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名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
上述各罪除绑架勒索罪外,其余均为选择性罪名。
二、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ⅶ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的,即构成本罪。
(一)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确属通过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了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三)拐卖妇女、儿童以外的人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3项的规定,以拐卖人口罪定罪处罚。
三、怎样理解《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规定ⅶ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行为,都应当按照该款规定处罚。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规定ⅶ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规定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直接、间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
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的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五、如何区分绑架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勒索罪ⅶ
(一)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绑架勒索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以出卖为目
的,后者则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2.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不仅是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他们的财产权利。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绑架对象仅指妇女、儿童,后者则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
(二)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儿童罪定罪,并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绑架勒索罪定罪,并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绑架勒索罪。
六、怎样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妇女、儿童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ⅶ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定》第一条第一款所列六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六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绑架妇女、儿童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绑架妇女、儿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绑架手段极其残忍、恶劣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严重的;绑架妇女、儿童多人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七、怎样认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ⅶ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一)收买人必须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才能构成本罪。
(二)共同参与了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例如,有些收买行为是全体家庭成员或者亲属朋友共同商量决定的等),对于其中的主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者,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对收买人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不追究刑事责任。
八、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ⅶ
《决定》和本《解答》中所说的“儿童”,是指不满14岁的人。其中,不满1岁的为婴儿,1岁以上不满6岁的为幼儿。
九、如何理解《决定》的时效问题ⅶ
(一)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三)本《解答》发布前有关办理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件的司法解释,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1992年12月11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 2 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张左己
2006年10月23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废止《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等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废止的三十六部省政府规章目录
1、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2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2、黑龙江省营业性演出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3、黑龙江省有线电视节目集中供片管理规定
(2001年2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4、黑龙江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5、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88年5月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1月3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羊毛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6、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
(1989年6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7、黑龙江省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1985年11月13日发布)
8、黑龙江省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
9、黑龙江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10、黑龙江省公车私用处罚办法
(1998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1、黑龙江省自行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12、黑龙江省要害单位、要害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1997年1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
13、黑龙江省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
(1997年12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14、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
(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15、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
(1994年8月3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
16、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
(1994年7月18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17、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4月21日发布1994年11月18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的决定》修正)
18、黑龙江省中小型畜禽肉制品加工厂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卫生厅1987年12月15日发布)
19、黑龙江省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20、黑龙江省电影发行放映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21、黑龙江省技术合同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22、黑龙江省技术经营机构管理规定
(1989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发布)
23、黑龙江省乡镇人民政府工作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5月16日发布)
24、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
(2001年9月2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25、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1992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1994年12月9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26、《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00年7月3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27、黑龙江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1993年2月1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28、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7年2月17日发布)
2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1996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30、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1987年8月5日公布)
31、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32、黑龙江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1995年9月21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33、黑龙江省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规定
(1995年11月2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34、黑龙江省航道养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黑龙江省航运管理局1979年12月10日发布)
35、黑龙江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规定
(1989年11月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发布)
36、黑龙江省保安服务公司管理规定
(1991年1月17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