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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文颖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35:47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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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文颖律师(13507318350)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释义]本部分条文是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本条款提示点:
1、出卖人的主体资格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开发企业和兼营开发企业,但无论是哪种类型,都需要具备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颁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相对的客户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
2、买受人的主体资格
(1)、凡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作为买受人,
(2)、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方可作为签约人订立合同,
A、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
B、精神病人或间隙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订立的合同须经其监护人追认方可生效,
(3)、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购房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签约,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无论以夫或妻的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所有权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出卖人委托代理机构
近年来,开发商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房屋销售的比例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形下,应当将代理机构的名称列入本合同,并如实填写。这样,既明确体现和保障了开发商、代理商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也保障了购房人的签约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_____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___、编号为____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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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师[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重大部署,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构建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建设高素质“双师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养培训院校(机构)、中等职业学校要把贯彻落实《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和举措,认真制订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各校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专业标准》学习宣传活动,帮助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师范生准确理解《专业标准》的基本理念,全面把握《专业标准》的内容要求,把《专业标准》作为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提升专业发展水平的行为准则。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订贯彻落实《专业标准》的具体措施。依据《专业标准》调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依据《专业标准》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指南。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考核的内容和指标。



教育部

2013年9月20日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是履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系统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要具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并达到一定的职业技能水平。《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立德树人,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关爱学生,团结协作。以人格魅力、学识魅力、职业魅力教育和感染学生,做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指导者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树立人人皆可成才的职业教育观。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以学生发展为本,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学习兴趣和自信心,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学生特长,挖掘学生潜质,为每一个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终身学习能力,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学有所长,全面发展。

  (三)能力为重

  在教学和育人过程中,把专业理论与职业实践相结合、职业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相结合;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提升教育教学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专业知识、职业教育理论与职业技能,学习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职业教育理念与经验;参与职业实践活动,了解产业发展、行业需求和职业岗位变化,不断跟进技术进步和工艺更新;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和职业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doc

  三、实施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准入标准,严把教师入口关;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特点,加强专业建设,深化校企合作;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职业实践、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中等职业学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校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绩效管理机制。

  (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熵与环境权
[摘要]环境权的产生,是在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背景下产生和出现的。环境权的提出,是环境伦理发展的结果,是人类世界观系统化的结果。作者引入热力学中的熵的概念,借以论证环境权的性质,并总结了关于环境权问题理论界的几种观点,最终说明环境权是一种系统权,其本质是系统权利和要素权利的平衡,是一种义务性权利。
[关键字]环境法,环境权,熵
[作者情况] 李飞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政法委员会 030600 lolchina@163.com



“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都报复了我们”①----恩格斯①

引论:环境问题与环境权
自从人类开始有意识地在自然界定居生活以来,以人类居住地为中心的环境退化即宣告开始。所谓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②。环境问题作为人与自然界对抗的产物,自人类产生的那一天就开始出现,可以说,环境问题的产生“可以说明是必然的”。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人类刚刚从森林中走出,人类对于自然的影响和干预还极为微弱,人类对于自然的活动也仅仅以动物性的活动为主,在此阶段,人类对于自然的作用还尚未超出自然的调节能力,也当然不会产生诸如今天的严重的问题,但火的使用,使人类第一次掌握了一种自然资源,由此,人与自然的关系迈进了一个新的阶段,甚至可以说:“人类掌握了对火的使用……是环境变化的罪魁祸首”③。经过两次社会大变革,人类进入了农牧社会时期,此时,人类已经结庐而居,开始开垦荒地,杀伐森林,放养牲畜,对于环境的态度也由消极的适应转化为有限的开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人口持续增加,生产工具的不断革新,逐步产生了小范围的环境问题,过度开垦导致森林破坏,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同时随着城市的出现,环境污染出现了萌芽。但此时由于人口数量,城市规模还非常有限,对于小范围内的环境问题,人类可以通过迁徙来解决问题,故而没有得到人类的重视。伴随着蒸汽机的发明,人类由农耕文明开始向工业文明过渡,机器生产代替了手工织造,生产力水平快速提高,科学技术的大发展,使人类对自然的影响向更深层次发展;人类开始对自然进行掠夺式的开发,大规模的垦伐,化学工业的出现,使自然环境受到严重破坏;世界范围内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让环境污染迅速超过了自然系统的自净速度,环境问题上升为局部性问题,八大公害事件正是其最集中的体现。由于局部地区环境的恶化,自然环境进入了全球性全面恶化阶段,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厄尔尼诺现象等一系列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出现,使得环境问题超越了专家学者的视阈,超越了一国的边界,成为全世界每一个人不得不关注的严重问题。
而环境权,就是在环境全球恶化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的权利。对于环境权,蔡守秋教授认为“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有学者认为,“环境权的性质是人权,是一种自得权,是以自负义务的履行为实现手段的保有或维护适应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环境的人类权利”④
关于究竟什么是环境权,环境权到底是一种怎么样的权利,环境权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此姑且不论,但我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谈谈我对环境权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 熵与环境系统
1. 什么是熵
熵(Entropy,希腊文中字义为发展演化)是德国物理学家克劳修斯(R.clsuslus)1854年首先提出的一个热力学状态函数。克劳修斯将熵这个概念引入热力学,用来阐明热力学第二定律。1877年,奥地利物理学家玻耳兹曼提出了玻耳兹曼关系式,建立了熵与系统微观性质的联系,赋予了熵统计学的意义。玻尔兹曼(Boltzmann.L)从分子运动论的角度对熵的含义进行了扩展,认为熵是分子运动混乱程度(无序度)大小的一种测度,是系统无序程度的描述。玻尔兹曼同时给出了熵的计算公式:熵(S)与系统无序度Ω间有如下关系:
S= KlnΩ
在该公式中中K即玻尔兹曼常数,ln为自然对数。⑤
由此看来,在一个系统中熵的大小与系统无序度成正比关系,也就是说,系统熵越大则无序度越大;系统无序度越小,则系统的熵值越小。
同时还提出了所谓熵增原理:隔离系统中一切自发过程都是向着熵值增加的方向进行,达到平衡时熵值最大。⑥也就是说,孤立系统总是向着熵值增大,即有序度差的方向发展。对于任何一个开放的系统来说,它与环境系统间都存在着能量和物质的交换。因此,“其熵的变化不仅要考虑系统内部的熵增加,同时还要考虑系统与外界的熵流通。”⑦ 因此对于任何一个系统,其熵值S由两部分组成即:S= 外熵变+内熵变 外熵变是指系统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所引起的熵变,也称为熵流;内熵变为系统内部的不可逆过程引起的熵变,也称熵产生。
2. 熵与环境问题
根据热力学第一定律的表述,能量既不会消灭,也不会被创造,能量只能从一种状态转化为另一种状态,由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整个世界的能量是守衡的,换句话说, “太阳底下是没有新鲜的东西” 。单纯的认为能量的守衡而不考虑能量在转化中的损耗,只会导致人们片面的认为自然资源是能被永恒利用的,正因为能量的总量是不变的。但是在现实中却往往与之相反,人类对资源的利用只能导致总量的减少而不会保持不变。这是因为在能量的转化过程中, 能量会产生不可避免的损失,即当从“‘有效的’或‘自由的’能量”变成“‘无效的’或‘封闭的’能量”,我们会因此“得到一定的惩罚”⑧我们损失了能在将来用于做某种功的一定能量,而这个惩罚,就是熵。例如,在燃烧的过程中,在我们获得的热量并不完全相当于燃料本身的能量,这是因为燃料本身的能量一部分转化成了气体,一部分转化为热量,还有一部分转化为了其他的形式。虽然燃烧过程中能量并没有消失,但同一燃料再也无法来做同样的功了。因此污染的本质,其实就是无效能量的增加,是熵的增加。而对于环境破坏来说,其实质是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的提出,与其所依赖的法律价值是密不可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由于法律价值的发展变化,才导致了环境权的产生。环境法律价值或者说环境伦理,其产生的根本原应在于(1)自然科学的新发展导致系统世界观的形成。20世纪以来,随着相对论,量子力学,系统整体实在理论,混沌理论,宇宙全息统一论的提出和发展,人类对世界的认识,已经由孤立的局部的关联,向着整个宇宙系统联系的方向发展。(2)全球性的环境危机给环境伦理的出现提供了现实的需要。关于环境伦理,或者说是价值观,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泛人道主义 泛人道主义的观点认为惟有人类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地位,反对把权利概念扩展到动物,但肯定了把权利扩展到后代。这种理论,其实质是“人类中心主义论”对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情况的一种反映,“保护环境与资源的本质是为了人类更好的生存”“以保证资源可以被更长久的利用”以最终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动物权利论 动物权利论又叫感知主义,该理论的观点是把道德范围扩展到动物,但对道德地位的承认不得超出感知生命这一部分,即除花草树木以外的人和动物才是道德的主体。(3)生机主义 生机主义的观点认为“所有生物具有平等的内在的价值”即该观点把所有生命看作是道德主题,包括人,动植物和一切有生命的物体。(4)生态中心主义 这种理论体现在环境法上,就是要求“法律承认自然的权利,确立自然的法律地位”
由于环境伦理的差异,基于环境伦理的环境权,也当然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在我国理论界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1.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的,独立的人权,环境权是可分的,包括公民环境权,国家环境权和法人环境权。此种观点,是目前环境法学界的主要观点,但反对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将公民环境权与国家环境权并驾齐驱本身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完善”。并认为一方面该观点从理论上无法解决一些环境现实问题,如“对濒危动物的保护不是由公民的环境使用权发起的,仰赖这种使用权保护环境在生物多样性方面就会出现盲区,同样,臭氧层空洞,全球气候变暖都不在环境使用权的关怀范围之内。另一方面认为,某些学者倡导的环境权“公权私化”不但不能解决好环境问题,而且回导致环境恶化,因为“从历史上看,在权利从粉张扬之后,人类遇到了严重的环境危机”
2. 环境权是整个人类对整个环境的权利,环境权是不可分的;环境权的实现不是靠主张权利来实现,而是“靠环境义务的履行来实现,靠义务主体对义务的主动履行来实现”不管是怎样的国内外立法,“都应当致力解决环境义务的分担和履行问题”
二、 熵与环境权
在熵理论中,熵的概念的提出者克劳修斯从热力学研究的角度出发将熵定义为:
ds=
其中T是绝对温度,dQ为系统在其所经历的过程中吸收的热量。⑨借鉴熵的计算公式到法学领域,笔者认为,法学中的“熵”存在下列关系:
ds=
下面就这一关系分别论述:
人类社会是自然系统的一部分,由于一开始在对于自然的态度上是以人类中心主义为主要理论,因此此时的人类活动都是在不考虑自然环境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必然导致作为要素的人类权利的无限扩大;同时相对于自然环境来说,自人类开始产生的那一天起,自然的“权利”就开始不断萎缩。根据上面的关系,自然权利的减少和人类权利的递增,必然导致整个系统熵值的增大,如此以来,环境问题便产生了。关于环境自我调节能力的考虑,其实质其实是一种负熵的增加。由于整个地球在运动过程中与外部宇宙环境(主要是太阳)发生着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因而对于输入地球环境系统的能量,从熵理论看来,其实是一种负熵,即增加了系统的有序性而降低了无序性。由于S=S内+S外,人类活动导致整个地球内熵值的增加,而由于负熵的进入,对于系统总熵值减慢了其增加的速度,因而产生了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所以换句话说,环境问题的产生,是系统内部熵的增加速度大于负熵进入系统的速度。
对于动物权利论的观点,从系统的观点看来,动物权利论的本质是通过对动物个体生存的报务来保护各种动物在系统内的地位不受干涉,以维持在系统中的平衡而不至于退出系统,遭到灭绝。所以,对于单个的动物来讲,其并不享有所谓“环境权”而对于由该单个生物组成的整个种群来看,则有在系统中维持平衡的权利。
对于单个的人来说,个体权利是整个社会权利的组成部分,由于个体总是要求其权利的不断增加,所以为了维持整个系统熵的平衡,就需要社会权利的增加,或者说是权力的增加。因此,国家权利也要迎合个人权利的需要,要不断的变化发展,以维持系统熵以最小值出现。但如果无限增大社会权利而减小个体权利,纵然可以使得系统熵增加的速度减小,但又必然使整个系统向封闭的方向发展,最终导致系统的死亡和崩溃。因此,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必须相互对应,协调发展在平衡中求得进步,因而对于把环境权划分为个人环境权,国家环境权,法人环境权,是具有相当的意义。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要素权利不仅包含着当代要素之间的平衡,而且也包含着纵向代际之间的平衡,由于本代的无序发展必然导致系统熵的增加,而红带对于前代所产生的熵,必然会付出比以前更多的功来鉴赏,而这样又导致更多熵的产生,最终使得整个系统熵的更大尺度的增加。
从环境权的属性来看,环境权必然是一种义务性为主的权利,这是因为从内容上看,环境权最具体的表现就是保证有足够的饮水,纯净的空气等,以实现健康生存。而从权利的实现来看,无非是使熵值增加速度减缓,最终实现与负熵进入速度的平衡,这一方面需要社会权利的适度增加,另一方面又需要个体权利的适度减少,而权利的减少则意味着义务的增加,因而从系统的观点来看,环境权是一种义务为主的权利,所以对影响环境的所有主题普遍设定义务,并要他们履行义务是实现环境权,也是实现对环境有效保护的唯一出路。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的出如下结论:
环境权是一种系统权,既包括整个系统的权利,又包含系统各要素的权利,其权利实质在于维护各要素在系统中的平衡,使得系统熵以最小的值出现,以保证整个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① 1.恩格斯著《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卷 人民出版社P519
② 吕忠梅著,《环境资源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③ 汪劲著,《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P3
④ 人大复印资料《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2004年2月 田其云等 《我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新进展》P77
⑤ 韩渊丰著,区域地理理论与方法[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第三节
⑥ 物理化学------天津大学版”第四版教材
⑦ 同⑤
⑧ 《熵:一种新的世界观》(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吕明、袁舟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