的,也要稳定来访群众的情绪;既要对来访群众给予必要的法律服务,又要对来访群众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既要体现对多数群众的尊重,又要对借机煽风点火、言行过激的人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和约束。如在接待反映村干部经济问题的集体访时,许多村民并不知晓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已发生变化,他们认为只要有贪污挪用情节就必须由检察院受理,这时我们就要耐心向他们宣传最新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我们印发了有关农村案件管辖范围的法律规定,在村民上访时将这些规定发给他们。村民看后都表示以前不知道法律规定,现在检察机关有针对性地向他们作了法律宣传,他们都感到非常高兴。通过心平气和地向村民讲解法律知识,从而将本来情绪激动的集体上访村民稳定下来,控制了局面。
2、实事求是,正确处理群众所反应的情况。一旦集体访形成,对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中的要坚决依法办理;对其要求部分合理的,要对其不合理部分进行解释,解释时态度要明朗。如涉及管辖权问题时,对反映的情况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受理,而对属于其他机关管辖的,要向其指明投诉去向。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但群众仍然要求检察机关受理的,可先受理,并在当时就应向其说明受理后将转有管辖的机关处理。如在当时未说明,则群众会认为检察机关已受理就应将案件一办到底,一旦群众发现检察没有办理,就会有受欺骗的感觉,从而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群众心目中的信用。
3、深入调查、掌握事实,了解真相。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要加强初查力度,摸清集体访的来龙去脉,掌握全面情况和事实真相,这是化解集体访的重要关键关节。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对群众集体访反映的情况,在未经调查之前,我们不可轻易草率表态。只有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我们都才对案件有发言权,说出去的话才有说明力。
4、要做好善后工作。对集体访案件,我们要既要合理地解决好实际矛盾和问题,也要恰当地解决好思想上、心理上的矛盾和问题,稳妥地做好集体上访户的息诉工作。做到处理过的集体上访件件有着落,件件有答复,尽量做到件件处理结果落到实处,不留后遗症,从而减少上访老户和越级访的发生。
二、告急访的化解
告急访,是指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可能转化为凶杀、自杀或其他恶性事件发生,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及时处置的信访。告急访的时效性强,需立即办理的,其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有经济、政治安全方面的,也有群众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紧急情况的问题。对告急访处理不及时,可能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给生产、生活带来损失和危害。因此,对告急访的处理要打破常规,对辖内案件要减少审批秩序,马上向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报告,及时派人处理;对辖外案件要及时采取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有关管辖机关处理。对特别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院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例如在2000年,我院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个乡镇的镇干部非法拘禁村民,群众现正在围堵镇干部的车辆,整个事件正转向暴力冲突。鉴于情况紧急,控申科一面向检察长汇报,一面到行装科联系车辆。在接到举报到控申科5名干警赶到现场,仅仅用了不到20分钟,和公安110几乎同时到达,及时缓解了现场的冲突,并马上转入案件调查,对违纪的镇干部进行了处理,妥善化解了这次冲突,赢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三、上访老户的化解。
上访老户是指上访人提出的属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几经处理,本人不服,反复上访时间在二年以上的来访。
上访老户产生的原因较复杂,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有些上访者缺乏法律知识,对检察机关提出过高的要求,在控申部门处理好来访事项并答复来访人后,来访人仍然不服,不断投诉;2、一信多报,同样的内容向同级多个部门或上级多个部门反映,其他部门收到信后又陆续将信转到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3、有些来访者过于心急,在检察机关受理后还未按规定期限办结,就不停地到检察机关来催办;4、由于某些原因,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处理好这一上访者的初访,或者根本没有处理。
针对上访老户,化解的途径和方法有:
1、严格依法办案,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访事项及时办理,并答复来访人,注意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上访人的息诉工作。对上访人仍然不服,可告知其依法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2、对经查明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来访事项,要向上访人指明正确的投诉方向,引导来访人走其他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信访问题,并要尽可能地为其联系好管辖机关。
3、“变通”解决的办法,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可联合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思想政治工作手段 、纪律手段等多种手段“变通”解决。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五起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五起较大以上煤矿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20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7月16至18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了5起较大以上事故,共造成59人死亡和被困,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16日,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七里乡乱石沟煤矿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死亡6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于资源整合矿井,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安排2人到被整合的七里煤矿(已关闭)井下查看情况,造成2人中毒窒息死亡;事故发生后,又盲目组织4人入井施救,全部中毒窒息死亡。

7月17日,河南省郑煤集团汝州公司新岭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8人。该矿为郑煤集团整合兼并矿井,技改初步设计已获批复,安全专篇正在报批过程中。事故发生在该矿西井井下,巷道着火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作业人员死亡。

7月17日,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小南沟煤矿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死亡28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资源整合矿井。初步分析,该矿副斜井动力电缆被运送材料的矿车撞断,短路着火并引燃井下木支架等可燃物,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造成矿工中毒窒息死亡。

7月18日,甘肃省酒泉市金塔县金源矿业公司芨芨台子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死亡5人、被困8人。该矿为乡镇煤矿,属新建矿井。初步分析,该矿掘进过程中打透老空区积水,导致事故发生。

7月18日,辽宁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大窑沟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人。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低瓦斯矿井。初步分析,该矿西翼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大面积垮落,造成回风顺槽堵塞,致使工作面瓦斯积聚,遇到火源后发生爆炸。

以上5起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也反映出一些地方对资源整合和新建矿井安全监管不严格、安全执法检查不深入等薄弱环节。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7月20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各项工作措施,部署好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工作,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真正把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岗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进一步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加强煤田地质勘查,尤其是要查清水文地质和瓦斯地质情况;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开工;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

三、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各地区要进一步落实各有关部门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的职责,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必须先关闭后整合;对实施整合的矿井,要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管理。要督促整合矿井的法人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切实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期间的安全监管,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违规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四、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督促煤矿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切实开展好水害、瓦斯、防灭火专项整治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要立足于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全面深入排查治理煤矿各生产系统、各生产环节存在的隐患。对查处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依法严肃惩处。

五、依法查处煤矿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依法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通过责任追究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通过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