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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异地犯新罪如何处理/韩耀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26:14  浏览:8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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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法院受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后,因被告人处于哺乳期,故对检察机关起诉时已采取的取保候审手续进行了续保。案件尚未开庭,被告人又因新的盗窃行为被异地乙市司法机关逮捕羁押。关于案件的下一步程序问题,产生不同意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由于前后盗窃案件均未经审判,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并案处理,依照刑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最初受理的甲法院或主要犯罪地乙市法院管辖。但无论移送何地管辖,前案应先由公诉机关撤诉为宜,以利后案的侦查及并案起诉等工作。检察机关虽也认为应并案处理,但以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异地犯新罪的管辖问题无相关明确规定为由,不同意撤回起诉,提出应由甲法院以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哺乳期满等理由逮捕被告人。

  甲法院在分析检察机关的意见后认为,本案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且已被异地司法机关拘捕,其新罪的侦查及审查起诉应由公安、检察机关在交付审判之前先行解决,法院在此之前决定逮捕有悖于诉讼程序;而且因为现行法律对上述情况尚无明确规定,并案起诉程序存在障碍,即便法院决定逮捕后,又将面临应立即恢复审理但又不能交付审判的困境,无益于对案件的及时处理。故对本案程序上的处理应以公诉机关现行撤诉,待两地司法机关协商明确管辖权后并案侦查、起诉为宜。

  同时针对上述情况所反映出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1.应建立跨省异地司法机关办案的协调机制。基层办案单位在跨省案件的管辖、移送工作中发生的困难或障碍,往往是一些操作方法、工作协调方面的问题,并不涉及重大的刑事诉讼原则,若案件因此而层报“两高”,其中各级司法资源的投入必然加重原已繁重的工作负担,时间长、环节多且与实际问题的解决并不相称。如果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赋予省级司法机关相关职能,按刑事诉讼的阶段划分,建立省级单位(或其授权单位)之间的协调平台,负责大量普通案件的管辖、移送等工作,则能在保证衔接工作规范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高效有序地打击跨省异地犯罪。2.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本案被告人在异地被拘捕,甲法院所在地公安机关并不了解,后因法院传被告人开庭才从其亲属处知悉。因此公安机关应通过内部网络、户籍地查询及详细讯问等多途径进行全面核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发现他处有在办案件的应及时通报,以便确定管辖单位,避免因信息不通畅而导致案件处理程序的不当。同时,公安机关也应及时将采取的强制措施等有关信息纳入网络系统、通知户籍地,以利于其他办案单位的查询。3.应进一步完善公诉案件的撤诉机制。为合理应对案件起诉过程中各种不可预知的变化可能,建议对需要解决并案管辖等程序性障碍问题的,明确其撤诉条件,消除其因考核考评而产生的撤诉限制。4.应进一步加强取保候审期间对被告人的监管措施。本案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又涉嫌新的犯罪,说明有“脱管”情况。应不断探索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依法严格限制被取保候审对象的活动。办案单位尤其是执行机关,可采取令对象定期报到、细化保证人的保证义务、随机上门实地考察等多种方法掌握其实际动态,发现违反规定及时处置或变更强制措施。户籍地公安机关无论是否作为执行机关,均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工作,提供完备的信息资料。

  (作者单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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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吉府发 [2003] 11号 )
2003-4-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吉安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暂行办法

为鼓励境内外、国外客商来我市投资兴业,彰显市外各界人士为吉安社会、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一、"荣誉市民"授予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来投资客商和市外各界人士,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实际进资3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美元折合等额人民币,下同);

(二)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

(三)当年缴纳税金200万元以上人民币;

(四)吸纳社会劳动力就业500名以上;

(五)无偿捐赠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六)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七)其它特殊需要授予的。

二、"荣誉市民"待遇

(一)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证书。

(二)凡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在本地居住,当地政府应为其生活提供一切便利条件,需赴港、澳、台、国外探亲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授予了"荣誉市民"称号的外来投资客商所办企业检查、处罚或对持证个人采取强制性措施,须报经授予机关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获得"荣誉市民"称号者,经法定程序,可推荐为市、县政协委员、常委或人代会代表或特邀代表,是中共党员的可邀请出席或列席当地党代会,参政议政。

三、授予"荣誉市民"办理程序

(一)凡符合"荣誉市民"授予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按要求填写《吉安市"荣誉市民"呈报表》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外经贸局、市招商局及有关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由市政府颁发吉安市"荣誉市民"证书。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公用[2003]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印发《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二次供水管理,保证水质、水压和安全供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天津市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建设、清洗消毒、管理、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1)通过二次供水设施的储存、加压,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2)利用活性碳、反渗透、膜等技术,对自来水或其他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净化处理后,通过管道或以其他形式向用户给水或自用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供水水质、水压而设置的水箱(池)、水处理设备、气压罐、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及控制柜等。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对主要二次供水设施实行准入管理。
  第七条 市供水管理处对在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以及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实行常规检查与年检管理。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超过国家规定水压标准的[公建高度超过供水管网服务压力0.12兆帕(12米)和居民住宅楼超过六层的],必须设置二次供水设施。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制造、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制造、施工除应符合GBJ15-88、GB50096-1999、GBJ69-84、GBJ13-86、GBJ141-90国家规范、标准外,还应执行《天津市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标准》。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立项批准后的十日内到市供水管理处进行登记。登记时应提交立项批复文件,领取《二次供水申请登记表》。
  第十一条 市供水管理处对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开据《临时用水通知书》。建设单位持《临时用水通知书》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年续。供水企业要把建设单位二次供水申请登记纳入办理临时用水程序。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严禁设计和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混凝土浇注式水箱(池)、钢板水箱、手糊式玻璃钢等对水质有影响的水箱(池)。正在使用的此类水箱(池)由产权单位负责整改。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与公共管网连接。其溢水管也不得直接与排水管连接。
  第十三条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二次供水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如变更设计,应经原审核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企业对竣工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检测和通水测试,出具《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水测试报告书》(附表一)并建档。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有资质的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对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化验。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建设、管理部门持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检测、通水测试报告书》、《水质化验单》和竣工图到市供水管理处申请验收并填报《二次供水设施验收申请表》(附表)
  第十七条 市供水管理处会同供水企业共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供水管理处核发《二次供水设施合格证》、《正式供水通知书》。相关单位凭《正式供水通知书》到供水企业办理正式通水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整改,否则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十八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企业要建立二次供水抢修服务中心,以保证本企业供水服务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已建成六层以上住宅楼的二次供水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除、改造和停用。
  第二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应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检修,必须按规定对水箱(池)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水压检测,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在检修和清洗消毒之前,要严格履行停水告知责任,如长时间停水,要采取临时供水措施。要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的环境维护,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及专业清洗消毒单位应向市供水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领取资质合格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人员,维修、清洗消毒专业人员必须经市供水管理处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清洗消毒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洗消毒单位要严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确保专业检测部门水质检测合格。
  第二十四条 市供水管理处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产权或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之间应当签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协议》,并报市供水管理处备案。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发生变动量应及时报告市供水管理处,并填报《二次供水设施产权或管理权变更登记表》(附表三)。
  第二十六条 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将产品水样送检。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二次供水水质有异常变化,应向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解决,确保水质合格。
  第二十八条 已建成六层以上的住宅楼没有二次供水设施造成吃水难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1)不按国家及我市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的。
  (2)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生产施工的。
  (3)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4)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保洁、维修的。
  (5)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
  (6)将二次供水设施擅自与公共管网系统连接的。
  (7)二次供水设施溢水管与排水管直接连接的。
  (8)在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质
  (9)不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规定进行水压水质检测的。
  (10)从事自来水或其他原水深度净化处理的单位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
  (11)二次供水水质或水压检测不合格的。
  (12)未按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修复的。
  (13)损坏、侵占、擅自改动、停用二次供水设施的。
  (14)未按规定履行停水通知责任或未按规定采取临时供水措施,擅自停水的。
  (15)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检测数据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