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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8:56:27  浏览:9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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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一条 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中文域名注册。
第二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设立的WWW服务(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中文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条 申请人注册中文域名时,必须已经拥有了属于申请人自己的英文域名,申请人应当通过WWW等方式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文域名申请表的格式见附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中文域名负责。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申请人在填写、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应当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保证所选定的中文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申请人必须保证其中文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注册中文域名不许买卖等行为;如违反,由CNNIC撤销该中文域名。暂定同一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最多可以注册50个中文域名;同一天只能注册5个中文域名,超出5个的中文域名申请无效。
第五条 中文域名应当包含汉字,并可以含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各级中文域名之间用(.)连接,中文域名的长度不得超过25个汉字或字符。
第六条 CNNIC对受理的申请,按照《中文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凡符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审定,并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并通过WWW予以公布。
CNNIC认为中文域名注册申请内容应当修正的,将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申请人《审查意见书》,并且通过WWW予以公布。申请人可以根据《审查意见书》的意见修正申请,重新向CNNIC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
为避免因申请人收不到《审查意见书》而可能引起的纠纷,申请人应当在提交文件5个工作日后,利用网络查看中文域名注册情况。
第七条 申请变更注册中文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并且交回原《中文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将原《中文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予以开通运行。
第八条 申请注销已注册的中文域名,申请人应当提交《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并交回原《中文域名注册证》。经CNNIC核准后,停止该中文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中文域名注册证》。
第九条 在由于中文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中文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中文域名注册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CNNIC对注册中文域名施行年度检查(简称年检)制度,以保证中文域名系统的准确、规范及有效运行,有关年检日期的规定见第十三条。
第十一条 年检时,中文域名注册人应当利用CNNIC的WWW联机填写并提交年检表。如果有问题,可用电子邮件联系。
第十二条 年检时,对中文域名注册事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CNNIC建议中文域名注册人加以改正或者补充必要的文件。
第十三条 本着非盈利、有偿服务的原则,CNNIC对注册中文域名收取年度运行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另定。注册时交纳首年费用,CNNIC在收到首年费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中文域名注册证》,以后每年的同一日为年检日和交费日;自年检日和交费日始,30日内完成年检及交费的,视为有效中文域名;3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暂停该中文域名的运行;60日内未完成年检及交费的,撤销该中文域名。
第十四条 2000年7月18日前暂定为中文域名试验期,在此期间注册的中文域名暂不发放《中文域名注册证》并免收第一年的年度运行管理费。
第十五条 CNNIC联络方法为:
电子邮件:CNNIC-STAFF@CNNIC.NET.CN
网站:http://www.cnnic.net.cn
电话:(+8610)62619750
传真:(+8610)62559892 62636115
邮政地址:100080 北京349信箱6分箱CNNIC收
来访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四街四号(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六条 申请人无特别声明的,其《中文域名注册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各项信息,将由CNNIC录入可被公众查询的数据库及其他出版物中,作为CNNIC向公众提供目录服务的一项内容。
第十七条 中文域名的使用办法见《中文域名使用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CNNIC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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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月29日,广电总局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发出《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申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通知说,近期,有些广电网络公司在转播节目时违规插播广告,群众反应强烈。有关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已对相关公司做出通报批评,并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了行政处分。为严肃纪律,现就进一步强化广告播放管理工作重申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广告播放的各项管理规定。坚决禁止播放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内容不良、低俗的性药品、性保健品广告;坚决禁止播放违规挂角广告和在影视剧中违规插播广告;坚决禁止超时播放广告。
  二、各转播台(站)、发射台(站)及各地有线电视转播传输机构等机构要认真贯彻《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17号令)、《关于禁止广播电视节目转播传输机构插播商业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85号)等有关规定,在转播传输节目时,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形式播放商业广告;不得以自行组织的商业广告遮盖、覆盖或替换被转播节目中的正常广告或节目;不得遮盖、涂改被转播节目的频道标识。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监管。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必须保证有专人值班,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坚决杜绝违规问题的反弹。对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播出、转播和传输机构,要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社会公开曝光等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撤销其相关许可,并追究违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请将本通知立即转发所属各有关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提高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国法复函[2011]628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究重大问题,部署相关工作,统筹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对依法行政工作薄弱、行政复议问题突出的地方,要约谈相关人员和督促解决问题;对本部门作为被复议机关的案件,要组织研究答复意见。

  (二)完善工作机制。复议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对复杂疑难案件、群体性案件、可能作出确认违法或撤销等决定的案件,要经集体审议作出决定。集体审议要由复议机关分管领导主持,法制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共同参加。要健全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业务部门要积极参与行政复议各个阶段工作,在案件办理中要认真研究提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意见;对可以调解和解的案件,要主动协调各方力量,推动案件调解和解;对复议中发现被复议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问题,要主动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对复议中发现有关政策和立法方面的问题,要提出修改建议。

  (三)加强工作保障。切实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要结合本机关案件数量及工作需要,配备、充实、调剂专职复议工作人员,保证一般案件由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由3人承办。要把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确保案件办理、办案设备、宣传指导等各项复议工作经费足额到位;要结合本机关实际,设立行政复议办公、接待和档案场所,为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配备必要的办案设备。

  二、运用和解调解,有效化解矛盾

  (四)规范开展和解调解。要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要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和解调解工作,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五)被复议机关要增强和解的主动性。被复议机关要积极运用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确有不当的,被复议机关要耐心听取申请人诉求,主动纠正不当行为,争取实现和解;对于行政不作为的案件,要主动履行职责,积极化解矛盾;对于因理解偏差引起的行政争议,被复议机关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避免矛盾激化。

  (六)复议机关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复议机关要结合实际,把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对符合调解条件、双方当事人都有调解意愿的复议案件,复议机关要创造条件,运用调解方式化解争议。对行政行为确实存在问题和瑕疵的,复议机关要及时向被复议机关指出,促其主动纠错,实现和解。对因行政裁量权产生争议的案件,复议机关要积极提出双方都可接受的调解方案。

  三、树立宗旨意识,提高办案质量

  (七)坚持复议为民、公开公正。复议机关要恪守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服务群众、联系群众。要坚持复议公平,保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权,不搞暗箱操作、偏听偏信;坚持复议公开,公开复议机构联系方式、行政复议申请程序等内容,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公开审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明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

  (八)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内容;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确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和依据并尽量做好解释工作。

  (九)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被复议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并按照规定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要做到事实清楚、观点鲜明、于法有据、形式规范,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复议机关对未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建议被复议机关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十)加强实地调查取证。复议机关对经书面审理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实地调查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必要时复议机关领导亲自参加。被复议机关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实地调查要深入基层,既要查清事实,又要摸清原因。

  (十一)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复议机关对涉及到的重大法律和事实问题,要多方面听取意见,必要时通过邀请外部专业人士参与调查、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请示上级部门等方式,认真开展法律论证和办案效果风险评估,确保法律适用正确,矛盾得到化解或缓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救济权利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四、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

  (十二)推动制度完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重视通过个案发现行政管理中的普遍性问题,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发现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要及时纠正或者反馈给相关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十三)规范执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又要遵守法定程序。要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做好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依法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十四)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和改进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政府信息梳理和档案管理,明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和程序,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沟通解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启动的拆迁项目的遗留问题,要全面深入调查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耐心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矛盾。认真落实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完善城乡规划政务公开、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管理等工作。

  五、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十五)加强层级监督。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被复议机关应当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情况或者相关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复议机关,对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情况的,要予以通报。

  (十六)做好交流、统计和分析。要通过典型案例分析会、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情况简报等方式,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工作针对性。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制度》(建法[2010]46号)的要求,进一步重视和做好行政复议统计分析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研究分析工作,形成年中和年度分析研究报告并按要求上报,为本部门和上级机关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七)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行政复议培训工作要制度化、经常化、多样化,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部门领导要关心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成长,加强法制部门和业务部门的人员交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复议岗位上来。要对行政复议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可以比照信访工作人员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

  (十八)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把行政复议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运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宣传行政复议的基本知识、特点、成效,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本意见下发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