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47:31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 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主席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5个(产品质量奖2至3个、工程质量奖1个、服务质量奖1个)。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主席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 (修) 订主席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 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 编制主席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主席质量奖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 汇总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主席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评审组由区内5至7名评审员,另邀请区外专家1至2人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条 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

  (二) 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并有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 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5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四) 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主席质量奖:

  (一) 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 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 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存在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的。

  (四) 近3年内国家、自治区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 近3年内参加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 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四条 在评审标准的统一规定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实施指南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每年度主席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自治区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年度主席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表》和相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八条 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综合排序,提出主席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报评审办公室,由评审办公室提交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单位,并对拟奖励单位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拟奖励单位在自治区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单位,报审定委员会主任审核、自治区主席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主席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主席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主席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主席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席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审办公室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 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 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或自治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 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 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主席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程序,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鼓励各地区、各行业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质量奖。







2011年9月29日 印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国家计委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功能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
第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
第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三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平方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平方米。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库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房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第四章 建筑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机关住宅区分开设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平方米为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多层;一级、二级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
第二十七条 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 装修标准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
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
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六章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三十六条 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四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
--------------------------------------------------------------------------------------------
| 等级| | | |
| | 一级办公用房 | 二级办公用房 | 三级办公用房 |
|部位 | | | |
|--------------------------|--------------------|------------------|------------------|
| |地 面| 普通、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一般办公室、会议 |------|--------------------|------------------|------------------|
| |内墙面| 普通、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室、走廊、楼梯等 |------|--------------------|------------------|------------------|
| |天 棚| 普通、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
| |地 面| 中、高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领导办公室、重要 |------|--------------------|------------------|------------------|
|会议室、门厅、电梯|内墙面| 中、高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室、走廊、楼梯等 |------|--------------------|------------------|------------------|
| |天 棚| 中、高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
| 外 墙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普通装修 |
|--------------------------|--------------------|------------------|------------------|
| |地 面|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 卫 |------|--------------------|------------------|------------------|
| |内墙面|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 |------|--------------------|------------------|------------------|
| 生 |天 棚| 中级装修 | 中级装修 | 普通装修 |
| |------|--------------------|------------------|------------------|
| | |大便器,小便斗,洗 |大便器,小便斗,洗|大便器,小便斗,洗|
| 间 |设 备| | | |
| | |手台,壁境,洗污池 |手盆,壁镜,洗污池|手盆,壁镜,洗污池|
--------------------------------------------------------------------------------------------
附表二
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
----------------------------------------------------------------------------------------------
| 等级| | | |
| | 高 级 装 修 | 中 级 装 修 | 普 通 装 修 |
|部位 | | | |
|----------|--------------------------|------------------------|------------------------|
| |中高级釉面砖、人造石材 |装饰混凝土喷涂、墙面砖、|水性涂料、清水墙水泥砂 |
| 外墙 | | | |
| |等 |水刷石、玻璃马赛克等 |浆勾缝等 |
|----------|--------------------------|------------------------|------------------------|
| |装饰板、墙纸、墙布、釉面 | | |
| 内墙 |砖、油漆、乳胶漆、胶合板、|乳胶漆、塑料扣板等 |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 |
| |中高密板等 | | |
|----------|--------------------------|------------------------|------------------------|
| |胶合板、高级釉面砖、装饰 |中级釉面砖、瓷砖、水磨 |普通釉面砖、水泥砂浆、 |
| 墙裙 | | | |
| |板、人造石材等 |石、塑料扣板等 |提浆抹面、局部水磨石等 |
|----------|--------------------------|------------------------|------------------------|
| | |中级地砖、水磨石、马赛 |水泥地坪、局部水磨石、 |
| 地面 |人造石材、高级地砖等 | | |
| | |克、塑料地板等 |普通地砖等 |
|----------|--------------------------|------------------------|------------------------|
| |胶合板、装饰板、墙纸墙 |塑料扣板、石膏线条、乳胶|水性涂料、石灰浆、白粉 |
| 天棚 |布、油漆、乳胶漆、管线暗 | | |
| |装等 |漆、管线暗装等 |浆等 |
|----------|--------------------------|------------------------|------------------------|
| |铝合金及彩板门窗、铝合 |单层玻璃铝合金窗、塑钢 |木质及塑钢门窗、钢门 |
| 门窗 |金中空玻璃窗、双面包镶 | |窗、拼板门、胶合板纤维 |
| |门、特殊要求制作的门等 |门窗、镶板门等 |板门等 |
----------------------------------------------------------------------------------------------



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2002年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问题的请示》
(闽劳社〔2001〕74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
费率按附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表:福建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