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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5:17  浏览:96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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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气象部门自一九八三年实行“气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为主”的领导管理体制以来,我国的气象现代化建设基本实现了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提高了气象工作的总体效益。气象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改
革开放,辛勤工作,勇于探索,使我国的气象事业获得了迅速发展。气象工作不仅在防汛抗旱、防台防雹、森林防火等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和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服务中效益显著,而且在防灾减灾、合理开发农业资源、预测农作物产量、节水节能、依靠气象科技振兴农业、帮助贫困地区脱
贫致富和振兴地方经济中,拓宽了服务领域,进一步发挥了气象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尤其是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受到各级党政领导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一九九一年汛期,江淮地区发生了历史上罕见的洪涝灾害,各级气象部门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利用气象现代化建设
的成果,加强气象服务工作,较好地发挥了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为夺取抗洪救灾斗争的胜利作出了很大贡献。实践证明,气象工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作用。九十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
农村工作的决定》对气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气象事业的发展必须跟上国民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从总体上看,气象部门现行领导管理体制是符合我国气象工作特点和国情的。但在加快经济发展和扩大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现行领导管理体制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地方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气象服务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防灾抗灾和当地经济发展中,更加重视
气象科学技术的作用,除全国统一建设的气象业务项目外,也陆续建设了一批为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项目。今后,这类项目还将增加,但目前这类项目尚无正常的计划、财务渠道,影响了国家气象事业和地方气象事业的协调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完善现行气象工作领导管理体制,促进气象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加强气象科学研究和现代化建设,不断改进天气、气候监测预测和通信技术,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做好气象为国民经济建设的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这是气象工作的根本任务。各级气象部门要在依靠科技进步,继续加强
短、中期重大灾害性、关键性天气预报的同时,积极做好长期天气变化趋势预报和气候预测,加强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科学研究和作业的技术指导,为各级人民政府部署和指挥生产、防灾抗灾提供决策服务和咨询。要积极参加农业综合开发,大力发展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把为农业和农村
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做得更好。要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严格控制人员的非正常增长,调整专业结构,促进气象事业总体效益的提高。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气象部门的实际,及时掌握世界气象科技发展的动向,学习和吸收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为建设具有中国特
色的气象事业努力探索。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气象科学技术现代化,加强国家气象业务体系的建设,并以此为依托,积极发展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提高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所开展的气象科研和气
象服务纳入科技开发、服务体系特别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注意吸收气象部门参加科技振兴地方经济的有关机构。气象部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从事气象服务增加的开支,应纳入各地有关的专项经费。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范围内,涉及到气象台站职工的住房、饮水、供电、燃料、
交通等生活设施的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气象部门职工的医疗补差、子女升学和就业等,应同其他部门职工一样,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解决。
三、建立健全与气象部门现行领导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双重气象计划体制和相应的财务渠道,合理划定中央和地方财力分别承担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的气象事业项目。中央财力作为气象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的主渠道,主要承担全国气象部门职工的工资、补助、全国性的津贴,全国统一布
局的天气、气候监测,信息加工处理,分析预报的基础业务,以及全国气象通信骨干系统、调度指挥系统所需的基建投资及业务、公务经费。新增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即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建立的气象业务项目,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确定,其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
经费(见附件),由地方各级计(经)委、财政厅(局)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原有的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气象业务项目所需的经费,地方人民政府要继续予以安排。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对已列入计划、属于自己负担的基建投资和各项经费,要保证落实。
四、完善气象部门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关系,保持气象部门机构、编制的相对稳定。一九八三年气象部门机构改革以来,机构设置比较合理,应保持相对稳定。为了避免气象机构和业务实体的重复设置,新增设机构,必须从严掌握,并严格按现行领导管理体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
序报批。

附件: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根据地方需要,由地方政府确定并解决所需基建投资和有关经费的新增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包括:
一、不属全国统一布局,专为地方服务需要建立的天气、气候监测(含气象卫星信息接收处理设备、天气雷达、中小尺度天气监测自动站网)及其信息加工处理、分析服务所需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二、不属全国气象骨干通信网,专为地方服务需要建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气象通信网及天气预警系统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三、需要增加为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预测农作物产量、开发利用农业气候资源、气象扶贫、节水节能、保护生态环境,开展气象服务所需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四、专为当地增强防灾抗灾气象服务能力所需的基建投资和除工资、补助、全国性津贴以外的经费。
五、人工影响天气(含人工增雨、防雹、防霜、消雾等)的各项支出。
六、根据当地需要建立的县以下(不含县)农村气象服务网的各项支出。



199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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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股东表决权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张旭灿


摘要: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必然要求。而股东表决权正是连接股东和董事,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桥梁。而我国的股东表决权制度却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借鉴美国成熟的股东表决权制度来完善我国目前的规定,对于充分发挥股东表决权的作用意义重大。

关键词: 股东表决权 制度 美国


一、什么是股东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shareholders'voting right)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股东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是股东权利的主要体现,与股利分配请求权一样居于股东权的核心。 

股东表决权具有以下性质:

1.固有权。股东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2.共益权股东。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3.单独股东权.股东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二、股东表决权的作用

  在股东权益中,对股东最有价值的莫过于股利分配请求权和董监选举权,前者可满足股东的经济需要,后者则可满足股东对公司经营阶层的人事控制需要。而这两种权利之实现莫不以股东表决权之行使为前提。因为股东可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内心的需要和愿望转化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而众股东的意思表示依资本多数决原则又可上升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即股东大会决议,并对公司自身及其机关产生拘束力。可以说,舍去股东之表决权,股东大会制度将沦为具文,股东大会决议即公司的最高意思表示将无由形成,公司的运作秩序将会陷于紊乱,股东权之保护亦将无从谈起。因此,为强化股东权之保护,确保公司的健全经营秩序,必须加强对股东表决权之研究。
  股东表决权依据公司的性质不同,能够实现与三种不同的目的。
  第一种,具有很小数量股东的公司,所有的股东都能够获得公司的信息并具有相同的偏好。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表决权是一种公司管理权有效实现的方式[1]。公司的商业战略和战术能够通过表决权的行使有效决定。在这种公司中没有必要为了保留专门的管理者而增加成本,因此这样的公司不会像公众公司那样出现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
  第二种,公司变的更为复杂,但是仍然具有控股股东。这种公司出现了所有权和控制权的部分分离。控股股东能够获得公司的有效信息,并通过此信息实现有效投票。虽然这类公司很有可能有一个专业的管理机构,但是管理者们必须面临如果他们表现不好,就很有可能被控股股东通过投票驱逐出公司管理层的危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东表决权就有了管理和监督的功能。
  第三种,公司高度复杂,股东数量巨大有不同的偏好,股东缺乏相应的知识和必要的激励去进行高屋建瓴的表决。这种公司实现了公司管理权与所有权的完全分离。[2]现代公众公司就是这种公司的典型代表。公司的日常事务有董事会负责管理领导。大量的公司决定都是有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人独自做出的。股东事实上没有权利主动发起要求公司做出某种行为,除了对董事会做出的很少的决定是表达赞成或反对。法定的决议做出模式是董事会做出,而股东最多可以对抗。尽管所有权和管理权在公众公司中实现了分离,但许多观察家认为,股东表决权仍是公司管理中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即使最老练的公司法专家也承认:股东的特许授权是董事会法律上权力来源的观念基础[3]。

三、美国法上值得借鉴的股东表决制度

1. 分组表决
  一般来说,所有具有表决权的股东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表决。但在某种情况下,股东可能被分成两个或多个表决组,每一组都有一种或多种类型的股东组成。例如,当一个公司章程的修改或者重组方案将影响到某特殊种类群体的利益,那么这个特殊群体可以单独组成一个小组就这个问题单独表决。
  美国标准公司法(MBCA)10.04(a)列举了引发分组表决的8种情况:①本种股票的全部或一部分转移成另外一种股票。②另外一种股票的全部或一部分转移成本种股票。③那一类股票的全部或部分的权利,优先权,限制权发生改变。④某类股票的一部或全部变换成了数量不同的本种股票。⑤创造了一种新型的股票相对于本种股票有分红优先权或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优先权。⑥通过修改增加了任何一类股票的权利,优先权,或授权相对于本类股票有优先分红或优先分配公司财产权。⑦限定或否定本种类股票已经拥有的各种权利。⑧取消或影响已经积累但并未最后授权的分红的权利。 10.04(b),如果任何的修改将要影响以上提到的权利之一,这种股票就被授予单独的表决权。[4]相应的,(c)条款,如果任何的修改以相似的方式影响到了两个或更多种类的股票,那么它们也必须以单独投票的方式投出表决。最后(d)条款:那些根据公司章程本没有表决权的人也将被授予分组的表决权。美国标准公司法(MBCA)11.04也要求如果在公司合并的过程中影响到一种或多种股票,也将要进行分组表决。
  特拉华州公司法(DGCL)242(b)(2)仅在该种类股票受到有害影响时才进行分组表决。特拉华州的有害影响条款比美国标准公司法的具体规定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更有可能导致诉讼的发生。
  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股东表决分组的规定对于保护特殊群体的股东是不利的,因此应当考虑引进美国的分组表决制度,采用概括表达加列举相结合的方式以有效充分的的保护各种股东的权利。
2.代理权征集
  大部分的股东既不参加公司的周年会议也不参加例行会议。替代性的,他们被代理人代表和投票。股东发送一个卡片(叫做代理权卡片)在上面标识了他们的投票权。卡片授权代理权给代理人来表决股东的投票。代理权卡片可能详细记述了股票是如何被表决,或者可能简单的把代理权给代理人要求他们慎重决定如何投票。
  在1934年,当联邦证券交易法案第一次被采用的时候,州公司法律大部分在公司和股东交流方面保持沉默。典型的州法条仅仅要求公司发送股东会议的公告,陈述什么地点什么时间会议将要举行。到1934年,然而,我们已经看到公众公司的的发展,他们拥有数以千计的股东和用代理权表决体系表决。议会最终把披露作为原则性的方法通过这个代理体系在联邦的层面得到了规制。现任的公司管理层和董事如果不给予股东足够多的信息来帮助他们做出决定就不能获得从股东那的管理权。依据交易法案14( a)中的规定,征集的定义是整个规定的关键。标准的“征集”的司法定义不仅包含对直接提供的要求,撤销或者坚持代理权,而且交流可能导致间接的完成这个结果或者为交流形成一步,最终是为了达到这个结果。基本的问题是交流是否是理性的计算来影响股东的投票。如果是这样的,他就是一种代理权征集。
  在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4a-3,现任的董事会的第一步关于代理权征集的必须分发给股东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包含细节的财务陈述和公司商业管理的分析。伴随着代理权卡片,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征集者给被征集股东提供一个代理权陈述,包含将要进行事项的说明。代理权陈述一般包含州法要求的何时何地会议将会举行,也要说明什么问题将要被表决。一个代理说明涉及到年度会议,涉及到将被选举的董事,一般将会公开候选人的基本信息。代理权说明也包括董事会的披露,董事和高管的报酬,公司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带到股东面前的任何其他事项。
  我国法律没有关于代理权征集的详尽规定,但是代理权征集又是上市公司行使股东表决权的主要方式。因此应当借鉴美国关于代理权征集的规定,重点在规制代理权征集中程序制度和征集过程中的披露义务。
3.代理权说明中的股东提案
  股东理性冷漠现象暗示了大部分的股东通过代理权过程在公司决议中发出大的声音只能获得很小的利益。然而证券交易委员会以股东民主的名义鼓励股东参与公司决策。股东的提案规则是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4a-8规则。14a-8规则,是股东在公司的代理权说明中提出意见的工具。不是所有的股东建议必须包含在代理权说明中,14a-8规则放出了各种各样的合格性要求。股东必须满足才可以运用这个规则[5]。
(1) 资格要求
  在14a-(b)(1)的规定中,一个股东支持者必须拥有至少1%或2000美元(那个是少的)的发行者发行的股票并且至少在提交建议的一年之前就持有。
(2) 程序要求:
  在提交的数目方面14a-8(c)规定每个股东每年给每个公司仅仅提交了一个建议。提出提案的股东必须出现在股东大会上表达他的建议,如果没能出现,则禁止提案者在两年内提案的权利。建议必须在年度会议的代理权材料邮寄出的120天前呈交给公司,例如,如果公司在5月1号寄出他的代理权材料,就必须从5月1号向前追溯120天来决定建议被提交。一个建议和任何的伴随说明都不能超过500个词。对于管理人员的的反驳说明没有字数限制股东想要为建议做一个扩展说明,则要自行承担所有的费用。拥护者可能一次又一次的向公司提相同的提案希望他最终能被股东们所采纳,使得这个提议得到特殊层次的支持,获得优先提案权。
(3) 实质要求
  股东提案在下面情况下会被排除:

黑河市建立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8]25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建立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黑河市建立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黑河市建立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和《黑龙江省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199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黑河市内的下列企业和人员。
(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租赁企业、私营企业、军队所属企业及其全部职工;
(二)港、澳、台商、华侨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雇员、其他非工薪收入(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四)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跨地区、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及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应在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企业及其职工必须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企业(工商户)缴费和职工(雇员)个人缴费同步进行。
第五条 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未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其它收入不作为职工缴费工资基数。
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的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体工商户本人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按黑河市内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本人除缴纳16%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外,还应按上一年度市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为其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员按上一年度市内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黑河市内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黑河市内职工月平均工资6O%的,按月平均工资6O%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离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 下列人员接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一)新参加工作和重新就业的职工,接参加工作或重新就业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并从当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内下岗、退养职工,按下岗或停止工作前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三)在医疗期内的长期病休职工,接长期病休期间(6个月以上)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病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四)停薪留职职工,按其停薪留职时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其本人应当按企业与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之和向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再向市社会保险局缴纳。
(五)公派出国、出境工作的职工,仍在国内领职工资的,按在原企业领取的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六)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从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帐户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当月的全月工资收入核定。原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七)对难以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按黑河市内上一年职工开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第七条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按上一年度本企业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或由企业直接向市社会保险局缴纳;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银行和企业代为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市社会保险局在银行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过渡帐户。
第九条 按照法律程序宣布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未随职工向其他企业分流,交由市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企业及有关部门必须优先向社会保险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1O至15年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 企业、职工及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费前扣缴。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企业及其职工因停发或者减发工资管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市社会保险局批准,可以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所需资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需继续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为职工设立缴费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年终汇总,市社会保险局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企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 市社会保险局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GBll4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建立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照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个体劳动者按黑河市内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确定。个人帐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为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本人为雇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照一定比例记入部分;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职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入部分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并记入本办法实施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
第十七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的存款利率,按省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每年公布的执行。职工离退休和个体劳动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年龄后,其个人帐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市社会保险局负责记载,并每年向企业和职工公布一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利息)。
第十九条 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离职、辞职、被开除、除名、辞退等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企业书面报告市社会保险局,并办理相应手续,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继续计算。
第二十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不转移个人帐户;跨统筹范围调动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具体转移办法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国、出境定居,凭出国护照和有关证明办理个人帐户养老金退还手续,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舍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离退休人员出国、出境定居,每半年提供一份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的,可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可享受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待遇;也可选择按个人帐户实际储存额(含企业缴费,个人缴费及利息)一次性结清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结算时扣除离退休后已领取个人帐户养老金的金额,不考虑以后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加的待遇。
个体劳动者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方式,必须在出国、出境定居前选择确定。
第二十二条 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员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合利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缴费划转记入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死亡,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二十三条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前企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并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专户,收入户只收不支,支出户只支不收。
第二十五条 职工原档案工资,封定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其后增加的工资额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
第二十六条 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企业职工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个体劳动者的退休年龄,参照企业职工法定离退休年龄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下岗职工在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或从事个体经营以及到私营企业就业已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等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离退休年龄和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企业职工在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重新就业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达到离退休年龄和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接服刑前的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退休人员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缓刑考验期满后,再享受调整待遇,缓刑考验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差额不予补发。
职工在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服刑或劳教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缓办退休手续,期满后再予办理;到过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条 职工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由其所在单位如实呈报,经市社会保险局审核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第三十一条 凡符合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离退休人员,按下列办法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统帐结合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时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职工退休时黑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统帐结合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
月基本养老金=职工离退休时黑河市上一年度职工月
平均工资×20%十个人帐户储存额÷12O+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统帐结合改革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4%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离退休待遇低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以调节金补齐;高于原规定计发标准的,实行最高封顶限制,高出部分最多不超过25元。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养老金。
第三十三条 统帐结合改革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第三十一条(一)款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满10年的,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四条 统帐结合改革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虽不具备离退休条件,但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接第三十一条一款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统帐结合改革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男满5O周岁,女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第三十一条二款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五条 统帐结合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企业职工及个体工商户雇员按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六条 统帐结合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男年满5O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第三十条(一)款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也不满15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第三十五条支付待遇。
第三十七条 统帐结合改革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终企业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三十八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对象是已离退休、退职人员,当年离退休、退职人员从下一年起享受基本养老金调整待遇。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每年7月1日按照黑河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20%—8O%统一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家政策指导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鼓励职工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存入市社会保险局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帐户积累模式.职工退休后,企业补充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合利息)可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本人。
第四十条 市劳动局对无故不缴、拖欠、少缴养老保险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虚报冒领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除追回全部金额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企业无故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劳动局可政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者共同所有。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黑河市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1996年黑河市人民政府5号令)自行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0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