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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5:54:01  浏览:84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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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政发〔2003〕168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宿迁市市级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及《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所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事业单位)中依照本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为:
  (一)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全体职工;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全体职工;
  (三)其它符合市级事业单位参保条件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参保单位以单位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参保职工以个人工资收入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个人实际收入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为缴费基数的27%,其中单位承担20%,职工个人承担7%。职工个人承担部分全额记入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征收。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建立台帐,填写《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金额、时间等数据,应经本人确认,经办机构审核签章。
  职工退休前死亡等原因中止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返还本人或返还法定继承人。
  第六条 各参保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规定及时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七条 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或未履行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义务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按结算当月的工资总额计算补缴欠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参保单位职工以前年度未缴或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应予补缴。补缴日期为: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5年1月1日补起;1994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补起。
  第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本级统筹,每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单位的应发养老保险金全额拨付给单位,由单位负责发放。但对累计拖欠六个月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市级将不负担统筹。
  第九条 纳入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金项目包括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省政府规定的综合补贴和职岗津贴(含基础津贴)。其它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条 享受市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其养老待遇中一定比例应从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制度。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其享受退休条件和待遇进行审核,按规定支付养老金。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后,既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也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由单位选择。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按当地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含本办法下发前已改制的单位)改制后,应一次性剥离10年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资金,划入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资金专户,所需资金从改制单位资产置换中支付。改制前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遗属补助等福利性费用,也应同时剥离。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标准维持不变,今后养老金待遇调整按事业办法执行。改制后新退休人员,按企业养老金计算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调整办法也按企业办法执行。对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5年内符合退休条件人员,按有关规定在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适当增发补贴。
  第十五条 改制单位有条件的,可为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并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金标准为:职工改制前月基本工资×工作年限×0.3%×120个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应当按照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计划,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经费管理办法,在预算中安排。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除按规定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对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应依法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市本级事业单位,各县区另行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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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6日)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邀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谢·亚·捷列先科于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对中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中哈两国总理举行了会谈。江泽民总书记、杨尚昆主席分别会见了捷列先科总理。两国领导人在友好、诚挚、求实的气氛中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关系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交换了意见。

 二、双方签署了有关经贸、科技合作,交通运输,人员往来,增辟边境口岸等问题的文件。双方还签署了建立中哈经贸、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和中国方面提供商品贷款的协定。

 三、双方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睦邻、合作关系。

 四、双方将在相互信任、睦邻的基础上发展政治关系,加强各种级别的交往,包括高级别的接触。两国外交部将就双边关系及共同感兴趣的国际问题举行磋商。

 五、双方将根据实际可能,充分利用两国地理位置相近、经济上可互通有无等优越性,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发展经贸、科技合作。
  双方将积极探索经济、科技合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促进各种合作形式的发展。

 六、双方将促进两国文化财富的交流,扩大在科技、教育、文艺、新闻、体育、旅游等方面的接触。
  双方认为,两国有关城市逐步建立直接的友好联系是适宜的。

 七、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主管机关将在反对国际恐怖活动、有组织的犯罪、贩毒、走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斗争中进行合作。

 八、双方认为,解决生态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将在该领域紧密进行配合。

 九、双方本着互惠原则,将为两国大使馆、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的开设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加强双边关系和互利合作。

 十、双方对中国同原苏联在边界谈判中就现中哈边界地段所取得的成果给予积极评价。双方将以有关目前两国边界的条约为基础,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按照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继续讨论边界问题,以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解决办法。

 十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十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理转达了纳扎尔巴耶夫总统对李鹏总理的邀请,邀请他在方便的时候正式访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李鹏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的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 鹏              谢·亚·捷列先科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于北京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5年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筹备委员会
主 任 罗 干 (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
副主任 宋德福 (人事部部长)
张丁华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李伯勇 (劳动部部长)
王忠禹 (国家经贸委主任)
朱开轩 (国家教委主任)
朱丽兰 (国家科委副主任)
刘 江 (农业部部长)
胡光宝 (中共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李树文 (国务院副秘书长)
委 员 佘健明 (国家计委副主任)
刘志峰 (国家体改委副主任)
张学东 (国防科工委副主任)
江家福 (国家民委副主任)
蒋先进 (公安部副部长)
肖建章 (司法部副部长)
刘积斌 (财政部副部长)
张文岳 (地矿部副部长)
叶如棠 (建设部副部长)
赵希正 (电力部副部长)
张宝明 (煤炭部副部长)
孙昌基 (机械部副部长)
曲维枝 (电子部副部长)
徐大铨 (冶金部副部长)
谭竹洲 (化工部副部长)
蔡庆华 (铁道部政治部主任)
郑光迪 (交通部副部长)
刘平源 (邮电部副部长)
张春园 (水利部副部长)
沈茂成 (林业部副部长)
何济海 (内贸部副部长)
李国华 (外经贸部副部长)
徐文伯 (文化部副部长)
田聪明 (广播影视部副部长)
陈敏章 (卫生部部长)
徐寅生 (国家体委副主任)
彭 玉 (国家计生委副主任)
鲍培德 (国家民航总局副局长)
鲍先广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傅立民 (轻工总会副会长)
杜钰洲 (纺织总会副会长)
张宝顺 (新华社副社长)
张百发 (北京市副市长)
刘云山 (中宣部副部长)
袁纯清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赵 地 (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筹备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 李树文 (兼)
常务副主任 滕一龙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程连昌 (人事部副部长)
副 主 任 朱家甄 (劳动部副部长)
陈清泰 (国家经贸委副主任)
吴亦侠 (农业部副部长)
办公室设在全国总工会。



199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