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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9:41:38  浏览:8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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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健全内审机构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我部于1986年3月和1987年10月两次发出通知([86]民办函字第57号、民[1987]计字4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

据去冬今春的统计,省级民政厅(局)内部设有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36.7%;无审计机构, 设有专职审计人员的有2个单位,占总数的6.6%;无审计机构, 有兼职审计人员的有6个单位,占总数20%;无审计机构,也无审计人员的有11个单位,占总数的 36.7%
。上述情况表明,我们民政系统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还远未达到国务院和审计署的规定,也与我们民政系统对审计工作的需要不相适应。
审计,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经济监督制度。部门的内部审计,是审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是执行国家政令的严肃问题,应当坚决执行。我们民政系统每年的经费数额都较大,但与事业发展需要相比仍感拮据,为使民政经费能
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经费管理和使用上都需要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特别是每个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都有为数不少的下属企事业单位,过去每年都有一些地方和单位的经费由于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浪费以及出现违纪问题,不仅使民政事业受
到损害,也有损于民政部门的形象和声誉。从这个意义上说,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事业经费的审计监督,就更为必要。为此,特重申我部前两个通知提出的要求,即: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现尚无审计机构的,务请尽快组建起来,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已有审计机构而人员尚不健全的,应当尽快配齐。内审机构成立后,请将机构名称、定编人数、现有人数等基本情况函告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2.已有审计机构和人员较健全的,应按照国务院和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工作范围和工作要求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抓紧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使内审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人员尚未配齐的也应边开展审计工作边物色、调配人员。
3.今后,内审机构每年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文件、重大问题的审计结论和决定,都要抄送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一份。
4.在组建机构和开展审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除与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联系外,还可以与同级审计机关联系,请他们就近给予协助和指导。在各地内部审计机构都组建起来以后,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将对审计人员分期分批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统一的审计规章制度,择时召开内审工作会
议,组织经验交流,开展审计工作评比和表彰先进等活动。
5.为了便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现将审计署第3 号令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略)



199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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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2000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


  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选任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

  (二)德才兼备;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

二、审判长的配备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参考本院合议庭的数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地方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三、审判长的条件

  担任审判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四)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五)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审判长的学历条件和从事审判工作年限。

四、选任程序

  选任审判长,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布待任审判长名额及要求;

  (二)由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

  (三)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考核;

  (五)审判委员会综合考虑选任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任用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五、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是: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六、管理与监督

  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和抽样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对审判长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审判长实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审判工作实绩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七、免职与惩戒

  审判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一)违法审判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审判长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五)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六)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七)其他不宜担任审判长的。

  审判长由于违法审判被免去职务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免去审判长职务,由庭长报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八、待遇

  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

九、附则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认真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法》作为规范职业卫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职业卫生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职业卫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卫生、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突出了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强化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必将对各地区理顺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以及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摆上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二、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职业病防治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过组织集中学习、自学以及举办培训班、视频会等多种形式,认真抓好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要深刻领会此次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背景、目的以及用人单位的义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职责等一些新的规定,切实领会新内容、把握新规定。要抓好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劳动者的学习培训,让他们了解《职业病防治法》的新规定,自觉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贯彻《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活动,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广泛宣传普及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积极划转和履行职能,加强监管监察机构队伍建设

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尚未划转的地区,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中关于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的规定,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做好职责调整工作。要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及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明确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分工,形成责权匹配、上下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机制。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已经划转的地区,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以及本地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设立独立的内设机构,充实专业的监管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需要的车辆、快速检测设备、个体防护用品等技术装备,完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体系。要加强对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其自觉学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职业卫生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严格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

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原则的内在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1〕192号)精神,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要按照分工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建立完善严谨、透明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加强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协调与配合,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未依法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强化执法检查,监督指导用人单位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建立职业卫生工作责任制,健全并落实各项职业卫生规章制度,落实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保护措施。要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好日常监察、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定期监察,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执法信息建设,完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信息的存档与管理,并根据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情况,建立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信息档案,便于为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依法提供日常监督检查等信息。

六、抓住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防治矽尘、煤尘、高毒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为重点,继续在煤矿、花岗岩和石英岩类矿山(包括石英砂、钼矿、金矿等,主要是采掘、破碎、筛分等工序)、石棉、木质家具制造业(主要是胶和漆)四个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要在巩固已取得治理成果的基础上,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深化治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革新技术工艺,更新生产装备,加快防尘防毒设施技术改造,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对于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治理要求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职业病危害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职业病危害治理的重点行业领域,在上述四个行业领域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选择五个左右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整治,争取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全面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目标要求。

七、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构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程度,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完善装备、保障执法、支撑有力”的原则,加强职业健康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构建覆盖全国、布局合理、装备完善、技术精湛、管理有序、服务上乘的国家、省、市、县四级职业卫生技术支撑网络。要充分发挥隶属于卫生部门的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要督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加大资金投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充实业务骨干,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为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各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权限的新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的工作程序、条件、标准和监督管理的要求,稳步有序做好资质认定工作,切实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服务质量的监控,确保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技术服务。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按照上述要求,积极主动做好职能划转、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服务机构的认定和管理以及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涉及煤矿职业卫生的各项工作。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12年3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工作情况分别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