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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及其在美国的发展/钱贵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48:48  浏览:81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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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正当法律程序的渊源及其在美国的发展

钱贵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理论根据主要是自然法的观念。有关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思想最早来源于英国。出自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并在1353年英王爱德华三世颁布的成文法中明确规定。而美国最早、最完整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是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财产不得剥夺。”之后,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五条,第十四条均对其作了规定。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通常又被称为法律的正当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of law),其最初的含义仅指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他的《法律的正当程序》中曾解释说:“我所说的经‘法律的正当程序’”,系指法律为了保持日常司法工作的纯洁性而认可的各种方法:促使审判和调查公正地进行,逮捕和搜查适当地采用,法律援助顺利地取得,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即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 而后,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正当法律程序又发展为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但两种正当法律程序都是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检验以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正当法律程序本身也成为美国独特的司法审查制度的重要体现。
  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最早起源于英国,1215年英格兰国王颁布的《自由大宪章》第39条规定:“除非经由贵族法官的合法裁判或根据当地法律”,不得对任何自由人实施监禁、剥夺财产、流放、杀害等措施。1354年的《伦敦西敏寺自由法》首次使用了“正当程序”一词,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了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此后,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都作了类似规定。
  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渊源和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自然法中的“自然正义”或者说“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应当吸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1932年,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又提出两项新的自然公正原则:其一是,无论处理争议的程序是司法性质的还是非司法性质的,争议各方都有权了解作出裁决的理由。其二是,如果对负责调查的官员所提出的报告草案提出了公众质询,那么争议各方有权得到该报告的副本。
  可以看出,正当法律程序正是对自然法中“自然正义”理念的一种继承,其所追求的正确的、公平的程序,也正是对正义这种价值的体现。而且,正当法律程序在继承自然法精神的基础之上,又实现了对其形式上的超越。其中,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实质性正当程序的理论,使得自然法中检验“正义标准”的方法相对确定。
  随着英国在美洲开辟殖民地以及美国独立,正当法律程序的思想传入美国并且由美国宪法所吸收和采纳。正当程序思想早期的传播起源于英王颁发的开发北美的特许状, 其内容就隐含了有关正当程序原则的法律规定。而在美国独立之后,有的州宪法也作出类似规定。
  汉密尔顿在 1787 年的纽约州批准宪法会议上提出了“正当程序”一词。他的提议包括如下规定:“除非依照‘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都应得到保证,不被剥夺特定的权利。”1789 年,詹姆斯•麦迪逊在众议院提出了后来成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这是在美国的正式文件中首次提出“正当程序”一词,也成为联邦宪法第5 和第14 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渊源。1791年,第1 至第10 宪法修正案经各州议会认可而生效,其中第 5 修正案对正当程序原则作出了规定:“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 该修正案通过以后,各州宪法纷纷效法。内战后的1868 年,宪法第14 修正案被通过。该修正案第 1 款规定:“无论何州亦不得不经正当程序而剥夺任何人之生命、自由或财产。”第14 修正案就正当程序作出了与第 5 修正案措辞完全一致的规定,它们的不同在于,第5 修正案针对的是联邦政府,第14 修正案针对的是各州政府。
  美国宪政下的正当法律程序无论是从历史发展还是保护范围来看,都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给予了很大的保护,其主要目的和功能也就是保障个人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其优越性和先进性是显而易见的。但是,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制度也并不是完美无暇的,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对于我国来说,我们目前正在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宪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非常关键的。宪法关系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保障,而我国目前的宪政体制中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美国宪政中正当法律程序及其宪政意义的分析和研究,能够借鉴其经验,为我国的宪政完善和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启示。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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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1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市有关单位:
 《九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九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劳动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0〕30号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为突破口,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保障企业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初步建立起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 对企业新产生富余人员 ,原则上不再安排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将按进入市场就业的合法途径解除劳动关系,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
二、职工劳动关系的解除
(一)下岗职工出中心劳动关系的处理。
1、在本企业通过竞争上岗的,企业应终止中心协议,停止基本生活保障,依法变更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2、与用人单位有了半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收入较为稳定的,企业应终止中心协议,停止基本生活保障,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以下简称“安置费”),由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3、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具有必备的经营手段和条件(场地、设施、交通车辆等),从事个体劳动半年以上,且收入较为稳定的,企业应终止中心协议,停止基本生活保障,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4、重新上岗后又下岗的、劳动合同到期的、3年中心协议期满的,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转入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改制改组中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1、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后,职工原有的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自动消失。企业原有职工是否进入改制改组后企业,应根据改制改组后企业的用工需求和尊重职工个人意愿。职工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天用书面形式通知职工。
2、进入改制改组后企业的职工,原企业必须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可将相当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标准的资产转入改制改组后的企业,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自动消失,由改制改组后企业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统称企业员工。
3、未进入改制改组后企业的职工、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企业办理有关手续的停薪留职(含“两不找”)职工,原企业必须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转入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支付标准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劳动法》及配套政策文件规定,由企业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其中:转入失业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被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如果不领取经济补偿金、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可以自愿选择按每人每年工龄500-700元的标准申请安置费。
(一)进中心下岗职工协议期未满,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进中心3年(合同制职工以在中心的实际合同期限为准),其未领取部分的基本生活费由中心一次性奖励给个人,同时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二)进入改制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用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一次性购买原企业的国有股份,可按1比0.5或1比1的比例配送股份。
(三)不进入或进入后要求离开改制改组后企业的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必须按其离开原企业可享受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支付给职工。
四、社会保险的接续
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不管改制改组分流到哪里,也不论到何种类型企业就业或自谋职业,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都可以接续,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连续计算。
(一)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自谋职业或本人有能力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或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申请劳动保障业务代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其缴费的工资基数可在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由本人自主确定;缴费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在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前,企业和职工个人因各种原因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和个人分别补足,并按比例记入个人帐户。被新的用人单位招用的由单位和个人继续缴费,自谋职业的由本人继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均可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由企业一次性为其缴足养老、医疗保险费,并按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一次性发给退休前的基本生活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固定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用在中心协议期内未享受完的基本生活保障费、企业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和可享受的 失业保险金,先一次性交纳10年的养老保险费。10年内退休的缴费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结余部分可作为基本生活费发给个人;10年后退休的个人要续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以上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个人可直接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2000年12月31日前签协议进中心的下岗职工,男性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女工人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本人可申请与企业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并享受以下待遇:
1、在协保期间,继续按进中心下岗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由企业为“协保人员”代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2、中心协议期满后的24个月内,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比照失业保险规定的有关待遇为“协保人员”核拨生活费。
3、“协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企业代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在协保期间,如因企业兼并、收购、重组,对已签约人员,由新企业继续履行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如果企业破产、关闭,可通过资产变现,抵补应继续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筹集
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所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主要是通过盘活存量资产、进行资产量化、行业调剂、财政支持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一)对有净资产的企业。
1、出售经营性资产。
(1)凡需变现本企业国有资产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必须由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经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竞价或协议转让;
(2)凡以企业库存物资、商品(产品)折价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必须在职工本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经物价部门核价后按商品成本价或略低于成本价,折算成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3)凡将有效资产(旧设备、机器、工具等)用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必须由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作价,参照招标形式在自愿申请的职工中公开竞价进行,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
2、拍卖企业沿街门点。
对城市建设改造中被拆迁的企业,原有的沿街门面房、新门点一律不再回迁,统一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向社会公开竞价拍卖。变现资金连同拆迁补偿费、职工安置费和地块收益(含增值部分),专项用于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
3、资产量化。
在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改制改组的企业,国资、审计部门按法定程序对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算、审计,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再用净资产按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应支付个人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标准量化给职工。
4、土地变现。
对确实无力筹集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困难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允许用企业国有土地变现所得优先支付。即由企业主管部门牵头,向市政府提出土地出让申请报告,并提供拟出让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有关手续,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收回无偿划拨的国有土地后,统一交给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公开竞价拍卖,拍卖变现所得上缴市财政,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该企业及系统内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二)对资不抵债的企业。
1、破产企业土地没有设置贷款抵押的,由市国资委或其授权机构组织变现,变现资金设立“职工安置资金”专户。
2、土地、厂房已设置贷款抵押的,允许用企业国有土地变现所得优先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不足部分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3、用产权归企业所有、能出售而未出售的职工住房和职工已购买40%产权的住房剩余的60%产权,按当年成本价抵付。
4、申请资产托管垫付资金。
(1)企业需垫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时,应将当月的资金需求量提前1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资产托管情况,垫付所需资金;
(2)凡符合垫资条件的企业,其资产托管程序和取得垫付资金必须严格依据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保证垫付资金及时收回。
5、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经费。
六、各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努力降低改革成本,维护社会稳定。
(一)各商业银行部门对企业所欠的债务,要采取宽松灵活的政策追求适当返还,资产变现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安置费和社会保险费的清欠。
(二)房产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用职工住房产权作价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后,及时向产权清楚、手续完备的职工发放《房产证》。
(三)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督促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求职在经批准的合法职业中介服务机构中进行,尽快建立以劳动保障业务代理为中心,职业介绍、就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为主要内容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力度,认真搞好养老保险的社会化发放,努力完善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险体系。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市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

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
策, 特做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90年代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非常关键的10年。进一步发展教育事业,
推动科技进步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并为下世纪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基础的迫切需
要。职业技术教育的规模和水平影响着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发展职业
技术教育,不仅是提高劳动者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
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基础建设,而且对于进一步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
基础的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把教育事业摆在
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公布
以来,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有了很大发展。到1990年底,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已
发展到1.6万多所,在校生超过600万人,同时全国建有就业训练中心210
0余所,每年培训待业人员90多万人;高中阶段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普通高中的
招生数之比已接近1:1,中等教育结构单一的状况有了较大改变。

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技术教育无论规模、规格和质量都还不能适应经济建设
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仍然是很薄弱的环节。社会上乃至一些部门
和地方的领导中还存在着鄙薄职业技术教育的现象;职业技术教育的有关法规和配
套政策不健全,管理体制尚待进一步理顺,资金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支持职业
技术教育发展的服务体系很薄弱;教育内部的改革和建设亟需加强,高水平的示范
性骨干学校数量还太少,职业技术教育的专业设置和专业结构有些方面与社会需要
结合得不够紧密等。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认真研究解决。

因此,国务院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广大教育工作者及社会各方面,从国
家的全局和民族的未来出发,进一步提高对职业技术教育战略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采取有力的措施,齐心协力地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二、积极贯彻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方针

(一)根据未来1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90年代要逐步做到:使
大多数新增劳动力基本上能够受到适应从业岗位需要的最基本的职业技术训练,在
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劳动岗位,就业者能较普遍地受到系统的严格的职业
技术教育;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从初级到高级、行业配套、结构合理、形式
多样,又能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二)90年代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努力办好现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有计划地对现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加
强规范化建设,并集中力量办好一批起示范和骨干作用的学校。要挖掘现有学校的
潜力,扩大招生规模,特别是扩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招生规模,使全国高中阶段
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生人数超过普通高中的在校生人数。

——广泛开展短期职业技术培训。要办好各地的职业培训中心(包括就业训练
中心,下同),在有条件的城市,还可试办层次较高和专业综合性较强的职业技术
教育中心。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也应积极承担短期培训任务。要根据各地教育的普及
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不能升学的青少年在从业前进行
多种形式不同程度的短期职业技术培训。

——在普通教育中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因地制宜地在适当阶段引进职业技术教
育因素,在不同阶段对学生实行分流教育。城市可在高三分流,对一部分人进行定
向性的或预备性的职业技术教育。农村可根据各地的情况,分别采取“三加一”(
即三年初中教育再加一年职业技术教育)、初三分流、四年制渗透职业技术内容或
办职业初中等多种形式发展初中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

——重视并积极发展对在职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的成人教育。在不改变现行
管理分工情况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强成人教育与职前的职业技
术教育的密切合作。

(三)要制定相应政策稳定中专,支持它们深化改革,办出特色,提高质量,积
极发挥中等专业学校在同类职业技术教育中的骨干作用。要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中
学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积极推进现有职业大学的改革,努力办
好一批培养技艺性强的高级操作人员的高等职业学校。为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各
类职业技术学校要积极培养国际劳务市场需要的各种从业人员。

(四)在广大农村地区,要积极推进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施“燎原计划”,实
行农科教结合,统筹规划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采取更灵活的方式
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

(五)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要走符合国情的发展路子。要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
因地制宜地确定具体发展目标。要重视并积极帮助老、少、边、山、穷地区发展职
业技术教育。

三、采取有力政策支持职业技术教育发展

(一)我国职业技术教育必须采取大家来办的方针,要在各级政府的统筹下,发
展行业、企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鼓励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要充分发挥企业在培养技术工人方面的优势和力量。要发展电视、广播和函授职业
技术教育。各类职业技术教育机构的设立、调整和撤销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
程序办理。

(二)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有关业务主管部及厂矿企业等要从财力和政
策上支持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努力增加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投入。各级各类职业技
术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本地区、本部门(行业)职业技术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
各地各部门应采取多种措施,扩大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来源。除国家投资外,要提
倡利用贷款,有关部门要为职业技术学校使用贷款创造条件,并鼓励集体、个人和
其他社会力量对职业技术教育捐资助学。

(三)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中心,应根据教学需要和所具有的条件,积极发
展校办产业,办好生产实习基地。提倡产教结合,工学结合。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
起步资金、条件设施、产销渠道等方面给予支持。

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职业技术教育,可以收取学费,用于补充教学方面的开支。

(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有关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有
步骤地推行“先培训, 后就业”的原则。首先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业实行,进
而争取尽快做到:在城市,未经职业技术教育、达不到岗位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就
业、上岗;在农村,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招工、招干及从事技术性强的生产
经营工作,必须经过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今后,各单位招工、招干应首先从专业
对口的各种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择优录用,在对口专业合格毕业生尚未全部录用
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不另行从社会上招用人员。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回乡参加农
业生产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在贷款、农用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凡进行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双证书”(即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或
岗位合格证书)制度。应把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作为择优录用和上岗确
定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在农村完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并视条件逐步实
行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制度。

(五)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相应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的研究、
教材出版、信息交流、师资和干部培训等服务体系。中央和各地的报刊、广播电台、
电视台等应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宣传报导工作。

要充分发挥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中华职业教育社等有关社会团体的作用。
要加强与世界各国和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和基本建设

(一)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校要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不懈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
和国情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及共产主义人生观等思想政治教
育。要注意根据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切实加强职业自豪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的教育,坚持严格要求,反复实践,扎扎实实地提高学生的思想觉悟和纪律观念。

(二)要面向社会实际需要,合理规划职业技术学校的布局和专业设置。在农村,
要重视办好直接为农林牧业服务、特别是与发展粮棉油生产有关的专业,同时也要
注意培养其他各种专业技术人才。专业设置要适应农村经济需要和农民生产经营体
制。在城市,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加强技术工人的培养。同时,要积极办好适应城
市商业和各类服务业发展需要的职业技术教育。城乡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的布点一般
应在地(市)范围内统筹规划。

(三)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职业技能训练;
教学安排中要注意增强适应性、实用性和灵活性;职业技术学校在加强德育和智育
的同时,还要重视美育、体育和卫生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四)要积极稳妥地改革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制度。应
按照国家计划分配、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和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面向城
乡多种所有制的需要培养人才,根据专业特点,合理安排毕业生去向,特别是要打
开中级技术人才通向农村的渠道。计划、教育、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推进这项改革。

(五)大力加强师资、实验实习基地和教材等基本建设。本着培养和培训、专职
和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多渠道地解决职业技术教育的师资特别是技能教师来源问题。
要建立职业技术教育教师、干部的轮训进修制度。要制定职业技术教育教师的任职
条件,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逐步实行教师资格证书制度,采取措施逐
步提高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待遇。要抓紧职业技术教育的教材建设,尽快解决各类
职业技术教育对教材的急需。各级政府和参与办学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解
决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实习设备和校内外实习基地。企业应该积极接纳职业技术学
校师生到厂实习。县一级政府要负责安排一定土地、山林或水面给农村职业技术学
校做生产实习基地。

五、加强和改善对职业技术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一)各级政府及中央与地方的各有关部门要对职业技术教育分工负责。按照《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掌握职业技术教育的大
政方针,统筹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协调各部门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的工作,统一部
署和指导职业技术教育的改革。国家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等综合部门应按照职
责分工,做好人才需求预测、经费来源、毕业生就业录用和有关职业技术教育管理
等方面的工作。

(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主要责任在地方,关键在市、县。因此,地方政府有权
对职业技术教育进行必要的统筹和决策。在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下,由地方政府统
筹安排本地各类职业技术教育的布局、专业(工种)设置、招生、毕(结)业生就
业安置及中、长期规划。上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地方政府的统筹和决策。部门办在
地方的学校,在首先满足本行业所需人才的同时,也应积极为当地培养所需人才。
提倡部门和地方根据需要联合办学。

(三)要重视发挥各业务部门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中的作用。各业务部门除办好
所属职业技术学校外,还要对本行业范围内的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在学校布局、专业
(工种)设置、办学标准、教学要求、质量评估等方面进行指导和协调;在实验实
习、师资、设备、教材、考核标准等方面给予服务和帮助。

(四)各地和各部门要落实和加强对职业技术教育的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
术学校内部的管理体制。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等和初等职业技术学校原则上实行校长负责制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要把校长负责、社会参与和教师职工、学生的民主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五)要制定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逐步建立职业技术教育
的评估制度。要加强职业技术教育的法规建设,逐步使我国职业技术教育走上以法
治教、科学管理的轨道。

(六)各级政府要把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使经济
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要建立干部责任制,把
职业技术教育工作列入有关考评内容。领导干部要亲自抓典型,要经常深入教育第
一线,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要十分重视职业技术学校领导干部的配备,要选派既懂教育、又有一定生产经
营管理能力的得力干部到职业技术学校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决定的要求,认真落实规划,采取措施,争取
在90年代使我国职业技术教育有更大的发展和提高,为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
宏伟目标,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1991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