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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立法滞后与前瞻??从“吕科”事件谈起/沈木珠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1:52:13  浏览:8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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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立法滞后与前瞻——从“吕科”事件谈起

沈木珠
  人称巴蜀“网络天才”的吕科,因在河南北网信息工程公司AWE网络程序中安置逻辑炸弹及擅自取走原程序代码,而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羁押46天后释放。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及我国《计算机安全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均不能适用吕科的这一特定行为,即按现行法律,吕科所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按现行法规,吕科的“破坏”也未达到受惩处的后果。其安置逻辑炸弹虽可导致北网开发的AWE软件瘫痪,然根据我国《软件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也不能追究其责任。不过,法之不罪,并不说明吕科所为没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某种破坏或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构成某种侵犯。我国《条例》第二条所解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就包括了AWE之类的开发。这里,笔者并无丝毫认为吕科已触犯刑律的意思,笔者重视这一并未犯法的“无罪”事件,完全基于该事件对我国网络安全敲起了警钟,对网络立法提供了启示。

  我国《条例》发布于1994年,一方面由于没法预计今日网络可能发生的破坏行为,另一方面由于受到传统立法之笼统、含糊的影响,数十条文竟无一具体适用今日之网络犯罪。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与其说是律条,不如说是一般号召。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二十五条,虽有警告、罚款、刑事犯罪等说法,但没有一条能让安置逻辑炸弹的吕科对号入座。还有新刑法颁布于1997年,其中第二百七十六、二百八十六条虽有对妨碍公共信息犯罪的规定,但由于吕科的行为并未“后果严重”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以为,公共信息关系到我国互联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事属重大,故破坏计算机网络或信息系统安全的任何行为,一旦实施,则不论其造成的后果轻重,均需承担法律责任,其分别应在于是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而已。须知我国计算机网络基础建设十分薄弱,电子商务市场远未形成,鉴于国际网路和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严峻形势,绝容不得任何国民或技术人员对网络或信息系统的任何“监守自盗”或毁灭性破坏。众多网络公司老总所说“这样的天才我们不敢用”,并非要挟,此风不刹,的确网无宁日。不难想象,如果中国的程序员都像吕科那样利用其程序设计或其他权利实施了某种破坏行为而不必承担责任,我国的网络和商务发展恐怕就要大受阻碍了。

  其实,我国法律制裁不了吕科实施了的破坏行为,但是,社会责任、商业信用、职业道德却已对他作出了谴责。吕科受雇于北网公司,参与AWE项目开发,理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一定的商业信用,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姑且不论北网并未扣发吕科参与设计AWE的奖金,就是北网真的有不兑现AWE销售后其应得资金之企图,吕科也不应在此前擅自设置时间炸弹并告知其父,成为其父后来索金25万元的要挟,而且在炸弹限定时间的2000年3月1日之前并不见吕科任何解密或坦言置弹的行动。我国法律对于这类违反商业信用和职业道德的网络破坏行为,不管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作出惩戒,这就是本文认为我国网络立法滞后的原因。鉴于我国信息系统管理之薄弱,国内法律国际游戏规则与不相吻合的局面,为保障21世纪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网络安全的前瞻性立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网络安全的概念,包括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后者,公安部经国务院批准,于1997年12月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但与前者《条例》一样,偏重于一般性的行政管理、国家安全和治安处罚,两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太大差别。前者危害计算机安全的事项只涉及计算机病毒,后者增加了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两项活动。但是,触犯以上规定的,如无违法所得,仅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尽管末尾都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何为构成犯罪行为?无论前者还是后者都没有明确规定。新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所指危害行为有轻重之分,法规似无厚薄之别,吕科及其事件就是在这种两者都管不着的情况下,退而按“劳资纠纷”处理的。

  说我国网络安全立法滞后人们可能已经能够接受,但是,要求前瞻性立法,则可能备受指责,甚至认为是脱离现实的天方夜谭。的确,立法前瞻并非易事,然也不是绝无可能。美国二百多年前的宪法就颇具前瞻性,仅其关于司法的规定就使最高法院开创了美国司法进步数百年的基业。当前,网络安全立法并非瞎子摸象,而是有诸多国际立法可供参考,更有各国司法实践可供研究。笔者认为,当前网络安全法必须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力度。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是21世纪贸易的主导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为了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主动权,更在律法的制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意图左右国际电子商务的立法,克林顿甚至邀请著名黑客到白宫商议网络犯罪问题。这是因为他们深知网络安全保护是一个国家电子商务发展的轴心。我国电子商务起步并不太晚,技术也非落后,但是发展却十分缓慢。以1999年为例,财政部公布的交易额仅5500万元,大约为美国的数万分之一。这除了与我国计算机普及率低,信息网络系统设施相对落后,以及网上税收、保险、合同效力等规范不到位外,电子支付与金融管理、信息系统及个人隐私保护等网络安全问题缺乏保障也是一个重要原因。而我国电子证据、电子签名效力之含糊,也无不制约着企业和个人进入电子商务的信心。兼之想到国际“黑客”、国内“黑手”随时可能侵袭计算机信息系统,年轻一代程序员之缺乏职业道德等,无不使电子商务的主体———企业和服务商望而生畏。当法律对这一切束手无策,当网络程序破坏行为只是轻微的治安警告或因有不当收入才加5000元罚款的时候,立法的滞后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限制便是可以理解的了。

  其次,建立加密解密的法律规范。随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并导致巨额损失的事件不断发生,如何利用加密技术以保护网络和交易安全,近年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关切的焦点。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为此制订了资讯系统安全准则,美国《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也提出与OECD合作建立更安全的全球资讯网络(GII)系统。然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法规却至今尚未对加密解密标准和制度作出规定,而各国电子商务法尽管规定加密技术方案不一,但对于采用加密技术提高网路安全系统的认识却是基本一致,特别在以法律手段消除各种不确定因素,建立消费者信心,促进市场成长这一点上,几乎没有异议。

  第三,加强网络个人资料隐私权保护。随着网络传输技术的发展,个人资料被窃取、泄露成为消费者或网络使用人当前最为关心的问题。特别是美国在线(AOL)公司因为不当将其订户资料透露给海军,导致一名同性恋倾向的订户遭受海军的撤职处分之后,这种关心转变为担忧。事实上消费者的担忧是有根据的,因为在网络上使用最广泛的全球资讯网中,凡使用浏览器都面临一种功能,这种功能使网站能够了解使用者的相关资料而消费者却无法拒绝,也无法删除该项功能。对此,美国除加强司法对个人稳私的保护之外,还特别发起业者自律的运动,要求网站宣示对所有到访网友个人资料严守秘密。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迄今没有任何规定,对网络个人资料更未明确相应的保护。宪法第四十条虽规定“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但此项并不明确包括网络上的个人资料或隐私。因此,在网络利用日趋便捷,网络资料储存交换日渐普及的今天,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如何保护,服务商对取得的个人资料应如何利用和流通,是我国网络立法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但由于我国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名誉和人格尊严均不包括隐私权,网络个人资讯和隐私保护的立法所涉问题更为广泛,阻力也更大。然互联网络超越时空的特点却时刻提醒我们必须重视与国际立法趋同的取向。在这个问题上,我国台湾地区已于1995年8月订立了《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并于次年发布施行细则,对网络个人资料的取得与利用等作出详细规定。欧洲共同市场理事会为统一规范其会员国对个人资料的保护,也于1995年10月通过了自动处理个人资料保护公约,并于11月通过欧市保护个人资料的指令。美国则早于1974年就订立了隐私法,并于1986年订立了《电子通讯隐私法案》,近年,虽没有特别针对网络个人资料保护加以规范,但通过一系列的判决和过去的立法,保护了民众的隐私权及个人资料的安全,如美国海军对该同性恋倾向官员的撤职处分就为美国法官所禁止。

  随着科学的进步,事物的发展,网络安全立法的前瞻,应当充分顾及网络的特点。如防止信息系统作案犯罪,要考虑到网络无界无域;设立电子签名和电子支付,要考虑到计算机电子数据的无纸化交流与存储;建立电子认证与审查机制,要考虑到市场虚拟、商家信誉及国民对电子交易的忧虑等问题。如广东省制定《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规定了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以及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信息为准等,就是考虑网络特点和国家现状立法的一个例子。还有北京,上海等地方电子商务法规也都为提高电子交易的安全系数作出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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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待 遇
第七章 奖 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学校中具备教师资格、具有教师职务、担负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树立尊重教师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教师工作;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师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别在其职责范围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依法履行义务。
第七条 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科研设施、设备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需的教育教学用品。
第八条 教师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学习,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完成教育工作任务。
教师应当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财产不受损害。
第九条 享受专业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必须到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服务年限。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公民,可向教师资格受理部门申请教师资格,经认定合格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在首次任教时,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聘任及担任何种教师职务。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教师的资格认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享受专业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师范专业毕业生。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教师职务的岗位设置,由省、市(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学校举办单位,依据国家教师职务设置和结构比例的规定进行核定。学校依据教师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和本校教师职务的岗位自主聘任教师。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改善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办学条件,优先保证经费投入,使其在校学生平均经费高于其他同级学校,推进学校的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第十六条 引导和鼓励优秀青年报考各级师范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保送到高等师范学校学习。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师参加思想政治培训、与专业对口的业务培训和学历提高培训。
第十八条 采取定向招生和保送上学的方法,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中小学教师,毕业后到定向单位或者保送单位任教。
获得县级劳动模范以上奖励的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适龄中小学教师,可以保送到高等师范学校进行学历提高培训,毕业后回原单位任教。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学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相结合的教师考核制度。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每学年进行学年度考核;任职期满,在学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任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教师考核工作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组织,吸收学校工会组织代表参加,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学生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的工作。
规模小的学校和小学教学点的教师,由中心学校统一组织考核。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教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教师受聘任教、职务变动、工资调整、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工资待遇,保证教师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将公办教师的工资和民办教师工资的国家补助部分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主要用于发放民办教师集体统筹部分的工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教师工资。
第二十五条 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凡在乡以下和坝上、深山高寒区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可以直接定级;一年后,在坝上乡以下和深山高寒区乡以下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上浮一至二档工资;在其他地区乡以下和坝上其他中小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浮动工资由

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浮动工资八年后经人事部门批准予以固定,并继续向上浮动。调离上述学校后,浮动工资予以取消。
第二十六条 计划、财政、银行、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先优惠措施,支持教师住房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地)人民政府在出售统一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住房时,应当优先优惠出售给住房困难的教师。
单位对配偶是教师的职工应当优先分配住房。
第二十八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校配套建设适量住房,供教师居住。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医院和其他医疗单位应当为教师就诊、住院和转院提供方便。
建立教师体检制度。特级教师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每年体检一次;其他教师每两年体检一次。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组织有突出贡献和从教满三十年的教师进行一定时间的休养。
第三十一条 特级教师和男任教满三十年、女任教满二十五年的中小学教师,达到退休年龄退休后,其退休费按原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适当提高退休费比例,具体标准和审批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一定数额的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在本世纪末将合格民办教师全部转为公办教师。
提高中小学校民办教师的待遇。实现小康县的地方,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实行同一工资标准;其他县民办教师的工资不低于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并逐步做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第三十三条 完善县民办教师福利基金制度。每年应当从当地教育费附加中安排百分之一点五作为福利基金,并拓宽其他筹集渠道,多方筹集基金。
民办教师福利基金用于民办教师的医疗保健、抚恤和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四条 建立教师表彰奖励制度,每两年对优秀教师表彰奖励一次。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教学成果奖制度,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教师。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师奖励基金组织,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教师,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交纳培养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交纳补偿金。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克扣、挪用教师工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其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权利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本数,所称县包括自治县、县级市和市辖区,所称乡包括民族乡和镇。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6日
浅析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的现状及对策

蒋保新 黑龙江省孙吴县法院执行局


暴力抗拒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多年来存在于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顽症,它严重威胁着执行干警的人身安全,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极大地损害了人民法院的权威,破坏了国家的法制形象,也是造成当前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暴力抗拒执行主要表现在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具体分析暴力抗法事件的原因,以及如何预防暴力抗法事件,是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一大课题。
一、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发生是多种原因造成的
一是公民的普法力度还不够深入。由于公民特别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债务人无视法律,抗拒执行。以往所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绝大多数案件均发生在乡村。这些被执行人和一些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不但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故意抗拒法院的执行活动,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谩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我院执行局今年六月份在执行申请人赵荣德与被执行人齐翠芬、鞠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查封被执行人鞠文全农用四轮车的过程中,执行干警四人遭到被执行人和他的家人及部分村民的围攻殴打,致使一名干警轻伤,三名干警轻微伤。
二是对暴力抗法行为打击不力。暴力抗法者之所以气焰如此嚣张,与对此类行为打击不力不无关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暴力抗法者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法院定罪判刑。但往往由于有关机关未能较好配合,难以及时对暴力抗法者进行刑事处分,而只能由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和罚款处理了事。由于法律的权威性、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甚至敢于公然与法律对抗。
三是执行人员行为错误引起。执行中与人民群众发生冲突的,有些是由于执行人员行为错误引起,如违法执行、野蛮执行、滥用执行权等。
四是宣传力度不够。对那些暴力抗法者,在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要积极宣传这些案件,让人民群众了解那些暴力抗法者都没有得到好下场,受到了法律律更加严厉的惩罚,使那些想抗法者闻此止步,这样也可避免一些暴力抗法事件发生。
二、如何防范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发生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教育公民遵守法律。执行工作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执行活动要体现出对公民宣传法律的作用和力度及对当事人起到依靠法律、遵守法律的教育作用。如通过张贴执行公告、公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召开执行大会和新闻媒体曝光等,使执行当事人和广大公民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进而增强法制观念,彰显法律权威。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对发生暴力抗拒执行事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党委、人大,依靠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排除干扰,清除阻力,依法执行;对暴力抗法事件的策划、组织、指挥者及主要行为人,要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严肃处理;绝不能不了了之。否则,有损于法律尊严,有损于法院形象。
三是坚持司法为公,一心为民的思想,暴力抗法事件的频发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关心执行干警在执行公务中的人身安全,要强化执行干警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尽可能防止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另一方面,要教育执行人员严格遵守各项执行纪律,讲究执行艺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改进工作作风,坚决禁止违法执行、野蛮执行的行为,树立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的良好形象。
四是坚持建立起来的威慑机制,对发生的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和对事件的处理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将“恶民”公诸于众,使得赖债者不敢抗法,从而激起广大公民的正义感,为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