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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3:32:22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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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农业部


农业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目录(11件)

2001年12月12日

序号
名 称
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废止原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对外国公司在我国进行农药田间药效实验管理办法(试行)
农业部等
1981.4.18
已被2001年4月12日农业部制定的《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取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农业部
89.9.6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代

3 进口兽药抽样规定
农业部
91.1.9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4 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农业部
92.6.9发布,97.12.25修订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废止

5
兽药监督检验抽样规定
农业部
93.7.5
已被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废止

6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96.4.16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取代

7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96.5.28
已被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废止

8 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农业部
97.10.10
已被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发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废止

9 关于不同意进口丝克高粱种子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5.10.26
已失效

10 关于同意从新西兰北岛进口猕猴桃的公告
农业部
97.6.17
已失效

11 关于批准法国、丹麦、比利时、美国等十三家生产企业的肉类产品在我国市场试销的通知
农业部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98.3.24
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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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的通知

商资字[2005]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保证《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顺利实施,进一步明确有关项目申报备案材料要求,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我们编制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项目申报备案材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有关工作,由外资司负责;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有关工作,由市场建设司负责。

  外资司联系人:邢云峰
  电话:65197393
  传真:65197322
  市场建设司联系人:蔡勇 陈跃红
  电话:85226393 85226390
  传真:651295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办公厅
二OO五年五月三十日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有关项目申报备案材料

  一、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分析: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的具体内容、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及构成。

  其中:网络建设应明确网点建设布局、规模及进度。

  (三)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1,下同)。其中汽车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应提供企业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外商投资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品牌经销商应申报的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主要包括:

  1.项目概况: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及分支机构地址,总投资、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基本情况,出资比例及方式,经营范围、规模及期限。

  2.建设及配套内容:设立分支机构(含店铺)数量、营业面积,新设店铺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商业发展规划的意见;主要设施;经营商品来源,采购、配送方式;环保、消防安全方案。

  3.汽车经营范围、规模与场地、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相适应的分析说明。

  (三)汽车供应商(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总经销商,下同)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见附件2,下同)。其中经营进口汽车的,应提供其在境内的汽车总经销商出具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四)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五)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三、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应备案的材料

  (一)汽车供应商授权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使用和销售的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汽车供应商授权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二)2005年10月1日前,汽车供应商对2005年4月1日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确认为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下同)。

  2.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小轿车经营批准文件(复印件)。

  3.汽车供应商出具的《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

  4.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下同)、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见附件5,下同)。

  (三)新设立(含并购、变更经营范围)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备案材料(依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1.企业营业执照。

  2.《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有关信息备案登记表需同时提供书面和电子版材料。

  附件:如文

  附件1:《汽车总经销商授权书》(范本)

  附件2:《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书》(范本)

  附件3:汽车供应商授权信息备案登记表

  附件4:汽车总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附件5:汽车品牌经销商信息备案登记表

关于对安徽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安徽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安徽省2002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意见的请示》(劳社
字〔2002〕4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一)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二)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三)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
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