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43:29  浏览:95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的通知

闽人发[2005]199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福建省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福建省人事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福建人事厅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促进厅机关依法行政,增强人事人才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结合我厅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政务公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人事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为落实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发展壮大人才队伍,实现人事人才工作的新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厅政务公开是指厅机关或由厅依法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包括本机关工作人员)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厅政务公开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厅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对人事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与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负责政务公开日常管理工作和拟订相关制度;驻厅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负责实施相关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厅政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对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应当如实公开。
第七条 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厅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及其职能,厅各处室(单位)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公务员法》、《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人事人才工作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人事人才工作改革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及组织实施方案、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有关情况;
(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毕业生就业信息;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资格考试、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计划及组织实施方案等有关情况;
(七)省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方案;
(八)人才市场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各业务处室其他审批审核类项目;
(九)各类先进的推荐和表彰及各类专家的推荐和选拔的方案、结果等有关情况;
(十)厅资助的各类人才开发、培训、引智等项目,由厅授权的人事代理服务项目,福建银色人才库;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内容应当向厅各处室(单位)内部公开:
(一)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二)各处室(单位)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
(三)厅工作人员任免、晋级、交流、年度考核(绩效考评)、奖惩、福利等情况;
(四)厅机关和直属事单位内部财务收支有关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厅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不在上述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如有申请,可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是否公开,但应以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影响社会稳定、不侵犯他人隐私为前提。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条 按照主动公开的要求,根据本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列事项,编制厅政务公开目录。列入目录的各类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不同类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办理原则、条件、程序、决定权限、责任单位、监督单位和联系、举报电话等。
第十一条 在厅机关办公楼设置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
第十二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对人事人才工作的重要活动、热点工作进展情况和新出台的政策规定等,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三条 在厅门户网站开设厅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能和人事政策法规等专栏,方便人民群众查询。通过福建省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网站、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站、省国际人才交流网站等提供人事人才专项业务的公开服务。
对各类人事考试、报名查分及其他可以通过网络操作的事项,应当及时在网上公开办理,增加透明度。
第十四条 通过社会公示、社会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对应当公开决策的人事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决策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应当向厅内公开的事项,一般采用发文和在机关内网、电子显示屏上公布等形式予以公开,并设置意见箱和举报电话。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即一般与行政管理和公文处理同步(可采取在省人事厅公文送审稿上签注意见方式),由处室(单位)提出意见,经厅公开办审核、厅领导审签后进行公开,并按规定及时将公开事项向省效能办报备。
第十七条 对确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必须经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 对政务公开中涉及审批、审核、备案或咨询、提供服务等事项的办理,按照厅机关效能建设首问责任、服务承诺、否定报备、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失职追究、监督反馈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办结的事项,应当视需要征求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厅公开办对各处室(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及时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驻厅监察室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厅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向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评价应当纳入机关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或者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通过受理举报、投诉和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反映,广泛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追究所在处室(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原《福建省人事厅、省委编办机关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制度》(闽人效〔2001〕6号)中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白城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为了进一步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优抚政策,更好地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服务,推动我市拥军优属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凡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乡基层组织及每一个公民,都有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履行应尽的拥军优属职责和义务。
  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乡(镇)、村、街道等基层组织,都要把拥军优属工作当做一项政治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坚持常抓不懈。
  三、各级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影视等部门要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宣传教育和拥军优属宣传教育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建立“活动月”制度,每年的七月为全市“双拥活动月”。每逢“活动月”和市里组织实施创建双拥模范城工程时,全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有关单位都要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五、每年的“八·一”和新年、春节期间,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都要走访慰问驻军指战员,虚心征求意见,切实帮助部队解决实际困难。各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对烈军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逐户走访慰问,为他们办好事、办实事。
  六、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和基层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人民军队光辉的斗争历史和参加地方经济建设、抢险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及先进人物。学习他们爱国爱民的无私奉献精神,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爱国拥军的热情。
  七、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搜集、整理革命烈士遗物和斗争史料,组织召开革命传统报告会,先烈事迹报告会,大力宣传革命烈士的高尚情操、优良品质和不屈不挠的斗争精神,使先烈们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我市经济建设中发扬光大。
  八、各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各基层单位都要按照“以地方为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的原则,积极主动地与驻军部队制订双拥共建公约,开展学雷锋树新风、造双拥林、筑双拥路、建双拥街等一系列共建活动。各大中专院校和文化、科技、劳动等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帮助驻军部队培育军地两用人才。
  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部队完成战备、学习、训练等任务,对部队训练、营建、生产必须征用的土地,当地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优先解决。供水供电部门要优先保证驻军的用水用电。粮食供应部门要保证军粮供给的数量和质量。其它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部队建设、学习、训练、生产、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十、有条件的火车站、客运站都要设立军人售票窗口、候车室或座席。
  十一、烈属、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在建军节、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游览公园、观光景点、旅游风景区,凭证免收门票。
  十二、伤残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区内国营公共汽车(不含小公共汽车和出租车)。
  十三、对驻白部队的随军家属和经组织、人事部门安置的军转干部及随迁家属,公安,粮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对来白城之前有正式工作的,人事劳动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职工调动手续,没有正式工作且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部门要在企业招工时优先录用。
  十四、对我市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的住房困难,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予以解决。军队干部家属所在单位分配住房时,其家属应享受双职工的分房待遇;计算工龄时将军龄作为工龄计算;集资建房时,军队干部家属应给予优惠。
  十五、企业实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对军队干部家属要给予照顾。对两地分居的军人妻子要安排较好的工种。企业减员时不得随意裁减军队干部家属。企业破产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好军队干部家属的工作。
  十六、军队干部子女入托入学要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予以安排。接收军队干部子女入托入学的单位,除收取其正常新生入学的费用外,不得收取额外附加费用。
  十七、未随军的干部配偶,符合政策去部队探亲,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十八、对驻白部队为安置干部子女兴办的企业或个体业户,地方有关部门在确定营业地点,办理各种证件等方面给予照顾。
  十九、对城镇退伍军人的安置,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择优安排工作,对人事、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指令性分配的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二十、白城籍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按下列比例增发当年优待金或发给一次性奖金。
  农村义务兵:荣立特等、一等功或被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优待金;荣立二等功或被师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20%优待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5%优待金。
  城市义务兵:荣立特等、一等功或被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奖金500元;荣立二等功或被师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发给奖金300元;荣立三等功的,发给奖金200元。
  家居城镇义务兵奖金,入伍前已参加工作的,由原工作单位发给,原是城镇待业青年的,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给。
  二十一、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官兵,转业退伍后安置到我市工作的,享受下列待遇:一等功的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二等功的享受县(市、区)级劳动模范待遇。
  二十二、对军地之间的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当地政府要站在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实事求是,平等协商,积极主动与部队协调解决。对重大的军民纠纷,地方和部队要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二十三、各级政府、各单位及市民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对破坏、盗窃军事设施的案件,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侦破,严肃处理。对干扰军人正常执勤、侵害军人生命财产的,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二十四、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来我市演练部队的接待保障工作。届时,有关县(市、区)要成立临时支前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及人民群众为部队提供住宿条件,优先供应粮油、蔬菜和副食品,做好封路清场、安全保卫、物资供应等保障工作,保证部队演练的顺利进行。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重视烈士陵园、光荣院、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军人接待站的建设。对优抚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创办的以实业补事业的经营项目和经济实体,城建、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及时审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计划、财政、银行、电业、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资金、计划、技术、能源、原材料上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六、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各企事业单位、各基层组织都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吉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白城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保证各项抚恤、补助、优待政策的落实。
  二十七、对优抚事业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及时划拨,按时发放,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截留或挪用。
  二十八、要加强对农村义务兵、复员军人、烈属、伤残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群众优待工作。不断改革优待办法,提高优待标准,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二十九、解决在乡复员军人生活、住房、治病困难,要做到有组织领导、有工作计划、有具体措施。对在乡复员军人“三难”问题解决不好的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不能评为双拥或拥军优属模范单位。
  三十、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来源于国家规定的乡(镇)统筹费,应按规定使用,保证优待金兑现到户。
  三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针对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
  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并取得了新的成效,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有些领域还很严重。突出表现在:乱设开发区,违法违规圈占耕地,克扣、拖欠、截留、挪用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侵害居民利益;在企业重组改制中,不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政策,拖欠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安置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政府部门“搭车”收费,加重学生家长负担,导致一些家境困难的孩子因交不起学费失学、辍学;医药购销中价格虚高、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些企业随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有些地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群众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针对上述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抓住关键环节,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同时,要在探索和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资委、教育部、卫生部、监察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国务院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分别抓好本部门(单位)承担的专项治理工作,既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各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还应注重研究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协调,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近几年来,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一直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工作成效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有些问题还存在反复。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心和成效。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2004年秋季开学时,要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通过价格听证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要加强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标准,在规定的择校收费限额之外,不准收取其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要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培养费、扩招费、专科升本科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严禁以改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不得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学校收费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学校的收费收入,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错误做法,确保教育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公示、巡查督导、专项审计和乱收费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
  (二)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要着重解决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突出问题,坚决查处收受回扣、“红包”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医院的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和公示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以及医疗投诉的热点等内容。要实行医疗服务承诺制度,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承诺。对疏于管理、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与此同时,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医德医风教育,通过开展专家倡议、宣传先进典型等活动,充分发挥医学专家、学科带头人和先进典型在弘扬崇高医德、抵制不正之风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要继续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列入各省、直治区、直辖市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要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要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收费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参与代理的竞争机制,降低中介费用,减轻投标企业负担。
  要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定价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对企业申报药品价格的初审工作,凡因初审不严造成药品成本严重失实、价格虚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进行通报批评。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分批调查政府定价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降低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从源头上抑制生产经营企业虚列成本、虚报价格的行为,并于二季度组织开展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药品生产准入关,坚决制止药品生产企业以变换药品名称、规格、包装等手段获取虚高定价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扩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范围,使患者有更大的选择权,促进医院之间、医院与药店之间的公平竞争,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进一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结合落实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切实抓好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工作。继续大力整顿农资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管,严禁非农业税征收机关人员向农民直接收取税款。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审批程序,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严禁层层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严禁将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平调使用,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要狠抓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的落实。各地要按规定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不断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切实做到经常化、规范化。要巩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的成果,坚决纠正变相摊派发行和已取消的报刊改头换面继续发行等问题,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实施范围由村扩大到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要深入开展农村灌溉用水用电收费专项治理,推行定价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取消中间环节的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要继续清理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手续,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
  要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凡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件或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在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按规定追究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发生涉农负担案(事)件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从重处理并予以曝光。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在重点开展以上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还要继续做好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和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三、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纠风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对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纠风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并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重视发挥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做到协调行动,综合治理。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已公示的纠风项目的落实。对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专项督查。督查工作一定要深入基层,直接听取群众反映,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
  (二)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要以“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以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为主要评议对象,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采取省、地(市)、县(市)三级联动、条块紧密结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形式,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改进和创新评议方法,积极推行在新闻媒体开设“行风热线”、“热点访谈”等栏目的做法,与群众直接对话,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国务院纠风办将分别与信息产业部、环保总局、旅游局联合组织在全国统一开展对这三个系统的民主评议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工作,国务院纠风办将制定下发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指导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为重点,大力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切实解决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以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带头、指导和监管作用,做到业务工作延伸到哪里,纠风工作就开展到哪里,用机关的表率作用带动基层,促使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不断加强。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办案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力量,采取深入基层、到村入户的办法进行明察暗访,直接听取群众对纠风治理工作的意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点检查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和高等学校的收费情况。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要对治理收受回扣、“红包”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把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作为年中和年底检查的重点。对其他专项治理工作,同样要注意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恶性案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四)加大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的力度。要在政府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深入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明礼诚信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法纪观念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每一项专项治理工作都要逐步建立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并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纠。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主评议、收费公示、服务承诺等制度,积极探索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决策听证的制度,增强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强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监督。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