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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洋资料浮标及资料产品用于有偿专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35:24  浏览:9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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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海洋资料浮标及资料产品用于有偿专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洋资料浮标及资料产品用于有偿专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4年12月7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预报中心、信息中心、监测中心、计量中心、技术所:
为了加强海洋资料浮标及资料产品的管理,充分发挥浮标网的整体效益,更好地为海洋经济建设服务,我们制定了《海洋资料浮标及资料产品用于有偿专项服务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海洋资料浮标及资料产品用于有偿专项服务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资料浮标及资料产品用于有偿专项服务的管理,充分发挥浮标网的整体效益,使浮标网得到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更好地为海洋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海洋资料浮标及资料产品用于有偿专项服务是指利用局海洋资料浮标网的所有浮标及所获取的资料产品为各个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商)等提供的各种有偿专项服务。

二、审批报告制度
第三条 使用浮标及资料产品进行有偿专项服务时,承担单位须向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条 报告内容包括使用浮标型号、布放时间、布放站位、海区环境条件、浮标用船计划以及保护措施等。
第五条 局主管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负责审定并给予答复。
第六条 承担单位完成任务后,两个月内向局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并附承担单位与被服务单位双方签定的合同书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浮 标 管 理
第七条 经局批准用于有偿专项服务的浮标,布放后仍按规定由承担单位发布布放报告,报局主管部门,由局发布布放结果通报。
第八条 用于有偿专项服务的浮标日常管理,按局颁布的《海洋资料浮标网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承担单位须根据布放海区特点,采取在浮标周围海域布放警示浮筒,加固浮标易损部件等措施,保证浮标安全。

四、资料及产品的管理
第十条 用于有偿专项服务的浮标所获取的实时资料,由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传输到海洋预报部门,供海洋预报和减灾防灾使用。
第十一条 对有偿专项服务浮标获取的非实时资料,承担单位参照局颁布的《海洋资料浮标网资料整理暂行办法》执行,在合同完成三个月内,将原始资料、磁带和背景资料交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存档。

五、经 费 管 理
第十二条 用于有偿专项服务的浮标日常的管理费、维持费、检定、零部件更换、用船补助、宣传、保险、人员劳务、浮标用后修复保养、资料整理、成果报告等项经费,均应从有偿专项服务收费中支付,不得占用局每年浮标网管理经费。
第十三条 为使浮标网得以持续运行,承担单位须从每次有偿服务项目合同总经费中提取15%--20%的经费纳入浮标管理费用中。
第十四条 利用浮标网各种资料及其产品进行有偿专项服务时,承担单位须从合同总经费中提取30%,由局主管部门纳入浮标网管理经费中使用。

六、附 则
第十五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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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施方案



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是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构建新型农村供电体系,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和加速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抓好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和农电体制改革并进的方针,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整乡(镇)推进的原则,启动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降低农村电价,促进全州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一)总体目标

“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四个目标:

1、对全州未改造的1015个村基本改造到位,实现村网改造率100%;

2、对因供电能力不足导致农网设备负荷过载的已改村电网进行升级,解决供电“卡脖子”问题,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农村配网;

3、进一步优化农网结构,完善县域电网与主网之间的衔接,防止县域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发生;

4、农网改造升级验收合格的村网,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全面实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目标。

(二)工作要求

全州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统一规划,科学安排,分步实施。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古丈县、保靖县等5个县市2年内基本完成改造升级任务;龙山县、永顺县、花垣县等3个县5年内基本完成改造升级任务。

(三)2011年农网改造升级任务

2011年全州辖区内计划启动353个村的农网改造任务,预计总投资3亿元。其中国网公司供电区计划启动323个村。即:吉首市25个村,凤凰县118个村,古丈县29个村,保靖县38个村,龙山县80个村,永顺县33个村。花垣县要力争启动30个村。具体到村计划和主要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改委和湖南省电力公司批复要求执行。通过农网改造升级,对老化的导线、电杆、瓷瓶、拉线进行更换,对过载的变压器、计量表计、表箱、漏电保护器等电器设备进行必要补充,进一步提高农村电网的安全运行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为加快全州农网改造升级步伐,州成立以州长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州电网建设暨农网改造升级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州经信委。各县市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并明确一名县级领导专抓。龙山县、永顺县、凤凰县、保靖县、花垣县等5个农网改造任务重的县,尤其要加强领导力量。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网改造升级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必须明确工作职责,全力推进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网改造升级工作负总责,要加强对本县市农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街道)要全力支持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建立干部包村、责任到人的工作机制,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对辖区内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重大问题要亲自协调,督促落实。要做好群众工作,优化施工环境,妥善化解电网建设中产生的矛盾纠纷,搞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电力部门是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要认真搞好项目申报、计划审批、勘测设计、材料供应、组织施工、安全监管等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州经信委是全州农网改造升级的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与县市经信部门的联系,搞好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土地、林地占用、青苗补偿、林木砍伐等问题;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恶意阻工、强行揽工、偷盗器材等犯罪违法行为,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道路运输畅通,为材料运输提供通畅、便捷、安全的运输环境。其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确保农网改造升级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大改制力度。由于历史的原因,全州农网未改制村还比较多,资产清理难度大。各县市要严格按照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实施意见〉的通知》(湘经能源〔377号〕)文件规定,加大电力体制改革力度,全面理顺农电管理体制。

(四)统筹劳务用工。农网改造升级劳务用工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社区)统一组织,统筹安排。民工劳务费由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一定比例提取,安排给当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根据用工情况合理分配。考虑到部分村、组外出打工人员多,劳动力缺乏,乡镇(街道)应统筹抬杆、挖洞等工作。

(五)强化督查考核。农网改造升级工作实行双向目标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与州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县市电力公司要与湘西电业局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行考核、奖罚制度。农网改造升级工作纳入县市和部门目标管理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对完成任务较差的县市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等主观原未完成农网改造升级任务的县市,要对相关领导实行问责,并调减下一年度农网改造升级规模。各县市要逐级签订责任书,分级进行考核奖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

(2010年12月30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14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职权的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调整方案;

  (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部分变更的建议;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动用超收收入安排支出预计超过预算总收入3%的预算安排建议;

  (六)市本级财政决算;

  (七)授予或者撤销海口市荣誉市民等地方荣誉称号;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提请决定的事项;

  (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三)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四)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市人民政府年度依法行政情况;

  (六)市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环境保护资金的年度征收征集使用情况;

  (七)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八)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交通、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工作的重大措施;

  (九)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大措施;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外对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

  (十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

  (十二)对城乡居民生活产生较大影响的水、电、燃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价格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三)重大突发性事件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特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情况;

  (十四)主要江河流域、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重点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海防林的保护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六)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海口海事法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在经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区、镇级行政区划的调整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

  (二)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

  (四)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五)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六)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重大事项不需要经批准的,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第八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于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等资料。

  需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的,提议案人应当提供有关决议、决定的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说明。

  第九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按照下列程序提出:

  (一)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报告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海口海事法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从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前,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该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将调研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等,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需要进一步了解民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举行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或者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重大事项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贯彻实施,并根据规定的期限报告执行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后,认为不必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五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跟踪检查或者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或者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作为监督的议题,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请、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撤销其决定。

  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备案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者不报备案的,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认真研究处理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实施监督。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提出撤职案。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所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十七条 本市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