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3:32  浏览:9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日



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庆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三百”行动计划的意见》(庆发〔2010〕8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百个重点品牌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庆政发〔2008〕17号)和2010年全市品牌建设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名牌战略,提高我市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三百”行动计划,加大品牌培育工作力度,将品牌培育工作列为县区经济发展考核项目。
第三条 每年选择10~20家有潜力的企业作为年度重点培育对象,采取有关领导包保的方式,变事后奖励为事前扶助,督促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加大对品牌创建过程的管理、考核与支持。
第四条 加大品牌宣传力度,组织品牌产品室外广告(路牌、站牌等)宣传活动,树立我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和名牌产品形象;将旅游业与名优产品的宣传与销售结合在一起,设立品牌产品集中宣传和销售点,扩大品牌产品影响力;鼓励企业在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宣传企业和产品,打造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制定出台品牌企业投资、融资优惠政策,鼓励大庆地区金融机构为我市品牌企业提供以商标知识产权为抵押的信贷融资业务,使驰名、著名、知名商标企业的商标品牌这一无形资产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六条 鼓励采购本市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商品。鼓励政府采购部门将我市品牌企业产品纳入政府采购重点产品范围之内,在质量、性能、服务、价格等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采购本市品牌产品。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各级品牌称号的企业,结合其经济和社会效益,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
(一)对于新获得国家级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值在5亿元以上、并且上缴税金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产值在2亿元以上不足5亿元、并且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低于上述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新获得省级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产值在2亿元以上、并且上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产值在3000万元以上不足2亿元、并且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低于上述标准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拥有国家级商标和名牌产品称号,来我市投资设立生产该国家级品牌产品的引进企业,参照省级品牌标准进行奖励。
上述奖励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系列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鼓励品牌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积极支持品牌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或者与科研院所建立技术创新合作体,对利用新技术成功开发出新产品并形成生产能力的品牌企业,政府的科技计划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第九条 加大石油石化行业品牌申报工作。认真抓好对石油石化产品申报各级商标、品牌的宣传推进工作。做好与油田大型企业领导的沟通工作,全力支持石油石化产业打造品牌、积极引导企业争创品牌,集中培育一批具有大庆特色、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占有率的品牌产品,不断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5〕 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程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 第三条 信访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三)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
(五)信访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 第四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直接到市信访局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
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信访局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信访局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其理由。
 第六条 市信访局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转交信访事项请求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信访局自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建议,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二)审批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信访事项委托书,委托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职能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
(三)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协调组织复查、复核。
(四)跨地区、跨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复核。
(五)受委托的市政府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对有关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并在30日内向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六)复查、复核工作完成后,复查、复核意见由受委托的承办单位加盖公章,连同复查、复核的全部资料报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盖“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专用章”或“徐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核专用章”,由受委托的复查、复核单位在法定的时限内送达信访人,并告知其权利,由信访人签署意见。
(七)信访人拒收、拒签的,复查、复核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由2名以上经办人签名确认。
 第七条 复查、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形式,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
 第八条 复查、复核请求人在复查、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电话查询复查、复核意见,也可到市信访局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意见。
 第九条 信访人对市人民政府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请求复核。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且提不出新的事实和依据,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论民事责任竞合

胡银月

摘要:根据侵犯行为客体的不同,通常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大类。当同一行为事实在同一当事人间,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并发生了以同一给付内容为目的的请求权时,即发生本文所称之民事责任竞合。本文拟对这一民事关系中经常出现的现象进行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责任竞合,请求权

一:民事责任竞合的特点及实践意义
民事责任竞合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当事人间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双重权利义务。即当事人间除具有一般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具有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债权,同时也侵犯了其合同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或人身权。
第三,同一行为涉及多重民事责任规范调整。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同时涉及违约责任规范与侵权责任规范的适用问题。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依侵权法规范还是依合同法规范提起诉讼,法律效果差别很大:
第一:举证责任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和一般举证法则,主张
侵权责任的受害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除非法律有免除过错举证责任的特别规定,侵权责任则不能成立。而主张违约责任的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不承担违约方主观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只要违约方不能证明违约是由于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便推定期有过错,即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以交付违约金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赔偿损失、
修理、重作、更换等。而侵权责任则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同时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第三,责任条件不同。侵权和违约责任在通常情况下虽然均以过错为构成要件,但这两种责任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则略有差异。侵权责任的成立通常以行为人仅有抽象轻过失为已足,而违约责任则往往按合同性质放宽对过错程度的要求。如赠与、无偿保管、无偿委托等无偿合同,一般认为赠与人、保管人和受托人仅应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负责。
第四,责任范围不同。按《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和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而特别合同法又往往对赔偿范围加以限制,如货物运送合同。对侵权责任赔偿范围的确定则往往比违约责任要宽,尤其是在侵害人身权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0条的规定,赔偿范围大为扩张。
第五,免责条款的效力不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定有免责条款的,如果债务人仅有轻过失,可以不负责任。但侵权责任,主要是侵犯人身权的责任,即使是轻过失,一般也认为不得预先免除,否则约定无效。
第六,共同责任的承担不同。在债务人一方有多数并均不履行债务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其赔偿责任应按份承担,即共同债务人间一般仅成立按份债务。但如果依照侵权法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时,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共同债务人间当然承担连带债务。

二:几种学说的比较
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如何适用法律,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请求权,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就国内外法学界来说,存在三种争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法条竞合说认为违约行为是侵权行为的特别形态,侵权行为系违反行为不可侵犯之一般义务,而违约行为系违反基于合同而产生之特别义务。因此,同一事实具备侵权与违约双重要素时,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原则,只能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因而仅产生合同上的请求权,无主张侵权行为请求权的余地。但是,民法上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在许多情况下都不存在特别关系、补充关系、吸收关系等“位阶关系”,往往是并立并行关系。除一部分民商法律规范间可运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问题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请求权竞合现象无法用“位阶关系”理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法条竞合说是通过阻塞责任竞合的产生来解决这一问题的,存在其自身的权限性,也常发生不利于权利人的显失公正的结果。
请求权竞合说认为,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则取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请求权,各请求权可独立并存。权利人对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也可以先后分别自由主张和转让。在分别起诉时,前一诉讼的判决对后一诉讼无法律拘束力,但权利人不得主张双重给付。当一个请求权获得满足时,另一请求权即告消灭。但因其诉讼标的有两个,若受害人将其两个请求权分别让与不同的第三人,各受让人又以各自受让的请求权分别为诉讼标的而单独起诉,则可分别取得两个判决,并以该两个判决为根据而分别请求执行。这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同一给付能成为两个诉讼标的,并可取得两个判决和执行名义。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认为在同一当事人之间,某特定事实符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要件,而同以损害赔偿为内容时,并非产生数个独立的请求权,仅发生一个统一的请求权。此项统一的请求权兼具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两种性质,其内容须综合各个规范来决定,债权人可主张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法律效果。具体又分为两种:请求权规范选择竞合说和请求权规范自由竞合说。选择说认为权利认可选择其一而主张,另一项请求权规范则不得再行主张;自由说认为权利人对发生竞合的数项请求权规范可自由主张,不受限制。如果从当事人利益权衡的角度观察,选择说有利于违约或侵权行为人,自由说则有利于权利人。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思考,自由说遇到的问题会相对较多。
我国《合同法》似采选择说,其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人选其一。其实质是禁止民事责任竞合,当权利人择一请求权时不得再行使另一请求权。而这样通常造成受害人权利的不利保护。此种立法例虽具方便司法的优点,却是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甚至有放纵违法之嫌。从加强权利保护和严肃制裁违法考虑,选择请求权规范自由竞合说更为可取,同时,在判定请求权是否成立时,应按照发生竞合的数个责任规范分别衡量。如果依某项责任规范该请求权不能成立时,并不排除依另一责任规范成立的可能。

三:总结
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兼采法条竞合说与请求权竞合说之所长,而互补两说之短,形成自己的特色,就请求权是否多数而言,该说主张请求权单一,从而吸收了法条竞合说给付内容统一和避免权利人双重请求的合理内核,扬弃了请求权竞合说因承认请求权的双重存在而陷入自相矛盾的弊端。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由于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责任规范皆可适用,这就使它摆脱了法条竞合说选择法律适用时的窘境,而且吸收了请求权竞合说可以避免发生不公平后果的优点。从法律适用结果的角度分析,由于该说主张发生竞合的各责任规范之间可以相互影响,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并应当斟酌立法目的予以取舍,具有一定的可采性。
民事责任竞合在本质上是由民事责任制度分立引起的民事责任规范竞合。从权利人的角度,通常称请求权规范竞合。发生民事责任竞合时,应按照有利于受害人的原则,即原则上应当允许受害人就所有有利于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具体规范主张适用,非有法定或约定的特别理由,不得加以限制。受害人可综合自身的受害程度、经济能力、举证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最有利于自己的诉讼。这样,不仅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而且有利于对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