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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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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中央、省驻达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达市府发〔2010〕4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2011年度达州市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川委发〔2008〕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府发〔2009〕39号)以及中共达州市委、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部门目标绩效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委发〔2011〕1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全市工作总体取向,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任务,以保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为基点,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绩效管理制度、激励市政府部门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机关。

第三条 绩效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在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中进行绩效管理,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作为绩效管理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依据,促进行政运行机制和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转变,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政府。

(二)坚持公正透明的原则。把结果评估与过程评估结合起来,在评估部门履行职能职责的同时,注重对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创新精神和行政效能的评估,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推动部门改进工作,不断提升工作绩效。

(三)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责任务设置绩效管理指标体系,注重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力求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力戒繁琐,讲求实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市政府其他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部门)。在绩效管理工作中,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纳入到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 绩效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绩效管理设置三级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为共性要求,三级指标是一、二级指标的具体内容,结合部门实际量身定制。一级指标4项,分别为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二级指标12项,分别为职责任务、依法行政、政令畅通、效能建设、成本效益、应急管理、服务群众、接受监督、协作配合、党组织建设、政风行风和廉政建设。

第六条 职能职责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一)职责任务。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由被评估部门提供绩效管理报告,市统计局提供评估意见。

(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提供评估意见。

(三)政令畅通。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执行市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七条 行政效能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增强应急能力,为落实好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构建良好的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一)效能建设。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由被评估单位提供绩效管理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成本效益。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由市财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应急准备及网络舆情快速反应的情况。由市委宣传部(网络办)、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提供评估意见。

第八条 服务质量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一)服务群众。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被评估单位提供绩效管理报告,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接受监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议案、政协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协作配合。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由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提供评估意见。

第九条 自身建设主要评估市政府部门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一)党组织建设。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提供评估意见。

(二)政风行风。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由市监察局提供评估意见。

(三)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提供评估意见。

第十条 部门绩效管理的三级指标,由市政府绩效办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征求被评估部门意见,经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市政府绩效委下达。



第三章 绩效管理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管理在部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社会公众评价、绩效组织评价、领导评价和部门互相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部门自我评价。部门根据绩效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三级指标,提供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作为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依据之一。

(二)社会公众评价。由市政府绩效办牵头组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代表,对市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成效进行民主测评和满意度测评。

(三)绩效组织评价。市政府绩效委在部门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部门评估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比例,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四)领导评价。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同时邀请市委领导)对部门年度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按照规定比例,对部门绩效进行有记名评价。

(五)部门互评。市政府部门相互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分类计分。职能职责满分为60分,行政效能满分为15分,服务质量满分为15分,自身建设满分为10分。

第十三条 部门绩效评价的权重和计分。社会公众的评价权重为30%,市政府绩效委的评价权重为40%,市领导的评价权重为20%,部门互评的评价权重为10%。

(一)社会公众评价。社会公众对市政府部门的评价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评价项目的分值分别计分。

(二)绩效组织评价。市政府绩效委成员对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按二级指标的分值分别计分。

(三)领导评价。市领导对市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的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四)部门互评。市政府部门年度绩效管理互相评价的结论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档,按规定分值分别计分。

第十四条 新增目标得分。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达文件增设的工作目标,经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纳入新增目标管理。

完成工作任务的计0分,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加分,每项最高加1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视情况扣分,每项最多扣1分。

第十五条 部门绩效管理实行创先争优加分和批评问责扣分。

(一)创先争优加分

1.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每项加1分;获得省委、省政府、中央机关、国家部委(含国务院直属局、领导小组,下同)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5分(若分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5、0.4、0.3分);获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表彰奖励的,每项加0.3分(若分等次奖励的,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0.3、0.2、0.1分);凡上级表彰奖励达州市委、市政府的,市级牵头部门按相应标准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2.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次)加1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肯定性批示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肯定性批示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批评问责扣分

1.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2分;受到省委、省政府、中央机关、国家部委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1分;受到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0.5分;受到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报批评的,每项(次)扣0.2分;被中央、省级主流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项(次)扣1分;同一项目受到多层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级别扣分,不重复扣分。上级通报批评达州市委、市政府的,市级牵头部门按相应标准扣分。

2.问责扣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受到问责,每人次扣2分。

第十六条 绩效管理考评结果的确定。

市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社会公众评价得分+绩效组织评价得分+领导评价得分+部门互评得分+新增目标得分+创先争优加分-批评问责扣分。

绩效管理先进单位按市政府部门总数的三分之一产生,其中市政府工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市政府其他机构各占三分之一。

年度部门绩效管理得分由市政府绩效办汇总,市政府绩效委提出绩效管理考评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垂直管理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反馈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奖惩办法

(一)奖励

对绩效管理合格的市政府部门,根据经费供给渠道分别进行奖励。

(二)惩罚

1.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该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目标绩效奖实行“一票否决”: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落实不力,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差,严重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部门(单位)内部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不稳定事件,部门(单位)职工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2.对部门绩效管理不合格单位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排名倒数第一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没有及时将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及市政府绩效委下达的考评指标进行分解细化,没有落实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的部门(单位),不予兑现年终目标绩效奖。

4.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治安拘留、刑事处罚,以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进行考核或不定等次(试用期内公务员除外)的干部职工,不计发目标绩效奖。



第四章 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建立达州市人民政府绩效管理委员会,在市长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对市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工作。市政府绩效委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统计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绩效办、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一位副秘书长和市直机关工委主要负责人参加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市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设立市政府绩效管理办公室(简称市政府绩效办),为市政府绩效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年终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在市政府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政府绩效委对三分之一的市政府部门进行随机抽查复核。

第二十条 在市政府绩效委的领导下,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工,提供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绩效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委托部门管理的机构及部门内设机构的绩效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垂直管理单位中的金融机构、企业类的绩效管理分别由市政府金融办、市经信委牵头,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2.垂直管理单位(企业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3.垂直管理单位(金融机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附件1:

市政府部门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指标
具体内容
二级指标
具体内容
三级

指标
评估依据

1
职能

职责

(60分)
履行法定职责、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的情况
职责任务

(40分)
履行法定职责,做好重点工作,完成核心指标的情况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部门绩效管理报告,市统计局评估意见

依法行政(10分)
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评估意见

政令畅通(10分)
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任务,执行市政府领导指示,令行禁止和真抓实干的态度、能力和效果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评估意见

2
行政

效能

(15分)
行政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控制行政成本,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构建良好环境支撑和作风保障的情况
效能建设(7分)
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落实“四项制度”,管理创新和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的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直机关工委评估意见

成本效益(4分)
完成目标任务付出的代价,降低行政成本,财政支出绩效的情况
市财政局评估意见

应急管理(4分)
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落实维稳第一责任,应急能力、应急准备和网络舆情快速反应机制的情况
市委宣传部(网络办)、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评估意见

3
服务

质量

(15分)
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能力和接受监督的情况
服务群众

(8分)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建设,实行“两集中、两到位”,推行并联审批,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情况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部门绩效管理报告,市直机关工委、市政务服务中心评估意见

接受监督(4分)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接受监察、审计专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化解社会矛盾的情况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委群众工作局(市政府信访局)评估意见

协作配合(3分)
部门之间工作沟通协商、协作配合的情况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评估意见

4
自身

建设

(10分)
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加强机关自身建设,特别讲大局、特别讲付出、特别讲实干、特别讲纪律的情况
党组织

建设

(4分)
机关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市直机关工委评估意见

政风行风(3分)
端正行业作风,纠正不正之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情况
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廉政建设(3分)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
市直机关工委、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附件2:

垂直管理单位(企业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具体内容
三级

指标
评估依据


1
职能

职责

(80分)
核心指标

(60分)
1.纳税增量额度情况;(20分)

2.产品质量情况;(10分)

3.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情况;(15分)

4.吸纳地方人员就业,缓减地方就业压力情况;(10分)

5.报送企业经济指标数字情况。(5分)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市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社局、环保局等部门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依法治企

(10分)
1.企业环保排污达标情况;(3分)

2.安全生产情况;(3分)

3.社保“三金”解缴情况;(2分)

4.住房公积金建立及缴存情况。(2分)
市环保局、人社局、安监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政令畅通

(5分)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任务及领导交办事项情况;(3分)

2.令行禁止、真抓实干的态度及效果情况。(2分)
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等部门评估意见

应急管理

(5分)
1.落实维稳第一责任;(2分)

2.预防突发事件情况;(2分)

3.妥善处置突发事件情况。(1分)
市委维稳办、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评估意见

2
服务

质量

(10分)
服务群众

(5分)
1.加强企业服务窗口建设情况;(3分)

2.扶贫帮扶情况。(2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接受监督

(3分)
1.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的情况;(1分)

2.接受新闻舆论监督的情况;(1分)

3.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情况。(1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协作配合

(2分)
企地沟通协作情况(2分)
市经信委等部门评估意见

3
自身

建设

(10分)
党群组

织建设

(5分)
1.企业党组织建设情况;(3分)

2.工会组织建设情况。(2分)
结合

部门

实际

量身

定制
市直机关工委、市经信委、市总工会等评估意见,市经信委汇总


企风行风

(2.5分)
1.作风建设的情况;(1分)

2.制度建设的情况;(1分)

3.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情况。(0.5分)
市经信委、市监察局等部门评估意见

廉政建设

(2.5分)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1分)

2.反腐倡廉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1分)

3.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情况。(0.5分)
市经信委、市监察局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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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若干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现对企业房地产开发与交易中的若干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照取得时实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计价,并按其用途分别进行管理。
(一)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支付的出让金计入该房地产的开发成本;企业取得的自用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二)企业从其他房地产权利人再次转让取得的并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土地使用权,其摊销年限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确定。
(三)企业因改变土地用途,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应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的入帐价格。重新签定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变更协议中重新约定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的,企业还应据此调整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
二、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附有地上建筑物的,应视其用途和作价方式的不同而分别进行管理。
(一)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按实际支付价款数额计入开发成本,如有清理收益冲减开发成本。
(二)自用土地上的建筑物与土地分开作价的,地上建筑物应按实际支付价款数额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如房地产实行整体作价,无法明确区分土地与地上建筑物价值的,其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可采用评估的办法确定。房地产交易价格扣除地上建筑物价值后作为
土地使用权价值计入无形资产。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按规定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或因满二年未动工开发,被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企业可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四、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另设备查簿登记管理,不入帐核算。企业向国家交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其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计入开发成本;自用的,计入地上建筑物的价值。
五、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产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其租金收入扣除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土地收益后的剩余部分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六、企业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企业转让属于开发性质的房地产,其收入计入经营收入。企业转让自用的房地产,按下列情况处理:转让合同中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开作价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该项土地使用权尚未摊销的余额及在转让过程中交纳的有关税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地
上建筑物转让收入扣除清理费、该地上建筑物的残值以及转让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后的净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转让合同中实行房地产统一作价的,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该项房地产的帐面净值、清理费、转让过程中交纳的税费和其他费用后的净收入或净支出,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
支出;企业转让自用职工住房所得的净收入,计入企业的住房周转金。
(二)企业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且受让方需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其转让收入中包含土地收益的,应将土地收益按有关规定上交国家。
国有农业企业依法转让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仍依照《农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七、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1995年1月1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府法审告[2009]13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111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杭建市发〔2009〕111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增强企业风险防范的能力,根据《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公布、存储、使用及利用信用信息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市建委设立杭州市建设市场信用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下设信用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诚信办),诚信办设在建设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和评估管理,并根据需要提供信用信息查询。
市建委建设市场管理处、法规处、建筑工程管理处、房地产开发管理处、设计管理处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城建档案馆、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管委会)建设局(以下简称工程管理机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勘察、设计、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及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公司和机构,以下统称企业。
从业人员是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师等国家注册执业人员及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企业、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行为进行记录和其他征信记录的信息。
第六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企业和个人隐私,维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与采集、记录
第七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由身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统计及评估信息构成。
第八条 身份信息是指企业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状况
1、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
2、企业取得的专项许可;
3、企业的资质等级;
4、企业的经营状况;
5、企业的信用及其评估记录;
6、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
1、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履历;
2、从业人员的执业注册状况及持证上岗状况;
3、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
4、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
5、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从业人员身份的情况。
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县(区)级(含)以上党委和政府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市)、区(含)以上党委和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级工程管理机构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二)被评为市级(含)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三)工程获得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奖项;
(四)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论证(主要指ISO系列论证)。
第十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经各工程管理机构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记录。下列情形记录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行为记录;
(二)根据《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受到行政处理的行为记录;
(三)其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录;
(四)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行为记录;
(五)被媒体曝光经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因拖欠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提示信用信息是指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统计及评估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各类月报、季报、年报;
(二)各类建筑业报表的统计及分析;
(三)信用信息的统计及分析评估。
第十三条 采集、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采集、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由各主体自行上报,经诚信办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和评估信用由诚信办负责录入;
(二)良好信息由各工程管理机构提供和各主体自行上报,经诚信办审核后录入;
(三)反映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工程项目承发包评议卡信息,由承发包双方的对方提供,业主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评议情况,由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经诚信办审核后录入;
(四)不良和提示信用信息由各工程管理机构采集、提供和录入,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不良信用信息由信息掌握部门负责提供,经诚信办审核后及时录入。
第十四条 诚信办应当将采集认定的信用、统计评估信息及时、准确地录入相应的信用信息系统,对企业及各工程管理部门提交的信息确认并实时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保证信息及时更新。
相关企业可以通过企业身份电子认证系统查询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第十五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数据库中的信用信息公示期限根据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建设市场主体的身份信息不设定公示期限;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2年,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为12个月;
(四)提示信用信息不对外公示,但在公示信息数据库中保存12个月,本企业、本从业人员和政府管理机构可以查询;
(五)统计信息为最新的统计结果,公示时间为1年;
(六)评估信息为当年1月1日起至当前时刻的实时综合评估情况。
不良信用信息征集到后5个工作日内公示;提示信用信息征集到后3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公示期和保存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示和保存记录,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
第十七条 记录信息数据库中的记录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建设市场信用信息。记录信息记录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身份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统计及评估信息在记录信息数据库中的保存期为3年,从公示信息数据库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之日计算。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对企业的限制和记录期限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其他要求的期限记录;
记录信息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形成信用档案长久存储。
第十八条 存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作为资料档案在数据库中永久性保存,仅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特殊需要时查询。
第十九条 诚信办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用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二十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诚信办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将要求变更的事项通过身份电子认证系统上传。诚信办应当在接到申请及上传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该部门和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诚信办,诚信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

第四章 信用综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市场主体的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提示信息记录依照有关认定和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和扣分(简称记分),其累计记分情况作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估和信用记分排行的依据。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具体的认定和记分标准,由诚信办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二条 不良和提示信用信息扣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被扣分的,对其相关从业人员同等扣分;
(二)从业人员被扣分的,其企业同等扣分,其中任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其任职单位加倍扣分。
第二十三条 诚信办每年第一季度根据记分情况,对建设市场主体上年度的信用记分进行定量考评,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上年度企业信用记分排行榜,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分按企业类别进行统计,企业类别分为建设(房地产开发、代建)类、施工类、监理类、造价咨询类、招标代理类、工程检测类、勘察类、设计类、施工图审查类。其中施工类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及资质等级进行分类统计。具有多项资质的企业,按企业主项资质参加信用记分排行。外地进杭企业和杭州本地企业的信用记分分开排行。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查询公示信用信息。各工程管理机构及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保障等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可以登录信用信息系统,查询公示信息数据库和记录信息数据库,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经授权也可获得一定范围的查询权限。永久保存的存储信息,一般不对其他部门及个人公开。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利用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经营活动。诚信办应当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用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年度信用记分排行情况可作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周期性检查、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
在工程项目发包中,建设业主可以按照企业授权查阅其最近3年内记录信息,作为资格预审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各建设行业协会应根据年度信用记分排行,结合企业年度结算收入、纳税等情况,分别对企业进行年度信用等级排行,其排行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告。年度信用等级排行结果作为企业申请加入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之一。
年度结算收入(税收或年度产值)低于有关标准的企业不得参加年度信用等级排行。杭州本地企业的年度结算收入(税收或年度产值)包括在外地施工收入,进杭企业的年度结算收入(税收或年度产值)只包括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收入。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同时限制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有关荣誉或者称号。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信息正在受公示的,招标人可以限制其参加竞标。
企业和从业人员不良和提示信用扣分累计达到18分,其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
除前款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建委将外地进杭企业信用等级排行情况和具有不良信用信息记录适时抄告进杭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由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受到行政处罚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整改结果。对整改确实有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但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6个月。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可延长其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时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不得以扣分代替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立案进行调查取证,移送案件。各工程管理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法发〔2005〕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