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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16:41  浏览:90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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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湘西自治州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记录城乡历史面貌,反映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园林、地下管线等建设情况,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促使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城建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确保城建档案事业适应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规划、房产、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电信、电力、文广新、人防等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接收、收集、保管本辖区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含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

(三)对收集、保管的城建档案进行分类管理、鉴定、修复和编研;

(四)开展城建档案利用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对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城建档案违法行为。

第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接收和管理下列城建档案:

(一)城乡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二)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城市道路、桥梁、涵闸、公共交通、给水、排水、消防、供电、供气、供热、电讯(包括电话、电台、电视台、卫星地面接收站、无线电接收站)及各种地下管线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3、车站、港口、铁路、机场、地铁、隧道、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4、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5、污染治理、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6、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应当归档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七条  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根据国家、省、州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配备专人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编制城建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编制。

第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时,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与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地下管线工程在项目报批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当地城乡建设档案馆(室)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在申请规划行政许可时向规划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提请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对工程竣工档案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凡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认可文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州、县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验收必须包括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对档案的验收。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完整、准确、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原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情况,未移交竣工档案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停建、缓建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乡建

设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人防等专业管理部门形成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由本单位保存1至5年后,向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文广新、经信、人防、交通运输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向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资料和现状图。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档案,应当在普查、补测补绘结束后及时向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二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绘制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等有关地下工程档案资料,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产权变动时,原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产权人保存的城建档案必须随同产权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也可以在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寄存。

第十四条  房屋自然灭失或者依法拆除后,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档案整理归档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城乡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配置适宜城建档案保管、保护、利用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采用先进技术,防治有害物质,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抢救、修复。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对接收进馆的城建档案实行科学管理,及时登记、分类整理,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确定城建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保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列出销毁清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充分利用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建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建档案综合信息,建立城建档案信息系统,为社会提供城乡建设基础数据、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可以凭单位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城建档案。

向城乡建设档案馆(室)移交、捐赠、委托保管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城建档案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利用媒体、展览等形式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和国情、州情教育。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于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未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可以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涂改、伪造档案或者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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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粮棉油收购贷款管理,现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总行。

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粮棉油收购贷款管理,确保收购资金的体内循环,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商业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实行粮棉油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挂钩管理的目的。挂钩管理的目的在于将粮棉油收购贷款与收购企业的商品运动紧密结合起来,并以贷款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为前提,以监测考核为手段,清理各种挤占挪用,促进收购贷款与商品库存相适应,逐步实现收购资金的良性循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挂钩管理的对象。凡是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承借承还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的粮棉油企业,均作为实行收购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的对象。
三、挂钩管理的贷款与库存。实行挂钩的贷款包括粮棉油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和储备贷款。各种贷款应严格划定,分别与相应的粮棉油商品库存相对应,防止收购资金的重复占用。
粮棉油商品库存包括直接商品库存和视同商品库存。直接商品库存是指企业实际的粮棉油库存数额;视同商品库存是指企业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库存现金、政策性银行存款、粮棉油购销、储备所必须的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的费用支出、正常结算期内的预付帐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与
应付帐款的差额等。以上各项均可作为可挂钩商品库存数额。
四、贷款存量与现有库存的挂钩。在对企业粮棉油贷款的占用进行全面核查、清理的基础上,确定企业现有可挂钩粮棉油商品库存的数额,以及收购贷款的存量数额。对银行贷款超过粮棉油商品库存数额的存量部分,银行和企业要相互配合,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查清去向
,分清原因,落实收回措施,限期收回。
对属于粮食企业政策性财务挂帐部分,按照国发(1994)62号文件精神处理。以1991年粮食年度为界,实行新老划断,老帐在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当年不挂新帐;二是在五年内按规定比例消化挂帐;三是企业政策性业务要与经营性业务分开)的前提下,实行停息。新的挂帐
不得发生,已发生的由上一级财政扣回,并及时归还所占用的银行贷款。对1992年以来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由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在3年内消化解决。
对属于企业挤占挪用的贷款,凡属挪用于企业附营业务的,除按规定加罚息外,应将贷款调整为一般流动资金贷款,不得享受优惠利率,限期收回。对企业其他不合理的资金占用,银行应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的制裁,并督促企业制定还款计划,逐步清理收回。
五、增量贷款与新增库存的挂钩。严格依照粮棉油商品库存的升降,相应增加或者收回贷款。粮棉油商品库存增加,贷款相应增加;相反,粮棉油商品库存下降,贷款相应减少,并将减少部分及时收回。
及时清理和收回超库存占用的新增贷款差额。银行应查清这部分贷款占用的不同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解决。对于地方财政欠拨而占用的贷款,除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外,协同财政部在各地的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对企业自身挤占挪用部分,银行应自挤占之日起,采取
加罚息措施,并限期收回。
六、挂钩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加强粮棉油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的考核。各地基层银行要建立相应的各种台帐,台帐应主要包括“可挂钩商品库存变化监测台帐”、“粮棉油收购贷款存量变化台帐”、“财政性挂帐清理台帐”、“企业附营业务占用收购资金清理台帐”、“企业其他挤占挪用收购资金清理台帐
”等。企业要按时向开户银行提供会计、财务、商品库存等有关资料,应配合和支持银行对企业进行挂钩管理的各种考核。
(二)银行对粮棉油收购量大的企业派驻专职管户信贷员。具体负责各企业贷款的审查、发放、收回和管理,实行库存监督责任制,审查企业粮棉油收购、调销的情况以及费用的支付。县级行也要加强对粮棉油企业系统内资金和费用的下划,跟踪审查和核实粮棉油的调销,确保贷款与
商品库存同步增减。
(三)建立定期报告制度,严格信贷纪律。各级银行和管户信贷员要将粮棉油贷款与商品库存挂钩的情况,定期向上级银行报告。同时,各级银行要加强监控工作,对台帐要按旬登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按月做好贷款存量的调整。
七、为了更有效地搞好贷款与库存挂钩管理工作,各地银行应认真领会本通知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及时总结挂钩管理的经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及时向上级行反映。



1995年5月18日

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建房改电(2002)4号文 2002年3月6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房改办),直辖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委(房管局):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 2002 5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机发1447),从2002年2月1日起开始降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由现行的4.14%下调为3.6%,5年以上由现行的4.59%下调为4.0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计、结息规则不变。

  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传 1999 45号)规定,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存款整取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在委托银行专户中的沉淀资金,比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息。据此,当年归集和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管理中心存款利率,分别由现行的0.99%、1.98%和2.07%下调为0.72%、1.71%和1.89%。

  请尽快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并做好利率政策调整后的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