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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体系、线索和精神/张福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42:21  浏览:9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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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主要体系、线索和精神

张福坤


  中国历史文化悠久,有发达的政治史文化史,也同样有发达的法律史乃至法律思想史,中国古代涉及法律思想的人物尤其多,这便使得中国法律思想史内容丰富多彩。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杨鸿烈先生把中国法律思想史定义为“是研究中国几千年来各时代所有支配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同时并阐明此等根本原理在时间上的变迁与发达及其在当时和后代法律制度上所产生的影响。”当今,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已经取得丰硕成果,看到成就的同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也不容忽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体系仍然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笔者在本文中试图在梳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中按照自己的理解粗略勾勒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体系。

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状况简评:

  自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为一门学科诞生以来,各种思想史的版本已经很多,当然虽然教材五花八门良莠不齐,但思想史教材多样本身也是这个学科繁荣的一个反映。在此我想简单回顾下我所接触的几个版本。
(一)1936年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商务印书馆出版。这本著作似乎是第一本使用“中国法律思想史”这一名称的著作。该书主要特点是按照流派分专题编写。本书回顾了从殷商到近代中国法律思想的演变历程,同时本书没有按照社会形态理论和朝代顺序对 中国法律思想史进行划分,而是以问题为线索进行编写。这种体例在今天看来也不失其先进性。当然本书也有其瑕疵之处,我整体上的 感觉就是全书是大量史料的堆砌,缺乏理论的分析。
(二)1982年张国华先生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群众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我 简单翻了下,这是一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比较系统的论述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历史的教材。
(三)武树臣2004年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这是一部作者独立完成的思想史专著。这本书从宏观把握,却从细处入手,本书增加了对中国古代社会的阐述,增加了传说时代与法的起源的内容,新增了阴阳家名家杂家农家的思想,还增加了少数民族架法族规宗教神学的非正统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其中把民间和非正统的 法律思想引入教材应该是一个很大的创新,因为这在传统的教材里是根本找不到的。在最后本书还涉及民国时期国民党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这也是一个突破,因为之前受意识形态影响很少教材论及。当然,本书也有不足之处,本书中似乎只是重视中国历史上的刑法思想,其他部门法的 思想却很少涉及。
(四)俞荣根主编,范忠信、刘笃才副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这本书是笔者见到的最新颖的一部。本书最大的特点在于篇章体例上,它以儒家法律思想作为发展主线叙述中国法律思想史,同时从中国法律思想自身发展的规律上理清楚历史线索。它分为起源时期的法律思想,争鸣时期的法律思想,整合时期的法律思想,定型时期的法律思想,变革时期的法律思想。最后是宗论,在宗论部分编者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特点作了很好的总结。这种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的特点和发展源流进行总结还是第一次见到。
  此外,还看过陈金全老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此书完全按照人头和朝代顺序所写成,不做介绍。

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

  中国古代法律可谓浩如烟海,仅凭笔者目前的知识储备想做一个完整的把握有些不切实际。在此仅做一个简单的梳理。最早的时期即夏商时期的法律是一种习惯表现出来,由于生产力不发达,人们的生产生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时时处处受到天的限制。人们对于天可谓顶礼膜拜,这一时期的法律是直接由上天授予的,就是所谓的“天命”即法律神授。周朝时期生产力有所发展,天对人们的统治力量有了削弱,虽然人们仍然处于天的统治之下。这个时期人们在祭祀上天的过程中对产生的礼进行了整理。所谓“周公制礼”就是将长期祭祀过程中形成的规范加以改造而成为一种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它的核心便是以宗法伦理为核心的礼。礼实际上就是神授法再人间的表现,从而形成了一种叫“礼法”的东西。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天”在人间的统治地位全面崩溃。而礼则成为天再人间的唯一代表。这一时期思想家对礼与法展开激烈的争论,中国法律思想由此进入一盒繁荣的时期,并由此奠定了之后几千年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基础。之后秦统一六国,商鞅变法,代表此前那两种治世模式之法治的胜利,然而礼并未消灭,它最终内化为了道德仍为人们所遵守。
  在长期的思想争鸣后,形成了一个主流思想,那就是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经改良后的儒家思想。这一主流思想是在儒家礼治思想基础上融合法道墨多学派思想形成的以礼为核心的思想体系。从汉儒据儒家经义研究解释法律经魏晋南北朝形成律学以来,法律逐渐被纳入儒家思想的轨道,即纳礼入律,将礼的精神纳入到法的范围中去。至隋唐时期,中国主流法律思想最终定型。《唐律疏义》的制定标志着主流思想正式确立,从而实现礼法合一。在其后的几千年不再发生大的变化。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无不以礼作为基本精神和指导准则。
  通过中国古代法律主流思想的形成过程可以知道,古代法律经历了从天法到礼法最终实现天人合一。中国古代主流的法律思想是以礼为核心,以法为形式的。古代法律思想的功能或者说出发点就是使天下太平,达到天下太平的治国模式就是家国一体。像瞿同祖先生说的“家族和阶级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征。”而将国与家联系起来的纽带便是礼,礼就是整个古代社会的经脉,它同时贯穿于古代上天,皇帝与贫民百姓之间,人们相信法上有天,天下有法,实施法律就是明天理顺人情,违背天理就是逆天理背人情。天理人情的交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的统一,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一致互补互用,构成了古代中国法律的传统。一句话,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规范特征是礼法文化,精神特征即为天人合一。

三、纵向划分: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本部分主要通过中国数千年主体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发展线索追踪,了解中国法律思想的进化规律。
第一章 起源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周易》中的法律思想
二、《尚书》中的法律思想
三、《诗经》中的法律思想
四、《礼记》中的法律思想
五、《公羊》中的法律思想
第二章 争鸣时期的法律思想
一、百家争鸣的背景
二、儒家的法律思想
三、法家的法律思想
四、道家的法律思想
五、墨家的法律思想
六、阴阳家兵家名家杂家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中国法律思想的正统化
一、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秦汉
二、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魏晋南北朝
三、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定型——隋唐
四、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僵化——宋元
五、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异化-——明清
第四章 中国法制近代化
一、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解体
二、中国近代法律思想的产生与发展
四、横向划分:中国法律思想的传统
本部分得益于张晋藩先生《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一书之启发,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内涵宽广,其折射的思想传统也必然广博,故笔者简要总结出以下思想传统。
(一)家族伦理
  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 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社会的各个方面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宗法与政治高度结合造成家国一体的 特有体制。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便开始了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过程。从而形成了中国特有的法律与道德结合的伦理法。在 普遍重视伦常的 古代社会,要发挥家长族长对家族的管理作用只依靠伦理当然不够,因此才通过制定法律,使伦常关系变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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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办法
海南省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下列条件退出现役的义务兵: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经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以及精神病患者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市、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在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乡、镇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由乡、镇民政助理和武装部负责。
武装、计划、人事、劳动、公安、粮食等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同级地方财政拨给,主要用于退伍义务兵的接待、宣传教育、军地两用人才技术培训和解决农村退伍义务兵的住房、生活、治病等困难。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以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时间。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日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报到,然后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公安和粮食部门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在返回原籍途中,本省各车站、港口、军供站、招待所、旅店应当在购票、行李托运、乘坐车(船)和食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接待,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第八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各级地方财政、计划、物资部门应当拨给一定数量的经费和建筑材料,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二)对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市、县、乡、镇都要建立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此项工作。
(三)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退伍义务兵,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资金、种苗、肥料、农药、技术培训、税收减免等方面给予照顾。
(四)各部门、各单位向农村招聘干部和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和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应给予照顾,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五)退伍义务兵的父母系自理口粮进城镇落户,本人退伍后愿意随父母落户的,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的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自理口粮户口,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按照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待遇给予安排工作: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
2.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伤残军人;
3.经本省市、县人民武装部批准接枪入伍并服满现役的烈士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
4.入伍前为孤儿的,或者入伍前随父母共同生活,在服役期间父母双亡的;
5.女性退伍义务兵。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指标、包干安置的办法,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安排,由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负责办理,在每年退伍时间结束后一个月内,拟定分配计划,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各系统下达安置指标。退伍义务兵凭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到接收单位报到。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不
得拒绝接收。接收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可以相应调整,所需劳动指标先安排,年终统一结算。
(二)对在部队荣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对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对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应当尽量做到对口安置。
(三)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应当在退伍回到原征集地后三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工商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办理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申请批准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四)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因犯错误(或劳动教养)被部队作中途退伍处理的;不符合征兵政治条件规定而作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负责安排工作,
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残、因病的退伍义务兵,在部队办完退伍手续后,原征集地人民政府应予接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因战、因公(病)致残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应当在生产、经营相对稳定的企事业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或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就地准予办理城镇户口和商品
粮供应关系,并按规定增发伤残军人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二)患有精神病、麻风病的退伍义务兵,病情较重需要入院治疗的,当地卫生、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入院治疗,住院期间所需医药费、住院费,入伍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所在市、县地方经费开支;入伍前为正式职工的,由原单位负责。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治愈后,由原单位或
父母所在单位视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三)患有其他慢性病的退伍义务兵,退伍时部队应当将驻军团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病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并在退伍军人登记表中予以记载。退伍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当地卫生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治疗,所需费用自理。对于长期治疗不愈以致生活严重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应当酌情
给予补助和救济。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从国营农、林、牧、渔、盐场入伍的义务兵,退伍后回原场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复学的,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市、县以上教育部门申请,另行安排到相应的学
校就读。毕业后享受同届毕业生待遇,退伍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报考上述各类学校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可以降低一
个分数段予以录取。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和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现住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父母系城镇户口的,与城镇退伍军人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村户口的,与农村退伍军人一样对待。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分配工作后,其军龄和待分配时间(从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同待
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级别按照国家关于义务兵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入伍前是民办教师,退伍后继续任民办教师的,其入伍前的教龄,军龄和退伍后的教龄一并计算为连续教龄,经考核合格的,应当优先转为公办教师。
第十六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对接收安置退伍军人成绩突出的部门和单位,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故意刁难,拒绝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退伍义务兵安置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0年11月5日
关于公务员犯罪的思考

袁征


  法律界有一句话“外国法制史”就是中国现代法制史,反映出我们在学习西方上尽心尽力,不惜人力财力来学习西方法律文化,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法条越来越多,案件越来越多,懂法的越来越多,知法犯法的越来越多,2003年以前五年全国的刑事案件,全国刑事案件:360万,涉嫌犯罪率0.25 %,国家工作人员:20万,涉罪率0.5%,司法工作人员:2.5万,涉罪率1.25% (1),不难看出,我们的法律有需改进之处,我们在把目光投向西方的同时,也应该审视一下我们的吏治文化,以期建立适合我们国情的吏治文化。

一,儒家的官吏修身思想

  先从儒家说起,儒学讲究的是修身、治国、平天下,唐太宗李世民说过“未有身正而影斜,上治而下乱”,可以批判的是“明君思想”在现代社会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但“修身”却是对每个时代每个人来讲是很重要的,儒家追求的是修身,齐家,然后治天下,修身不是件简单的事情,李世民说过,未有身正而影斜,上治而下乱,修身好了,就天下大治了。所谓“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知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这些观点,成为千百年来的做人做官甚至是为君的标准与旗帜,儒家又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来落实修身的追求,比如说孝道,孝道为自愿自发的道德实践,不为时间、空间、政治、人事、制度等外在因素所影响。孝顺父母即是报答父母养育之恩的自然表现,是中国文化之起源及其能发展者,精神上乃是源於孝道文化(1)。封建制度也规定了许多制度来约束官吏,也使得孝的观念深入官吏的心,对鞭策其为人处世如何做官都起到了重要作用。以史为鉴,它是不能解决吏治的根本问题,但是它的重大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

二,法的慈心

  我佛慈悲,大慈大悲,有损已利人之心甚也,我们不能像佛那样忍受过错而一味凭任,但佛对罪的心态是可取的,犯罪的人是可以被改正的,只是误入迷途的羔羊,是可以回到我们之中来的,仇视和严刑酷法是不起重大作用的,作用只是一时的,长期来看,只会是误入歧途,引人入绝路,适得其反。 人谁无过,普通可能离犯罪远些,但日常生活中,难免普通人普通情况下有不普通的想法,然后超出普通一点,做了出来,就犯罪了。大部分犯罪都是出于一时激愤或冲动的无预谋的犯罪。犯罪是正常人的正常行为实施了侵害行为,部分人认为有道理或安全必要在其它一部分人看来很可能是没有道理和不安全的。上到秦始皇,下到朱元璋,严刑酷法都维持不久,犯罪的人反而越来越多,秦朝在大路上看到囚犯穿囚服的比例是1/3,弄的社会像地狱,民怨载道。朱元璋的残酷吏法连自己的子孙都不用,他们及他们的大臣们也明白了,人谁无过,自己也有可能犯法,万一用到自己身上,就太不值了,所以就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好了。所以没必要仇视,并巴不得一棍打死,要给予关怀,要像老师对待犯了错误的学生一样。给予机会,重新做人,重新融入社会,要维护他们必要的尊严,逮捕的时候,维护他们的隐私。在公开或公众场合,可以不穿囚衣,找工作的时候,可以选择保留自己受过刑法处罚的历史,给予他们自己感受自己尊严的感觉。社会像个湖,她有自身的消除污染的能力,湖底有些黑污的东西总是要存在的,如果要是把黑污清除,湖水就要变浑,黑污总归要有,那湖水就一直浑了,所以不要怕有的人执迷不悟,黑污总归要有,社会能承受,能容纳,对犯法的人仁慈之心,不会减轻刑罚的教育作用,恰是相辅相成,很简单,自觉更有效果,当然不是说不要惩罚。犯罪人只是需要进一步教育的人,公务员犯罪也是社会文化历史等等复杂的原因造成的,我们不能一味的仇视,公务员大部分是从群众中的挑选出来的优秀人才,他们违法犯罪,不是他们天生劣根,是没经得起诱惑。你我这些普通人与他们换位的话,类似的违法行为也会发生在你我身上,所以,不要仇恨的很,法律对公务员犯罪的定罪量刑是够严的,死刑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我们应该依法办案,也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悲剧性,从而找到解决办法。

三,官吏的“铁饭碗”打破

  我的家乡沭阳,在仇和任职的时候,妇孺皆知仇和,这和以前的历任县委书记的“知名”情况是不一样的。其在沭阳四年左右,我那时还在家乡读高中,雷厉风行的种种事迹引人关注,当时说什么话的人都有,我当时也觉得不合理,现在口径大都统一了:他是好官,沭阳的恩人,有个叫张胤文的学者评价的很好:“以人治实现法治,在理论上正确,在实践上有实证。法治的行为主体是人,是广义人治的一种特殊形式,世界上没有离开人操作的法治,在实践中,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宪政推行的办法就是明证。美国开国时华盛顿、杰弗逊等多位政治家以政治人格推动和坚守法治,也是明证。只不过要多几位同志者坚持推动,沉淀法治这一政治文化,积累人治向法治异化的条件而已”。(2)但这些不是我想说的。其在沭阳我曾看见过他一面,是一个什么的剪裁,也许是工程开工,也许是活动启动,也许没有必要也许,看了一面也是闻名如其见面,人很精神,眼睛炯炯有神,气魄非凡,威严摄人,是个有魄力的领导,当时我产生了崇拜之情,模仿之心,想的大概是,将来当如此,志在高远,气吞山河,纵横九州,龙虎英雄,唯我孤傲,这些也不是我想说的,我想说的是,在我的家乡,人们都在有念念不忘仇和,认为只有他或他这样的人在沭阳,大家的生活才会更好,这就是“清官情结”,这是一种朴素直观的思想,是感性的,不是理性的,这是把制度问题看作了思想道德作风问题,把希望寄托在某些个别的精英人物身上,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一个仇和是不够用的,制度问题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所在。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一直在辛勤的改革完善探索中,有些主张被提出,如西方的,高薪养廉,权力拆分限制等,也都被认为或证明不符合社会主义实践,至于监督什么的,每篇文章都提,也未有创新了,怎么改,要大胆创新,胆大了,而新的思路在哪儿,苦苦思索,繁文缛节的文字表达不出社会的需要,晦涩的论文语言会限制他的影响力扩大,或许最难办的事最难想的问题,也是很简单的,所以,感性的想,仇和在沭阳的时候,公务员们能进能出,职位能上能下,岌岌可危,不努力工作,职位都难保,不再是铁饭碗了,老百姓就感觉很舒服,不会去想这个那个是不是贪官,事实上几乎就是无人去贪。富贵思淫,官员们的职位太稳定了,他们也会思富贵,从而为欲而走险;职位不保,前有鞭策,后有竞争者,这样会越来越强,同时也淘汰那些酒囊饭袋,想念仇和,不如想想他的岗位脆弱化,岗位问责制,岗位淘汰制等等。由此可见,根本方法还是防患于未然,在源头上进行整治,治其根本,才能正本清源,为老百姓流来源头活水,让老百姓安居乐业,共享和谐太平盛世。

参考书目

(1),陈忠林 “恶法”非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反思

(2),原载于《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