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补检结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补检结果的通知
2001-03-01
教基厅[2001]4号
根据我部对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检测的安排,委托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1月对视频展示台进行了产品质量补检工作,共有40个品牌的视频展示台参加了补检。现将补检结果(见附件)予以公布。
此次补检不合格和仍未参加补检的视频展示台,按照我部《关于公布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检测结果的通知》(教基厅[2000]16号)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参加教育系统各级各类部门组织的产品订货会、展示会,不得参加招、投标,各级教学仪器供应部门、各类学校不得
采购。各会议组织单位要本着对教育事业负责的态度,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产品(含未参检产品)进会。各地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应严格管理,禁止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学校。同时对生产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指导和监督,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改善和提高。
视频展示台产品质量补检结果
企业名称
商标或型号
检测结果
1、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代理)(无话筒放大器)
JVC
合格
2、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代理)(无灯箱)
Nikon
合格
3、联想神州数码科技发展公司
晨星
合格
4、北京东方中原电子有限公司(代理)
Panasonic
合格
5、北京新兴金时科技发展中心(代理)
五裕
合格
6、北京刨纳明日科技有限公司
创纳
合格
7、北京中科达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中科达
合格
8、上海长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视
合格
9、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
DFT
合格
10、上海大团科教仪器厂
环球
合格
11、南京电光仪器厂(无话筒放大器)
日月
合格
12、浙江三和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嘉人
合格
13、浙江亚龙教仪有限公司
亚龙
合格
14、浙江省苍南县钱胜实业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钱胜
合格
15、浙江教育用品发展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久远
合格
16、浙江大学光学仪器厂
Hite
合格
17、杭州高科电教设备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高科
合格
18、浙江宁波青华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慧月
合格
19、烟台麦特电子有限公司
仲尼
合格
20、山东淄博易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易创
合格
21、广州明华电子公司
明华
合格
22、广州嘉胜电子仪器厂
嘉胜
合格
23、广东教育发展总公司电教设备公司、肇庆市端州区威光电器服务部
EVP-9932J
合格
24、广东番禺教育科技工程公司
TOPSUN泰晟
合格
25、珠海市香洲天地科教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TENDY
合格
(注:排名不分先后)
企业名称
商标或型号
检测结果
1、北京同有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无话筒放大器)
YOKOGAWA
不合格
2、北京鑫脑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AMJEON
不合格
3、上海普陀教具厂(无话筒放大器)
海光
不合格
4、上海普陀仪器厂(无话筒放大器)
海特
不合格
5、镇江安琪精密仪器有限公司
安琪Angel
不合格
6、南京跨世纪电子设备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跨世纪
不合格
7、南京正元实业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正元
不合格
8、杭州艮山无线电元件厂(无话筒放大器)
GSVP?03C
不合格
9、浙江大学求智电教设备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浙大求智
不合格
10、余姚环中仪器厂
双益
不合格
11、湖南溆浦卢峰科教仪器有限公司
卢峰
不合格
12、广东中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中辉
不合格
13、深圳思悦影视科技设备有限公司
AV一2800
不合格
14、深圳市麦恩实业有限公司(无灯箱)(无话筒放大器)
MINE Vision
不合格
15、深圳市春凯旋电子有限公司(无话筒放大器)
ZK一Ⅳ
不合格
企业名称
检测结果
1、北京电教技术开发中心
未参检
2、清华大学设备仪器厂
未参检
3、北京高科诚华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未参检
4、北京万里启明科技有限公司
未参检
5、北京紫晶视讯电子技术公司
未补检
6、上海馨宇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未参检
7、上海中教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未参检
8、镇江鹏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未补检
9、南京宝灵通电信设备厂
未补检
10、杭州之江光学仪器厂
未补检
11、浙江慈溪市方园科教仪器公司
未参检
12、江西江勖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未补检
13、南昌航天现代科学仪器厂
未参检
14、福建省三明市三师电子配件教学仪器厂
未参检
15、深圳市凯星科技开发公司
未参检
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维护铁路道口交通安全暂行办法(修正)
(根据1994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
政府第12号令第二次修改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
第一条 为维护铁路道口的交通安全,保障铁路道路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含单位内部的铁路专用线,下同)与道路相交的道口、人行过道(以下统称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道口通行的车辆、行人和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经济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京铁路分局、北京铁路公安分局成立的北京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道口交通安全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道口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道口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
(二)组织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道口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督促有关部门确定道口看守人员和安全设施的方案,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影响道口交通安全的问题。
(六)检查指导铁路道口警察队的工作。
(七)培训道口安全管理人员。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行人的安全教育。
第五条 北京铁路公安分局所属铁路道口警察队,负责维护道口交通秩序,对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对通过道口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铁路道口警察队业务上受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指导。
第六条 按铁道部门的规定,属于“有人看守道口”的,铁路产权单位应配足看守人员,合理设置看守班制。交通流量大,易出事的道口,在车马人行高峰时,应增加道口看守人员。属于“无人看守道口”的,应逐步完善道口自动信号和报警装置,并加强日常管理。铁路道口警察队应适时派出警察,维持交通秩序。
第七条 不得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面交叉道口和人行过道。一公里铁路线路内只保留一处道口,有多处道口的要合并和封闭;对沿线两侧行人集中过往的路段,可留出人行过道。
平面交叉道口要保持一定范围的开阔地带。开阔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道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在确定的开阔地带内,种植树木、兴建建筑物不得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行车了望。
第八条 通向道口或距道口最外股钢轨20米以外的道路右侧,应设置铁路道口标志。道口附近的道路(路堑及市区内的除外)两侧应设置护桩。
距道口500至1000米处的铁路上,应设置火车司机鸣笛标;“无人看守道口”,应在距道口最外股铁轨5米的道路右侧,设置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有人看守道口”,应设置栏杆(门)。
第九条 道口的安全设施(包括无人看守道口的道口监护房)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设置、维修和管理,并保持完好。
对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需要增加监护人员和各种安全设施的费用,从公安交通管理局每年收取的交通安全管理费中划拨。
第十条 移动、拆除、增设道口安全设施,必须经设施的设置管理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增设、移动、拆除道口设施。
保护道口安全设施人人有责,严禁损毁和破坏。
第十一条 车辆、行人通过道口时,必须服从铁路道口警察的指挥;没有铁路道口警察时,应服从道口看守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道口时的时速,汽车不得超过20公里;拖拉机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口发生故障时,司机和乘车人员应立即将车辆移出道口最外股铁轨2米以外的地方;确实无法移动的,由道口看守人员立即通知道口两端车站,并向驶来的火车发出报警信号;无看守人员时,由机动车司机和乘车人员向驶来的火车发出表示报警的信号。
第十四条 遇下列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停在道口停止线或距道口最外股铁轨5米以外的地方,禁止抢行或撞、钻、跨、绕道口栏杆(门)。
(一)道口栏杆(门)关闭。
(二)道口红灯亮时。
(三)道口音响器发出警报。
(四)道口看守人员或铁路道口警察示意停止行进时。
第十五条 车辆、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或人行过道、平过道时,必须停在停车(止步)让行标志或道口最外股铁轨2米以外了望,确认无火车驶来时,方准通行。
第十六条 遇有道口信号红灯闪烁或红灯亮时,车辆、行人不准通过;遇有道口信号灯熄灭时,车辆、行人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车辆、人员通过电气化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货运机动车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乘人。
(二)大型货运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四)行人、乘车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持有高长物体时,应平置顺行通过,不准高举挥动。
第十八条 畜力车或驱赶牲畜通过铁路道口时,驭手应下车牵引牲畜行进。
第十九条 禁止机动车熄火、空挡滑行通过道口。
第二十条 禁止机动车、畜力车在道口超车、倒车、调头,或在距道口20米以内的道路路段内随意停车。
第二十一条 严禁车辆、人、畜在没有道口的铁路线上横穿或坐卧、行走。违者,发生事故除负责自己全部伤亡损失外,还应承担给铁路部门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火车通过道口时,火车司机必须注意道口的交通情况,防止发生事故。铁路部门调车作业需占用道口时,应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时间。除特殊情况外,道口关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调车作业量大的,关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分钟。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北京铁路公安分局依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给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
第二十四条 损坏、拆除道口安全设施以及在道口开阔地带内种植树木或兴建建筑物影响火车、机动车司机视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面交叉道口、人行过道的,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拆除,并由责任者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
(一)熄火、空档滑行通过道口的。
(二)在道口超车、停车的。
(三)横穿无道口的铁路线或人行过道的。
第二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在道口内倒车、调头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道口内发生故障,机动车司机不立即将车移开或不服从警察指挥、不服从道口看守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的,处20元以下罚款;因不服从指挥或管理,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车辆、行人通过道口,不听从警察或道口管理人员管理;汽车超速行驶、越线停车、抢行或撞、钻、跨、绕道口栏杆等违反道口交通安全管理其他行为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按本办法处以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的,可由铁路道口警察当场处罚;超过50元罚款的处罚,由铁路道口警察队决定。
受罚款处罚的人无正当理由不交罚款的,从决定罚款次日起算,按日增加罚款1至5元。
第三十一条 铁路道口警察收到罚款,应向被处罚人开具收据。罚款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被罚后5日内,向北京铁路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第三十三条 铁路道口警察必须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外”,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事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