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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9:12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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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9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2000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8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3号《关于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人民法院允许从事经营活动所签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经清算组允许,破产企业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以清算组的名义从事与清算工作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清算组应当将从事此种经营活动的情况报告人民法院。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为无效。
  我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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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7]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二月六日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审查制度,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哈尔滨市行政复议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文书备案和审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需要备案审查的行政复议文书是指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时应当按照市政府或者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复议文书标准格式文本执行。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级政府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区、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本机关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本级区、县(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对应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实行市以下垂直领导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设在各区、县(市)的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其制作行政复议文书并送达当事人后的30日内,将行政复议文书向上一级工作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备案。
 
  第七条  备案的行政复议文书应当为正式文本,备案份数为一案一份。行政复议机构备案行政复议文书时应当有备案报告。
 
  第八条  受理备案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备案的行政复议文书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一)行政复议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二)行政复议文书用印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

  (四)能够通过备案进行审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接受备案的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后认为备案的行政复议文书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向备案的行政复议机构提出整改意见。

  下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上级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备案审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认真落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报告。
 
  第十条  行政复议文书备案情况及文书制作情况作为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掌握了解下级行政复议工作情况,开展工作交流,进行业务指导和评选先进行政复议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将行政复议文书备案的,或者不按照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整改意见对行政复议文书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摩托车安全基准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5 号


摩托车安全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提高摩托车的安全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维护摩托车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摩托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分为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四种。轻便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二轮摩托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边三轮摩托车是指右边装有边斗,最高设计车速大于ⅸ50km/h,ⅹ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且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正三轮摩托车是指有三个车轮,最高设计车速大于ⅸ50km/h,ⅹ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50cm3,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机动车。

第二章 车辆的认定标记

  第四条 商标或厂牌标志应牢固地安装在车身前部或左右两侧易见部位。
  第五条 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标定功率、出厂年月和生产企业名称,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第六条 发动机、车架的编号应当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曲轴箱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5mm,深度大于0.2mm,两端应有起止符号。

第三章 乘人与载货的核定

  第七条 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第八条 二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
  第九条 边三轮摩托车核定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斗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第十条 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转向操纵装置设于左侧,内部宽度大于1200mm并有座位的,驾驶室核定除驾驶员外乘坐1人。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正三轮摩托车车厢有固定座位,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cm3的,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2人;发动机总排量大于250cm3,核定乘坐人数不得超过4人。
  第十一条 正三轮摩托车的载质量可按出厂规定核定。如与下列规定不一致的应按下列规定核定: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大于250cm3的,不大于200kg;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于250cm3的,不大于400kg。

第四章 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 外廊尺寸(一)轻便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1.8m、0.8m、1.1m;(二)二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5m、1m、1.4m;(三)边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2.7m、1.5m、1.4m;(四)正三轮摩托车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得大于3.5m、1.5m、2m。
  第十三条 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空载状态下,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十四条 车辆外观(一)车容整洁,无脱漆现象;零部件齐全,安装牢固,联结可靠,技术性能良好;无断裂、开焊、变形和漏油、漏水等现象。(二)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方向把、导流罩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
  第十五条 发动机启动和运转正常,无异响。
  第十六条 转向系(一)方向把应操纵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跑偏或其他异常现象。(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8°;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大于45°。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第十七条 制动系(一)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应当设置前、后轮相互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二)行车制动系的手制动握把或脚制动踏板应有自由行程,在握把或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应达到最大制动效能,且握把力或踏板力分别不得大于200N、400N。车辆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制动距离和跑偏量应符合下表规定。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操纵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荷的60%、50%。(三)正三轮摩托车必须设置驻车制动装置,能保证车辆空载在20%的坡道上不溜动。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只有驾驶员乘坐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空车质量的18%。
  第十八条 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设备(一)前照灯的光色为白色或黄色,配光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在不大于标定功率的转速下,远光的发光强度:轻便摩托车不小于4000cd;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不小于10000cd。(二)除轻便摩托车外,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且近光不眩目,其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三)摩托车前、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黄色的转向信号灯。左右转向信号灯内缘距离应大于200mm;功率不小于6W;显示面积大于2000mm2;闪亮频率为1~2次/s。(四)正三轮摩托车后部的左右两侧应各装一只红色的制动灯,其他摩托车后面应至少装设一只红色制动灯,每只灯的功率不小于10W;显示面积不小于6000mm2。制动灯的启闭由制动踏板控制。(五)摩托车的后部应装设号牌灯,与位灯同时启闭,号牌灯亮时,夜间在20m处可看清号牌。(六)摩托车前、后部应分别装设白、红色位灯。位灯的功率不小于3W,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mm2。(七)摩托车应安装仪表灯。仪表灯亮时,应使所有仪表清晰可见,且不眩目。仪表灯与位灯同时启闭。(八)摩托车的左右侧及后部应各设一只园形或方形的反射器。反射器颜色为红色或黄色;显示面积不小于1500mm2,夜间被灯光照射时,可视距离不小于150m。(九)摩托车应安装车速表。车速表在40km/h时,允许误差为-10~15%。(十)摩托车应安装喇叭,其声级在车前2m,高度1.5m处测量为90~150dB(A)
  第十九条 车轮(一)车轮端面摆动及径向跳动量应不大于3mm。(二)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车轮中心应在同一平面内,允许误差不大于5mm。(三)轮胎花纹深度应不小于2mm。
  第二十条 其他(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二)驾驶操纵装置布置合理,能够保证正常驾驶操作。(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五)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六)应有车锁。(七)应有号牌安装位置或安装架。
  第二十一条 摩托车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不小于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摩托车不含残疾人专用机动车。
  第二十四条 本基准从1994年4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