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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18:40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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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加强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工作,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防止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确保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具体体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积极部署,按照要求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和完善医疗器械广告监测队伍和工作制度,做好对辖区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日常监测工作。对违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要定期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同时,在每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内发现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告审查监督办公室(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西里2号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邮编:100050。或发送电子邮件;baiyuping@nicpbp.org.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汇总审核后,每两个月定期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汇总》。

  三、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篡改审批内容进行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禁止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制定的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附件1)填写,核对无误后加盖局印章,以书面形式或通过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专网上报。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的填写要求,请参照附件2。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把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列为开展2005年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监督管理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要求积极开展对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上报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适当的时候对各地区建立违法医疗器械广告公告制度进行检查。


  附件:1.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
     2.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填写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1: 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产品名称
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
产品生产企业名称
广告批准文号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刊播次数
违法原因
处理部门
处理结果

1
2
3
4
5
6
7
8
9
10


填表人:

附件2:

             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统计表填写要求

  1.“产品名称”项下应准确填写该产品的名称(应以批准的注册证产品名称为准),有商标宣传的应在商标后加“牌”,不得仅填写商标;有产品商品名的应同时标明产品通用名称;如广告中所宣传的名称与实际批准的产品名称不符的,除填写正确的产品名称外,可在产品名称后填写广告中所标示的产品名称:***;如无法确认该产品的真实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一栏填写广告中所标示的产品名称。

  2.“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指在媒介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中所标示的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如: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对于确实无法确认的,可填写“未标示”。

  3.“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指该医疗器械广告中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如广告内容中未标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力查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名称,对于确实无法确认的,可填写“未标示”,但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广告批准文号”指广告中所标示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5.“刊播媒介名称”指该医疗器械广告实际刊播的媒介名称。

  6.“刊播时间”指该医疗器械广告在刊播媒介上的实际发布时间,相同广告如只是发布时间不同,应将所有日期合并于同一档中。

  7.“违法原因”包括以下内容:
  ⑴“擅自篡改审批内容”是指该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时所标示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是真实的,但在发布时擅自篡改了审批内容的行为。填写此违法原因后,同时应在“广告批准文号”项下填写该医疗器械广告的批准文号。
  ⑵“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是指该医疗器械广告在发布前未取得有效的广告批准文号而擅自发布的行为。“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和“伪造、冒用广告批准文号”均属于“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违法行为。
  ⑶“禁止发布的广告”是指该医疗器械产品在任何媒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如规定试生产阶段的医疗器械不得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等。

  8.“处理结果”中应填写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9.“处理部门”是指对该医疗器械广告作出处理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0.“刊播次数”是指该医疗器械广告在刊播媒介中所发布的次数,该次数应与刊播时间中的内容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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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1991年1月31日,交通部

上海市交通运输局:
你局沪运运〔1990〕457号《关于对<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悉。
我部和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五条规定“设在外省境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运管费由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但其运管部门设在当地的除外。”各省设在上海市的办事机构不属该规定所指的“运管部门”。因此,设在上海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接受上海市航运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并按规定向其缴纳运输管理费,不再向本省运管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比照上述精神执行。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0〕30号

关于印发《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现将《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们。此《意见》试行一年,如有修改意见,请随时报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离退休干部局)。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00年12月29日
全国妇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
决定》的意见(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 的党中央对我国老龄事业做出的重要部署,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工作的纲领 性文件。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进一步加强老龄妇女工作,推动和发展老龄事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龄妇女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龄人口增加,我国已步入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阶段。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老年问题将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据调查,由于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在老年人口中,女性所占比例较大,且有相当数量的老龄妇女文化水平较低,她们中许多人一生从事家务和农业劳动,经济收入偏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因此中国的老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老龄妇女问题。采取积极措施,加强老年妇女工作,是做好老龄工作和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也十分重视老年妇女问题。《决定》中特别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要与关心老人生活以及老龄妇女的特殊问题结合起来”;在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强调要“重视和解决好老年妇女问题”,这为做好老龄妇女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国妇联书记处十分重视老龄妇女工作。今年专题研究了老龄妇女工作,成立了全国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顾秀莲同志担任主任,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老龄妇女工作。同时筹建老龄妇女研究专门委员会。这是全国妇联老龄妇女工作的良好开端,也为今后开展老龄妇女工作提供了切实保障。
目前老龄工作刚刚开始,我们对人口老龄化特别是对解决老龄妇女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对老龄妇女群体的特殊问题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如何加强老龄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反映老龄妇女的呼声、协助政府解决她们的实际困难,以及在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参与推动全社会尊老、敬老风气的形成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力度。
老龄问题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长治久安。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 》中强调,要“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努力解决 老龄人口社会保障和精神文化生活问题”。在全国妇联八届三次执委会议上,胡锦涛同志要 求妇联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并明确提出:“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提前到来,老年妇女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的问题。这不但指明了老龄妇女工作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指明了这是妇联工作的新情况,对之提出了新要求。全国妇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级妇联组织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站在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老龄妇女工作的重要性,采取积极措施,推进老龄妇女工作,发展老龄妇女事业。
二、老龄妇女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深入开展老年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了解老年妇女的需求,反映老年妇女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党和政府制定政策法规、解决好老年妇女的特殊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和道德教育,积极促进法规建设,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老年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办法,努力帮助她们解决实际问题;参与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广大妇女开展为老服务;从妇联工作和妇女工作实际出发,把老龄妇女工作纳入妇联全局工作之中,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妇联组织要将老龄妇女工作做为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各级妇联组织要尽快成立相应的老龄妇女议事协调机构,配备干部,明确职责,开展工作。全国妇联及各省妇联老龄工作协调委员会要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和督查的职能。在制定新十年妇女发展纲要和妇联工作计划时,充分考虑老年妇女工作,明确具体任务,提出阶段性目标。要结合妇联和妇女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2001年至2005年老龄妇女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成员单位都要根据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老龄妇女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增强老龄妇女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预见性
充分发挥妇联妇女研究工作的优势,深入开展老龄妇女问题的调查研究。近期要重点完成关于老年妇女群体的特殊问题和需求调查,老年妇女的权益保护及如何进一步加强老年妇女工作的研究,为在全社会的老龄工作中树立性别意识做好基础工作。
五、加强宣传,在全社会树立老龄意识和敬老意识
要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教育与妇联开展的主体活动结合起来,加大宣传力度。妇联系统的报刊、出版等新闻宣传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开辟并办好老年妇女工作宣传专栏。
妇联系统的妇女干部学校要将老年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教育和岗位培训课程,开展尊老、养老的道德和法制观念教育。组织开展敬老、养老模范和为老服务的优秀典型评选活动,倡扬敬老、养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龄妇女的思想政治工作
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形势政策和维护稳定等方面的教育。认真研究老年妇女群体中的思想问题,把握老年妇女的特点,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老年妇女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形式,新方法;组织引导老年妇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反对唯心主义,破除封建迷信,树立科学健康、乐观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可开设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医学保健、文化艺术、书法绘画等适应老年妇女需要的教学课程,开展适合老年妇女身心健康的活动,以取得寓教于乐、愉悦身心的效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老年妇女提供学习活动的场所,组织开展健康有益、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七、抓住时机,积极推动和参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多为老年妇女办实事
各级妇联要抓住政府加快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参与兴办老年妇女服务业,推动老年妇女服务网络建设;要和推动下岗女工再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培养、训练一批服务和管理人才,在社区老龄工作中发挥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创建示范性老年公寓和活动中心。各级妇联都要关心老年妇女的状况,因地制宜,创造条件,扎扎实实地为老年妇女办实事。
八、加强法制教育,依法维护老年妇女合法权益
积极推动建立健全保障老年妇女合法权益的法规,贯彻落实好现有法规,依法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普法工作,举办法律宣传日和老年妇女法律课堂,提高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特别要提高老年妇女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认识; 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妇联要根据条件开设老年妇女法律咨询热线和咨询日,在日常工作中要重视和优先办理老年妇女权益保护方面的信(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