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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59:29  浏览:9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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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在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的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预算级次划分,现决定20%为取得收入的城市的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由财政部门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48%为地方预算收入(中央财政暂不参与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32%为中央预算收入,
全部上缴中央财政。根据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也按照这个比例进行分配。
二、预算科目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十二类“其他收入类”中增设第242款“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一个“款”级科目。“款”下增设三个“项”级科目,即第1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中央预算)”、第2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预算)”、
第3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地方固定)”。按规定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根据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归入本“款”各“项”级科目反映。
在“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五类“其他支出类”中增设第278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本科目反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的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
以前有关预算科目问题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应按本“通知”执行。
三、缴库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入库时需同时填开两张缴款书,即地方预算收入和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填一张缴款书,并分“项”级科目填写两栏,中央预算收入填一张缴款书。两张缴款书的数额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核对一致。国库收款时要认真核查,对不符合比例的
,应拒绝受理。
请各地按以上规定,抓紧征收、缴库工作,年终中央财政进行检查、清算。



198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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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等


五部门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3年 15号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2013年3月14日


 
  
  附件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实现2015年和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产品(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在中国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

  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负责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六条 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

  第七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三章 乘用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与公示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情况通报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新生产、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要求见附件一)。

  第九条 企业应建立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监控体系,根据达标情况及时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并将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时抄送质检总局(认监委)。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公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及相关信息。

  第四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

  第十一条 企业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计算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

  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布的停止生产或进口车型的数据),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二条 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乘用车产量(不含乘用车出口量)。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经中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

  第十三条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2位。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2位。

  第十四条 2012-2015年,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和企业达标要求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1)规定(不计新能源乘用车产品)。

  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座位排数、变速器型式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计算企业平均消耗量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第十五条 为鼓励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在统计企业达到国家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的情况时,对企业生产或进口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驱动模式综合工况续驶里程达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并按5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车型(不含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按3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其他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实际数量核算。

  第五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体应根据年度达标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值、预期目标值等。

  第十七条 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一) 上半年已实际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对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及关键参数;

  (二) 下半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情况预测;

  (三) 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预测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相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等情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 如核算主体认为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需在报告中明确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及保密期限。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可不对外公开。

  核算主体递交的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不得以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为名限制对外公开。

  第六章 核算与公示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负责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产量及乘用车生产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海关总署具体负责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进口乘用车制造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将于每年3月20日前公示。

  第二十二条 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相关部门需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 每年6月1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及排名等情况。

  第七章 额度的转结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优于/劣于目标值的额度为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

  第二十五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前,优于目标值的额度是指低于100%目标值以下的额度。

  第二十六条 结转额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先结转的额度可先使用。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 对报告和核算数据存在不达标问题的企业,要求其说明情况及提交改进方案。未按要求上报燃料消耗量数据的企业,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一)企业未按要求标示汽车燃料消耗量的;

  (二)企业标示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

  (三)企业标示、上报的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与核查结果不符的;

  (四)企业不按时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

  (五)企业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与事实不符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2012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执行日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要求,有关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数据报送要求.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00247.files/n15295516.doc
  附件二: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916898/n15300247.files/n15295517.doc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



株洲市“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全市道路两边、河流水库岸边、城市周边(以下简称“三边”)的造林绿化进程,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制订“三边”造林绿化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意义实施“三边”造林绿化,是巩固和发展绿化成果,优化生态环境,建设两型社会,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通过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能增强全民绿化意识,营造全社会参与植树造林的良好氛围。

  二、建设任务经普查,“三边”造林的总任务为66067.45亩。(一)路边:完成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和铁路沿线两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100米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包括京珠高速、醴潭高速、衡炎高速及其连接线;莲易高等级公路、106国道、S211(原1815)、S320、S313、S321;京广铁路、浙赣铁路、醴茶铁路及武广客运专线。总面积为34533.5亩。(二)水边:完成湘江干流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1000米内;湘江一级支流(渌江和洣水)沿岸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500米以内;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茶陵县的东坑、岩口、青年,攸县的酒埠江、黄沙桥、皮佳如,醴陵市的官庄、荷田、雪峰山、望仙桥、藕塘、周坊,株洲县的大京、杨柳、龙潭等水库)四周正常水位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500米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总面积为22763.2亩。(三)城边:完成县级城市和株洲市建成区周边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内或平地1000米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总面积8770.75亩。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彻底消灭“三边”的宜林荒山荒地、四旁空地,全面完成“三边”造林任务。

  三、实施办法区域内的“三边”造林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完成,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以公路、铁路沿线造林为重点,组织开展“三边”造林绿化工作。林业、财政、建设、国土、公路、水利、交通、环保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三边”造林的实施和协调工作。各县市区根据“三边”造林绿化规划设计,负责组织完成本辖区“三边”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迹地造林。具体任务分解由林业部门负责落实(见附件)。

  四、建设标准(一)城市周边景观林、生态林建设。以美化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以大苗移植为主要造林方式,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应达95%以上。(二)河流及水库岸边的水土保持林建设。以水土保持为主要目的,以针阔混交林为主要造林方式,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应达90%以上。(三)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护路林建设。以消音除尘、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目的,以针阔混交林为主要造林方式,造林后按生态公益林进行管理。造林成活率、保存率应达到90%以上。(四)“三边”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迹地建设标准。交通干线100米以内以及市区周围栽植多年生阔叶树,其它区域营造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阔叶树所占比例在40%以上。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90%以上。前三年按相关造林检查验收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各县市区需加强造林地抚育管理工作,确保第四年成林。

  五、考核验收市政府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三边”造林绿化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验收。督查采取不定期的方式,以工作进度、质量为主要督查内容,对督查结果实行全市通报;检查验收安排在当年的9月份,主要任务是按照“三边”造林绿化技术标准,逐小班、逐地段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王群市长为组长、曙光副市长为副组长的“三边”造林工作领导小组,林业、水利、财政、铁路、交通、公路、国土、环保等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在林业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摸底调查、作业设计、宣传发动、责任落实、组织实施、考核验收等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把“三边”造林绿化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成立专门的领导和工作班子,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任务完成。

  (二)科学编制规划。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三边”造林绿化任务,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设计,明确造林树种、造林方式、实施时间、管护措施,并将任务落实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三)积极筹措资金。各级财政每年安排适量的资金用于“三边”造林绿化。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项目,用于“三边”造林。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快推进“三边”造林绿化进程,为城市生态圈建设作出贡献。

  (四)强化部门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三边”造林绿化专项资金;水利部门要协调完成好湘江及其支流两岸河道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铁路、交通、公路部门要负责协助做好铁路、国道、省道和县乡主要干线两旁的道路绿化;林业部门要负责做好“三边”造林绿化规划、技术指导和种苗供应等工作。

  附件:“三边”宜林荒山、迹地调查汇总表









附件:

  “三边”宜林荒山、迹地调查汇总表


单位:亩
县(市、区) “三边”总 面 积 2009年春已完
成造林面积 2010年规划
完成面积 2011年规划
完成面积

株洲市(总计) 66067.45 9110.9 33564.25 23401.3
路边 34323.5 8331.4 19094.2 6906.9
城边 8770.75 169.5 1570.25 7031
水边 22763.2 610 12854.8 9298.4
茶陵县(合计) 5460 5460
水边 3596 3596
城边 100 100
路边 1764 1764
攸县(合计) 9837 3762 5959
水边 1468 328 1140
路边 6555 116 3434 3005
城边 1814 1814
天元区(合计) 149 149
路边 149 149
石峰区(合计) 744 330 414
路边 330 330
城边 414 414
株洲县(合计) 16105.4 3620.3 5932.6 6552.5
路边 7638.4 3483.3 2477.6 1677.5
水边 8467 137 3455 4875
醴陵市(合计) 28912.9 4512.6 15351.5 9057.8
路边 15734.7 4512.6 9401.2 1829.9
水边 7969.7 5093.8 2875.9
城边 5208.5 856.5 4352
荷塘区(合计) 493.5 279 214.5
路边 415.5 201 214.5
城边 78 78
炎陵县(合计) 2174.4 505 1404.4 265
路边 1549.4 32 1337.4 180
水边 625 473 67 85
芦淞区(合计) 1981.25 357 850.75 773.5
路边 187.5 187.5
水边 637.5 315 322.5
城边 1156.25 169.5 535.75 451
云龙示范区(合计) 210 45 165
路边 210 45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