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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的联合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55:00  浏览:80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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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的联合通知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省辖市民政厅(局)、计委、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审计局、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于6月3日在北京成立,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活动。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奖募捐委员会要根据民[1987]捐字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宣传和发行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共同推进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的开展。
二、发行有奖募捐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融制度;在发行过程中,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内部审计和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监印、计数、运输、保管等各项制度。
三、有奖募捐券的发行收入必须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不得挪作它用,也不要冲抵国家预算安排的社会福利事业费支出基数。用募捐收入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列入中央和本地区年度计划。
四、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用募捐收入建设的社会福利设施暂免征建筑税,中奖者的奖金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
五、有奖募捐的收入要存入银行,银行按对单位活期或定期存款的规定和利率标准给予计息。



198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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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日



巢湖市突出贡献运动员和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上拼搏进取,创造优异成绩,为国、为省和为市争光,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加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有功人员的奖励,坚持突出金牌、突出贡献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功人员的奖励,主要依据其在国际和全国比赛以及全省运动会上对我市所做的贡献,同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

第四条 对获得奥运会前三名运动员,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奖励按周期带入全省运动会(指综合性运动会,下同)的计牌计分口径进行奖励。以上获奖运动员的教练员、输送单位和输送教练员的奖励总额按该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评定。

第五条 对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等前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奖励按同周期带入全省运动会的计牌计分口径进行奖励。

第六条 对获得以下名次的教练员、运动员、给予精神奖励和升学奖励。

(一)对带训两年以上运动员在一届省运会上获得3枚以上金牌(含3枚)的国家在职教练员,市政府记二等功一次。对所带训运动员获得省运会金牌的女性教练员,市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

(二)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由团市委分别授予“市优秀少先队员”和“市优秀共青团员”称号。

(三)获得省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其升学由就近省、市示范中学审查后择优录取。

第七条 对获得奖励名次的运动员,颁发获奖名次奖。

(一)获得金牌一枚,奖励5000元;银牌一枚,奖励2000元;铜牌一枚,奖励1000元;为鼓励运动员勇夺金牌,同一名运动员获第二枚金牌,奖励10000元。

(二)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的分别奖励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

(三)运动员每多获一项奖励名次,按照该奖励名次奖金标准办法累计计算。

第八条 集体项目根据规定的报名人数,按奖金标准和计牌计分标准发放给集体。

第九条 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奖励1000元;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员,奖励100元(该项奖励只限决赛)。

第十条 教练员按照带训两年以上运动员获得名次的50%给予奖励,其中教练员带训两年以上运动员获第1枚金牌,奖励5000元;获第2枚金牌及以上的,每枚奖励10000元(不包括其输送运动员参加全国及其以上比赛带入成绩)。多个运动员获得多项名次的按照奖励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 按获奖人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20%另拨经费,根据贡献大小,奖励训练、科研、后勤单位领导干部、领队、科研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方案由市体育局拟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对培养输送金牌运动员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和市体校,颁发贡献奖。

(一)对完成金牌任务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由市政府授予贡献奖奖牌。

(二)凡完成金牌任务奖励10000元(未完成任务的不获奖),由输送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制定具体方案分别奖励给有功人员。

(三)对完成全省运动会任务的县区体育局、训练基地的主要负责人,每人颁发贡献奖5000元。

(四)市体校相关有功人员奖励纳入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

代表我市参加全省体育大会、农民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运动会、中学生运动会、老年人运动会、社区运动会等省级群众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我市代表安徽省参加上述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

第十四条 省级群众性体育比赛奖励标准:

(一)对获得单项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800元、300元、200元、100元、80元、50元;获多项名次者,累计计算。教练员(按有关规定确定,下同)按所带训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累计计算。

(二)对由3人以上(含3人)参加集体项目,所获名次奖励标准按单项奖励标准上调50%。

(三)市代表团获体育道德风尚奖或优秀组织奖,奖励500元。

第十五条 对在全国性群众性体育比赛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400元、300元、200元、100元;获多项名次者,累计计算。教练员按所带训运动员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 对获奖人员、获奖名次以及计牌计分的确定办法,按相关运动会的竞赛规程总则规定和决赛成绩册执行。

第十七条 对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体育局和相关群众运动会的主管部门会同市人社局、财政局共同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奖励标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武政办〔2005〕122 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 年 十 月 九 日

武汉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
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政策性贷款)工作顺利实施,明确借入、使用、偿还责任,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产业提升和社会事业发展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由省、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确定的融资平台,即武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湖北省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与省科技厅出资组建)作为借款主体。
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工作,其下设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政策性贷款的相关部门和各借(用)款主体。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借款计划,审定和调整申请政策性贷款项目,研究解决政策性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和资金计划的申报;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借款主体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三)根据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审定的计划和项目,向借款主体下达政策性贷款使用计划;
(四)统一管理借(用)款主体政策性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督促借(用)款主体筹措配套资金,协调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
(五)对各借(用)款主体借款项目和资金进行日常监管,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承办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与政策性贷款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借款主体主要职责
(一)按照政策性贷款的借款要求,负责借款项目的申报;
(二)负责项目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
(三)负责对各用款主体利用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项目和借款的审核
第八条 申请政策性贷款的项目,经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审定,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投向,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已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第九条 审核程序
(一)各借款主体向办公室上报项目计划表及项目资料,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对项目审定后,由办公室报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相关核准手续;
(三)办公室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核准的项目向借款主体下达《签订项目借款合同通知书》;
(四)借款主体根据《签订项目借款合同通知书》,同用款主体协商一致后,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及相关抵质押合同,与用款主体签订《项目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并将合同和协议副本提交办公室登记备案;
(五)借款主体根据项目借款合同,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提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章 借款的使用
第十条 各借款主体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贷款、存款账户,用款主体在国家开发银行开设一般结算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拨付。
第十一条 用款主体根据年度用款和项目计划、工程(含设计、征地、施工、采购)合同或者协议、实际进度、预(决)算金额及比例等需求,通过国家开发银行逐笔办理支付。

第五章 借款本息偿还
第十二条 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采取统借统还方式,由借款主体偿还借款本息。
第十三条 各借 (用)款主体在国家开发银行开立偿债资金专户,归集还款资金,并向国家开发银行办理账户质押手续。
第十四条 各借(用)款主体将有关投资、经营或者收费收入、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等还款资金全额存入偿债资金专户。在借款本息到期 15 日前,各借(用)款主体确保偿债资金足以偿还当期本息,并于到期日主动偿还或者委托国家开发银行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对没有偿债能力或者偿债能力不足的借款项目,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补贴,确保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一)对无收益的公益性项目由市财政负责偿还;
(二)对偿债能力不足的借款项目,除由借(用)款主体以项目投资或者经营收益等还款外,如出现不能按时足额还款情况,由市财政予以补贴或者调度资金垫付;
(三)在贷款期内,上述项目的借(用)款主体应于上年末或者当年初向本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当年预算。贷款本息到期 15 日前,借(用)款主体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将资金划入其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偿债资金专户,用于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 对经营性项目,由项目自身收益还本付息,在不能或者暂时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时,由市财政调度资金予以垫付,在项目主体不能偿还财政垫付资金时,由市财政通过处置抵质押资产收回垫付资金。
第十七条 转借到各区(包括开发区)的政策性贷款,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向市财政出具借款项目还本付息承诺函,在不能按期足额还本付息时,市财政通过结算扣还。

第六章 借款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贷款项目所形成的资产,在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擅自处置;确需处置的,必须经市政府债务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开发银行批准。
借(用)款主体发生关闭、破产、合并、改制等重大事项,影响到借款本息偿还的,待重新落实债务偿还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政策性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截留、挤占和挪用。借(用)款主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条 借(用)款主体按照国家及市政府债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借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和咨询服务实行招标;项目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箅,并将相关资料报办公室和国家开发银行。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会同审计、监察、财政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部门,对各借(用)款主体的项目招投标、物资采购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应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和拨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借款主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利用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经国家开发银行审定同意后,报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