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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0:53:04  浏览:8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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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复函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不能将华东电管局出租的房屋给破产的承租者用以偿还债务的函》(电经函(1996)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你部提供的资料,1983年,华东电业管理局(即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按照你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并经上海市建委批准,建造了华东电力调度大楼(以下简称大楼)。由于大楼建造中涉及原址公管房屋(内有六个使用单位和一户居民)拆除,也涉及原
上海针织品采购供应站(现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前身,以下简称针织品公司)位于九江路218弄21号底层食堂及会场拆除,1983年12月26日,华东电业管理局与黄浦区大楼管理所签订了《关于拆除九江路218弄20号房屋协议》,同意华东电业管理局拆除该处房屋,并要求电
业管理局出资1495万元购买拆除公房的产权。1983年12月6日,上海针织品采购供应站与华东电业管理局签订《协议书》,同意电业管理局拆除由针织品公司租赁房管局的食堂及会场,并要求电管局在新建的大楼二层予以安排。按照《协议》规定,华东电业管理局用租用的公
房妥善安置了6户搬迁单位的用房;也于1988年12月23日,由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即集团公司)与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针织品公司前身)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明确华东电力大楼产权属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华东电业管理局将大楼的第二层楼面租给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并同时明确了承租方、出租方的责任。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集团公司)于1988年8月、1990年10月分别依法领取了大楼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1994年11月,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1995年9月11日,华东电业管理局即集团公司给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发函,要求终止与针织品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将大楼二层的使用权及拖欠的租金收回;1995年9月21日,
针织品公司清算组回函,称大楼二层的使用权已依法列入破产财产,集团公司的要求不予解决。
根据上述情况,并根据《破产法》、《经济合同法》中有关条款规定,集团公司租赁给针织品公司的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针织品公司的破产财产。



19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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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由中国证监会核批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
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以前年度由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从2000年度起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1999年底以前缴入地方金库的税款,不再调库。



2000年9月21日
“刑期倒挂”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虽未超过法定期限,但被告人判决前的羁押期限却超过了法院判处的刑期。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刑期倒挂”已经侵害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刑期倒挂”现象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公检法缺乏协调机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四个环节,在上一个环节移送至下一个环节,有些是在规定期限即将届满前才移送出去,无形中延长了被告人的羁押期间。

笔者认为,公检法机关应建立案件协调联动机制,目前国内不少地方法院采取措施,以避免“刑期倒挂”现象的出现。例如厦门思明区的做法值得借鉴:由检察院牵头,先由检察机关提出《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侦查机关在20日内侦结移送审查起诉,并将建议书抄送公诉部门督查;同时在案件卷宗上加贴醒目的“绿色快审标识”,以保障该案在侦查机关优先侦查,在公诉部门优先分案、优先办理,法院快速审理。检察院主动与公安机关和法院联系、协商,提出建立刑事案件快速审理联动机制的思路,促成思明公安分局配套制定了《关于对特定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办案机制的实施办法》,推动思明区法院成立“简易程序案件审理小组”,进一步缩短审限,实现了公、检、法一体化的快速办案通道,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四个环节的办案速度明显提高,适用快速审理的轻微刑事案件从批捕到判决的时间平均为55天,较实施该机制前约缩短了50天。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公检法在处理可能判处较短刑期的案件,不妨借鉴上述做法,由三方协调建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从侦查、批捕、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制定相应的办理流程,提高诉讼效率,以期避免“刑期倒挂”现象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