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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9:56:34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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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八九年十月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工的管理,适应经济发展和搞活企业的需要,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合同。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时,应报经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的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工,不转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五条 临时工的工资待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合同制工人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收入作原则规定,具体标准由用人企业与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规定。
第六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死亡的,其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的,其医疗期间的待遇与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终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合同期内,企业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满,根据其伤残程度,由企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七条 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确定,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应当与合同制工人同等对待。伤病假期间,由企业酌情发给生活补助费。伤病痊愈,但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对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发给丧葬补助费,并一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前款费用的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低于国家有关合同制工人的标准确定。
第八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从城镇招用的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标准和支付、管理办法,可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办理。
第九条 临时工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后方可上岗,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等特种工种作业的还需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有毒有害和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方可招用临时工。
企业招用临时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十条 临时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由所在企业负责管理。解除劳动合同后,来自农村的应当返回农村;来自城镇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待业登记,并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临时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送劳动部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五年三月十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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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内务部纠正几个有关婚姻问题的错误的指示

195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婚姻法施行以来,各地妇女对不合理的封建婚姻制度已经展开了坚决的斗争,这是一个好的现象。但是有些县、区、乡、村干部不但未予妇女的合法斗争以积极的支持,反而以官僚主义的态度,不关心妇女的利益,甚至借口‘手续’,横加阻挠,或压制妇女的斗争。兹为纠正法院、区、乡、村干部及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婚姻问题中所发生的几种错误,特联合发布本指示。
一、有些法院在收到离婚案件时,往往以没有区村干部的介绍信而不予受理,而有些区村干部还存在着封建思想残余,认为离婚妇女不正派,不给介绍信,这样就凭空地限制了妇女的诉讼权利。这种毫无法令依据而限制妇女离婚诉讼的行为,必须彻底加以纠正。其他一切诉讼,当然也同样要取消介绍信的制度。
二、有些法院对于妇女提出离婚,以起诉书的格式(有的限用十行纸)作为受理与否的条件。在目前一般妇女文化程度尚未普遍提高的情况下,托人代写诉状就已感到困难,甚至花了很多钱,才托人写到一件诉状,法院以诉状不合规定,不予受理,这不仅与一般诉讼程序的原则不合,而且严重地限制了妇女对于婚姻问题的合法要求。这种不必要的限制,应该立即取消,并尽可能地受理口头起诉或设立代书处,解决不识字妇女关于婚姻问题诉讼的困难。
三、有些地方的法院,对离婚案件,以未经过区村调解,就推到区里,区又推到村里;有时村又推回区里,区又推到法院;上下推诿,很久不能解决。有些区村干部还有浓厚的封建思想残余,滥用职权,限制妇女离婚要求。这样把区村调解看做判决离婚的必经程序,是不对的,必须加以纠正和防止。
四、有些法院在处理妇女的离婚案件时,对区村干部的反映,不经调查研究,就信以为真,把妇女正当的离婚要求,无故地予以驳回,法院这种官僚主义的作风和区村干部不重视妇女利益的表现,必须彻底加以改正。
五、有些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的事件抱着熟视无睹的态度,有的不报,有的虚报。而有些法院对虐杀妇女的事件,也同样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这都是不能容忍的严重错误。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干部必须明确认识保卫人民的一切合法权益是法院的重要任务,对于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应予重视。区村干部对虐杀妇女事件,亦必须及时呈报,不得忽视。
六、有些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证收费过高,致使很多结婚男女索性就不登记而私自结婚,这对贯彻执行婚姻法是非常有害的。今后必须根据工本费酌量收费(离婚证不得收费),以利婚姻登记的执行。还有某些登记机关的结婚证上载有主婚人、介绍人,并把它看做结婚的条件,如无主婚人、介绍人,即不准登记,这与婚姻法自主自愿的原则不合。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只须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婚姻法的规定者,即应发给结婚证。至于结婚有无主婚人、介绍人,则完全由结婚人自行决定,登记机关不得以此限制结婚人的婚姻登记。
以上六点,希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民政机关均予严格检查,认真执行;并由各市及县人民政府转知区、乡、村级单位遵照。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等


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泄峁ぷ芑? 国内贸易部 公安部 卫生部 国务院法制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监局、工商局、轻工厅(局)、贸易(商业)厅(局、委)、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法制局:
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假冒名优白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十分猖獗。为了净化酒类产品市场,特别是清理整顿白酒生产、经销单位,规范酒类产品生产和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白酒生产企业,加强基酒生产的管理。
各地由经贸委牵头,会同轻工、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等部门,从现在开始至1998年底以前,对全国已注册和未经注册的白酒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质量、卫生标准并依法获得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综合协调下,由省轻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生产许可证有关法规、规章负责审核,由中国轻工总会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证书。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既不符合国家(行业)质量及卫生标准,又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或仅仅是依靠采购基酒勾兑白酒出售的企业,不管是否经过注册登记,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在清理整顿中,对产品质量不稳定、生产条件又存在一些问题的企业,要限期进行停产整顿,经整顿验收后达到标准要求的补发生产许可证,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不管是否经过注册登记,均实行关、停、并、转,不得再从事酒类产品生产。
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取缔,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在清理整顿中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数量、品种、质量和产品主要流向要向当地经贸委、轻工、技术监督和卫生部门通报备案,当地技术监督、卫生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二、强化对白酒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逐步建立起规范的白酒市场流通秩序。
在对白酒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的同时,对经销白酒的流通企业也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白酒流通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各地经贸委综合协调,内贸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会同内贸部门依法对流通领域中的批发市场、批发单位、零售商店进行监督检查。在每年的“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白酒销售旺季,要在重点城市、重点地区、重点批发市场有组织地对白酒市场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经销假冒伪
劣白酒的违法行为。在城市,要重点对宾馆、饭店、商店等窗口行业进行检查;在农村,要重点查处散装白酒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对制售假酒严重的地区要限期进行治理。
酒类批发市场、批发单位和零售商店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把酒类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责任制,若发现假冒伪劣白酒,应立即封存销毁,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查获的假冒伪劣白酒,一律销毁,杜绝其重新流入市场。
在强化白酒市场监督管理的同时,要着眼于规范白酒市场流通秩序的建设,通过代理、配送、连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逐步建立起优质白酒的经销网络。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中国轻工总会、国内贸易部要选择一批质量稳定、知名度高的名优白酒,连续三年(即1998- 2000年)开展?
?0个城市检测300个样品的“三三三”监督抽查,确保优质白酒经销渠道畅通。
三、要切实做好打击假冒名优白酒的技术基础工作,完善鉴别真假名优白酒的检验机构和检测手段。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会同卫生等有关部门制定一套能准确、快速、便捷鉴别白酒的方法。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查认可后授权或由省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后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结合名优白酒的产地和销售分布状况,完善白酒的检验机构和检测手段。
各名优白酒的生产企业要定期向国家指定的白酒质检机构提供实物样品,通报有关本企业的产品标签、包装(含瓶子、瓶盖、外包装)的信息及防伪标志的采用和变动情况,对企业通报的上述情况,有关质检机构要严格予以保密。
四、要切实加强对酒类产品商标、标鉴印制的监督管理。
印制行业必须按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推行统一的台帐管理制度和实行白酒商标、标签制版送审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盗印商标标识、标签及非法生产假酒瓶、瓶盖、包装物的单位和个人。
要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非法印制酒类产品的假冒商标、标签的“打假”工作,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印制企业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严禁为制售假酒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包装物。
五、加大酒类产销综合治理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地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轻工、内贸、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酒类生产、流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力争在一年内取得显著成效,坚决遏制住制假
酒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改变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特别是假冒名优白酒屡禁不止的状况。
各地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严厉查处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对涉嫌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严禁以罚代刑。
要依法充分运用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的手段,进一步健全经济、行政惩罚和假冒侵权赔偿的制度,对有制假售假劣迹且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严厉打击,直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自发形成的酒类批发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
要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选择典垫案例公开曝光,形成打击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监督作用,建立投诉举报网络。各地可在酒类生产、经销单位的支持下,视具体情况制定一些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19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