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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2:18:54  浏览:85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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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函[200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为加强国家外汇及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自2000年3月1日起,
国内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境内支付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对外支付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税务凭证。现就做好税务凭证出具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尽职尽责,既要充分凭借此项措施加强税源控制和税收征管,同时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创造和保持良好的税收环境,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照通知中所提出的要求,做好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和银行建立必要的联系协调制度,共同做好非贸易购付汇的控管工作。各级出具税务凭证的税务机关,必须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开具税务凭证,并将固定机构的联系电话、联系人通知本区域内的外汇管理局和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通知中所规定的内容开具税务凭证,凡境内支付人(或代理人、纳税人)在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出具税务凭证。对无须出具税务凭证的对外付汇款项(如发生在境外的差旅费、境外分公司或办事处费用、境外商品参展费等)的,各级
税务机关要向外汇管理局及银行等部门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四、加强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管理,是一项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注意收集征、补税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管理情况,说明通过售付汇管理,对加强税收管理的必要性。各地应于2000年6月10日前,将执行
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征补税数额、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等),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



200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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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中等专业学校西藏班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内地中等专业学校西藏班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1994年12月31日,国家教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教育援藏工作健康发展,加强内地中等专业学校西藏班的管理,结合西藏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地中等专业学校西藏班(以下简称内地西藏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党的民族政策,帮助西藏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团结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全面发展,初步具有科学世界观和掌握一定技能,立志献身西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建设骨干。
第三条 内地西藏班的管理,坚持爱护、严格、细致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四条 国家教委负责对内地西藏班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协调各地、各部门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内地西藏班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内地西藏班,凡在部属学校的由部委领导,省(市)所属学校的由省(市)领导。
有关省、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地西藏班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落实招生计划、招生学校和解决办学所需经费,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的问题;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要有一位副主任分管此项工作。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内地西藏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能够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同志到校任教或负责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七条 学校要认真抓好西藏班的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校长负责,指定若干人员分管此项工作,队伍要相对稳定。
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有关厅局,负责为本系统培养的内地西藏班学生的管理。主要任务是:
(1)确定学生的培养规格;
(2)组织学生入学教育,护送学生到校;
(3)分拨学生各项学习和生活费用;
(4)确定专人负责同内地有关省市及学校联系,配合学校及时研究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问题;
(5)选派得力的藏族干部到内地办班学校挂职,边学习边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参与对内地西藏班学生的管理;
(6)会同有关部门安置返藏毕业生。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内地西藏班招生计划纳入有关部委、省市所属学校统一招生计划(国家任务)之内,定向为西藏培养人才。
第十条 内地西藏班招生办法,由国家教委另订。
第十一条 内地西藏班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讲授课程,要按照当地学校的计划、内容、课程设置进行。西藏各业务厅(局),可结合西藏实际,商办班学校对部分课程提出具体建议,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个别专业必须开设藏语文课的,由西藏主管部门派遣藏文教师、提供教材,按计划开设。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二条 内地西藏班学生的学籍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教委(教职〔1994〕4号)《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教职〔1994〕4号)。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徇私舞弊或不符合规定者,一经查实,退回西藏。由西藏主管部门负责接回。
第十四条 内地西藏班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安排返藏探亲,不转学、转专业。确有特殊情况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由西藏主管厅(局)签署意见,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教职〔1994〕4号)第十条规定,需要留级的,应予留级。留级以一次为限。
凡留级一次后,学业成绩仍达不到升级标准的,经校长批准,应予退学。
第十六条 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在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经校长批准,可准予休学(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一次为限)。由西藏主管部门接回。
第十七条 凡留级、休学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若本专业无后继班级,学校可根据学生情况,安排随班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的实习,原则上在内地进行。

第五章 校园与生活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做到德智体全面发展。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校规、校纪,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建设健康的、生动的校园文化,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热爱劳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努力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积极锻炼身体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法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遵守社会公共秩序;要尊敬师长,尊重职工劳动。
第二十三条 禁止学生抽烟、喝酒;要教育学生在学习期间不谈恋爱。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上课、自习、实验、补课、军训、实习、设计、劳动、寒暑假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五条 西藏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寒暑假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就近组织好假期活动。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厂矿企业、农村参加一定的社会实践,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积极组织好各种生动活泼、内容健康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文化生活,并安排一定时间补习功课。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内地西藏班的经费,要按国办发〔1993〕71号文件的规定,除由西藏自治区提供学生一定数额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包括装备费、医疗费、服装费、伙食费、取暖降温费、假期活动费、公杂费等)外,不足部分由承担任务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部委补贴。补贴经费要在省(市)财政和部委预算中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凡拨给西藏班的学习生活补助专项经费,要在校长统一管理下,专款专用,收支单独列帐核算,并将收支帐目和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挪用挤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对经费进行科学化管理,原则上采取奖学金、困难补助和贷学金相结合的办法发放,即除西藏提供的伙食补贴全部发给学生个人外,其余补助部分(包括省市补贴)可以按家庭困难程度分等级发给学生,并留出一部分经费作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生活特困生的补助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可实行贷学金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伙食实行餐券制。学校要想尽办法办好学生伙食,加强和完善食堂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3〕71号文件要求,对内地西藏班教职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民族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利比亚人民社会主义民众国(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的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两国的需要和可能,致力于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方面互相帮助。
  二、缔约双方的经济技术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具体项目,将由缔约双方另行商定。双方将对实施项目的可能性进行考察研究,然后就双方商定的项目分别签订协议。

  第二条 本协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缔约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支付。

  第三条 缔约双方指定的有关机构和公司将按照国际现行价格,经谈判签订详细的合同,以确定项目的费用金额及支付条件和办法。

  第四条 缔约一方向缔约另一方派遣的人员要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令和制度;所在国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五条 本协定的未尽事宜,缔约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必要的联系,并通过友好的方式解决任何问题。

  第六条
  一、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履行完毕各自的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在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顺延相同的期限。
  三、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合同,在本协定期满后仍然有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九日即回历一三九八年九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利比亚人民
 政 府 代 表                   社会主义民众国代表
   黄 华                      阿里·阿卜杜勒
  (签 字)                      (签 字)
 (外交部长)                     (外交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