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33:05  浏览:80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测人函[2008]38号


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期下发了《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26号),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开办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班,机关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均可报考。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自愿报考。


  附件: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人事司


                              二○○八年六月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城镇集资建房暂行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集资建房的组织管理,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住房建设新体制,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根据《福建省城镇集资建房管理规定》(闽政〔1996〕23号)和《福州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集资建房是在政府、社团和单位倡导组织下,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集中单位和个人建房资金,解决职工住房的一种建房形式。集资建房包括集资建设新住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三条 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和集资改造旧住房。
第四条 凡是单位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分房条件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无房户职工和人均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职工家庭可优先参加本单位组织的集资建房。
第五条 一对夫妇只能选择一处(一套)参加集资建房,不得多处参加集资建房,有下列情况的不得参加集资建房: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包括安居、广厦、解困、拆迁、廉价房等)或已参加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闽政〔1995〕40号文规定住房标准的;
(二)已分配公有住房且面积已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
(三)在福州城区或距工作单位所在地五公里以内有私房,其私房面积已达到本人职务(职称)享受面积标准的;
(四)在我市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东至前屿村以西;西至洪山桥以东;南至白湖亭以北;北至铁路线以南)范围内私房面积已达到住房标准的(经福州市危房鉴定站鉴定确属危险房屋的除外)。
第六条 已参加过集资建房且面积未达到相应住房标准的,可按照本《规定》参加集资建房,但必须退出原住房。
第七条 集资建房的面积控制标准原则按闽政〔1995〕40号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45~70平方米;科级以及企事业单位1983年8月31日后评聘的中级技术职称的干部为50~85平方米;处级以及企事业单位1983年8月31日前(含31日
)评定的中级职称和1983年8月31日后评聘的副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为60~100平方米;厅级以及企事业单位1983年8月31日前(含31日)评定的副高级职称和1983年8月31日后评聘的正高级职称的人员为80~130平方米。或按家庭常住户口人均建筑面积2
0平方米的标准控制,但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八条 个人出资部分。职工集资建房根据单位经济条件,可由个人全额出资,也可由个人投资一部分,单位投资一部分,但个人投资每平方米最低限额不得低于闽政〔1996〕23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国家、单位出资部分。集资建房用地、国家和单位资金投入以及国家减免有关税费等,作为国家、单位出资部分。
第十条 集资建房审批程序:
(一)集资建房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集资建房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上报福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由市房改办会同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查备案,实行监督指导。方案主要内容:建房计划、建房地点、资金来源、集资面积标准、集资总额和集资
建房职工花名册等。
(二)单位职工参加集资建房的资格经市房改办审定后,持市房改办批文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房手续。集资建房资金应专项存入市建行或市工商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集资建房单位在住房竣工三个月内应到市房屋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集资建房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人防费;
(二)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
(三)减半收取水电增容费;
(四)集资建房用地应纳入计划,需新批行政划拨土地的,有关部门应尽量给予优惠,土地管理部门应尽快划拨建房用地;
(五)集资建房职工第一次办理房产证免交契税;
(六)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单位集资建房工作,以保证各项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集资建房资金不足时,集资建房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专业银行申请专项贷款。
第十四条 集资建房的产权界定:
(一)个人按成本价或超过成本价出资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个人出资达到折扣后的成本价产权也归个人所有;
(三)个人出资折扣后未达到成本价的,个人拥有使用权。
产权比例计算公式:
A+B
产权比例=---

其中:A=每平方米个人实际出资额(元/平方米)
即A=个人实际出资单价÷(1-房屋竣工当年房改一次性付款折扣率)
B=每平方米个人按房屋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所享受各种折扣之和
即B=房屋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结构系数+外墙系数+地段系数+朝向系数+层次系数+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之和)
C=房屋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
产权比例≥100%,产权归个人所有;产权比例<100%,个人应补足房屋竣工当年房改成本价,个人方可取得所有权;若个人未补足差额,房屋产权暂为组织集资建房单位所有,个人拥有使用权。
第十五条 集资建房的室内应属一般装修,也可以只做粗装修或不装修,由住户自行装修,但严禁用公款进行超标准装修,用户在室内装修时,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形和结构。
第十六条 集资建房个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照榕政综〔1998〕72号文件精神,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其有关税费和收入按榕政综〔1998〕72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集资建房的维修管理参照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发布后,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参加集资建房的,取消其参加集资建房权利,并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发布之前已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集资建房手续的单位,均应按第十四条规定界定个人和单位产权比例。集资建房单位应持市房改办产权比例确认书分别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福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8年5月6日

关于同意福建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2]215号




关于同意福建省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的复函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将福建省列为全国生态省建设试点省份的函》(闽政函[2002]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福建省建设生态省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有利于推动省域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同时,对全国其他同类省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二、我局同意将福建省列为生态省建设试点,并纳入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统一进行指导和管理。请按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管理的有关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生态省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三、目前国家尚未建立完整的生态省建设指标与标准,福建生态省建设规划的编制可参照《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纲要》和《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及建立循环经济体系的要求执行,内容包括:

  1、在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生态功能区划,制定生态保护规划。

  2、按照自然生态学和工业生态学的要求,统筹考虑一、二、三产业的关系和布局,通过不同类型产业的组合和链接,形成共生互动的生态工业网络体系和社会经济体系,建立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发展模式,实现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循环传递和多级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

  3、按照可持续发展和科教兴国战略的要求,促进生态工业体系和循环型社会的建立,推动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发展生态经济和产业;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力度,加强污染防治;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4、《规划》的编制应与《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把有关的内容和任务纳入相关部门的生态建设规划和福建省“十五”计划和2015年经济、社会发展远景目标纲要中。

  四、请你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编写《福建生态省建设规划大纲》,经省政府批准后,再正式编制《福建生态省建设规划》(下称《规划》)。《规划》完成后,我局将会同省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建议由省政府提请福建省人大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二○○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