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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3:34  浏览:9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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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86〕01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你省南昌市青山城乡企业产品贸易中心诉福建省宁化县工业贸易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应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
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本案的合同是在南昌市协议拟定并盖了原告单位的公章,最后由被告在宁化县盖了公章,因此,本案的合同签订地为宁化县。依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南昌市
中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198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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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10号
二OO二年一月十六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
  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做到便民、高效、规范、廉洁、优质服务,特制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考核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设基本分100分。
  一、思想品德(20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20分。有不文明言行,经查实每次视情扣1-2分;没有佩证上岗,着装不规范,每次扣1分;不服从"中心"指挥,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视情扣1-3分;服务对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经查实每次视情扣5-10分;情节严重的,视情扣10-20分。上述扣分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二、业务技能(20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得20分。在"中心"组织的业务考核中,不合格的扣5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经查实每起扣1分;政策执行不当,每起视情扣1-3分;协调不力,影响其他部门和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每起扣2分;文字表达不清,文字材料送发不及时,每起扣1分;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件次视情扣1-4分。上述扣分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三、出勤值勤(20分)
  严格执行"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得20分。
  (一)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得7分。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2分。
  (二)自觉遵守各项会议制度,得7分。政治、业务培训,迟到每次扣0.5分,缺席每次扣2分。
  (三)自觉遵守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得6分。值班时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值班人员不负责任发生不良后果,每次视情扣1-3分。
  上述扣分至小项分扣完为止。
  四、工作实绩(40分)
  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显著,骨干作用突出,得40分。所在窗口获流动"红旗"或有创造性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另行加分。
  (一)办理事项,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3分;
  (二)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三)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普遍表示满意,得10分。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查实每件视情扣1-3分;
  (四)窗口获流动"红旗",每次每人员另加2分;
  (五)有创造性成果或重大贡献,经"中心"认定,给予5-10分的加分。
考核由"中心"监察科负责实施。值班人员须将值班检查结果按时送交监察科。年底根据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分3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同时为年度先进工作者)、70-89分为"称职"、69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成绩进入个人档案,并根据等次发放不同额度的奖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十天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的,取消"中心"年度考核奖,并通报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病假累计达30天者,中心可要求派出人员的窗口单位换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03〕85号 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生态示范区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学与生态经济学原理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基本出发点,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优化经济结构,基本实现山川秀美和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最终实现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三、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原则:
  1、坚持"三并"原则,即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城乡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抓。
  2、坚持分区示范原则。
  3、坚持分类指导原则。
  四、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的申报
  申报国家级生态示范市、县(区)建设试点,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初审后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
  申报生态示范乡(镇)建设试点,由所在县(区)政府提出申请,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准。
  申报生态示范村建设试点,由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区)环保局初审后报市环保局批准。
  五、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的评审
  获得批准试点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及时编制示范区建设规划,并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获得批准试点的乡(镇)政府,要依据《宝鸡市生态示范乡镇、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及时编制建设规划,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获得批准试点的生态示范村,要依据《宝鸡市生态示范乡镇、村建设规划编制导则》,及时编制建设规划,由县(区)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生态示范市、县(区)、乡(镇)、村建设规划经修改完善后由同级政府批准。
  六、 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实施
  生态示范区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试点地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及时批准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抓好重点项目建设,落实建设任务,确保达到验收要求。
  七、生态示范区的验收
  生态示范区市、县(区)的验收由试点市、县(区)人民政府对照《全国生态示范区验收标准》先进行自查,并向省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省环保局将初审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
  生态示范乡(镇)的验收由试点乡镇对照《宝鸡市生态示范乡镇、村建设指标与标准》先进行自查,并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乡(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环保局将初审意见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对试点乡(镇)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
  生态示范村验收由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区)环保局依照《宝鸡市生态示范乡镇、村建设指标与标准》进行验收,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和现场考察。
  八、生态示范区的命名
  经验收合格的生态示范市、县(区),由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命名,省人民政府授予"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标志。验收合格的生态示范乡(镇)由市环保局正式命名,市政府授予"生态示范乡镇"标志。验收合格的生态示范村由县环保局正式命名,县政府授予"生态示范村"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